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
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主要是指社会保障基本原理的思想依据和渊源,向人们说明社会保障为什么是这样。例如,现阶段全球社会保障为什么是多层次、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因为是由现阶段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又如,为什么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对等,而不是绝对对等?因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再如,社会保障制度推行为什么法制要先行?因为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可见,基础理论是指在社会保障背后发挥作用的思想体系。按学科来划分,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包括社会学中的社会保障基础理论、法学中的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和经济学中的社会保障基础理论。
1.1.1 社会学中的社会保障基础理论
社会学中的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包括社会学中的公民权利学说、人本学说、社会关系学说等。具体包括人们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学说、弱势群体保障说、教育权利保障说、劳动就业权保障说、人的需要本质理论、老年论、过早死亡论、空想社会论、感性主义伦理说、理性主义伦理说等。
人们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学说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要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使每个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条件”是社会保障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权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关于生存权的概念,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如《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2]中提到,“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生命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生命权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基本生活保障权是生存权的保障方式。生存权的实现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又如,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说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温饱权,但侧重指温饱权。再如,还有学者指出,生存权就是《国际人权公约》上的相当生活水准权,即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权,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健康权等具体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一般认为,这是对相当生活水准权的规定。学者们认为,“享有维护相当生活水准权,其最低限度需要每个人应享有必需的生存权:足够的食物和营养权,衣着,住房,和在需要时得到必要照顾”,并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等是对生存权的国际性保障。
虽然关于“生存权”概念的外延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权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是实现每个公民享受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的重要保证,同时这也是社会保障的直接目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是将相当生活水准权(即生存权)与社会保障权放在一起规定的,在规定人人享有相当生活水准权之后,紧接着规定:“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可见,要真正享有生存权,过上相当水准的生活,就必须享有社会保障权,国家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障以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条件为原则
人们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学说将“保基本”作为社会保障的原则。如早在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应遵循的四个基本原则,其中一个就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能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又如,我国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再如,中共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将“保基本”作为社会保障的原则,这就要求社会保障水平要与该国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过低又不能过高,过低无法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过高会给财政和经济发展带来负担;此外,为了实现“保基本”的目标,社会保障待遇应随着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也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依赖人群等,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弱势群体原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弱势群体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弱势群体是针对强势群体而言,弱势群体可以泛指所有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方面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狭义上的弱势群体,有其“特指”的含义,是指因某些障碍或者由于社会急剧转型和社会利益结构分化导致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且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3]
弱势群体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以帮助社会弱者为己任的早期的社会工作者将弱势者的问题归结为弱势者个人、家庭和不可抗拒的环境,而社会工作者们的助人理念则是怜悯。在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英国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托马斯·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理论,认为公民权由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组成,而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方面,即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这一理论为弱势群体问题带来新的理解,即弱势群体问题产生于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完备。因为在充分满足人们需求的情况下,社会弱者是不存在的。所以,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就是给他们以机会,发挥和增强他们被压抑的能力。这样,弱势群体就被视为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财富和权力的分配过程中不公平地受到排斥而处于边缘地位的群体。[4]
2002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类型一般包括生理性弱势群体、自然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三大类。[5]其中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和处境困难的儿童;自然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生态脆弱地区的贫困人口和灾民等;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赤贫人口、城市孤老孤儿、所有老年人口、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城市流浪乞讨者等。这三种类型的弱势群体的共同特征包括物质生活的贫困性、政治生活的低影响力、公共服务的稀缺性、市场竞争的劣势地位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等等。
持这一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做好弱势群体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关心、支持、自助、增权。所谓关心,就是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弱势群体。关心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强势群体的责任。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所谓支持,就是这个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所谓自助,就是使弱势群体走向自立、自尊、自强。俗语云“自助者天助之”,完全依赖外部支持,是无法彻底改变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弱势地位的。所谓增权,实际上可以看作弱势群体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呼吁,应当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其参与与其有关的各项决策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换句话说,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接受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任何社会发展,都是以人的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前提,而人的文化素质又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来形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接受教育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事,同时也是为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应尽的义务。第二,接受教育是公民个体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社会,每个公民都面临着两方面的需要,一是生存需要,二是发展需要。这就要求公民能自觉地接受教育,通过受教育使自己得到全面发展。第三,接受教育是公民享受权利的需要。宪法和法律为公民规定了许多权利,而这些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往往取决于公民的文化素质。
由于教育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因而贫困家庭的子女往往会因为贫困而难以完成学业甚至失去受教育的权利,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而教育救助就是针对这种现象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此外,受经济发展水平、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不能平等地实现受教育的权利,因此,针对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的教育权利保障问题不断受到重视,其保障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一)劳动就业权的定义
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雇员)得向国家或(和)雇主(用人单位)主张的、以获得或(和)保持职业工作机会为核心利益,从而实现其生存与发展目的的劳动权利。于此必须强调的是:“职业工作机会的获得和保持”这一核心利益指向(或目的利益)乃就业权之本质属性所在。尽管此所谓“职业工作或职业劳动”,即劳动法上之劳动,包含着“据之以谋生”的意义,也就内在地隐含着“为报酬而从事的雇佣劳动”之意思[6],但“劳动报酬权的获得”仍被排除于就业权的核心内涵之外。其他诸如工时、休息、安全卫生等劳动关系上的利益指向更不在内。这些利益不属于就业权(或工作权)的对象,而是“工作中的权利”之目的的利益。至于“劳动就业权”概念的外延,笔者认为就业权在范围上包括五项具体权利(或自由),分别是工作自由权、平等就业权、解雇保护权、就业服务权和失业保障权。
综上,我们可以将劳动就业权描述为:劳动就业权是一个以职业工作机会的获得或(和)保持为核心利益指向,以工作自由权、平等就业权、解雇保护权、就业服务权和失业保障权为内容的权利群或权利族的概括称谓。它以《劳动法》上之“劳动权”或“劳动权利”为上位概念,而以上列五项具体权利为其下位概念。
(二)劳动(就业)与人性尊严的契合
就业属于职业劳动的范畴,职业劳动是广义劳动的一种类型。劳动是人类为满足自身需要对自然界进行积极改造并占有自然物的活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物质变换和能量交换的过程。
劳动与人类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首先,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就“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作了专门的深入研究,并在达尔文人类起源论的基础上,得出了“劳动创造了人”的理论结论——劳动促成了由猿到人的进化,以制造工具为标志的劳动是“人猿揖别”的分水岭。其次,劳动是人的本质属性。劳动是专属于人和人类社会的,纯粹自然界并无真正意义的劳动。因此,它是人和人类社会区别于自然界的本质特征或标志——是与人类社会同始终的“人的类本质”。最后,劳动是个体生命和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和源泉——通过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和能量交换,使个体和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下去。因此,它“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7]
由此可知,就职业劳动与人的本性和尊严的关系而言,劳动本身是合乎人的本性的,甚至就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是人的内在本质。人类正式通过自己的劳动把自己从动物界中分离出来,体现出自己独具的人性和尊严。
(三)异化与失业对人性尊严的侵害
职业劳动是合乎人的本性与尊严的。但在私有制条件下的雇佣劳动中,劳动发生了异化。在现象层面的社会学研究中,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初期英国社会底层的一般工业雇佣劳动者的悲惨生活作了真实的记录。[8]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则以20世纪的高级雇佣劳动者——白领中产阶级为对象,勾画出了他们的异化劳动下的生存状态。白领们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是:“在不信任和受操纵的背景下与共同体和社会的疏远;与工作的异化,以及在人格市场上与自我的异化;个体和理性的被剥夺和政治上的冷淡感。”[9]
在理论层面,马克思对此做了最为深入的研究和总结:劳动的异化,首先是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产品归资本家占有,成为与劳动者相敌对的、统治劳动者自己的异己的力量。其次是劳动者与劳动行为本身相异化。雇佣劳动者不能自由地支配自己和自己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性劳动——“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到折磨、精神遭到摧残”。再次,由于上述两种原因,雇佣劳动也就把人的类本质变成了异己的本质,使劳动者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导致了人的异化。最后,上述事实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工人通过自己的雇佣劳动生产出一个压迫自己的敌对阶级,整个社会陷入分裂。[10]
简言之,雇佣劳动导致了劳动的异化。劳动异化的后果是,劳动者失去了劳动的自主与自由;劳动的价值和意义由“为己的”变成“为他的”;劳动者由“作为目的的人”变成“他人的工具”——资本家赚钱牟利的肉体工具。显然,雇佣劳动引致的劳动异化是对人的本性和尊严的疏离、悖反和亵渎。然而,还有比异化劳动更可怕的,那就是失业。如果说雇佣劳动是对人性尊严的疏离和悖反的话,失业则堪称是对人性尊严的摧残和毁灭。因为失业意味着人性作为“赚钱机器”的这样一种工具价值也被否定了。它把威胁直接指向人的生存——而没有了生命这种载体的话,所谓人性尊严自必归于幻灭。
(四)就业成为源于人性尊严的自然权利
异化劳动和失业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凌辱与戕害,当然激起了劳动阶级的反抗,也激发了他们对劳动和就业的权利认知和权利要求——1831年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即以“生活、工作或死亡”的主张为诉求和号召。这样就开始打破从前那种认为劳动是谋生的手段,也仅仅是谋取经济生存的手段,与权利无关的旧的观念。
这种悖反人性的状态,也震撼着整个人类社会的良知和灵魂。关怀和守护人的精神世界是宗教的本职和特色。前后相距百年的两份罗马天主教廷的教皇通谕对此做出的反应,也许是佐证这一历史现实的最好材料。1891年,教皇利奥十三世在宣示天主教会之社会与劳工政策的《新事》通谕中教示说:“正义要求(工人)的人性尊严得到尊重……把人用作东西以牟利以及除肌肉与精力外对工人漠不关心是可耻的和没有人性的。”一百年后的1991年,教皇保罗二世的《百年》通谕说:“上帝按照自己的肖像和模样造人,赐予他无比的尊容,正如(《新事》通谕)一贯坚持的那样。诚然,在辛勤工作所换来的权利之外,人还有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权利,而这些权利出自其作为人必有的尊严。”[11]
在法律界,长期担任德国联邦劳动法院院长的尼波代说:“唯有确立劳工人格权的保护才能使劳工不像牛马或机器一般工作。”德国劳动法之父胡果更早在19世纪末便不断地强调:“劳动法的精神就在于视劳工为一个人!”[12]
