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保险理论前沿与实践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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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小额保险的定义与发展概况

第一节 定义

一、小额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一)小额保险的定义

小额保险兴起于20世纪末,它是一种创新型的保险,其对应的英文单词“microinsurance”也是由“micro”(小额的、微型的)和“insurance”(保险)直接拼接后形成的新词汇。[2]在我国台湾地区,小额保险被称为微型保险。笔者认为,结合小额保险的核心含义,对其更为恰当的翻译应为“草根保险”。这是因为小额保险之“小”、微型保险之“微”,并不单单针对保额减少或是保费微薄,其核心概念在于用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相应的保障。因此,小额保险的灵魂在于目标客户群体是那些在传统意义上被正规金融机构所忽视的草根一族。而单单就保额或保费而言,小额保险的保费通常在绝对数额上确实较为低廉,以便中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但以相对的保险费率衡量,小额保险真正意义上的保费其实是高于传统的商业保险产品的,这样才能摊薄不菲的营运费用。这一点有些类似于小额金融中的现象:小额金融机构贷给穷人小额贷款的利率实际要高于贷给常规客户的利率——这也是为了抵消相应的信贷风险并摊薄更高的营运费用。而在小额保险的保额方面,其绝对保障水平一般较低,相比传统市场和客户而言属于“小额”,而考虑到目标客户群体的收入水平,其相对保障水平通常应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这样才能够提供有效的保障。综上所述,小额保险之“小”,并不单指保额低或是保费少的产品,其核心在于目标群体在社会经济地位排序中所属的“微”与“小”。

小额保险的目标群体虽然属于社会中经济地位低微的草根一族,但其规模和数量却是庞大的。全球平均收入水平低于2美元/天的低收入人口规模高达40亿。学术界常用“金字塔底层”(bottom of the pyramid,BOP)来指代这一特定群体,他们构成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草根阶层的需求常常被商业机构所忽视,因为平均而言,服务草根阶层能够带来的盈利性远不及服务金字塔顶端的高端客户。但随着小额金融机构在商业上的成功及其社会影响力的崛起,这一传统思维定式受到了挑战。C.K.普拉哈拉德在《金字塔底层的财富》(The Fortune at the Bottom of the Pyramid,2005)一书中提出了金字塔底层理论(BOP theory),意指商业机构通过服务规模巨大的低收入群体也能获得可观的商业利润。通过创新的方式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符合其需求的服务,商业机构一方面可以培育新的客户群体,通过自己的服务帮助其减贫、脱贫,打造目标群体对品牌的忠诚度,从而伴随客户成长并在长期获得商业利润;另一方面,商业机构由此构建了负责任的企业形象,也有助于在大众客户群体中提升其品牌价值。

图1-1 社会收入金字塔划分目标客户群体

如图1-1所示,传统的保险市场和产品关注的是服务在社会收入金字塔上层的中高收入客户。以每张保单能够带来的利润而言,这部分客户确实是保险公司所青睐的优质客户。而位于社会收入金字塔中下层的低收入以及极端贫困的群体通常很难享有正规渠道的保险服务。相当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是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就业,他们既无法获得雇主提供的保险计划,也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保障。据估计,全球有超过一半的人口没有社会保险保障,这一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其突出(Churchill,2006)。对于极端贫困的群体而言,他们没有支付能力承担小额保险的保费,因而其风险补偿主要还是需要由政府提供的福利、救济项目解决。而小额保险主要面对的客户则是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那些在以往被社会保险项目和传统商业保险所忽视,处于保险真空的群体。他们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对于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存在实际有效的需求。保险公司通过开发创新型的产品,并开拓新的渠道,便有可能发挥规模效应,承保大量的中低收入客户。以每张保单而言,其利润必然是微薄的,但随着承保规模的扩大,保险公司依旧有可能获得较为可观的利润总额,与此同时还能够培育新的客户群体。随着这部分客户群体在社会收入金字塔中提升其地位,长远来看保险公司有望从忠实客户那里赚取更多的利润,并建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

