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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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竞争理论

反垄断法与经济学的关系密切,竞争理论是经济理论的非常重要的内容,竞争理论的演变几乎贯穿了整个经济学说史的全过程,任何国家的竞争政策都需要一套完整的竞争理论作为基础。西方经济学中的竞争理论本身经历了一个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不同的竞争理论流派都有各自的理论模型和政策主张,它们从静态到动态,从理想到现实,从规范到实证,对竞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为经济学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也对各国(地区)不同时期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没有专门论及竞争理论,但在分析资本运行中指出过竞争的激励机制。他说:“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使投入工业企业的资本有不断增长的必要,而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支配着每一个资本家。”[18]这主要表现在“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规律,既会使采用新方式的资本家感受到,他必须以低于商品的社会价值出售自己的商品,又会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迫使他们的竞争者也采用新的生产方式”。[19]“在一种商品上只应耗费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表现为竞争的外部强制,因为肤浅地说,每一个生产者都必须按商品的市场价格出售商品。”[20]

一、古典竞争理论与新古典竞争理论

竞争理论是从古典学派开始的,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是古典学派的代表。新古典的完全竞争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德国新自由主义竞争理论则是古典竞争理论的发展。

在资本主义竞争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新古典学派的完全竞争理论,其代表人物是17至18世纪的法国古典经济学家布俄吉尔内尔和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他们的观点是自由和完全的市场经济竞争理论,但完全的自由竞争通常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自由的市场,即市场上不存在任何外在力量的控制;(2)众多的市场主体,即每一个生产主体或购买主体都无法通过个人的买卖行为影响市场的价格;(3)完全性的信息,即每个买主和每个卖主都对目前的市场状况完全了解,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4)同质的产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即生产要素在各产业部门之间有完全的流动性,不存在进入障碍;(5)均质的劳动,即各种生产要素之间具有完全替代性;(6)所有企业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完全竞争理论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于是出现了不完全竞争理论,其代表人物是张伯伦和罗宾逊。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由于存在消费者偏好和产品之间的差异,所以市场是不完善的,每种具有特殊差异的产品的生产者都是这种产品的垄断者。同时,这种产品在市场上又可在一定程度上被同类产品所替代,所以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竞争的压力。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都是极端的状态,现实市场中的竞争状态绝大多数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这种“垄断者”之间的竞争,即垄断竞争,或者称为不完全竞争。[21]

二、现代竞争理论的产生

1939年,克拉克提出的可行性竞争理论标志着古典、新古典传统竞争理论的结束,现代竞争理论开始产生。[22]当研究者认为竞争不再是一种静止的最终状态,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的时候,竞争理论开始从一般市场理论和价格理论中独立出来,现代竞争理论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

在现代竞争理论的产生过程中,熊彼特的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年)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创新理论,并且提出了动态竞争的初步观点;并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1942年)中进一步阐明了他的动态竞争理论。如果说以往的竞争理论研究的重点是竞争过程如何在既定条件下适应现存结构,那么熊彼特关注的重点则是竞争过程如何破坏旧的结构、创造新的结构。

在熊彼特理论的影响下,曾提出过可行性竞争理论的克拉克在20世纪50—60年代创设了现代竞争理论的第一个完整理论体系——有效竞争(worka-ble competition)理论,克拉克用有效竞争代替了可行性竞争,标志着传统静态竞争理论的结束和现代动态竞争理论的产生。按照克拉克的观点,所谓有效竞争就是由“突进行动”和“追踪反应”这两个阶段构成的一个无止境的动态过程的竞争;先锋企业获得的优先利润,不仅是保证竞争动态过程的前提,而且也是动态竞争过程的结果;市场不完善因素既是创新竞争行为和模仿反应行为的前提,也是其活动的结果;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市场不完善因素包括:产品的差异性、市场不透明性、缺乏可预见性以及适应速度的“时间长度”,这些市场不完善因素或垄断因素,不仅不会影响竞争的强度和广度,反而使竞争更为有效,因为这些因素可以促使企业不断创新,实现经济技术进步。[23]克拉克认为,因为经济进步会和垄断因素相联系,因此就必须决定在竞争自由和经济进步的冲突中,哪一个目标占优先地位。实际上,尽管有效竞争理论是以“市场结构—厂商行为—绩效”为基本构架,提出其于各阶段应具备的竞争准则(norm),但这些竞争准则本身却没有太多的规范性的判断。

由于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没有对市场不完善因素与有效竞争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具体说明哪些不完善因素在什么程度上是合乎有效竞争的要求的,因此当产业组织理论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时候,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实际上,产业组织理论为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三、反垄断法制定与实施中最重要的竞争理论

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对反垄断法的构建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和后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