如此,为着人性尊严的救赎,依据自然法学关于自然权利源于人性尊严的理论逻辑,就业权或劳动权(工作权)也就陆续地被许多自然法学家宣告为自然权利或作为权利来主张——尽管也许不如宣扬财产权那么普遍和大声:
早在17世纪,洛克,恰恰是这位被公认为是“财产权神话”创造者的洛克,基于其对“劳动创造一切人类财产与价值”的认识,将工作权、生存权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一道宣布为自然权利。洛克认为,有某些关于我们人类地位的权利,这些权利延伸到我们的身体,因而也延伸到生命、自由、生存、工作。工作权意义深远,因为只有通过工作,我们才能规定我们的独立和生存。[13]
在18、19世纪,卢梭主张,对于生存之物(包括劳动),所有的人均享有一种自然权利。[14]另一个法国思想家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中就未来社会的构建提出的三项基本法则之一是“人人有工作”。[15]德国哲学家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基础》中力证:国家在人们遇到不幸时有扶助其生活的义务,主张赋予人们以“教育权”,使人们皆可凭其工作而生存。[16]傅立叶提出并详细地论证了劳动权是最主要的天赋人权的理论。[17]奥地利学者门格尔·安东主张劳动权“是应当与现代私法秩序接合的生存权的一种”。[18]至于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已是众所周知,无待多论。[19]
到了20世纪,有关就业的权利主张更为普遍和强烈。在法律学术界,“当人们逐渐品味到就业以及对身份与安全的社会协助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时候……法律理论家便开始尝试着用新型的财产权(概念)来重新概括工作和福利”。[20]在立法领域,罗斯福提出人所共知的“四大自由论”,并据此极力主张国会通过包括工作权、食物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在内的“第二个《权利法案》”。“第二个《权利法案》”虽未在美国诞生,但罗斯福的思想观念最终被载入《世界人权宣言》的序文,成为世界人权法案的思想基础,并直接导致《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至第8条等有关工作权的条款的产生。[21]
既然人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活生生的实体,他们的存在和发展就必然要不断地从自然界和社会获取各种需要的满足。据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之一。当然,人的需要与动物的需要是不同的。动物的需要只是一种简单的、肉体上或生理上的需要,而人类的需要则是一种包括生理上的需要在内、更为复杂的社会需要。这种社会需要的基本特征是:
(一)生存需要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23]恩格斯还说“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24]。
然而,马克思主义又认为,人的这种同动物一样的需要与动物相比较,严格说来是有区别的。“本质区别在于,动物最多是搜集”,大自然提供什么,就需要和消费什么,消极地被动地适应环境。“而人则能从事生产”[25],能制造工具,并利用工具,积极、能动地通过劳动生产,有意识、有计划和有目的地改造自然界,取得各种物质资料,以满足人类自己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二)相互需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需要是相互提供和相互满足的。“正象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6]“人们从一开始,从他们存在的时候起,就是彼此需要的,只是由于这一点,他们才能发展自己的需要和能力等等”[27],这就是说,人类的生产活动从来不是个人单独进行的,鲁滨逊式的人物根本不存在。人类需要生存和发展,他们相互之间必然要发生广泛的联系,因为“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28]。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是社会性的人,人们的生产是社会性生产,人们的需要也就是由人们相互提供满足的社会性的需要。
(三)多种需要
马克思主义认为,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需要是简单的;而人的生产的全面性,决定其需要具有与一般动物有着本质上差别的特征:
(1)人的需要是全面的、多层次的。恩格斯概括这种多层次需要为:第一,生活资料的需要,即生存需要,指劳动者为了生存和延续后代而需要满足吃、穿、住、用、行的物质生活资料。生存需要是人类最低层次的需要。第二,享受资料的需要,指劳动者为保持身心健康所需要的物质资料与劳务(如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艺术、休假、旅游等的物质资料与服务)。第三,发展资料的需要,即劳动者为了逐步摆脱旧式分工的束缚和影响,使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如教育、科研设施,各种培训机构、图书馆、书籍、报刊以及为保证人们正常生产生活和自由发展条件的保险保障等)。后来,斯大林又把人的需要概括为物质生活需要和文化生活需要。
(2)人的需要层次是发展的。由于人们消费的内容与方式由生产决定,生产水平的不断发展,必然使人们的消费质量发生变化。于是,从人的需要的长期过程看,它呈现出明显的由低需求层次逐渐向高需求层次发展的过程。那就是,不论对个人还是对一个社会而言,开始追求的是生存需要,只有在满足了低层次需要之后,若还有收入剩余,人们才可能要求满足享受需要。同样,当人们的生存和享受需要得到满足后,还有收入剩余,这时候,人们才有可能有追求发展需要的奢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从绝对量上来说,三种需要所消耗的物质资料都会增加,但从比重上来看,生存需要所消耗的资料将逐渐减少,享受和发展需要所消耗的资料将逐渐增多。
总之,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需要本质的理论,揭示了人的需要的自然性、多样性和社会性特征,指出满足这种需要不是单个人的孤立行为和过程,而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过程,并且只有通过社会过程,人的需要满足才能真正实现。这就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从低级到高级归纳为五个层次的需要:生理需要——吃、住、行需要;安全需要——保险保障需要;社交需要——友谊、情感、归属、亲切感的需要;尊重需要——自尊和受到人们的尊重的一种心理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相当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需要)。马斯洛的需要理论本质上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并把满足需要当作激励动机的手段,而不是作为目的,这样难免有局限性。但是,马斯洛重视对人的需要的研究,把生理需要作为一切需要的基础,还明确提出了安全需要,这些观点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人的需要本质论的,对于研究社会保障理论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老年论是指对老年人的状况、特征、规律和老年问题及其处理等进行的分析与概括。老年论的基础是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它产生于社会对老年问题开始重视和注意的时代,发展在人的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增多的现代工业社会。老年理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在历史上是一种“共生”现象,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老年理论涉及的问题较多,既有老年生理、心理、卫生、医疗、保健等内容,又有老年政治、经济、家庭、社会关系方面的内容。下面仅就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密切相关的老年本质特征论和老年经济问题论作简要的概述。
(一)老年本质特征论
该理论包括角色、活动、年龄分层、亚文化群、脱离和社会重建六种学说。
(1)角色学说。这是由早期的社会学家库利、托马斯和米德首先提出的一种老年理论。[30]他们认为,一个人的一生如同演员在舞台上一样,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履行着不同的义务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角色论者指出,角色是人们社会地位、权利和荣誉的体现,它是由人的年龄、素质和技能决定的,同时与社会环境和其他外界的反应有密切联系。一般来说,人们的角色改变及适应新角色,在儿童、少年、青少年和中年阶段,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可在老年阶段,人们的角色更替就比较困难。因为,在老年群体中,伴随着年龄增长和内在素质的变化,他们面对的是失去以前扮演的角色,而不是得到新的角色。一旦人们失去以前的角色而又无新的角色代替时,其社会身份和自尊就会受到损害。为此,角色论者主张,作为国家政府应采取适当的干预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建立角色变换的服务机制,创造出更多的令老年人满意且富有自信和自尊的新角色,为老年人安度晚年,实现角色顺利过渡准备条件。
(2)活动学说。这是一种符合常识的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要保持老年人的幸福感,就必须使其尽其所能参加社会活动,始终保持活跃,使老年人以活力、繁忙来抗拒年老的侵袭,尽可能长久地维持中年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因此,老年人出现与行为不适时,政府就应当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帮助老年人用新的活动方式或社会关系取代因年老退休或丧偶而失去的活动方式或社会关系。
(3)年龄分层学说。这是由马蒂利达·怀特·赖利和福纳提出的一种非正式的老年理论。[31]其主要思想是:首先,人根据年龄可分为青年、中年和老年等几个年龄层次,每一年龄层次都有与它相适应的一组权利、角色、义务和机会,当人们从某个年龄层进入到下一个年龄层时,他们就会获得该年龄层应有的权利、角色、义务和机会;其次,每一个年龄层次中均有与年龄相关的角色期望,人们的行为符合各自的角色期望,就会得到满意的回报,否则,背离角色期望的行为定会受到惩罚。就老年人而言,如果社会强制他们保持年轻人的价值观、信念和规范,那么,他们的愿望与可能之间就会发生冲突。相反,如果社会尊重老年角色的期望,充分考虑老年层次里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那么,老年人就会顺利度过最后的生命期。
(4)亚文化群学说。亚文化群是指社会中的一个群体,它除了显示一般社会的许多文化特点外,还具有社会其他部分所不具备的特点。导致老年亚文化群形成的原因则是:首先,老年人占全部人口的比例不断增大;其次,现代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将老年人排挤出一般社会,会促使老年人和社会上其他人发生分割;最后,年龄意识的增长,即老年人已意识到他们进入老年层,在生活方式、兴趣、需要和行为等方面同年轻人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某些方面甚至格格不入。这就使老年人因共同性而把他们团结为一个统一的社会群体。老年亚文化群的形成,能产生一种集体精神和群体自豪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乃至使部分绝望者增强生活自信心。但是,老年亚文化群的形成隐藏着一些社会问题,诸如老年人同其他人的隔离可能会发展为代际隔阂,社会和谐将面临挑战;老年层社会经济地位低,机遇不平等,常导致部分老年人自我憎恨;老年人自愿性和非自愿性隔离后,依赖社会服务和有求于他人的老年人必然增加,社会负担加重。
(5)脱离学说。即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渐退出重要的工作角色,由年轻人替代留下的空缺,以便社会更好地发挥其功能。这种理论由伊莱恩·卡明和威廉·亨利提出[32],是引起争论最多最激烈的老年论。他们认为,对于社会中的任何人来说,脱离是一种规范,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脱离不仅对社会有利,而且对个人也是一种满足。为此,脱离论者极力主张,社会服务部门不应该谋求恢复老年人的生气和工作,而应该提供其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条件,鼓励他们在适当的时候退出社会工作领域。
(6)社会重建学说。这是依据老年人因独立自主能力衰退,变得越来越消极而提出的一种干预消极环境的理论。持这种理论的人认为,人的衰老本身并不是什么问题,问题是没有足够的收入和保健照顾或住房的老年人所面对的社会条件,因此,主张对消极的社会环境进行干预。其方式有二:一是改善社会大环境,为老年人自我判断提供框架,减轻老年人所承受的环境压力;二是提供官方资助,解决老年人住房不足、缺少保健和贫困等问题,使老年人过上比较满意的生活,以增强其自信心和自主性。
(二)老年经济问题论
自19世纪中叶以来,老年经济问题(包括老年人人数、老年人寿命、老年人生活、老年人健康和老年人保障等)成为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工业化国家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之一。老年经济问题的实质是:
(1)退休期延长,生产期缩短。退休期指劳动者从退出工作领域到死亡为止的这一段时期。生产期即为劳动者从开始参加工作到退休的全部就业时间。在人的寿命已定的情况下,退休期同生产期成负相关;在生产期已定时,退休期同经济无保障成正相关。即退休期延长,意味着生产期缩短,退休期越长,经济越无保障。在工业化社会,劳动者的退休期延长是一种必然现象。其一,由于生产专业化、机器化和自动化,劳动者过去积累的生产经验变得过时无用,雇佣工人尤其是老年工人凭借经验垄断劳动市场的局面被先进的机械手打破,某些行业的新技术工种更将手工劳动永久性地排除。其二,现代工业社会以其本身的优势和魅力,把大量农业人口吸引到城市,工业劳动者增加,人才市场竞争激烈,老年人常常被体力好、精力旺盛的青年劳动者排斥。其三,生产不景气,企业规模缩小或破产等,都会迫使上了年纪的劳动者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其四,具有相当学识和较高技能的生产者与管理者,是现代高技术经济的决定性要素,然而,培养和造就高级劳动者必然延长正规教育年限,推迟人们进入劳动市场的时间。其五。人均寿命的延长,也是退休期延长的一个重要原因。退休期延长,生产期缩短的直接后果是,它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缺乏可靠的物质基础,即使劳动者在就业时期收入高、积累多,在较短生产期内提供的“剩余劳动”也无法抵偿较长退休期的物质和精神消费开支。
(2)部分老年人收入不足。社会保险学者卡罗琳·韦弗认为,老年人收入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工业社会本身。他认为,老年人收入不足和贫困,是由一些人们不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33]比如,工资劳动者的收入偏低,在进行各种扣除后,所剩无几。又如,意外事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需要适当的费用开支,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即使有一点积攒,也因此而耗尽。为维持起码的生活条件,那些无积蓄的老年人不得不加入穷人行列,投亲靠友,或者依靠私人及公共慈善性机构救济度日。
同时,部分老年人收入不足还表现在老年人所拥有的资产上。退休者金融资产少或金融资产不足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第一,部分工人并未意识到他们将来退休的需求,因此,养老储蓄不足;第二,许多工人在他们就业生涯中经历了长期的失业过程,耗尽了他们拥有的金融资产;第三,退休提前,缩短了就业生产期,结果总的收入减少,用于储蓄的收入也因此减少;第四,许多工人在就业期间工资较低,除维持基本生活外,没有剩余用于养老储蓄;第五,通货膨胀,高所得税,健康不佳和个人不幸等,花掉了大部分或全部金融资产。
此外,老年人收入不足还可以从退休劳动者的全部收入来源中看出。分析老年人的收入来源发现:第一,构成总收入的社会保障给付和补充保障收入的部分,实际上就是维持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的缺口或不足部分;第二,社会保障收入(包括补充保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越大,其收入缺口就越大;第三,即使收入较高的老年人,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在一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收入不足的现象也是不可避免的。由此推论,社会保障是补充收入不足的最可靠方式,并且,举办社会保障事业不仅有利于贫困者,而且也有助于富裕者,即它是所有老年人的共同需要。
(3)老年人人数增加,穷人增多,负担沉重。由于营养、卫生条件改善和医学进步,人们的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老年穷人日益增多,养老、护老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正如美国学者乔治·雷伊达指出的那样,老年人劳动能力减退,收入减少或者失去就业机会,或者退休,收入中断等,均会使老年人收入不足,贫困现象日趋严重。[34]如此之多的老年人和老年穷人,其基本生活费用由谁提供?以何种方式提供?老年人的生活、疾病如何得到照顾、医治?显然,这些问题如果仅仅依靠家庭、个人、社区或政府单方面解决是非常困难的,只有采取社会保障的形式和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承担起繁重的养老、护老义务,解决老年人口增多带来的社会问题。
过早死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即户主未能完全履行自己的经济义务(如资助亲属、子女教育、抵押支付和其他分期付款债务等)而死亡。概括其内容,主要分为过早死亡引发的社会问题及其处理两个方面。
(一)过早死亡引发的社会问题
过早死亡论者反复强调,人生必有死,这是自然规律。但是人若过早去世,必然给死者家庭带来不幸。首先是人生价值丧失,家庭成员永远无法分享死者劳动收入。其次是对家庭经济的冲击。过早死亡论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1)不同家庭结构所遭受的冲击。第一,传统家庭。传统家庭的特征是: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在家料理家务和照看子女。显然,传统家庭中的户主过早死亡,必然造成家庭经济上的无保障。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抚养子女的遗孀谋生能力较差,即使被迫参加工作,也很难弥补因户主去世而失去的家庭收入。第二,单亲家庭。即由未婚、离异、分居夫或妻出走或其中任何一方死亡形成的家庭。相对双亲家庭而言,单亲家庭的收入较少,生活比较困难。如果单亲家庭的户主过早死亡,无疑会加重和强化其本就面临的贫困和经济无保障。第三,双创收家庭。即夫妻双方都参加工作的家庭。此种家庭其处境比单亲家庭和传统家庭要好很多,但如果创收的任何一方过早去世,在死者没有足够的人身保险金,或无充分的其他收入来源替补的情况下,也会面临家庭生活标准下降和经济无保障的境地。第四,混合家庭。指由离婚后一方,或幸存的丈夫或妻子及其子女同新配偶生育的子女一道共同组建的家庭。混合家庭的特点是:子女多,子女培养成本高,家庭生活开支大,为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和为退休而积累资金能力受到限制。根据混合家庭的特点,如果工作配偶过早死亡,幸存配偶所面临的家庭财政困难、子女教育及经济上无保障的程度是可想而知的。第五,“三明治”家庭。即抚养子女的夫妇同时资助他们的父母一方或同时资助“双方”。“三明治”家庭的突出特点是“上有老、下有小”,老少的物质与精神生活均靠中间一代人支撑和负担。十分明显,在“三明治”家庭里,一旦工作的户主过早死亡,其家庭即刻失去财政支持,幸存配偶和其他家属有可能全面陷入经济无保障的境况。
