宏观调控法之金融法
论金融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徐孟洲[41]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客观实际,党中央和国务院适时制定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并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定为深化改革的主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经济利益关系调整、涉及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精准对接与协调适配等问题。很显然,这些问题都与我国金融法关系相当密切。改革需要法的推动与保障,法在改革中也会得到创新与发展。我国金融法如何推动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在改革中不断创新、发展与完善,这是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和任务
要研究我国金融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系问题,首先应当正确认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明确其目的、主攻方向、根本途径和主要任务。
什么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们往往用自己掌握和理解的经济学的观点加以解说,这难免使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内涵的认识存在一些片面或误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误读,其理论来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以萨伊定律为核心的新古典理论;二是以传统供给经济学为内核的新供给经济学;三是以发展经济学为核心的各类结构主义;四是以保守主义、货币主义以及供给主义为核心的里根经济学和撒切尔主义;五是以华盛顿共识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结构性改革理论;六是以产权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为核心的新制度主义。这些理论都不能成为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和工具箱。”[42]我们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可以看到,“我们讲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西方经济学的供给学派不是一回事,不能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看成是西方供给学派的翻版,更要防止有些人用他们的解释来宣扬‘新自由主义’,借机制造负面舆论。”[4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宏观经济管理确立的战略思维。我们“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来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这个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要求而提出的一场深刻的生产关系变革。”[44]它“主要是指通过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长期持续增长”。[45]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主攻方向和根本途径是什么?在经过近两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践后,我们可以作出明确回答。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就是要深入研究市场变化,理解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中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就是要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着力提升整个供给体系质量,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就是要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制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健全要素市场,使价格机制真正引导资源配置。要加强激励、鼓励创新,增强微观主体内生动力,提高盈利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潜在增长率”[46]。
目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所做的《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讲到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时,把“用改革的办法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列为重点工作任务之首。[47]这里的“三去一降一补”,是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项重大任务,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所谓去产能,主要是指淘汰实体经济中存在的落后过剩产能。产能过剩带来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债务负担和金融风险,已成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障碍,必须尽快通过供给管理予以解决;所谓去库存,主要是指减少房地产等行业的库存,而房地产库存涉及地方政府的收入、债务负担和金融风险等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处理;所谓去杠杆[48],主要是指要降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负债水平,企业和政府债务负担日益加重,积累了很高的杠杆率,由此带来了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必须采取去杠杆等措施,尽可能地把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避免出现大的系统性风险;所谓降成本,主要是指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的成本,必须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财务成本、电力成本和物流成本等,为企业赢得发展空间;所谓补短板,主要是指在一些被忽视或滞后领域增加有效供给,补短板内容包括生态建设、精准扶贫、培育发展新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本投资、农村发展等。增加有效供给,即增加有市场需求、符合消费结构升级方向以及能够产生合理回报的供给。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法理论创新
当我们弄清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内涵,并明确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的、方向、途径和任务之后,还应了解我国金融法是什么?进而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何影响与推动我国金融法理念转变和理论创新问题。
金融法作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子部门法,它是20世纪70年代伴随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产生和发展的。笔者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市场规制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尚未制定集中规定金融法律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金融法律规范分散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之中。我国金融法内容体系,是由金融主体组织法、金融市场规制法和金融宏观调控法所构成的,上述三部分,笔者简称为“一体两翼”的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如何推动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笔者在后面有详细论述,本部分主要阐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影响和推动我国金融法理念的转变与理论创新。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我国金融法理论的来源之一。在我国,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都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是中国法的理论基础,也是金融法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研究金融法律制度、推动金融法理论发展提供了思想动力和基本方法。“在理论层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马克思主义基本方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运用,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发展经济理论、宏观经济理论、制度经济分析的重大突破。”