(一)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

20世纪50年代由于产业组织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都曾在哈佛大学学习或任教,因此后来该理论被称为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曾对战后美国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反垄断法的实施起过重要的作用。

哈佛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可以用SCP范式(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来概括。按照这个范式,市场结构决定了市场行为,而在一个给定的市场结构中市场行为又决定了市场绩效。在这个范式中,市场结构处于因果关系链的源头,它被视为外生的因素,而这一因素在市场的有效运行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重点是关于市场势力和市场竞争的关系,特别是关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结果三个方面的关系,并由此提出了评价市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等三个标准,在这三个标准中,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市场结构。[24]

市场结构的标准是从相关市场的长期性组织结构出发,要求市场上必须保持足够的竞争者以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根据这种理论,只要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者或者出现了一种垄断的趋势时,政府就需要采取措施干预市场,降低市场的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

市场行为是企业为获得市场利益而采取的垄断或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市场行为的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通常市场行为可分为三类,即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市场行为标准是为企业提供关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如果企业的市场行为损害了其他企业在市场上的自由竞争的权利,或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政府就会进行干预。按照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尽管市场行为并不直接与企业的市场份额或者市场集中度相联系,但是由于大企业拥有市场势力,极可能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从而损害竞争,因此国家对大企业的行为会更多地进行管制。

市场结果,亦称市场绩效,是以市场结构为基础,由企业市场行为形成的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状态,它通常通过利润率的大小和分布、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管理价格和价格弹性、企业内部效率等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如果厂商有不断改进产品及生产过程的压力;在成本下降的同时价格随之下降;生产在规模适当、成本低廉的企业集中;生产力向生产量有效地调整;避免了销售活动中的资源浪费,那么就可以认为市场效果好。反之,应认为市场效果不良。如果市场绩效不好,政府就应该对市场进行干预。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竞争是作为实现经济政策目标的手段,而不是作为目标本身。为了保持有效竞争,获得令人满意的市场结果,必须运用竞争政策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进行干预、调节。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尽管产业组织理论存在的一些不足受到了芝加哥学派的批评并逐渐为后者所代替,但其强调的经验研究方法和主张通过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的干预来保证有效竞争的观点仍具有现实意义。现今美国的反垄断执法中,也仍然会体现一定程度的结构主义思想,如在并购分析和图谋垄断案件中,通过市场份额来判断市场力量的大小等。[25]

背景资料

贝恩在其1959年出版的代表作《产业组织》一书中,第一次完整而系统地论述了产业组织理论的体系,明确地阐述了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目的和方法,提出了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三个基本范畴: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20世纪60—70年代,谢勒又在贝恩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市场行为与市场绩效的关系,建立了“结构—行为—绩效”三段论范式(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Paradigm,简称SCP范式),这一范式的形成标志着产业组织理论已初步形成。

(二)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26]

芝加哥学派是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个由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组成的学派,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博克和波斯纳,该学派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竞争政策有重要的影响。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基础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芝加哥学派质疑SCP范式所依赖的经验研究的可靠性,并且认为SCP范式仅仅是一种描述性的框架,缺乏坚实可信的经济理论基础,从而彻底颠覆了哈佛学派的SCP范式。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与有效竞争理论、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不同,该学派不承认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特别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模上的干预。

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条件下的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国家主要的任务是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条件。竞争唯一的目标是运用价格理论促进经济效率以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而实施竞争政策和判断竞争行为的衡量标准主要是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芝加哥学派主张国家应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制定一套简单明确、切实可行的竞争政策。[27]对于市场结构,除了集中程度过高的个别情况,国家一般不应采取干预措施,而要留给市场机制解决;竞争政策的重点是对企业市场行为的干预和控制,其中主要是禁止企业间的横向价格协调行为和划分市场行为,因为这些市场行为导致了产出限制却没有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强调,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而不是单纯地保护竞争者。一方面,如果市场上竞争者过多,不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提高,就应允许竞争者之间的兼并。在这个意义上,某行业中企业数量减少,大企业占主导地位是件好事。另一方面,反对不问性质,简单地一概禁止兼并,主张只禁止以固定价格为最终目的的垄断性兼并,因为只有这种兼并会限制市场竞争,可能导致长期生产中的经济效益下降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失。对实施反垄断法的适用标准的分析重点,应从市场份额转向经济效益。[28]

芝加哥学派对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影响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它改变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目标,是系统的和革命性的。芝加哥学派的贡献被概括为反垄断法的“一个目标和一个方法”,即反垄断法的目标是经济效率,反垄断法的分析方法是经济学方法。[29]但是,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也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其主要缺陷在于过分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弱化了国家实施的竞争政策的作用,把竞争目标仅仅归结为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忽视了市场竞争机制作为监督控制机制的作用,排除了通过竞争政策使竞争保证公平的分配,控制市场权力的形成的作用。

