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研究的创新尝试
本书对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的研究将尝试突破现有研究注重环境资源犯罪治理的微观层面、少有的宏观研究难以与之有效对接的状况,采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式,首先阐明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的伦理立场和法治立场,为环境资源犯罪的具体治理提供基本准则;接着回应我国环境资源犯罪研究中备受关切的问题,构建环境资源犯罪治罪、用刑和追责的高效机制。
本书针对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之前沿性和争议性问题进行专题探讨,分析环境资源犯罪治理在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最新问题,对既有的研究具有明显的推进和更新作用。举例而言,我国环境行政追责过程中刑事案件之发现、移送与监管体制的建立、以《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为研究依据的环境资源犯罪完成形态的设置、严格责任适用的罪型标准和刑度条件以及基于诉讼法的新近修改探究追责对策等专题研究具有学术创新意义。
与现有研究方法较为单一且偏重规范分析不同,本书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且注重实证研究。本书运用系统性思维,从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环境资源犯罪追责过程中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环境刑法与环境伦理的关系以及环境刑事责任与环境科学、资源利用学的关系等维度思考环境保护难题。本书以我国当前环境资源犯罪惩治的“严打”特征为切入点、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常规性治理为主线展开,运用大量关于环境资源犯罪的诉讼文书进行实证研究,不断审视运动型治理的弊端、探究环境问题的深层原因,注重问题研究的时效性。
综上,本书采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建立统一、协调的环境资源犯罪治理机制,改变现有研究中关于具体罪名、犯罪要素完善之理念存在大量矛盾的状况。不同于现有研究偏重关注犯罪要素的特点,本书以常规性治理的伦理立场和法治立场为基础,采用动态分析方法和系统思维方式构建环境资源犯罪治罪、用刑和追责的立体机制,对环境资源犯罪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书首次将常规性治理模式的分析进路运用到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中。目前我国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主要表现为运动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具有短期性的弊端而且违背犯罪惩治的规律。环境保护不能简单依靠具有“严打”特点之罪名的增加或刑罚的趋重实现,而应当寻求具有可持续性且符合犯罪惩治规律的方式。本书探讨了对环境侵害行为进行甄别的具体标准,试图找到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最佳作用点,这对于协调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关系、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书尝试进行跨界研究与多学科综合研究。现有对环境资源侵害责任的研究多孤立地分布于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跨界研究鲜见。本书以环境资源犯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平台,尝试性地分析三种责任的衔接与协调机制,从学科交叉的角度提出完善环境资源犯罪刑事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