[4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我国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既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发展经济理论,那么我国金融法理论应当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为指导,使它成为金融法理论的来源之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影响和推动我国金融法理论的发展,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论是我国金融法理念的基础。如前所述,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是“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笔者认为,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满足所有自然人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我们知道,在人类社会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个个都是消费者,因为人世间没有一个一辈子都不消费的自然人。所以以人为本,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就是以消费者为本。同样在金融领域内满足需求主要是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最终消费需求。那么法的理念也应体现这一目的。一般认为法的理念是指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而法的宗旨通常是指某一领域或部门的法的目的或意图。我国金融法理念应以金融消费者为本。以金融消费者为本的金融法,其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就是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最终消费需求,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一切制度安排以促使和保障金融经营者提供高质量金融商品和服务为指针,形成充足的有效金融供给,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满足所有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其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格局思维促进我国大金融法理论的形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强调“完善跨部门的统筹机制,又注重财税、金融、土地、城镇化、社会保障、生态文明等基础性重大改革的统筹推进;既抓准重大改革顶层设计,又充分调动地方和基层推动改革的主动性,充分彰显了以系统思维聚合力,用系统方法谋全局的改革思想”[50]。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体现出的系统思维、系统方法谋全局的大格局思维,可以引领、促使我国金融法由分散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统合为有机统一的大金融法体系,在理论上进而形成大金融法理论:在金融体制上是统一的综合(混业)经营体制,而不是分业经营体制;在金融市场主体上形成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经营者相对应的主体体系,接受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等服务的统称为金融消费者,而提供不同金融服务的统称为金融经营者,在金融监管主体上形成统合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加上调控金融的央行和自律监管协会组织,统称为金融管理者;在金融关系客体上,将货币及其衍生品、股票债券等资本证券、票据、外汇等统称为金融商品,加上金融中介服务行为就是金融法客体。
再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的理论,丰富和完善金融法主体理论。金融法主体即金融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具有从事金融经营服务或接受金融服务消费或管理金融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独立享受金融权利和承担金融义务的主体,是金融法律关系的直接参加者。之前学界一般认为,金融法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其中金融机构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51]。笔者根据金融法调整对象范围的要求,将金融法的主体概括为金融消费主体、金融经营主体和金融管理主体三类,这样能够体现金融法主体所承载的金融法的权利(权力)义务的特殊性。如前如所述,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的理论,我国金融法是以金融消费者为本的理念,这就支持了笔者关于在金融消费主体、金融经营主体和金融管理主体三类主体构成的金融法主体体系中,金融消费主体是核心主体的理论。金融经营主体和金融管理主体都是为金融消费主体提供服务的。凡是购买金融经营者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客户(包括自然人和部分法人)都是金融消费者。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营利法人或特别法人(如中国人民银行)等都是金融经营者。例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网贷公司、小贷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都属于金融经营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承担政府金融监管和调控职能的机关和金融业行业协会等自律自治组织是金融管理者。
最后,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两手论,促进金融市场规制法与金融调控法耦合关联理论的形成。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重点阐述了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辩证关系。他强调指出:“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是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需求侧管理,重在解决总量性问题,注重短期调控,主要是通过调节税收、财政支出、货币信贷等来刺激或抑制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供给侧管理,重在解决结构性问题,注重激发经济增长动力,主要通过优化要素配置和调整生产结构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经济增长。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有周期性、总量性问题,但结构性问题最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52]李克强同志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53]。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都是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因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体现在金融领域内,它们就是金融市场规制关系与金融宏观调控关系,可以统一由金融法调整,形成金融法体系之两翼:金融市场规制法和金融宏观调控法。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散、交叉重复调整的问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仍在深化,实践的不断推进,将会创新更多的理论观点,这对金融法,乃至经济法、财税法等理论的创新发展都是一股强劲的驱动力。
三、金融法规制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影响和促成了我国金融法基本理论的发展和制度创新。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法理论和制度反过来又必须积极服务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金融法要适应、促进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在于充分发挥金融法的功能,全力推动金融业为实体经济服务。因为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完成“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关键之一是要从源头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失衡问题。由于金融自身增值逐利性特性极度膨胀,造成金融机构单纯追求金融自身发展,导致对实体经济的“挤出效应”。价值运动是经济和金融共同的本质。整个经济过程就是一个无限循环的价值运动过程。经济过程的价值运动只存在两种价值载体,其一为商品,其二为货币,即通过生产投资增值与货币增值。伴随货币的过度信用化、资本化、杠杆化,大量资金脱实向虚,货币资金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这种不同于实体经济价值流动模式的虚拟经济,由于收益丰厚,更多的资金涌进金融市场,造成虚假泡沫丛生,导致了实体经济被边缘化。“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都周期地患上一种狂想病,企图不用生产过程做媒介而赚到钱。”[54]这就是金融功能被异化,金融不再是实体经济运行的助手,转而成为投机者利用虚拟经济呼财唤富、冒险行骗的推手。金融家们为所欲为的最终结果,会积累而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虚拟财富泡沫的破灭,必然爆发如2008年那样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