(2)户主临死期间的冲击。过早死亡会在两种情况下发生:其一,事先没有任何迹象,突然死亡;其二,慢性死亡。在此,我们将这一段时期称之为临死期。户主临死期对家庭冲击较大,主要表现在:第一,正常生活方式遭破坏。户主患恶性疾病后,家庭其他成员要么怨恨、愤怒,要么悲痛、内疚与自责,工作无兴趣,社会交际活动热情低,正常的饮食规律和其他生活规则,尤其是未来的家庭计划因此遭破坏。第二,就业机会减少,家庭收入下降。严重的健康问题不仅使患者本人失去工作的能力和机会,而且其配偶和其他亲属因受拖累和情绪波动影响,就业和提升机会乃至某些高薪职位的聘任也将受到限制。由于病期延长,就业机会和劳动时间减少,家庭收入水平相较过去而急剧下降。第三,实质性医疗开支增加。随着病期延长,家庭支付的医疗费用相当惊人。如果家庭缺乏足够的医疗健康保险,那么,要实现家庭经济有保障是相当困难的。
(3)户主死亡后的冲击。户主过早去世后对家庭的主要冲击是:第一,孤独和悲伤。充当户主的丈夫或妻子死亡后,大多数幸存配偶承受着悲痛的感情折磨。第二,生命保险不足。身患晚期病的户主通常没有足够的个人生命保险,甚至许多户主在临死时还不是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生活标准下降,经济无保障情况加重。有工作的户主去世,意味着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中断,加之死者生前的沉重债务负担,迫使绝大多数单亲家庭降低生活标准而加入贫困阶层队伍。
(二)过早死亡问题的处理
(1)死前(含临死期)处理。即为减轻病人的痛苦和亲属的悲痛,解决家庭经济困难,以至于降低死亡率而采取的措施。具体包括损失预防、救济院照顾和集体帮助。第一,损失预防。它分为私人预防和公共预防两个方面。过早死亡论者认为,以上两种预防均能减少像心脏病、癌症、糖尿病、高血压和中风等此类高死亡风险的概率,因此,它是处理过早死亡风险最理想的技术之一。第二,救济院照顾。这是为减轻晚期病人的医疗痛苦和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向病人和死者家庭提供援助的一种福利设施。其根本目的是使临死的病人尽可能感觉舒适和帮助他们的家庭正确对待所面临的经济和精神压力。第三,集体帮助。这也是一种死前处理的可行方法。实施的方式是,把所有晚期病人集中在一起,相互交流共同面临的病情和临死的感受,使他们消除顾虑和恐惧,以便安然死去。同时,有关社会团体为幸存配偶和失去亲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制订“不幸方案”,在此方案下,遗属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聚会,共同研讨与亲人死亡有关的内疚、孤独、怨恨、愤怒、沮丧和其他类似的感受和问题,以使所有幸存的家庭成员能够更快地调整失去亲人的情绪和更容易地渡过不幸的阶段。
(2)死亡后的处理。这是指有关方面对死者家庭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以使其保持正常的生活水平,以及保证其子女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死亡后处理的主要方式通常包括私营人寿保险、私人年金给付、就业、投资、亲戚朋友和慈善事业资助、公共救济和其他多方面的收入来源等。但过早死亡论者认为,以上措施由于缺乏弹性,作用非常有限,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幸存者配偶和其他遗属收入不足的问题。因此,需要由政府出面,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采取强制性、统一性的保障措施,才能最终克服过早死亡者家庭的经济困难,即社会保险最适合处理各种风险,是防止各种保障不足,使人们获得理想经济保障的最佳方案。实践证明,只有社会保障中的月领遗属给付,才能够维持过早死亡者家庭的正常生活标准和预防家庭财政困难。
空想社会论是由于人们对现存社会制度不满而由少数人提出来的,因受到历史条件局限,不论他们的主张多么合理,构想多么美好,也只能是一种空想而已。但是,空想社会论坚持社会不断进化原则,并更多地从人道立场出发设计未来的理想社会模式,因此,某些主张和建议对于后来唤起人民为争取民主和自由而进行斗争,推动社会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影响极其深远。
(一)外国空想社会论
外国空想社会论主要产生于欧洲,最著名的代表有柏拉图、托马斯·莫尔、闵采尔、康帕内拉、梅叶、摩莱里、马布利、巴贝夫、圣西门、傅立叶、欧文。
(1)柏拉图的理想国。柏拉图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古典空想社会论者。他在《理想国》一书中,设计了一种他认为是理想完美的或健康的国家制度。根据柏拉图的构想,“理想国”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国家由三种人(或三个阶级)组成:一是有丰富知识与无穷智慧以及具有政治头脑的哲学伟人——统治者;二是具有勇敢精神和坚强意志并作为统治者的辅助者或助手、“执行统治者法令”的护卫者;三是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普通公民。第二,财产公用。第三,妇女、儿童共有。第四,国家官员廉洁奉公。第五,男女平等。第六,在理想国里,由于财产公有,“内部没有纷争”,没有诉讼,没有暴力,没有贫富对立,“彼此和平共处”。柏拉图还严厉批评了私有制,指出“不正义是心灵本身最大的丑恶,正义是最大的美德”。可见,柏拉图的理想国是西方最早的乌托邦思想。
尽管柏拉图所构想的社会制度是一种由哲学伟人统治的、等级森严的共产共妻奴隶制,并非人民都能得到幸福和保障的理想国,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批评私有制、主张公有制,反对以权谋私,提倡奉献精神,并主张一定范围的社会平等和社会关系缓和协调等思想,对后来的空想社会主义发展有直接的影响。
(2)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托马斯·莫尔是16世纪初期英国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1516年他写作和出版了《乌托邦》一书,“乌托邦”,希腊意为“没有的地方”。没有的地方自然就是一种虚构和空想。按照莫尔的构想,乌托邦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是:第一,不存在私有制,一切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都是公有的,任何人没有私心和私有财产,人人所关心的是公共占有财产和如何共同富裕;第二,生产由社会统一组织和指挥,人不分男女,一律参加劳动,尽自己的义务,没有懒汉、寄生虫和游手好闲者;第三,保证一切公民在体力劳动后,有充分的时间让心灵自由自在并且得到启发,他们认为这就是人生的幸福;第四,消费品分配以个人需要为原则;第五,货币和商品关系已消除,乌托邦生产的不是商品,而是直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需要的产品;第六,乌托邦在公共食堂用餐,但不强制,也可以在家用餐,老人得到尊重,儿童得到照顾;第七,乌托邦医院设备齐全,医生技术精湛,实行免费医疗;第八,乌托邦的首长是由民主选举产生,除最高首长外,其他行政人员每年选举一次。
莫尔在资本主义还处在原始积累的时期,就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在尚未具备建设共产主义前提的历史条件下,就深信实现公有制的可能性,并猜想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若干因素,这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莫尔在他的著作中把自己的宗教信仰加到了乌托邦人身上,宗教似乎成了巩固乌托邦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手段。他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历史地位,描绘了未来社会,但没有指出达到这种理想社会的途径,尤其是从未涉及消灭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问题。
(3)闵采尔的“天国”。闵采尔是16世纪初期德国伟大的革命家和农民起义领袖。在政治上,他主张通过暴力革命建立人民的政权,即在世界上建立千载太平之国。在经济上,他主张消灭私有制,一切财产都归公,人民是财富的所有者,消费品实行共同分配,每个人都能免费从公社领取自己所必需的东西。
由于闵采尔时代的物质条件只能为建立一个新的剥削制度提供基础,他所代表的阶级才刚刚在形成,距离推翻一切剥削制度的时代还相当遥远,因此,闵采尔的设想和要求是超越历史的,“只能是蛮干的超出,空想的超出”。
(4)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康帕内拉是16世纪后期至17世纪初期意大利著名的思想家。在其《太阳城》一书中,他设想了完美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没有私有财产,一切生产和生活资料归全民所有,全社会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消费,商品交换关系已不存在,即使有货币也是专门用来进行对外贸易。人人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并把全部劳动成果交给社会,财富是人们共同享有和使用的对象,不再是奴役人们的手段。太阳城保证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老年人、病人及弱者,社会都适当安排和特殊照顾,残疾人也有适当的工作,使其为社会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中谴责了旧制度,向往一种美好的未来社会,并且还参加了反对外国入侵者的统治和教会统治的斗争,希望通过起义夺取政权。但是,他同前人一样,对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和改造社会的物质力量并没有科学的认识,而且在“太阳城”的理论中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和神秘主义因素。
(5)梅叶、摩莱里、马布利、巴贝夫设计的理想社会。梅叶、摩莱里、马布利、巴贝夫均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他们所构想的社会制度基本相同。第一,在政治上人人享有政治权利,主张实行民主政治,制定和颁布各种法律,并提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在经济上主张废除私有制,实行一切财富公有制度。第三,在社会关系上,提倡人们之间互帮互助、互教互爱。巴贝夫指出:“社会公正地对待一切人,并负责对儿童、病人和老弱给予同等的关怀。社会帮助青年人,这是在他们身上投资,使他们长大成人时能为社会服务,社会照顾病人和老弱的人,这是向他们还清债务,如果他们丧失做有用工作的能力,社会就尽人道的义务。”[37]第四,在消费品分配方面,他们主张人人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根据个人生活需要,领取充分的消费品。但由于社会财富的有限性,他们又提倡平均分配和禁欲主义。
梅叶、摩莱里、马布利、巴贝夫设计的理想社会基本上是以先前的空想社会为蓝本,区别在于,他们不是以纯粹虚构的幻想、用文学的方式去描绘海外仙境的理想王国,而是面对现实,试图通过各种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实现他们的理想社会。同以往的空想社会论一样,因受历史局限,“理想社会”在理论上难免存在许多缺陷,如既主张按需分配又提倡禁欲主义,这显然是矛盾的。
(6)批判的空想社会论。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在19世纪进入鼎盛时期,这一学说的杰出代表有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和英国的欧文。其学说包括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制度和欧文的“公社制度”。由于他们的空想社会学说是在批判现存社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之为“批判的和空想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纵观批判性的空想社会主义理论,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38]:第一,他们设计的未来理想社会称为美好的“新道德世界”,并认为这种“美好社会”的精髓是知、慈、善、爱、诚。[39]第二,未来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尽可能提高一切阶级的福利,使人们吃得最好、穿得最漂亮、住得最舒适,能够随意旅游。第三,博爱就是人人以兄弟相待。圣西门认为,人的观念与情感的联系和相互适应,使得爱天下众生成为人们的共同感情。第四,人们的个人幸福有赖于他人幸福的实现。欧文认为,任何个人幸福只有在增进和扩大周围一切人的幸福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这是人的行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恩格斯指出,空想社会主义者“发明一套新的更完善的社会制度,并且通过宣传,可能时通过典型示范把它从外面强加于社会。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是一开始就注定要成为空想的,它愈是制定得详尽周密,就愈要陷入纯粹的幻想”[40]。不过,科学社会主义永远不会忘记,它是依靠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这三位思想家而确立起来的。
(二)中国历史上的空想社会论
在中国历史上,最为典型和影响最大的空想社会论有“大同世界”说、“小国寡民”社会论和“太平盛世”说。
(1)“大同世界”说。该学说最早由孔子提出,他构想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即“大同社会”。他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此后,康有为在《大同书》中,通过对现有社会的“破”和对未来大同社会的“立”,描绘出一个充满痛苦的世界和一个充满极乐的世界,并通过两相对照而形成一种去苦求乐、去恶向善的无形引力。孙中山在创立“三民主义”时一再称述《礼运·大同篇》的理想,认为“社会进化以民生为重心”,“人类之进化原则,与物种之进化原则不同,物种以竞争为原则,人类以互助为原则”。指出人类进化的目标,就是孔子所说的“天下为公”,在全社会范围内人们互助互利。
大同社会论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与发展确实是中华民族关于未来社会思想的结晶,它吸引了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也在某种意义上推动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但它毕竟是空想主义,并存在历史局限性。
(2)“小国寡民”社会论。“小国寡民”社会论的创始人是老子。他在《道德经》中提到“至治至极,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进而设计出了一个他认为是最理想的社会——小国寡民社会。受老子“小国寡民”思想影响,陶渊明在《桃花源记》中构想出了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世外桃源,描述了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剥削、自食其力、自给自足、和平恬静、人人自得其乐的社会。
(3)“太平盛世”说。这是中国历代农民起义军所构想的理想社会。如东汉末年黄巾军起义领袖张角提出了“人人无贵贱,皆天之所生”的平等思想,主张救穷周急,扶弱敬老,并主张通过斗争推翻旧制度,建立起财产公有、大家平等的“太平”理想世界;唐末农民起义领袖王仙芝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黄巢自称“冲天太保平均大将军”;明末农民起义领袖李自成提出了“均田免赋”“除暴恤民”的革命纲领,主张实行“散财赈贫,发粟赈饥”,“抚流亡,通商贾,募民垦田”等措施,以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清末太平天国起义时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太平盛世。
总之,中国历史上的空想社会论,在历朝封建统治集团制定经济政策、发展生产、建立救灾设施和赈济扶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受历史和阶级的局限,加之自然观和认识论方面的缺陷,不论是“大同世界”说、“小国寡民”社会论,还是“太平盛世”说,对中国社会发展只能起一定的影响和推动作用,不可能改变封建统治的实质,更不可能实现其所设计的理想王国。
感性主义伦理思想是指人性在于人的感觉欲望的伦理思想。其特点是,强调外部事物或物质利益在道德中的重要作用,用人的感觉欲望来说明道德的来源、内容和标准,并依此指出人们求善的道德修养途径。主要代表有伊壁鸠鲁、培根、洛克、赫起逊和费尔巴哈。
伊壁鸠鲁以人的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并把快乐作为最高的善和最大的幸福,进而作为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由于伊壁鸠鲁把快乐作为善的出发点和归宿,强调“快乐是我们最高的善”,人们称他的伦理思想为快乐主义伦理学,其主要内容有:第一,不赞成禁欲主义,同时也反对纵欲主义。他认为人们要从事一切活动,要保持身体健康和心灵安宁,就必须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即必须有维持人的生命的物质需要。他也认为快乐是有限和有节制的,任何快乐都应以不损害身体健康和心灵安宁为原则。第二,他主张“宁可有理性而不幸,不愿无理性而幸运”。即人们虽然以快乐为最高目标,但它并不主张盲目享受各种快乐,排斥一切痛苦。快乐的取舍在于理性的调节,当理性认为快乐有助于灵魂安宁则取,反之则舍。可见,伊壁鸠鲁追求的是理性快乐主义。第三,强调公正是实现快乐的手段之一。伊壁鸠鲁认为公正是人们为把社会生活过得更好,彼此快乐和谐而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在关于公正问题上,伊壁鸠鲁十分强调诚实和友爱,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只有诚实,才有友谊;只有友爱之心,才能团结、相互关照和共求快乐。他得出结论说:“在智慧提供给整个人生的一切幸福之中,以获得友谊最为重要。”[42]
弗兰西斯·培根是一个唯物主义经验论者,他反对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主张认识世界要从感性经验出发,提倡实验和观察方法,把感性认识看作是所有知识的源泉。他以自己确立的唯物主义经验论分析人的本性,解决道德来源和标准问题,在批判中世纪的宗教伦理道德的基础上,试图建立起科学的伦理学,为近代伦理思想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培根伦理思想的全部内容表现了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实践性。伦理学的真正任务不在于描述,而在于告诉人们如何才能过一种善的幸福生活。即认识世界不是目的,改造世界以至于使哲学、科学和知识为人类的真正福利服务,才是目的。其次是社会性。培根把他人的幸福和公众的福利看成是道德的基础和标准,认为道德必须以社会为前提,道德的核心问题是养成对别人有义务有责任的观念,并在现实中实践各种观念。最后是情感性。培根十分重视人的情感在道德中的作用,他从人的本性出发,认真地分析了各种情感对人的道德性格的影响,开辟了从心理学角度探讨道德问题的新途径。培根认为,一切情感都能振奋心灵,可是它们都会使人的心灵兴奋过度而出现丑态怪相,因此,只有仁爱的情感,才能使人的精神升华,使人的心灵宁静安泰。
约翰·洛克是新兴的资产阶级代表,其伦理思想的主要观点有:第一,把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所遵循的原则,称之为思辨原则;把人按照一定规则处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称之为实践原则,认为实践之学就是伦理学。这种学问的任务就在于找寻出人类行为方面能招致幸福的规则和尺度来,并找寻出实践它们的方法来。因此,伦理学也可以说是使人幸福之学。[43]第二,洛克把人看作是一个有感性、有理性和追求幸福的存在物,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快乐和幸福。第三,洛克主张以人们的长远的最大快乐作为道德的内容和标准。即人们在追求个人幸福时,必须考虑他人幸福、社会幸福和长远的幸福与快乐,个人利益和近期利益的追求以不损害他人的、公共的和长远利益为原则,因为社会总体的幸福包含了个人的幸福,长远利益则为大众的最根本的利益。