联合国在“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活动中提出了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发展一个为社会所有阶层、所有人群提供适合的金融服务的体系框架。2008年,20国集团(G20)在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上将普惠金融列为其五个重点发展目标之一。2010年6月发布的《20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宣言》进一步制定了创新普惠金融的九大原则及其相关的行动计划。

显然,小额金融和小额保险都属于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保险为个人和家庭所面临的不确定的风险进行融资和风险转移安排。低收入群体同样面临着人身、财产等各方面风险的威胁,而由于其资源的有限性,在缺乏正规金融机构和产品的情况下,很少有家庭能主动进行事前的风险规避和管理,大多数家庭只能在风险事故发生后通过非正规手段进行借贷融资,亡羊补牢。而家庭积聚的有限财富在面临风险时常常显得不堪一击。在普惠金融体系的框架内,如果低收入群体也能以合理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从而有机会利用现代化的金融工具防范风险、融通资金,获得更适宜的储蓄、投资、信贷、保险等一系列产品和服务,将大大推动草根阶层经济地位的提升,并推动社会的稳步发展。这也是小额保险式起于微,却意义深远的根本。

小额保险可以说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描述性概念,其最核心的特征包括两个:第一,其服务的目标人群是中低收入群体。第二,小额保险是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提供的保险产品,这有别于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也就是说,小额保险的保费应该是与投保人的风险相关的。

具体而言,学界和业界对于小额保险的定义也存在诸多版本。其中,比较权威的定义包括两个:其一是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和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CGAP)的小额保险研究组共同给出的定义,即小额保险是一种由不同类型主体提供的,按照保险的核心原则运作,依照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收取一定保费,从而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特定风险保障的产品(IAIS and CGAP working group on microinsurance,2007)。其二是小额保险创新组织(Microin-surance Innovation Facility,MIF)在2008年给出的定义,即小额保险是一种向低收入群体收取符合其收入和风险水平的保费,以承保相应风险(意外事故、疾病、死亡和自然灾害等)的机制。

我国保监会在2012年公布的《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方案》中将小额人身保险定义为一类面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它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此外,该方案还要求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符合以下要求:(1)保险金额在10000-100000元;(2)价格低廉;(3)保险期间在1-5年;(4)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5)核保理赔手续简便;(6)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可以看出,这是结合了小额保险的核心特点和主要特征,并具有可操作性的一种界定方法。

(二)小额保险的特点

从小额保险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具有双重属性。其中提炼出的两个要点——以低收入群体为目标客户,以商业模式和保险原则运作——恰好勾勒出小额保险具有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关注的是小额保险聚焦于低收入目标群体所带来的公平、发展、脱贫、普惠等积极重大的社会意义,而经济属性强调的是以服务低收入群体为渠道构建一个可持续的,甚至是可盈利的商业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确实像克雷格·丘吉尔(Craig Churchill)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小额保险概论》(Protecting the Poor:A Microinsurance Compendium)一书中所做的比喻——小额保险如同古罗马神话中的两面神,在一体两面之下蕴含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孙祥栋(2012)对此也做出了经典的解读:“小额保险可以视为一种在政策支持下的扶贫手段,而获取商业利润可以看作小额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支撑,使得小额保险的供给主体在利润的激励下,解决当前社会保障和传统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而另一方面,小额保险的双重属性也使得其发展面临种种困惑:政府与市场如何分工?盈利性和公益性之间如何平衡?小额保险到底如何加强公私合作,实现双重属性的兼容并包和可持续发展?这些是始终伴随这个行业一同成长,令实践者和学者们不断求索的话题。