笔者和杨晖2010年在《法学家》杂志上发表过一篇《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正》的论文,指出金融功能的异化就是在脱离实体经济的极度逐利价值目标的驱使下,造成虚拟经济的信用基础丧失,金融不仅不再服务于实体经济,反而转向阻碍,甚至损害实体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形下金融市场主体无论是金融经营者,还是金融消费者都陷入了非理性逐利的泥潭,即行为金融学创始人之一罗伯特·希勒所称的“动物精神”(animal spirits)。面对财富泡沫的诱惑,金融经营者不再以实体经济的需要为基础来提供货币流动性,金融家们关心的不是虚拟流动性与实体经济资金需求的比例是否合理,而是关心如何才能创造出更多的货币流动性。[55]
金融功能就是金融本质的体现,是金融价值的载体。金融功能的基本含义是指金融对经济与社会的功效、效用、效应或作用。[56]金融功能的实质是金融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有价值的金融是实体经济高效运转的润滑剂。金融随着商品交易的产生而产生,并且随着交易的深化而拓展,其功能不仅是外在人为设计的结果,也体现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
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7年会”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三大结构性失衡:“一是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供给体系产能虽然十分强大,但大多数还只能满足中低端、低质量、低价格的需求,难以满足公众日益升级的多层次、高品质、多样化消费需求;二是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失衡,存在着资金脱实向虚现象,大量资金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不仅加大了金融体系风险,进一步加重了实体经济融资困难;三是房地产和实体经济的失衡,有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一度带动一线城市和热点二线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推高实体经济发展成本。”[57]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2月17日发布的《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用很高的频率提到“风险”和“泡沫”,提出将防控金融风险放在重要位置。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以钱炒钱”及不合理的加杠杆行为,以及“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
为化解上述金融和实体经济的失衡,制止资金“脱实向虚”“以钱炒钱”及不合理的加杠杆行为,就要矫正金融功能的异化,充分发挥我国金融法的功能作用。笔者认为,对金融功能异化的法律矫治,首先应该从金融价值理念层面着手。以金融消费者为本的金融法,应当教育和引领金融经营者为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的繁荣发展,最终获益的是消费者。其次,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必然秉承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的价值目标,对金融活动进行规制和调控,保障金融功能的充分发挥。通过金融法的价值指引,将社会责任的价值目标作为金融的社会政策目标的应有之意,金融不能成为私人逐利的工具而任凭私欲膨胀,追求财富的意思自治必须受到金融法的价值和制度的约束。
在制度层面对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我们知道金融法具有一般法的功能。这种功能是由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引申出来的,它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这种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又表现为:对行为主体所进行的某种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对合法行为的保护、鼓励,对违法行为的谴责、警戒、预防和制裁等。同时,由于法体现一定的思想精神、方针政策、道德原则,所以它也具有教育功能,影响着人们的思想、道德与作风。
我国金融法正是通过发挥上述应有的调整功能和保护功能,确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它们的权利义务,促使它们开展合法业务;金融法通过调整金融领域中发生的各种金融关系,并保护金融法适用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关系,使其不受侵犯,从而保障金融法主体的权益;金融法通过确认和贯彻货币政策,规范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保障金融稳定与安全;金融法通过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管理金融活动,巩固和发展金融市场。金融法的作用主要是发挥金融法的上述功能,实现对社会金融活动的积极影响。
法律制度的有效也在于对规制对象的内在积极因素的有效利用和消极因素的有效防范。金融法矫治金融功能的异化,应采取内外结合的规制方式:一方面通过金融主体角色的法律设置,金融行为的法律边界设置和金融行为主体责任的法律设置,将金融法的规制内化为金融活动;另一方面对一部分金融的内在运行活动进行外在调控。[58]例如,就金融经营者行为而言,设定其行为的诚信宗旨,限制私人逐利性。金融经营者在金融行为中除追求自身利益以外,还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目标,金融行为不能脱离、妨碍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行。
要适应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完成“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还应当创新发展金融法律制度,发挥金融法的引领、规制、调控与保护之功能,规制和促使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中国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要坚决治理各种金融乱象。当前,部分交叉金融产品跨市场层层嵌套,底层资产看不见底,最终流向无人知晓。这种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监管制度缺失。”[59]要根据金融业务和风险的新变化、新现象和新特征,参照国际监管标准,全面梳理金融业各类业务监管规制,尽快填补法律空白,及时修改已经滞后于业务和风险发展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废除阻碍金融改革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因此,要通过制定或者健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协调,严格执法,让监管长出“虎牙利齿”,一定要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才能让其打消违法的念头,驱使金融业真正回归金融功能,为实体经济服务。例如,在房地产信贷方面,中国银监会采取了差别化的政策和制度,对带有泡沫和投机性的房地产信贷需求加以严格限制;对于一些房地产库存过大的三、四线城市,为化解去库存问题,在信贷上采取较为宽松政策和措施虑;在城市化过程中,住房需求特别是基本的住房刚性需求,是改善老百姓居住条件的信贷需求,应该制定信贷支持措施。这样的因城施策的差别化政策和制度,既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能使得银行信贷资产更加安全。[60]为解决某一问题而出台的一些政策和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证明可靠有效,成熟了即可制定或吸收到金融法律法规之中,从而不断创新发展金融法律制度,更好地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
四、金融市场规制法保障有效金融供给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中都与金融有关,其中直接相关的就是“去杠杆”和“降成本”。“去杠杆”旨在降低经济对杠杆的依赖性,降低全社会融资结构中对债务融资的依赖程度。企业“降成本”的主要任务是要降低融资成本。推动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满足非金融企业的融资需求,就要依靠改革金融体制,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强化法治化手段。就强化金融法治化而言,必须改革与健全金融市场规制法制度,推动有效金融供给。