弗朗西斯·赫起逊是道德情感理论的系统化者。他把利于人的天然情感看作是道德的唯一来源,认为仁爱心或博爱是排斥自爱心的,人的道德行为应当不计较个人的利害得失。他指出,能使他人幸福是仁爱的目标,使幸福的人越多,它就越有道德价值,最高的善是“产生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的行为”,“德行是善的量与享受的人数的乘积”。[44]在这里,赫起逊把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最高的道德。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他把自然和人看作是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因此,他的唯物主义哲学被称为人本主义或自然主义。在伦理思想方面,费尔巴哈以他的人本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为基础,根据感性主义人性论,建立起他的伦理思想体系。这一伦理体系包括以下几点主要内容:首先,费尔巴哈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本性必然是利己的。其次,费尔巴哈主张“完全的合理利己主义”。这种合理利己主义的内容是: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幸福,不仅使自己幸福,而且使你、我、他都幸福。最后,费尔巴哈把人们的良心和同情心归结为一个“爱”字。当涉及爱的行为标准和爱的功能时,费尔巴哈解释说,爱就是既爱自己又爱他人,既使自己幸福又使他人幸福,“爱增强弱者和消费强者,降低高者和提高低者,将物质理念化和将精神物质化”,“爱还非常幽默地把我们的高贵的贵族同布衣小民同一起来”[45],爱可以克服现实生活中贫富对立的阶级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可以医治社会百病,铲除人间的一切不公正,使人类走向道德和幸福。可见,在费尔巴哈那里,人们之间彼此相爱成了调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利己与利他矛盾的重要手段和唯一方法,因此,爱也就成为伦理道德的最高原则。
理性主义伦理思想以柏拉图、斯多葛派、基督教派、昆布兰、伏尔泰、卢梭、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为主要代表。他们认为,人性来源于人的主观精神或客观精神或神等,人性在于人的理性或神,以此来说明道德的来源、内容和标准,指出人们求善的途径,强调人的精神力量在道德中的重要作用。其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除含有感性主义伦理学者的大部分思想外,还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人的功能在于理性
这是理性主义伦理学家十分强调的观点。他们认为,人的功能不在于人的生命和感觉经验,因为所有生物都具有这些因素。人的特殊功能在于“人的行为根据理性原理而具有的理性生活”[47]。人的功能也就是心灵遵循理性原理的主动行动。此外,他们还认为,人们的心灵分为理性部分和非理性部分,心灵中的理性又可分为理智理性和实践理性。作为实践理性则能够指导和支配人的道德行为。总之,理性部分在人的心灵中占支配地位,它不仅能够控制人的欲望,而且使人的行为合乎社会公正与道德规范,使自己和他人快乐和幸福。
(二)善即真,真即善
柏拉图针对智者(感性主义伦理思想的一个派别)否定普遍善的观点,提出道德并不是相对的,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具体的个别的善,而且也存在普遍的绝对的善。他认为,具体事物善的本源在于理念世界中的善本体,即善范型。善的本体是一,具体事物的善是多,它们只有分得了善的本体才称其为善。柏拉图在客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把真和善结合了起来——善即真,真即善。并根据善的本体学说,提出了同善的本体相适应的四种美德,即灵魂理智部分的美德——智慧;社会各组成部分都积极主动执行自己职能和履行自己义务的美德——公正;抑制欲望服从理性的美德——节制,和忠于职守与社会生活规范的美德——勇敢。
(三)提倡人人平等的世界主义泛爱
安提丰在《真理》一书中,从唯物主义自然观出发,认为人生于自然,死后归于自然,人都是平等地从自然界吸取维持生命的物质。就是说,人都是用鼻呼吸,用双手拿东西,因此,人的本性和天赋乃至道德都应一律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没有主人和奴隶、希腊人和蛮族人之分。斯多葛派则从人权神授、命运在天出发,认为世界万物产生于神,人也产生于神,人人分有神性,人人都是神的儿子,所以,世界上任何个人在灵魂上都是平等的[48]、相同的,均具有同样的理性和道德品质,不应该区分什么人种、民族、阶级和高贵卑下。人与人之间也不应有仇恨和彼此敌对,应该以“我是一个宇宙的公民”,或者说“我是一个世界公民”而彼此相爱,即所谓的人人平等的世界主义泛爱。19世纪以后,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哲学史家认为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泛爱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的思想来源。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斯多葛派的伦理思想后来被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伦理思想继承和发挥,演变为基督教的博爱和在神的面前人人平等观。
(四)道德德行以中道为核心
理性主义伦理学认为,在道德领域中,人的感情和行为的过度与不及都是恶的表现,只有适度才是善。在理性主义伦理学家看来,人们不能过美、过强、过贵和过富,但也不能太丑、太弱、太贱和太穷,趋向任何一端,都不利于人们服从理性引导,反而会酿成社会无德缺善。因此,社会只有遵循中道这一原则,才能使人们顺应理性,从而成为有德有善之人。
(五)德行可教
理性主义伦理学者一方面宣扬人的善恶取决于灵魂和神的安排,另一方面又承认人们的德行通过苦心学习和别人的努力传授,可以达到完善的程度。亚里士多德指出,从词语学来说,道德德性是由“习惯”这个词稍加变化而来的,人的德性可以通过训练而改变。德性是人力所及的,可以通过自己努力和训练而完善起来。例如,一个人“由于实行公正,而变为公正的人,由于实行节制和勇敢而变为节制、勇敢的人”[49]。同样,德谟克利特把人们现实的道德生活放在一个相对的动态领域中,认为人们通过教育、道德修养等主观努力,可以从善去恶,成为有德行的人。在教育方法上,德谟克利特主张“用鼓励和说服的言语来造就一个人的道德,显然是比用法律和约束更能成功”。[50]
(六)强调人的本性利他的特点
部分理性主义伦理学者依据基督教的仁爱思想,把上帝作为道德的来源,从神爱人出发,论证人人应当互敬互爱,提出以他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作为道德的普遍准则和最高规律。他们说“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51],“由自爱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爱,是人类的正义的本原”[52]。宇宙最根本的规律就是“每个有理性的行为者对于人类全体所怀有的极大仁爱就构成一般方面的全体人和特殊方面的各个人在其能力所及范围以内所能求得的最幸福的状态,而且也是达到他们所能企求的最幸福状态的必要条件;因而全体人的共同利益就是最高规律”[53]。理性主义伦理学如同感性主义伦理学一样,认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单个幸福和整体幸福是完全一致的,并且互相促进和保证。昆布兰说:“各个人所可能获致的最大幸福就包括在这个共同幸福中,并且也是最有效地被共同幸福所促进的。”他人幸福是自己幸福的外在原因,一个人损害了他人幸福或社会幸福,就无法实现个人的幸福。为此,他得出结论:“除了通向全体人的共同幸福的那条道路而外,再没有其他道路可以使个人能够遵循着它达到自己的幸福。”[54]
(七)只有在公有制条件下,才能实现真正的美德
这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强调的观点。他认为,作为“国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55]。可是,在私有制社会,人们争名夺利,尔虞我诈,根本谈不上什么积德行善,反而会产生心灵本身最大丑恶的不正义行为。为此,柏拉图设计出了自己的“理想国”。在“理想国”里,人们除了绝对必需品以外,一切财产,包括妇女儿童和全部教育都为公有或共有[56],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大家共同劳动,各自履行规定的义务,共同享有教育和劳动成果,“内部没有纷争”,没有诉讼,没有暴力,没有贫富对立,“彼此和平相处”,生活美满幸福。[57]在柏拉图看来,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正义是最大的美德”才能真正实现。
1.1.2 法学中的社会保障基础理论
法学中的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包括法学中的各种社会规范和行为规范学说。例如,宪法中的人权的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民法中的平等主体关系、人格利益的延伸和保护、私人财产的维护和保障、无形财产的保障、精神损害赔偿等;各种经济法中的规制性和经济性、平衡协调性和国别与时代性等;婚姻法中的人性化、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他们的社会权利与义务等。
(一)人权的维护和保障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思想源远流长,但从人权思想到人权理论再到人权制度,历经了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在人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英国是最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国家,也是近代宪法的发祥地。英国早期的宪法,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主要是一些反映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以保障人权和限制王权为内容的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最早确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通过规定人身权利的某些保障来对付王权的专横。
最早一批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加以规范化、法律化,即以成文宪法形式确认人权原则的当属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及美国1787年宪法和法国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
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确立以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在其后各国的立宪进程中,虽然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经济文化条件不同,各国宪法所确认的人权范围也不同,但保障人权已成为各国立宪的基本价值目标。
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58]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59]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对立,主要表现为二者是有差异的。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允许并保障公民可以做某种行为,而义务则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公民对国家必须履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对立的双方各自包含特定的内容,不能混淆和互相代替。权利和义务的对立又不是绝对的,而是辩证统一的。主要表现在权利和义务的互相依存不可分离,正如马克思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60]。
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我国公民,除具有我国国籍外,并无其他资格要求。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
(一)平等主体关系
从历史角度看,平等主体说源于德国学者保罗·拉邦德提出的公私法识别的“平等说”,他认为公法是调整隶属性关系的法,私法是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61]德国民法学家普遍认为自启蒙运动以来,与封建国家的社会等级划分相比,法律上的平等已经得到落实。20世纪50年代,布拉都西主编的《苏维埃民法》规定:“苏维埃民法调整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关系着的人身非财产关系。”[62]德国民法学和苏联民法学对我国的民法学一直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的起草不可避免地借鉴了其学说和思想。
近代民法上作为主体的人并非是现实中的人,而是对现实中的人的抽象,即法律的抽象人格。民法所体现的最基本的价值就是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就是抽象人格的平等,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在民法中的体现。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在民法主体制度中的体现即为人只能作为民事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而出现。自20世纪开始,民法开始关注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在当代民法中,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交易安全等考虑,民法越来越强调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二)人格利益的延伸和保护
在法律上,“权利”和“利益”这两个概念一直是紧密相连的,同时人格利益与法律人格也有密切联系,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人身利益。人格利益既包括“人格尊严”“人格独立”等抽象的概念,也包括“名誉利益”“肖像利益”等具体的概念。[63]人格利益多体现为不同于财产利益的精神层次的利益,尤其是名誉、隐私等无形利益,都是以人的精神性活动为主要内容。
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同时,对于其在出生前或死亡后所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出生前和死亡后的民法保护。[64]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这种人格利益通过公民的人身权享有和支配;当民事主体出生前或死亡后,作为权利主体是不存在的,但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先期人格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是客观地存在的。延伸保护的延伸,是在权利取得之前或权利消失之后,将法律对该种权利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向前延伸或向后延伸。向前延伸的保护为自然人的出生前,向后延伸的保护为公民死亡后,其界限均以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前或终止后为准。
对于向前延伸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主要采取时间延长,待胎儿出生直接取得权利后,作为权利主体提出请求的办法来实现其权利。当胎儿出生即死亡的,其人格利益自然消失;对于向后延伸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各国采取的办法均由死亡人亲属和遗嘱受益人提起诉讼,但对近亲属范围的确定有不同做法,有的规定为配偶和子女,有的规定为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的只规定为亲属。
(三)私人财产的维护和保障
私人财产也可称为个人财产或私有财产,是指公民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所谓保护私人财产,就是保护私人财产的财产权。私人财产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对事实上已经存在的财产关系的确认与保护,用来防止他人或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侵犯。[65]私人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等,一般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并可进行货币计算。
私有财产权的主体应包括全体国民、一切私人公司及私人组织;客体范围应由法律规定,不应禁止私人拥有除毒品、武器等违禁物品外的财产;私有财产权的内容范围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66]
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就用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理论论证了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近代以来,很多国家的宪法都对私有财产权做了规定,重要的国际公约也都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界定。如美国宪法规定:“人民有保障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在我国,对保护私人财产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过去由于传统社会主义理念的影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过分强调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个人正当的利益在法律体系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保障私有财产的基本制度与理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与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关注度逐年上升,并开始寻求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颁布施行,都表明全社会十分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四)无形财产的保障
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在于无形与有形,前者是凝聚在有形载体中的无形的脑力劳动成果,而后者是体力劳动物化后的有形成果。现实中,人们对无形财产有几种不同的理解:(1)无形财产指不具备一定形状,但占有一定空间或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如电、热、声、光等能源以及空间等,在当代已具备了独立的经济价值,并能为人们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因而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2)无形财产特指知识产权,这主要是基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而做出的界定。另外,通常基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学术界在习惯上将知识产品本身也视为无形财产。(3)无形财产沿袭罗马法的定义和模式,将有形物的所有权之外的任何权利称为无形财产,知识产权仅是其中的一种无形财产。[67]