在小额保险的定义中还强调了它可以由不同类型的主体提供,这恰恰是小额保险灵活性的体现。具体而言,小额保险的提供方可以是国际知名的保险集团,也可以是区域性的保险公司,抑或是小额金融企业的分支机构、非正规的金融组织、非营利组织,或是政府与这些组织合作建立的平台。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小额保险产品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其中。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小额保险基金和慕尼黑再保险基金会的统计[3],2012年,全球最大的50家商业保险公司中至少有33家提供小额保险产品,而在2005年这一数字仅为7家。此外,从2007年到2012年,小额保险产品覆盖的投保人数也有大幅度的增长。据估计,这一数字从2007年的7800万增长到2009年的1.35亿,2012年更是猛增到5亿。投保人数在短短5年之间足足增长了6倍,显示了这一行业巨大的成长性。

在小额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如孙祥栋(2012)提到的,“小额保险的发展与完善要求整个产业链的配合与完善。在产业链的上游,需要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包括制定和完善法律监管框架、整理和提供风险数据、推动和宣传保险文化等;在产业链的中游,需要小额保险公司创新产品、拓展营销途径,并与小额信贷产品相结合提供小额保险产品等;在产业链的下游,需要积极与国内外再保险公司配合,发展完善保险池。”通过整个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合,才可能实现小额保险的稳步发展与可持续性。

此外,Churchill(2006)还总结了小额保险产品的七个特点,包括:(1)产品专注于承保低收入群体所面临的风险;(2)产品应尽可能面向广大客户群体,减少拒保的客户或者风险;(3)产品保费适中,不超出客户的承受范围;(4)产品利用团体保单的优势以提高效率;(5)产品条款和除外责任应简单、清晰;(6)理赔材料简便,流程简易;(7)强调消费者教育与培育。

二、小额保险发展的历史脉络

小额保险这一词汇最早被正式公开提出是在1999年。当年,有三篇报告分别提出并使用了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这一说法,包括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的David Dror和Christian Jacquier所发表的论文“Micro-insurance:Extending health insurance to the excluded”;ILO所发布的研究报告“Synthesis of case studies of micro insurance and other forms of extending social protection in health in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以及美国国际开发署(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USAID)的Warren Brown和Craig Churchill所发表的报告“Providing insurance to low-in-come households:A primer on insurance principles and products”。[4]此外,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一些学术文章中也零星有人使用过小额保险这一说法。

众所周知,小额保险这一名称的源起与小额金融(microfinance)息息相关。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支与小额保险在理念上一脉相承的产品,它就是早在19世纪就在英国率先兴起的产业寿险(industrial life insurance,ILI)。我们将在下文详述产业寿险和小额金融这两种金融产品与小额保险之间的渊源。

(一)产业寿险与小额保险

产业寿险,也叫产业工人寿险,最初是为产业工人及其家属提供小额寿险保障的商业产品。1853年,英国保诚人寿保险协会(Prudential Life Assurance Society)首先推出了这款产品。1875年,这种产品被传播到美国,最早由美国大都会寿险公司(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出售,并大获成功。20世纪40年代,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Prudenti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恒康保险公司(John Han-cock Life Insurance Company)和大都会寿险公司是产业寿险销售的三巨头。

产业寿险可以说是小额保险的鼻祖,它和小额保险的目标人群一致,在许多具体运作方式上也存在相似之处。特别是产业寿险已经经历过一个完整的产品周期,一个世纪内由盛至衰的历史对于目前仍处于萌芽成长阶段的小额保险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产业寿险的发展周期

产业寿险于1875年进入美国市场,并在20世纪初蓬勃发展,它为保险公司吸引了大批客户并创造了可观的利润。在处于巅峰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其保单份数和保险金额均达到顶峰。1963年,产业寿险共承保了6500万被保险人,总保单数达到9800万份,而当时美国总人口数不过1.8亿。以保单数量而言,产业寿险一度占到了整个美国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总的保险金额高达405亿美元。随后产业寿险盛极而衰,产品在定价、销售方面的一些做法为人们所普遍诟病,在监管方面也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产业寿险产品日渐衰落,并面临转型。