作为金融法主要组成部分的金融市场规制法,由于它调整金融市场规制关系,也属于经济法体系的中市场规制法领域。“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传统部门法都不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两类社会关系都需要由新兴的经济法调整,由此形成了两类经济法规范,即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规范,以及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前者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61]笔者认为,金融市场规制关系属于市场规制关系。金融市场规制法是调整金融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其任务重在监督和管理金融经营者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规范指引金融业务活动,赋予政府金融监管机关职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查处金融违法行为,控制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与安全。
金融市场规制法怎样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健全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扩大能够提供有效金融供给的金融经营者方阵。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农业融资难,其中原因之一是中小上市公司数量少,县域金融机构少,优秀互联网金融企业少,金融组织体制基本是由上而下的统一模式,在县域地区一般由国有商业银行、农信社、邮储、农发行这些金融机构构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健全和完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包括积极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进一步放宽民营与外资金融机构准入、加快中小民营银行和县域金融机构牌照发放,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引导和培育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等。目前,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地区金融发展的政策,包括放宽县域及以下地区新设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自然人、企业参与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中来。这些政策和改革成果,应当尽快制度化、法律化。
第二,健全金融市场退出制度,开展金融企业破产重整,清理整顿违法违规金融机构。在博鳌亚洲论坛2017年年会“金融科技”分论坛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报告,“目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各方面的底数已经摸得很清楚,未来将清除害群之马,同时支持优秀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62]当前,从金融法角度看,在《存款保险条例》已出台的条件下,就要抓紧制定与《破产法》配套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制度,让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金融经营者及时退场。
第三,建立支持金融创新的金融法制度,激励金融经营者开发更多的优质金融商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广大金融消费者和非金融企业融资的低端和中高端的不同需求。商业银行通过开发创新债务融资工具,提高直接性债务融资的比例,可更好地促进企业降低杠杆率和融资成本。证券公司等金融经营者推出更多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商品。例如,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近期公布了电费收益权证券化计划,以四家下属公司未来电费收益权为基础,拟发行不超过1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这对负债率偏高,但未来又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企业来说,收益权证券化是调整债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费用的新途径,可以帮助企业进行直接融资,提前回收部分未来收入,缓解前期投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成本。[63]2016年信托行业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提升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发挥其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配置资源的独特优势,开展投贷联动、债转股、并购基金、附加值高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积极探索土地流转信托、消费信托、互联网信托、慈善信托,截至2016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20.22万亿元,现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64]
第五,健全和完善金融经规制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金融经营行为,引导、鼓励、保障健康的金融活动,禁止、惩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市场的有效金融供给。这主要通过规制商业银行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基金、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经营行为、金融市场竞争行为,助力企业完成去杠杆、降成本的任务。
第六,运用金融市场规制法,改革金融供给方式和融资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率。建立全国性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序推进信托和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为企业打通融资通道。从长远看,国家要制定国家新金融发展战略,从根本上改革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中心、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结构;要对银行业的经营模式进行改革,允许金融业间的并购重组等[65]。一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制度设计始终以间接融资为主,而直接融资数额小、占比低,例如截至2016年4月末,我国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规模只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14.6%,远远低于美国87%、德国74%、日本69%的直接融资占比。[66]此外,在银行体系外存在一个庞大的非银行金融业,以放贷为主的机构占了很大比重,造成整个社会融资结构中的间接融资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使得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实体经济发展对信贷杠杆依赖度高。
第七,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监管理念变革的基础上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中央“三个统筹”要求和权责对等的原则,组建与央行并行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证券、金融集团、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行更加集中统一的法律监管,切实有效防范跨行业、跨地区、跨系统的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发生。
第八,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为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3月公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合并目前分散在中国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组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五、金融调控法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金融调控是指金融调控当局(一般是指各国中央银行)根据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量、结构的调节和控制,以保证整个经济从宏观上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其实质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它是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发展规划调控、财政税收调控、产业政策调控等各种调控共同构成宏观调控的内容。