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权利形式,无形财产权在当代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无形财产权以权利客体划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信权;无形财产权具有非物质性、开放包容性以及权利客体不稳定性等特征。
(五)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心理上的损害导致精神痛苦时,要求获得一定的赔偿予以抚慰。心理上的损害是对人的精神活动的损害,主要包括对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的侵害,使人产生愤怒、悲痛、绝望等精神痛苦。
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权利,本身是没有财产价值的,但是,这些民事权利对于公民来说,具有精神上的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公民的精神利益可以为其带来物质上的利益。而对公民精神利益的损害,也是可以带来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此,对侵害公民人格权所进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兼具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功能。
在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该遵守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赔偿为辅的原则。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害,这种损害很难像物质损害那样可以用数字来统计。法律上规定精神损害可以物质赔偿的目的,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缓和受害人在精神上受到的痛苦,起到抚慰作用。这说明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并不是主要目的和唯一方式,只不过作为一种手段,通过在经济上对受害人的补偿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68]
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首次确认在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其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一)规制性和经济性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经济法能够把促进与限制、奖励与惩罚结合并用,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和立法目的。任何统治阶级要想有效地实现对国民经济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就必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任务的要求,针对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制定和颁布促进性与限制性相对应、奖励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经济法律规范,以便指导各种经济活动走上健康正确的发展轨道,调整好经济关系,处理好经济纠纷,为生产力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创造最佳的社会经济环境。
经济法虽然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范畴,但它的经济性质最为明显,它与经济的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是其他法律无法相比的。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1)经济法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任何一项经济法律规范,都是针对一定的经济关系、一定的经济现象和一定的经济问题,适应一定的经济形势,为了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制定和颁布的。(2)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3)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以降低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己任。(4)经济法反映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投入产出规律等。(5)经济法主要运用的是经济手段,而不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总之,经济法产生于经济基础,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
在经济法的制度中,大量的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当然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因而它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具有经济性的这些法律化的政策,必须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来体现或实现,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所以,两大特征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于经济法制度之中,体现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二)平衡协调性
所谓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经营者凭借优质的服务、低廉的价格、过硬的产品质量去争夺市场份额,获取利润。企业与企业之间就形成正常的利益关系,消费者的利益有了实现的基础,长此以往,国家的竞争力增强,社会的整体利益必然增加。市场竞争是残酷的,由于赢利动机的驱使,破坏竞争机制的行为会大量涌现。在市场没有足够力量去维护好重要但又脆弱的竞争机制时,在无法直接引导经营者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经济法通过禁止性规范明确告知市场主体,法律既反对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反对破坏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如此一来,经济法以反向禁止的方式来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偏离方向的经营者回到正常的竞争轨道上来,再通过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本身去协调利益冲突。
市场机制以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所以容易造成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短视,最终导致宏观经济不平衡,经济运行中的利益冲突增加。为此,政府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将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以协调,统一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轨道上来。在调控的过程中,为不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经济法必须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即政府不能通过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而只能依法借助各种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先调节市场运行的外部环境,然后再引导市场主体根据环境的变化,为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调整各自的经济行为。由此,经济法通过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为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提供了可能。
(三)国别与时代性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其特有的国别性与时代性。与传统的民法、行政法不同,经济法在不同国家间,特别是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间的表现差别巨大。国别性与时代性是与经济法的经济性密切相联系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其经济发展状况和对经济发展模式、道路的选择是存在明显差异的,由于各国经济法诞生的经济制度环境与经济法诞生的直接原因各不相同,也就导致了各国经济法间的巨大差异。此外,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的差异当然也是经济法国别差异的重要原因。[69]
在现代经济法诞生后的这几十年中,我们除了可以鲜明地感受到经济法作为现代法所特有的时代性之外,还认识到既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还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因而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也必然需要不断随之完善。
婚姻法中的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包含了人性化、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他们的社会权利与义务等。下面仅介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这种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即当其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仍应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子女已年满18周岁,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了。抚养义务是父母最重要的义务,即使父母已经离婚,抚养义务也不会随之消失。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会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如果父母拒不给付,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教育,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1.3 经济学中的社会保障基础理论
经济学中的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包括经济学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发展规律学说、福利经济学说、贫困经济学、有效需求理论、保障水平学说、再生产理论、持久收入学说、生命周期理论、权利与义务对等学说、市场失灵论、政府失灵说、分配学说、人口学说、经济管理学说等等。
(一)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产生的条件,决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水平[70]
首先,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必须满足一定的物质条件、社会条件和政治条件。物质条件表现为:社会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社会剩余产品增多,国家直接掌握了足够的物质和货币财富,有能力支付巨额社会保障金。另外,人们提供的必要劳动,除满足正常生活需要外,还有一定的剩余,使人们及其企业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条件是指,农业经济、手工业和家庭工业为工业经济、机器工业和工厂工业所代替,小生产者人数逐渐减少,工资劳动者不断增加,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领域发生重大变革,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日益社会化,同时,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工业风险对社会的威胁愈来愈严重。政治条件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使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日益尖锐、激化,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频繁爆发;工人阶级日益壮大,他们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以各种形式同资产阶级展开斗争,并提出为了生存,不仅要求获得适当的劳动报酬,而且在特殊情况下收入中断时,也要求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必要的医疗服务。人们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资产阶级政府则有安定社会、稳定政局的压力。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在这种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下产生的。可以说,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其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的范围、内容和水平。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从职工(劳动者)及其家属扩大到全体公民,保障内容从社会救助扩大到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水平从满足人们的最低生活需要提高到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保障水平在不断提高。
(二)生产力发展规律决定着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
如生产力由低级向高级进化演变的发展规律,要求社会保障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项目不断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不断走向网络化和信息化;又如,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性的规律,导致生产力呈现多层次性,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劳动者个人能力、企业经济效益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性,为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企业经济效益和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不应当搞“一刀切”,而应当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再如,生产力要素最佳组合规律,要求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的过程中,要分门别类地提高生产力要素的素质或性能,实行要素的最佳匹配,提高运行效率。
福利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家从福利观点或最大化原则出发,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予以社会评价的经济学分支学科,研究从各种可能的经济状态中选择从社会角度来说是最佳的状态。
(一)旧福利经济学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出版了《福利经济学》,第一次将福利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并首次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他因此享有“福利经济学之父”的美称。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相对于他以后的福利经济学来说,被称为旧福利经济学。庇古的主要观点有[71]:
(1)一个人的福利寓于他自己的满足之中,这种满足可以由于对财物的占有而产生,也可以由于其他原因(如知识、情感、欲望等)而产生,而全部福利则应该包括所有这些满足。
(2)效用就意味着满足,一个人的经济福利就是由效用构成的,并且遵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3)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福利是指社会福利,它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指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福利的总和;狭义福利则是指经济福利,也就是社会福利中能够直接或间接用货币来衡量的那部分社会福利,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经济福利。经济福利与国民收入有联系。其表现在:首先,经济福利和国民收入两个概念是对等的;其次,国民收入是一国国民个人福利的总和,因此,国民收入总量越大,意味着国民收入或全社会的福利越大;最后,要增加经济福利,就要增加国民收入,增加国民产品的数量,消除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他指出,任何能增加国民收入而不减少穷人在其中占有的绝对份额,或者使穷人占有的绝对份额增加,而不减少国民收入的措施,都一定会增加经济福利。
(4)增加国民收入总量,主要有两条重要途径:一是实现生产资料最优配置,使生产资料在各个生产部门中的分配达到最佳状态;二是收入转移措施,即把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收入转移的依据是,一个人收入越多,其边际效用越小;收入越少,其边际效用越大。至于收入如何从富人转移至穷人,庇古认为主要有两种转移措施,即自愿转移和强制转移。所谓自愿转移,是指个人或企业自愿捐出一部分收入剩余,用于举办娱乐、教育、保健等福利事业。强制转移则指国家通过征收累进所得税,把集中的一部分国民收入再补贴给穷人。关于转移的方法,庇古认为可采取直接式和间接式两种。所谓直接转移法,就是以举办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设施的办法,向穷人支付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医疗给付金、教育补助和住房补贴,直接增加穷人的实际所得。所谓间接转移法,就是对于能为穷人提供最迫切需要的日常用品的生产部门和服务单位,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或补贴,促使这些部门和单位降低商业成本或服务价格,使穷人受益。