图1-2和图1-3分别描绘了一百多年间美国市场上产业寿险销售的保单数和保险金额的变化趋势。

图1-2 产业寿险保单份数

资料来源:Life Insurance Fact Book in 2000,The 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

图1-3 产业寿险保险金额

资料来源:Life Insurance Fact Book in 2000,The 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

图1-4给出了美国产业寿险占寿险市场的份额的变化趋势,其中,实线描绘的是保单数所占比例,而虚线描绘的是保险金额所占比例。可以看出,产业寿险引入初期在寿险业的地位非常稳固——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其保险金额基本稳定地占据寿险业保险金额的近20%,而保单数量占全部寿险保单的一半以上。20世纪60年代,其产品形象饱受争议,监管要求随之收紧,导致销售一路下滑。到20世纪末,产业寿险衰落式微,基本从主流市场上绝迹。如今,这一类保单转而更名为家庭服务寿险(home service insurance),在美国寿险市场的影响力大不如前。

图1-4 美国产业寿险占寿险业份额

注:图中实线代表产业寿险保单数所占比例,虚线代表产业寿险保险金额所占比例。

资料来源:Life Insurance Fact Book in 1992,The American Council of Life Insur-ers.

图1-5是一份由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在1935年9月23日签发的缴费期限为20年、保额为500美元的产业寿险保单。从中可以看到,保单持有人每月缴纳的保费金额仅为1.34美元,且保单形式较为简洁。

图1-5 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签发的产业寿险保单

2.产业寿险的主要特点

我们从保额水平、保费缴纳方式、保险代理人薪酬结构、核保环节、保单设计、保障范围和理赔环节几个方面来总结产业寿险所具有的主要特点。

在保额水平方面,产业寿险保单的保额较小,通常每份保单的保额不超过1000美元,大部分保单的保额低于500美元。它最初主要用来支付丧葬费用,有的产品甚至是以实物(丧葬服务)而非现金方式兑付保险金。随着产品的普及,产业寿险保单的功能逐渐拓展到收入替代方面。由于每份保单的保障水平比较低,随着收入的提高,保单持有人购买多份保单的现象普遍存在。1963年,美国产业寿险的被保险人人均持有1.5份保单。投保人通常会为家庭成员也分别购买寿险保单。

在保费缴纳方式方面,产业寿险具有其鲜明的特点。大部分产品的保费是每周收取的,后期也出现了一些按月收取保费的产品。之所以按周收取保费,是因为产业工人当时发放周薪。而保险代理人在每周的发薪日到投保人的家里或者工作单位门口收取保费是这一产品的一大特点,这极大地增加了被保险人缴纳保费的便利性,并及时敦促被保险人持续缴费,同时,这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及时地获知和更新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以及保险需求,降低了保单的失效率。由于保额较小,且保费收取频次高,被保险人每次缴纳的保费很低,可低至每周3美分,况且在发薪日收取保费使得被保险人有较强的支付能力,便于维持保单生效。为了提高保费收取的效率,每个保险代理人都有自己负责的固定区域,这个区域被称为一个“debit”(产业寿险也因而被称为debit insurance)。根据某大型企业1943年的统计数据,每位保险代理人每周平均要从自己负责的区域中收取400个家庭的产业寿险保费,周保费总计约为231美元。除了在区域内销售产业寿险之外,代理人还同时销售普通寿险。后期,随着产品设计逐渐完善,为了进一步节省销售成本,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自己去保险公司的营业点缴纳保费,这样通常可以获得一定的保费优惠(如保费9折)。