货币政策本身并不是法律,但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却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运作,这个法律框架就是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67]金融调控法律规范大多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之中。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它集中规定了金融调控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必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也有一些金融调控法律规范分散规定在其他金融法律法规之中,例如,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对于为了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对规范存贷利率、同业拆借规则及其监管,对防控系统性银行业风险等作了规定;在《外汇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对于为了执行货币政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在调控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方面也作出了规定。上述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都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表现形式。
为了保障货币发行权和人民币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法定货币制度;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并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保障目标实现的工具性制度,即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制度,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性制度。[68]这些工具性制度都是金融调控法的主要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量,达到货币政策目标。政府如何依照金融调控法,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运用上述制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法管住货币供给。如前所述,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是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宏观调控法是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金融宏观调控法是金融供给侧管理的法律化。当经济发展下行时,出于避险考虑资金较难流入实体经济。此时,政府应发挥主动性,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法,通过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制度引导和促使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导向作用。政府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法,在宏观上管住货币流向和闸门,严格限制信贷资金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抑制资产泡沫和房地产泡沫。
第二,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法破解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金融有效供给不足是当前金融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有效金融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储蓄向投资转化率低、上市公司数量少、企业融资难、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乱象频出等。要破解目前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着力,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法制度,着力推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疏通金融推动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在整个社会融资规模的比例,降低非金融企业融资成本;规范和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为,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行为,拓展更多快捷安全融资渠道,才能破解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
第三,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法保证“定向调控、精准调控、区间调控、相机调控”的新调控方式发挥作用。为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和任务。就要运用金融调控法,对信贷资金和证券资金等采取有利于实现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和任务的调控措施,使“定向调控、精准调控、区间调控、相机调控”的新型宏观调控方式落实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
第四,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的、可预期的货币金融环境。国家有稳定的、可预期的货币金融环境,能够使企业明了各项政策走向并做出正确的投融资决策,从而起到稳定金融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增长的作用。如果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反复波动、货币政策周期过快调整、利率和物价水平过分波动等,都是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而稳定的、可预期的货币信用环境的营造,必然要求金融宏观调控法保证币值和宏观政策的稳定,并通过市场化的利率、汇率、传导机制,使央行信息有效地传导给投资者,引导投资者预期向政策目标靠拢,防止对政策的误读。
第五,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法,防控金融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2月17日发布《2016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将防控金融风险放在重要位置,把“抑泡沫”提到货币政策目标的高度。要防控金融系统性风险,就要继续实施金融去杠杆的政策措施,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张高丽副总理在第十八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的讲话中,“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妥善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债券违约、房地产泡沫、互联网金融等一批风险点,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69]。为防控金融系统性风险,就要运用金融调控法,积极稳妥去杠杆,强化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财务杠杆约束,逐步将企业负债降到合理水平;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支持企业依法债转股,促使中国金融结构从债务性融资为主向股权融资为主的格局转变。
第六,运用金融宏观调控法,加强外汇和人民币跨境流动管理,稳步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在《外汇管理条例》中,为执行货币政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对调整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调控关系方面作出规定。近年来人民币国际化发展速度快,目前已从单纯支付结算的功能逐渐转向包括投资交易和储备资产等的多功能化。[70]我们要利用后发优势,借鉴国际上的发展经验,建立外汇管理和人民币跨境流动管理方面的骨干法律制度,推动债券市场的开放,鼓励境外投资者、境外金融机构到中国债券市场上发债,进行投资和交易,可以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目前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开辟新的途径。
结论
总而言之,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新形势下,我国金融法应当积极回应改革提出的现实问题。笔者研究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我国金融法理论的来源之一。金融法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指导下,从改革实践中能够得到不断创新和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终满足需求目的理论,是我国金融法“以金融消费者为本”理念的理论依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格局思维促进我国大金融法理论的形成。笔者研究认为,我国金融法的价值理念、金融法的功能、金融法的主体制度、金融市场规制制度和金融调控制度,能够为推动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自身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