(二)新福利经济学
社会福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及伦理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以庇古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福利经济学,把福利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归结为“社会福利是个人福利的总和”,“国民收入的总量越大,全社会的福利就越大”的简单公式,显然不能解释不断变化的资本主义现实。于是,罗宾斯、艾伦、勒纳、卡尔多、希克斯、帕累托、萨缪尔森、伯格森、格拉夫、李特尔、西托夫斯基、鲍莫尔、阿罗、黄有光等经济学家,对福利经济学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丰富和完善了庇古的福利经济学。[72]
新福利经济学家认为福利经济学应该研究效率而不是研究水平,只有经济效率问题才是最大福利的内容。新福利经济学的改进体现在:(1)使用“序数效用论”“无差异曲线”“边际替代率”“消费可能线”等分析法,在微观经济学中对福利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丰富了旧福利经济学中对福利和效用的解释。(2)发展了“最适度原理”,认为交换的最适度条件就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交易双方通过交换而使彼此得到最大满足的条件;而生产的最适度条件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生产要素最有效地配置,从而使产品最有效地生产出来所必需的条件。(3)提出了“社会福利函数”理论,主张把福利最大化放在最适度条件的选择上,不赞成补偿原理,认为福利最大化应该以个人自由为前提。(4)突出福利的主观和相对色彩,认为个人收入与福利并无直接联系,而人的福利欲望也是无法满足的,否定收入均等化措施。[73]
福利经济学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一,福利经济学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决策,尤其是在社会福利领域的制度安排有明显的影响;第二,福利经济学对民主制度和政治过程的相关研究拓宽了人们对社会福利的认识;第三,福利经济学的发展推动了政府和学界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深入认识;第四,福利经济学的发展使得人们日益重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质量与公平问题,认识到不同经济政策中存在的伦理难题。[74]
长期以来,人们主要是从物质层面和经济学意义上来理解贫困的,他们把贫困看成食不果腹、衣不蔽体、住不能避风雨的那种不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状态。尽管后来人们对“贫困”的概念的认识有所发展,但主要还是属于经济学的范畴。[75]对于贫困问题,学者们把它称为经济发展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或称为“经济王国的沼泽地”。说明贫困现象的存在是一个无法回避和难以消除的客观现实,贫困问题的理论探索也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历史任务。迄今为止,贫困问题的理论总是被镶嵌在其他经济学科的理论分析中,诸如政治经济学、人口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等。
(一)古典政治经济学对贫困的解释[76]
古典政治经济学在贫困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贫困是个人的选择行为和市场调节的结果。根据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工人赖以维持生活的工资有两种价格:一是“自然价格”,即工人维持自己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二是“市场价格”,也就是工人所获得的实际工资。市场价格围绕自然价格波动。当劳动力供大于求时,劳动的市场价格降到自然价格之下,部分工人因此而陷入贫困。反过来,贫困会使劳动者的供养能力降低,从而抑制人口的增加,这样会减少劳动力的供给,使劳动的市场价格回升。因此,贫困是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供求关系波动的结果;只有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来抑制工人的人口增长,才可以解决贫困问题。按照这种逻辑,政府和社会对穷人的帮助和救济完全是多余的。
(二)马尔萨斯对贫困的解释[77]
马尔萨斯人口论对贫困的解释基本上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框架中进行的,但它更多地强调人口增长因素对贫困的作用。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从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出发,认为食物的增长落后于人口的增长,因为前者按算术级数增长,后者按几何级数增长。据此,马尔萨斯提出了三个命题:一是“生活资料增加,人口必增加”;二是“人口增长,必然受生活资料的限制”;三是“占优势的人口增加,为贫困及犯罪所抑制,致使现实中人口与生活资料相平衡”。这就是所谓的“增殖理论”“抑制理论”和“平衡理论”。在他看来,一方面贫困是“人口法则”不可避免的结果,也就是说,在“人口法则”的作用下,穷人生育过快,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从而引起失业和贫困;另一方面,贫困也起到抑制人口增长的作用。因此,消除贫困的方法只能是抑制穷人的人口增殖,采用济贫和社会改革的方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造成穷人更多地生育,使其仍然陷在贫困当中。
(三)马克思主义的贫困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完全不同意古典经济学家和人口学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贫困化的解释。他们认为,工人阶级的贫困既不是由于社会中财富不足,或工人阶级懒惰或无能,也不是由于工人阶级的人口出生太多,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而主要应该归因于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下,没有掌握生产资料的工人在经济过程中处于被剥削的地位,而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榨取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造成了无产阶级的贫困化。
此外,资本家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就不断地用剥削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资本,扩大再生产。随着资本集中,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把资本越来越大的部分转化为生产资料,越来越少部分转化为劳动力。这就是说,资本有机构成随着资本积累的增长而提高,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不变资本相对地增大,用于购买劳动力的可变资本相对地减少,从而雇佣工人相对减少,不断地产生出一个相对的超过资本增殖所需要的过剩人口。这个相对过剩人口的经济生活状况每况愈下,挣扎在贫困线上,这是伴随资本积累发展的无产阶级贫困化的明显趋势。
因此,失业和贫困完全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要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贫困问题,只有彻底改变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为后来关于贫困的“社会根源”理论倾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引导了后来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来消除贫困的社会革命。
(四)发展经济学中的贫困理论
发展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所涉及的贫困理论问题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1953年,美国发展经济学家纳克斯在《不发达国家的资本形成问题》一书中,系统地提出了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一种贫困恶性循环理论。他认为,资本匮乏是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收入水平低,投资的资金供给(储蓄)和产品需求(消费)都不足,这就限制了资本形成,使发展中国家长期陷于贫困之中。贫困恶性循环理论包括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在供给方面,形成了“低收入→低储蓄能力→低资本形成→低生产率→低产出→低收入”的恶性循环;在需求方面,形成了“低收入→低购买力→投资引诱不足→低资本形成→低生产率→低产出→低收入”的恶性循环。对此,纳克斯总结成了一句话,即“一国穷是因为它穷”。要打破这种贫困恶性循环,必须进行大规模、全面的投资,通过同时在许多工业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投资引诱,使各部门的投资有利可图,资本形成就能实现,恶性循环就能摆脱。
1950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写过探讨贫困问题的文章,如《农业内部贫困的反映》和《一项经济进步之损失的再分配政策》;另外,他在《劳动力和农业人口》中也谈到了贫困问题;舒尔茨在他的《人力投资》第一章《贫困经济学》中,以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穷人关注和发展经济学者的使命感,简要地阐明了建立和掌握贫困经济学的深远意义及其在整个经济学科中的重要地位。[78]
发展经济学中的贫困理论,除了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舒尔茨的人力资本投资理论外,还有纳尔逊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莱宾斯坦的“临界最小努力”理论、缪尔达尔的“循环积累因果关系”理论、阿玛蒂亚·森的权利贫困理论等。[79]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述。
有效需求,通俗地说是指市场上有支付能力或购买力的社会总需求。欧洲从中世纪以来就有许多思想家提到需求,但却否认资本主义存在需求不足的可能。直到19世纪初英国的马尔萨斯反对“萨伊定律”,才第一个系统表达了有效需求思想。182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政治经济学原理》,指出有效需求是一种能满足商品供给的自然和必要条件的需求,是需求者为了使所需商品能不断获得足够供给必须支付的代价,当社会产品的主要购买者——地主阶级的有效需求不足时,企业家提供市场的产品价值将无法实现,资本主义经济停滞的威胁性潜伏于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比例失调中,他主张运用国内外商业和维持高额租税等手段,刺激财富增长,并由此认为资本主义存在经济危机的可能。同时代的法国经济学家西斯蒙第也对消费需求不足现象进行过探讨。由于19世纪中后期,供求矛盾并未尖锐到不可收拾的地步,马尔萨斯等人的主张未得到重视。
1929—1933年爆发了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舍弃了马尔萨斯需求学说中的微观内容,摆脱其从乡村角度考察问题的局限,立足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确立宏观需求分析,着重阐述经济萧条与失业的原因及消除病症的途径,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有效需求不足论。他认为,“有效需求”是指在技术资源与生产要素成本不变的条件下,总需求价格与总供给价格相等时的总需求。在一个封闭经济中,有效需求主要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构成,总就业量决定于有效需求,失业是由于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根源于三大基本心理规律,他强调由于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消费者才增加储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持有现金(流动偏好规律),企业家预期收益才不稳定(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为此,凯恩斯极力主张放弃自由放任原则,扩大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权力;建议国家通过扩大政府支出,实行赤字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吸引资本家投资,并由政府直接兴办公共工程,实行社会保障,扩大社会福利设施,增加消费支出,扩大有效的总需求,实现充分就业。[80]这一原理是凯恩斯就业理论的出发点,是凯恩斯理论的核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成为西方国家克服经济衰退和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近年来,有效需求理论吸收了诸如理性预期理论等现代经济学最新成果,得到进一步发展,仍在不断影响世界各国的经济政策。
国内最早研究社会保障水平的是辽宁大学的穆怀中教授,1997年其在《经济研究》杂志上发表了《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一文,首次提出并论证了“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理论;其中关于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模型,中外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具体测量,中国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近远期预测等研究,在全国学术界产生很大影响。其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理论的主要内容为:
(一)社会保障水平的概念[81]
在最微观的层次上,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可以用受益给付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即替代率)来测量。从政府的角度看,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在最宏观的层面上,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GDP的比重,它反映的是一国或地区社会保障发展的深度。由于社会保障支出总额与GDP的比重这一指标能准确地反映一国或地区经济实力的总体状况,同时在做国际比较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因此,穆怀中在研究社会保障水平时主要采用了这一定义。
(二)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性[82]
社会保障水平是质与量的统一体。社会保障水平的“量”是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占GDP的比重。社会保障水平的“质”是指它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激励公民去积极劳动,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社会保障水平的“度”是指保持社会保障水平质和量的限度、幅度,即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在多大限度内既能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又能激励公民去积极劳动,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超过了这个限度就会对公民的劳动积极性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社会保障水平的“度”存在着极限或界限,即有关节点或临界点。社会保障水平的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范围内社会保障将对经济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超出了这个范围,社会保障就会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适度保障水平的确立,从本质上说,它要与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相适应。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为:第一,既保证社会稳定,又促进经济发展;第二,既有利于社会公平,又有利于提高效率;第三,既保证公民基本生活,又激励公民积极劳动;第四,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
(三)社会保障适度水平标准[83]
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应该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其支出下限应该满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救助)和基本生活标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支出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需求,而且还要着眼于未来的需求,由于社会保障支出具有刚性特征,当前支出水平不宜定得过高,但又不能太低。从总体来看,影响社会保障需求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规模、保障项目、给付水平、给付条件等。
当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达不到下限时,称为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不足”。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下限应该介于受保障人口相对应阶层的平均收入水平和贫困线之间。如果受保障人口的保障水平高于相对应阶层的平均收入水平,就会养懒汉,易产生贫困陷阱和失业陷阱,影响在职者的工作积极性;如果受保障人口的保障水平低于贫困线标准,受保障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得不到保证。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不足”的后果有:一是老年人和贫困者的基本生活得不得保障,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二是医疗保障不足,人口身体素质降低,影响国民身体素质的提高;三是教育包括再就业培训受到影响,制约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和科技发展。