在保险代理人薪酬结构方面,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首年佣金(first-year commission)。为了激励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推销合适的产品,提高保单存活率,代理人只有在保单存续一年的前提下才能提取首年佣金。(2)上门收取保费总额提成(collection commission)。如果是区域内按周上门收取的保费,代理人可以提取12%的比例作为佣金;而对于按月上门收取的保费,代理人可以提取的比例通常在4.5%左右。(3)存续佣金(conservation commission)。为了激励代理人延长保单的存续期间,保险公司根据区域代理人保单存活率的相对水平向其支付存续佣金。例如,如果代理人的保单失效率高于公司平均水平25%,那么每周的存续佣金将降至2美元,而如果区域内的保单失效率低于公司平均水平20%,那么每周的存续佣金可升至6美元。通过这样的薪酬结构,保险公司降低了保单失效率,也降低了保险代理人流失的比例。1935-1943年间,美国以产业寿险为主业的大型保险公司中,保险代理人的流失率仅为8%。

在核保环节,产业寿险的核保条件较为宽泛,对被保险人的可保条件约束较少。出于保额水平以及控制成本的压力,保险公司通常不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在被保险人年龄方面通常也不设限制,但是当投保人年龄较大时,可能会要求其进行特定项目的身体检查。此外,产业寿险投保的申请表格较为简略,基本不需要提供既往病史信息,通常唯一需要提供的是家族成员肺结核的相关病史。由于产业寿险的保费和保额都较为有限,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需要控制成本投入,因此在核保环节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即投保人的种族[5]和职业。与此同时,为了延长保单存续期间,保险公司还会考虑被保险人的支付能力,这体现在两点上:第一,需计算和把保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第二,需考察保额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布情况。例如,仅当产业工人为自己投保的金额超过1000美元时,才会允许其为妻子投保保额高于500美元的寿险产品。而对于以年幼子女生命为标的的投保,核保则更加谨慎。对于保额和保费总额通常都会限制在更低的水平(如200美元),以确保家庭的经济承受力,并降低道德风险。

在保单设计方面,产业寿险的保单形式简洁,保险代理人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产业工人销售保单,以适应其理解能力。

在保障范围方面,产业寿险保单除了最初承保的死亡风险之外,还逐渐拓展到其他类型的人身保障。1916年,保单增加了意外伤残保障[6];1928年,保单又增加了意外死亡双倍赔偿保障。一些大的保险公司还附加了健康保险保障。1909年,大都会保险公司率先在保单中附加了这一保障,随后其他一些公司也提供了类似保障。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服务:(1)免费提供的护士门诊服务。1909-1943年间,产业寿险产品共计为所有被保险人提供了约940亿次门诊服务,其中很大比例是免费的孕期检查,这一举措促使这一时期内美国新生儿的死亡率显著下降;(2)健康知识普及和疾病预防教育;(3)疾病控制以及相关研究。

在理赔环节方面,保险公司尽量简化理赔手续,以便提高效率。为了提高理赔效率,代理人一旦获知被保险人死亡,可以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分理处,以便在收到理赔材料后可以立即支付赔偿金。而为了加快小额理赔速度,分理处经理有权限省略与总部的信件往来,直接批复500美元以内的保险赔偿金。此外,产业寿险的拒赔比例也相当低,大约保持在1/700的水平。

3.产业寿险的经验与教训

由于产业寿险在设计上贴近目标客户需求,以及具有有效的代理人激励机制,20世纪上半叶,这一产品为保险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利润,成为美国寿险市场中重要的支柱产品,在保单数量和保障金额上都占有重要席位。但是,随着这一产品的不断普及乃至泛滥,销售队伍良莠不齐,其产品也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对其质疑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产品的费用率居高不下。一方面,产业寿险的费用率高是有其特定合理原因的,例如保单的保额较低、相对应的低收入群体的死亡率较高,以及代理人提供的上门服务等;而另一方面,相比普通寿险,产业寿险,尤其是按周缴费的产品,其费用率确实过高,有的产品甚至超出了相应普通寿险费率的两倍。而随着客户经济条件的好转,购买一份额度更高的普通寿险显然优于购买多份产业寿险。现存保单无法直接进行转换,导致保费的浪费。这相当于针对现存的低收入客户的一种价格歧视。这种违背社会伦理和正义的定价方式遭到广泛诟病。

其次,对于产业寿险的质疑还集中在由不当的营销手段所导致的保单失效率逐节攀升上。由于产业寿险的保额较小,在发展的黄金年代,目标人群的合理保额已经趋于饱和,人均保单数也高达1.5份(甚至更高)。而为了推高销售额,有的代理人向客户继续高压推销产业保险保单,这超出了家庭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造成保单失效率日渐攀升。而保单有限的转换灵活性使得许多这类过度销售的保单都因被保险人无力续费而宣告失效,且无法获得退保现金价值,最终造成了被保险人很大的经济损失。

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这一产品的形象与信誉,产业寿险产品陷入危机。20世纪30年代开始,纽约州率先颁布监管政策,禁止保险公司销售生死两全类的产业寿险保单。三大主要保险公司因此都停止了在纽约州销售按周缴费的产业寿险,改为销售按月缴费的小额普通寿险产品(最低保额调整为250美元)。

产业寿险的兴衰史对于小额保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积极方面,产业寿险作为当时的朝阳产业,其最初的成功得益于贴近客户的设计,从保障内容、核保理赔、保费收取等各个环节都进行广泛创新,在为低收入客户提供最大便利性的同时降低了相应的管理成本,并设计了良好的代理人激励制度,使得代理人切实了解客户的需求,提高客户黏性。通过创新的产品和渠道设计,保险公司把保费低、保额小的产品推广开来,成为低收入的产业工人能够负担,且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持续盈利的产品。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产业寿险与客户持续的、增长的、长期的保险需求脱节,产品的费率过高、可转换性差、保单失效率攀升、销售方式守旧、代理人良莠不齐,造成整体的产品形象破产,直至被监管部门限制销售,被迫转型。这说明保险产品是具有自己的生命周期的。为了保持生命力,产品需要随着客户的需求进行调整。针对低收入群体设计的产品虽然有其费率较高的合理原因,但费率过高、保单失效率过高并产生暴利会极大地影响产品的整体形象。而保险产品的信誉与形象是其生存的基石,一旦受损便很难恢复。最终,监管部门的干预对于产品存亡会产生致命的影响。

小额保险同样面向低收入群体,希望以可持续的商业运作方式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合理保障。作为如今的朝阳产业,小额保险具有良好的产品形象。维护这一形象需要精准其产品定位,持续贴近客户需求,持之以恒地进行客户教育,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

(二)小额金融与小额保险

20世纪末小额保险的兴起与小额金融的蓬勃发展息息相关。众所周知,小额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也是被传统银行业所忽视的中低收入阶层。自20世纪70年代起,小额金融通过创新的手段和制度设计,以较低的管理成本调动了贷款者自身参与风险控制的积极性,使得贷款的坏账比率大幅降低,小额金融机构(Microfinance Institute,MFI)不仅最大限度地帮助底层人民获得生产、脱贫必要的资金来源,而且也在商业上获得意料之外的成功,实现了可持续经营。小额金融机构的灵魂人物——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博士因其创办的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的成功获得了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以表彰其从社会底层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努力。

具体而言,小额金融和小额保险的渊源主要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二者的理念相通,同属金字塔底层(BOP)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它们都关注此前极少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的低收入群体,也同样具有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这双重属性。它们相信低收入群体可以通过获得正规金融服务而受益;同时,低收入群体也可以成为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客户群体。小额金融在商业和社会影响力方面的双赢为小额保险的兴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条件,使得人们对于小额保险亦能探索出一条成功之路增添了信心。