社会保障支出水平还会受筹资水平的限制,其支出上限应该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能力和筹资水平相适应。具体来说,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受GDP、财政收入、居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增值能力、国有固定资产数量、社团和民间捐献等因素的影响。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主要取决于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
当社会保障水平超过上限时,称为社会保障水平“超度”。社会保障水平“超度”的客观原因是失业率增高、人口老龄化加重、医疗费用膨胀等。主观原因有:一是政策性原因,主要是保障项目过多、保障水平过高;二是认识上的误区,以为社会福利项目越多表示社会越进步。社会保障水平“超度”的后果有:一是不断加大财政赤字,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二是社会保障和津贴标准高,提高了企业产品成本,进而影响国家对外经济竞争能力,同时也影响私人企业的再投资;三是劳动者中滋长了依赖、懒惰情绪,影响了经济效益;四是资金外溢,科技人才外流;五是形成了一些不利的政治后果。
(四)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模型[84]
选用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这一指标来衡量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的测算公式为:S=Sa/G=Sa/W·W/G=Q·H。式中,S表示社会保障水平;Sa表示社会保障支出总额;G表示GDP;W表示工资收入总额;Q=Sa/W,表示社会保障负担比重系数;H=W/G,表示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例系数。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可知,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例系数H=0.75。社会保障负担比重系数Q=O+Z+E+J+M,其中,O, Z,E, J,M分别表示养老保险支出、失业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工伤生育保险支出、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支出占工资收入总额的比重。
根据构建出的社会保障水平测定模型,穆怀中测算出的社会适度水平的上限值为26.16%。他指出,社会保障水平“度”的下限数值的计算与上限数值的计算不同,上限值的设定以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为条件而计算,下限值的设定是以当时的人口和经济情况为条件而测算。根据其测算,2010年中国社会保障适度保障水平的上限为13.73%,下限为11.86%。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生产,“或者说,必须周而复始地经过同样一些阶段。一个社会不能停止消费,同样,它也不能停止生产。因此,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从经常的联系和它不断更新来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86]。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构成的。四个环节中生产是决定性环节,处于再生产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它决定和支配着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不过,分配、交换和消费三个环节对生产也有反作用。就再生产过程看,马克思主义主要有五个基本观点:
观点之一:为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周而复始地进行,社会总产品不能全部地“不折不扣”地分光、吃光、用光,而首先必须扣除用于补偿生产消耗和增加生产的部分,再扣除用于意外事件发生后进行施救部分,以及扣除用于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部分,作了上述扣除后,方能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
观点之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消费既是生产的归宿与终点,也是生产的起点(通过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不断再生产出生产的要素)。消费作为一个过程,它是由生产决定的,生产决定着消费的质量、内容、方式与结构。所以,马克思说“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87]。但马克思十分强调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认为只有消费,才能使产品成为现实的产品,创造产品的行为才算最终完成;只有消费,才能创造出新的需要和动机,保证生产过程最基本的要素——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马克思得出结论:“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显然,要保证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就必须通过一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政策,使劳动者拥有必要的货币收入,促进和扩大社会消费。
观点之三:在生产诸要素中,人是最基本的要素。马克思说过,只有把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起来,才能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88]并指出,“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89]。在这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强调人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就在于人是掌握和利用生产工具去改造劳动对象的,在社会物质变换过程中处于主动、创造的地位。所以,生产要发展,社会要发展,人的素质提高是关键,而要提高人的素质,除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外,还要求社会尽可能地满足劳动者全面发展的需求。
观点之四:资本主义社会再生产分为三种再生产,即物质产品的再生产、劳动力再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时指出,“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联系起来考察,或作为再生产过程来考察,它不仅生产商品,不仅生产剩余价值,而且还生产和再生产资本关系本身:一方面是资本家,另一方面是雇佣工人”[90]。那么,要保证人口再生产的质量,就必须有计划地增加对人类再生产的各种投入,使人们幼有所长,长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助,促进全体人民素质提高。
观点之五:马克思主义把物质生产资料的生产划分为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两大部类,并根据技术进步的扩大再生产条件下的客观经济规律,提出了生产资料生产的增长较快于消费资料生产的增长的科学断论。马克思关于两大部类生产的原理告诉人们一条真理,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而生产,而是为了消费而生产。因此,要使社会生产不断进步、不断发展,通过各种方式保持一定的社会消费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总之,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与扣除、生产与消费、人的要素与物的要素、人的生产与物质产品的生产以及两大部类生产原理的分析探讨,为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米尔顿·弗里德曼在1957年出版的《消费函数理论》一书中阐述了持久收入假说,认为消费与收入的基本关系是持久消费(Cp)取决于持久收入(Yp),两者有着恒常不变的比例关系Cp=kYp。这个假说建立在以下三个基本命题之上。
首先,一个家庭事实上取得的因而在统计资料上可以观察的收入Y由持久收入Yp与暂时收入Yt两部分组成,即Y=Yp+Yt。与收入相对应,现实的即可观察到的消费支出C也由持久消费Cp和暂时消费Ct两个部分组成,即C=Cp+Ct。弗里德曼把一个家庭借以取得的收入的财富分为两种财富构成,即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两个部分组成。鉴于人力资本无法从统计资料测得,所以他引入持久收入这个概念,把持久收入视为财富(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预期收入的现值,并把持久收入作为持久消费的自变量。
其次,弗里德曼假定,持久消费在持久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是固定不变的常数,即Cp=kYp(0<k<1)。弗里德曼还进一步假定,用持久消费和持久收入来表达的消费对收入的比率,即k的数值,在所有不同的收入水平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这就意味着“富人”和“穷人”在他们的“持久收入”中以相同的比例储蓄。
最后,弗里德曼还假定,暂时消费与暂时收入无关。这意味着暂时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为零。这就是说,获得一笔意外之财的家庭不会增加其消费支出,意味着全部暂时收入成为储蓄。同样,蒙受意外损失的家庭不会削减消费支出,而是减少储蓄。简言之,现实的消费不受“意外”收入或损失的影响,现实的消费取决于持久收入,因为暂时的(即意外的)收入(或损失)全部表现为储蓄的增加(或减少)。
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说说明了个体的消费行为包含有长期因素,消费者在任何年龄上的消费支出与即期收入完全无关,而是要依靠其持久的收入,这就意味着个人的消费支出在其生命周期的各个年龄段上都要选择一个稳定的、接近于他新预期的平均消费率进行消费,而不能采取即期收入即期消费的分光吃光政策。人的一生除未成年外,分为创收时期和无收入时期两个阶段。在无收入时期即年老退休时期的消费只能依靠创收时期额外的储蓄准备。因此,人们要有风险和忧患意识,在有工作、有收入、生活富裕的阶段,要考虑到老年时期无工作无收入的困难。于是,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养老金计划问题。养老金计划不论是自愿性还是强制性的,均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性储蓄计划。这种储蓄计划可弥补个人储蓄计划的不足,能使公众预期到老年退休时的收入,从而使人们的跨时消费平滑稳定。
持久收入假说虽然并未直接探讨社会保障问题,但是却为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和实证思路,并从该假说的全部分析中导出了养老保险计划的必然性。正因如此,许多西方学者在充分肯定持久收入假说的成功之处的同时,还称该假说是社会保障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八、生命周期理论[92]
生命周期假说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弗兰科·莫迪利亚尼等人创立的。其主要观点是[93]:
(1)一个理性的消费者能以符合理性的方式消费自己的收入,以实现消费的最佳效用。就是说,各个家庭在每一时点上的消费与储蓄决策都或多或少反映了该家庭谋求在生命周期内达到消费的理想分布的企图。
(2)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要使一生中的消费总效用达到最大,要求每一个人都必须依据他自己一生中的全部预期收入来安排他的消费支出,“选择一个合理稳定、接近于他所预期的毕生平均消费率进行消费”。这样,人们的现期消费就不取决于现期收入,而是决定于一生的收入。
(3)个人拥有的财产(包括金融资产、遗产和捐赠)也影响边际消费倾向,即财产越多,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反之,财产越少,边际消费倾向越小。从而说明劳动收入和财产共同影响消费。
(4)人的一生中有正储蓄和负储蓄。在工作期间,收入大于消费,形成正储蓄;退休后,没有劳动收入,只得用以前的储蓄进行消费,这就是负储蓄。个人储蓄在工作期间呈上升趋势,在退休期间却是一个逐渐减少的过程。在生命结束时,工作期的正储蓄与负储蓄相等,一定的收入与消费相等。人们的这种消费行为构成了个人储蓄和财产在其生命周期内的驼峰分布。
除此之外,生命周期假说还探讨了人们面临信用市场不完善、未来收入前景和人的寿命不确定性以及人们自身目光短浅无适当储蓄的风险。为规避这些风险,其前提条件就是要求人们有相当高度的合理行为和自我控制能力,能为退休期均匀消费做好物质准备。可以看出,从生命周期假说产生的过程和全部内容看,更多地涉及年轻人的储蓄和老年人的消费问题,这就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另外,与生命周期假说相关的由阿莱、萨缪尔森和戴蒙德创立并分析的代际交叠模型,较好地证明了社会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该模型的基本形式是一个跨时的一般均衡模型,其主要特点是突破了生命周期假说不涉及两代人之间关系的局限,假定在任何一个时刻都有不同代的人活着,并可以相互交易,每一代人在其生命的不同时期和不同代人做交易。它把每一个人的生命分为年轻和老年两期。在第一期消费加储蓄,储蓄产生资本存量;第二期则消费掉全部储蓄,取得一生中效用的最大化。由于净投资取决于年轻人的储蓄与老年人的动用储蓄之差,又因商品供给等于需求,投资等于储蓄,使商品市场达到均衡。显然,代际交叠模型为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是对相互制约、相互依存关系态势中的对立双方内在联系、相反相成关系的表达和概括。对等性即同位性,侧重于“相对应”,而“相对应”是指两个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逻辑的、对称的、双向的,即有一项权利,必然有一项义务与之对应。反之,亦然。对等性是相关性的一个方面,“相关性”还包含非等性,这意味着“相关性”是指相互关涉的,意味着权利和义务并不必然是直接的、内在的关系,但总体上是联系在一起的。[94]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二者不可分离”,这是马克思主义一贯坚持的权利义务观。马克思在1864年10月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中,对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做了科学的概括。这就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95]这一著名的论断,是完整的马克思主义权利与义务观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该论断表明:(1)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或者说,人对权利的拥有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条件的,而义务的履行同样赋予他享有相应的权利,这实质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关系所表达的最基本的意义。[96](2)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公民应自觉履行义务。因此,不能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立起来。
1891年,恩格斯针对当时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爱尔福特纲领》草案的错误观点又指出:“我提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等等。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97]在这里,恩格斯坚持了马克思关于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的基本观点,并把它作为无产阶级民主制与资产阶级虚伪民主的显著区别之一。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所谓“平等权利”不仅仅就权利这一个侧面而言,它还包括义务这另一个侧面。权利与义务是互为条件的。一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地,在他履行义务的时候,也意味着就享有相应的权利。一旦权利与义务相分离,平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平等权利”的透彻分析,指出:要根除权利义务相脱节的不合理现象,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权利义务才真正实现统一。
马克思主义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学说,为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商品市场机制在某些场合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和经济的高效率,这种情况被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理论是相对“市场万能”理论提出来的。自由放任主义的奠基人和代表亚当·斯密在其经济学中极力推崇经济自由竞争原则。他认为:在商品生产条件下,人都是“经济人”,“经济人”都受个人利益的支配,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是一只“看不见的手”。由于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99]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自由主义者对完全竞争市场的分析是以许多理想化的假定条件为前提的。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完全具备这些假定条件是不可能的,“看不见的手”的定理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并不完全成立,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在许多方面不能够促成资源的有效配置,以至于帕累托最优状态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市场失灵”。
例如,在垄断条件下,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这就客观地为部分企业提供了免于竞争压力的庇护场所,也就没有必要去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加之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的生产和消费的矛盾与垄断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在经济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常常使商品的市场价格大于边际成本,出现资源配置和运用低效率或无效率状态。
又如,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也会导致资源配置失当。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个别生产成本和社会生产成本的差别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当某企业做出的经济决策和采取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成本大于企业利益,小于社会利益时,如果得不到额外的补偿,该企业就不会采取同样的经济行为。另外,当某企业采取的经济行为所取得的企业利益大于所耗成本和社会效益,或者损害社会利益时,若无任何其他约束,该企业可能进一步扩大生产,社会利益也就会在更大程度上遭受损害。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帕累托最优状态都不可能实现。
再如,公共产品的大量存在,使市场规律对这类产品调节的作用微乎其微。公共产品属于公众共享的产品,其利益体现为社会整体利益而非某些人群的个人利益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消费和生产中所表现出的基本特征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搭便车”现象。因此,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分配,在多数场合下不可能由个别人做出决策,也不会按通行的市场原则决策。
最后,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也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以保险为例,在保险领域引起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有:(1)逆向选择。高风险者觉得买保险划算,低风险者认为保险价格太贵而不愿意投保,加之承保人无法完全了解投保人是高风险者还是低风险者,结果承保人招徕的大都是高风险的顾客,保险经营如按平均风险收取保费必定发生亏损。(2)道德风险。如投保人故意放火,人身保险中故意制造保险事端,医疗保险中的医患合谋、骗保等。(3)侥幸心理。由于人们的信息不对称性,对未来自己处于什么状态缺乏理性预期,因此,常为眼前的少花费而忽视长远利益。(4)滥用保险资源。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有可能不珍惜现在的工作机会,失业后也不去努力找工作。(5)保险交易成本高。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分散性与保险业务具有规模经济的性质相矛盾。(6)商业性保险市场不可能为每一个人提供适当的保险。
总之,市场失灵理论的提出以及市场失灵的种种表现,说明市场经济社会出现某些问题已不能通过市场关系本身来解决,而需要依靠市场之外的力量施加影响才能弥补市场调节不足,达成资源配置高效目标,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强制性的不能完全由市场安排的社会保险和严格社会保险给付制度,填补不能由商业保险市场提供全民适当保障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围内分配社会资源,完成帕累托改进,使社会保险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促进全民福利。
十一、政府失灵说[100]
政府失灵是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在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干预行为局限性或非市场缺陷时所涉及的一个主题,也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核心论题。从西方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市场失灵被认为是政府干预的理由。然而,政府本身的行为也有其内在局限性,政府同样会失灵。所谓“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在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公共支出成本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这样一些情况。布坎南对政府干预行为的局限性的表现及其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决策失误
相对于市场决策而言,政治决策是一个更加复杂的过程,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存在着诸多困难、障碍或制约因素,使得政府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公共政策,导致公共决策失误。在布坎南等人看来,导致公共决策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1)社会上实际并不存在作为政府决策目标的所谓公共利益,“阿罗不可能定理”已经证明了将个人偏好或利益加总为集体偏好或利益的内在困难。(2)即使现实社会中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但现有的公共决策机制却因其自身的内在缺陷而难以达到实现这种利益的目的。(3)决策信息的不完全。(4)选民的“短视行为”。(5)选民的“理性而无知”。由于选民做出决策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以收集有关候选人的信息等,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许多选民往往出于“搭便车”心理而寄希望于别人去投票以使自己坐享其成,这被称为选民的“理性而无知”。这将导致通过选票上台的政治家并不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其指定的政策充其量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
(二)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
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是指政府机构执行政策和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不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而这必然影响政策执行的结果,有可能使好的政策产生恶的结果,从而导致政府失败。在布坎南看来,政府机构工作低效率的原因在于:(1)缺乏竞争性的压力;(2)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3)缺乏监督信息。
(三)政府的内部性与扩张
政府的内部性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犹如外部性被看成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样,内部性被认为是非市场缺陷以及政府失灵的一个基本原因。政府部门的扩张包括政府部门组成人员的增加和政府部门支出水平的增长。布坎南指出,政府官员也是个人利益最大化者,他们总是希望不断扩大机构规模,增加层次,扩大其权力,以相应地提高其机构的级别和个人的待遇,同时也使他们去制定更多的规章制度,增加自己的俸禄和享受,结果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经济效益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社会福利减少。
(四)政府的寻租活动
寻租活动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寻租是政府干预的副产品。当政府干预市场时,就会带来以“租金”形式出现的经济利益。在布坎南等人看来,租或租金是指在支付给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中,超过要素在任何可替代用途上所能得到的那一部分,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寻租则是为对己有利的行政干预而进行的游说活动,是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得较高的收益或超额利润。寻租活动的特点是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以获得拥有租金的特权。寻租活动导致“政府失灵”,因为他导致经济资源配置扭曲,或说它是资源无效配置的一个根源;作为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它并不增加任何新产品或新财富,只不过是改变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把更大部分的国民收入装进私人腰包;它也导致不同政府部门间官员的争权夺利,影响政府的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导致社会资源浪费。
政府失灵的存在,决定了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不能大包大揽,而应该有一定的作用边界,同时还应该发挥好市场的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合作与互补。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社会产品分配时指出,在分配之前应该有一定的必要的扣除,即著名的“六个扣除”理论,又称为“扣除说”。他认为,社会总产品中应该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102]以上三项扣除后剩余的社会总产品是作为消费资料的,但在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之前,还必须从里面扣除:“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103]
根据马克思的思想,在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进行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经济补偿和给付,以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需要。马克思的论述从社会产品分配的角度高度概括了社会保障的性质和内容,提出了广义的社会保障学说,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人口学说是关于人口发展的基本观点、理论,是人们对人口发展一般过程的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最早专门论述人口理论的著作,是马尔萨斯的《人口论》。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产生,是人口理论的革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世纪后半期特别是20世纪以来,西方人口学的研究发展迅速,提出了众多的人口理论、学说。其中影响较大的如:新马尔萨斯主义、社会学派人口理论、生物学派人口理论、适度人口论、人口转变论、人口爆炸论、人口零增长论,等等。尽管这些理论在总体上说未能达到科学真理的水平,有些纯属假说或得出完全错误的结论,但也包含有合理的成分和有价值的资料。限于篇幅,下面仅介绍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
(一)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
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发表于1798年,它的发表引起了英国社会的巨大关注。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内容。
(1)两个公理。马尔萨斯认为,人类自古以来一直遵循着两个不证自明的公理:“一是食物为人类生存所必需,二是两性间的情欲是必然的,且几乎会保持恒状。”因此,“人口的增殖力无限大于土地提供人类生活资料的能力”,这两者的矛盾决定了人类永远不会“完善”或“至善”,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要受到这对矛盾的制约。马尔萨斯的全部人口思想是以这两个公理为基础的,其他的观点也都是从这两个公理中推理演绎得到的。
(2)两个级数。这是指物质资料是按照算术级数率增长;人口是按照几何级数率增长。人口增殖力和土地生产力是不平衡的,前者要大于后者,即人口的增长总比物质资料的增长要快,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绝对的人口过剩。
(3)两个抑制。这是指两个“阻止”人口增长的手段或力量:现实抑制,即通过贫困、罪恶、饥饿、瘟疫、灾荒、战争等来抑制人口的增长和消灭现存的多余的人,使物质资料与人口之间保持平衡;道德抑制,也即通过晚婚、不结婚、不生育等来阻止人口的增加,实现人口增长和生活资料的增长一致。前者是一种自然的、客观的手段,一般来说,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后者是一种人为的、自觉的、主观的手段。
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无疑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它的原本目的是反对社会改良,为资产阶级推卸造成社会灾难的责任。马尔萨斯为人类描绘了一幅阴郁的未来图景:人口增长会达到食物供应的极限,这将引起贫穷和饥荒,由此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从问世开始,就遭到了猛烈的抨击。道德论者批评其规律的残酷性,认为它不符合人类的永恒正义;生物学家批评它人口按几何级数增长的观点不可靠,认为人类越文明、越发达则增长速度就会越慢。而马尔萨斯将贫困、灾难归之为自然规律,对人类的苦痛持冷漠不关心的态度,多年来更是一直受到人们的指责。但是,不管怎样,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在客观上提醒了人们注意人口与生活资料比例协调,防止、抑制人口的过速增长的作用,从而成为现代人口理论的开端。[104]
(二)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是由马克思所创立并为列宁和毛泽东等人所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的人口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实践性。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主要观点有:第一,认为社会生产是人类自身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的统一,两种生产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第二,社会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方式,人口增长不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但人口增长对社会发展有促进和延缓的作用。第三,提出人口规律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规律,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有不同的人口规律,相对过剩人口规律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人口规律。第四,提出了不同社会条件下解决人口问题的不同途径,指出只有变革资本主义制度,才能解决资本主义的人口问题。第五,指出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统一。作为生产者,人能创造社会财富;作为消费者,人需要消费社会财富。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这种二重作用,是正确认识人口与社会经济相互关系的出发点。
(一)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管理学说
马克思认为,不是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管理,单个人的经济活动并不需要也不可能分离出各种管理职能,而管理起源于社会结合的劳动。他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105];“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106]。这里所阐述的就是管理。可见,管理是社会结合劳动的必然产物,有社会劳动就有管理。上面的论述也阐明了管理的三种基本职能,即指挥、监督和协调职能。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阐述了经济管理的性质。他指出,“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另一方面,——完全撇开商业部门不说,——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107]。可见,马克思认为经济管理具有二重性,即一方面,经济管理与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联系,具有组织生产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经济管理又同生产关系相联系,具有维护生产关系的社会属性。
马克思的经济管理理论,虽然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其关于管理职能、管理二重性的论述,为经济管理一般原理奠定了基础;此外,马克思关于人性的理论、关于人的需要的理论,为管理理论确立了正确的立足点,有利于管理的实践。[108]
(二)资本主义的经济管理学说
资本主义经济管理学说的产生和发展,大体上经历了科学管理理论、行为科学理论、新管理理论三个阶段。
(1)科学管理理论。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40年代,称为“古典管理理论”阶段或“科学管理”阶段。这阶段以美国工程师泰勒为代表,泰勒在管理科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被称为“科学管理之父”。科学管理理论讲述了应用科学方法确定从事一项工作的“最佳方法”,概括为:科学,而不是单凭经验办事;和谐,而不是合作;合作,而不是个人主义;以最大限度的产出,取代有限的产出,每人都发挥最大的工作效率,获得最大的成功,就是用高效率的生产方式代替低成本的生产方式,以加强劳动力成本控制。
(2)行为科学理论。从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称为“现代管理理论”阶段或“行为科学”阶段。这个阶段的代表人物有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奥等。行为科学研究人的行为产生、发展和相互转化的规律,以便预测人的行为和控制人的行为。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有:第一,把人的因素作为管理的首要因素,强调以人为中心的管理,重视职工多种需要的满足;第二,综合利用多学科的成果,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改进行为的办法;第三,重视组织的整体性和整体发展,把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第四,重视组织内部的信息流通和反馈,用沟通代替指挥监督,注重参与式管理和职工的自我管理;第五,重视内部管理,忽视市场需求、社会状况、科技发展、经济变化、工会组织等外部因素的影响;第六,强调人的感情和社会因素,忽视正式组织的职能及理性和经济因素在管理中的作用。
(3)新管理理论。从20世纪70年代起至今,称为“新管理理论”阶段。这个阶段,以197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为主要代表。西蒙在管理学上有两个贡献:一是提出了管理的决策职能;二是建立了系统的决策理论,并提出了人有限度理性行为的命题和“令人满意的决策”的准则。西蒙认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模式有两个缺陷:其一,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人们很难对每个措施将要产生的结果具有完全的了解和正确的预测,相反,人们常常要在缺乏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一定程度地根据主观判断进行决策;其二,决策过程中不可能将每一个方案都列出来,一是人们的能力有限,二是决策过程的成本限制,人们所作的决策不是寻找一切方案中最好的,而是寻找已知方案中可满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