其次,小额保险在产品起源上与小额金融产品密不可分。最初兴起的小额保险产品主要是人身保险产品,尤其是与小额信贷绑定的小额信用寿险产品(micro credit life insurance)。一方面,是由于人身风险(死亡风险)是低收入群体最为关注的风险种类之一。另一方面,是因为小额信贷产品的蓬勃发展使得小额信贷组织关注贷款人在贷款未清偿这一时期内身故所造成的贷款逾期,甚至形成坏账的风险。为了系统性地转移这一类风险,一些小额信贷组织开始向客户推广相应的小额信用寿险产品。这一产品的期限和金额与贷款期限及贷款余额相匹配,一旦贷款人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不幸身故(或伤残失能),由小额保单向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全额赔偿,贷款人遗属无须因债务而使家庭经济状况雪上加霜,而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安全也获得了保障。为了简化投保流程并降低管理成本,小额保险的保费可以和贷款利息一并收取。而一些小额信贷机构为了规避小额保险可能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把购买小额信贷人身保险作为批准小额贷款的前提条件,这相当于强制或者半强制地推销保险产品。这样的做法在早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为人们不熟悉小额保险,强制投保使得小额人身险在初期得到较快的发展,成为客户最早接触到的一类产品。随着目标客户群体逐步熟悉小额保险产品,以及小额保险机构脱离小额金融开始独立发展,小额保险逐渐拓展到包括普通寿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财产保险在内的其他类型,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全面而多样化的保障。

最后,在运营机构主体方面,小额金融和小额保险组织存在一定的重叠。如上文所述,尤其在小额保险发展的初期,一些小额保险产品最初是由小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销售的。这一方面有利于小额保险利用小额金融机构现有的分销渠道和客户来源,以便摊薄分销成本;另一方面,小额保险也需要利用客户熟悉的小额金融机构作为背书,使得客户愿意信任和尝试购买第一份保险产品。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实现财务的独立性,并推广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许多小额保险组织如今从原有的小额金融机构中独立出来进行运作。但直至今日,小额保险和小额金融机构在组织、分销、资金、客户等诸多方面的合作依然较为常见。

由于服务人群和理念的一致性,小额保险可以从小额金融的成功发展模式中借鉴良多。其中,最重要的核心在于产品和模式的创新。小额金融也面临着降低成本、管理贷款风险的挑战,但通过对于目标客户群体的深入调研和深刻理解,孟加拉乡村银行开创了由女性组成贷款小组这一创新性的管理模式。五名女性贷款人自发组成贷款小组进行自我管理,轮流贷出资金,并互相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只有在上一名贷款人清偿贷款后,下一名贷款人才能够获得贷款。这大大降低了小额信贷机构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极大地降低了管理成本和贷款逾期的比率。[7]

与小额信贷组织相比,小额保险组织所面临的挑战更大。与信贷产品能够先获得贷款再归还这一顺序不同,小额保险要求低收入群体先缴纳确定数目的保费,以换取未来风险发生时获得赔付的权利。这对于大都没有接触过保险产品的低收入群体在认知上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当风险事件并未发生时,保费也无法退还,这使得客户容易产生误解,影响小额保险机构的信誉。在销售和推广上,小额保险产品的种类更多,保单设计更加复杂,使得销售成本更加高昂。销售小额保险需要持续的消费者教育,在这方面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这也是发展小额保险面临的挑战之一。

小额保险和小额金融一样,都是构成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二者之间也存在良性的互动。小额金融帮助低收入群体获得必要的创业资金,使其生财有道;而小额保险能够转移风险,免除后顾之忧,防止因灾、因病而返贫,使其避险有方。二者结合在一起能够形成有效的金融扶贫工具,激发低收入群体内在的潜力实现减贫、脱贫,摆脱输血式扶贫造成的依赖性和反复性。普惠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的触角伸向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区域。在监管框架和制度设计上把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小额产品业务,以及各类型的小额金融机构、小额保险组织都纳入整个金融体系进行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是普惠金融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