延伸阐述[30]

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的争论主要是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市场份额在认定垄断上的作用,二是垄断力量是否可以继续保持。很显然,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份额在认定垄断上的作用并没有哈佛学派所认为的那么大,只能是若干因素中的一个。由于市场份额与其他认定因素,如竞争者的供给弹性相比,市场份额是最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反垄断的实施中,当涉及垄断或者垄断力量的认定问题时,市场份额的分析仍是最重要的一步。但是,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也提醒了反垄断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机构,不要对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度的作用估计过高。

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在多年的论争中都在不断修正和完善各自的观点,也在一些问题上取得了共识,但在对反垄断法的认识上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哈佛学派倾向于支持政府的非集中化措施,芝加哥学派则反对。哈佛学派的观点影响了美国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的反垄断实践,这一时期被称为结构主义的分析时期。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这一时期的反垄断侧重于对达到或维持垄断之行为的效果进行分析,被称为行为主义分析时期。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反垄断案件时,步子迈得比芝加哥学派慢得多,两者的步伐并不是完全一致的。

(三)后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31]

后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也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曾先后占据了美国反托拉斯分析的主导地位,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随之经历了严厉与自由放任两个不同的阶段。随着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的引入,“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后芝加哥学派蓬勃兴起,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美国反托拉斯分析中出现了后芝加哥学派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交错并存、相互竞争的局面。

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争论的核心在于是否承认垄断也存在效率效应,后芝加哥学派则针对垄断的可维持性问题和垄断行为的可信性问题,提出了策略主义。后芝加哥学派不仅推翻了哈佛学派SCP范式的单向因果关系,芝加哥学派的静态分析也受到了挑战。后芝加哥学派认为,企业不是被动地对给定的外部条件作出反应,而是试图以策略行为去改变市场环境(如进入壁垒、市场中实际和潜在竞争对手的数量,行业的生产技术和竞争对手进入该行业的成本和速度,市场需求的偏好等)来影响竞争对手的预期,从而排挤竞争对手或阻止新对手进入市场。市场结构和绩效是企业博弈的结果并取决于企业间博弈的类型。这样,哈佛学派的SCP范式被打破了。后芝加哥学派还认为,需要某种新的效率推理形式以及更为严谨的关于策略行为的经济学,为诸如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评价提供一个更为可靠的经济学基础。后芝加哥学派运用非合作博弈模型实现了对限制进入价格、默契合谋等策略行为的动态分析,从而使一些在芝加哥学派看来非理性的或者有利于提高效率的价格或非价格行为,在引入博弈论和不完全信息后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如掠夺性定价行为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等。

后芝加哥学派认为,现实市场中相关企业的数量是有限的,企业之间存在策略性相互作用,企业是博弈参与人而不是单纯的价格接受者。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不能完全抛弃市场结构的判断标准,因为许多限制竞争的企业策略性行为发生的重要条件是企业拥有市场势力,在企业不具有市场势力的情况下,企业的策略性行为更可能是基于效率原因,而且采用市场结构作为执法的重要步骤可以大大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有效性。后芝加哥学派认为现实市场中的企业策略性行为可能导致垄断,并且市场机制本身无法消除这种垄断,因此政府用反垄断法来调整企业策略性行为是有必要的。[32]

虽然后芝加哥学派尚未形成一个很完整的体系,但是新模型的出现使得现在的产业组织理论更加具体化、复杂化和贴近于市场现实。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环境的变化为后芝加哥学派在反垄断实践中的运用创造了条件。1992年的柯达案中,最高法院驳斥了下级法院判案时所采用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首次大篇幅地引用了后芝加哥学派的分析,并且认为用简单的经济学理论来代替对“市场现实”的分析是危险的。从此,后芝加哥学派的分析和概念在反垄断的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延伸阐述

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的比较[33]

四、其他的竞争理论

现代竞争理论有众多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流派,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竞争理论观点。

(一)最佳竞争强度理论

最佳竞争强度理论是由德国经济学家康岑巴赫20世纪60年代在有效竞争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竞争理论,对德国的战后竞争政策有重要的影响。

康岑巴赫认为,竞争功能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竞争的形式,特别是竞争的强度,竞争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寻找一种能够使竞争功能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实现最佳组合的竞争形式,这种最佳的竞争形式也就当然地成为一个合理的竞争政策的理想模式。[34]最佳竞争强度理论的核心是试图说明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可以使竞争强度达到最佳,因而竞争最为有效。[35]为此,康岑巴赫集中分析了市场竞争者的数量、市场不完善性与竞争强度的相互关系,确立了实现有效竞争的具体标准。最佳竞争强度理论提出的竞争政策措施首先集中运用在市场结构方面,创造和保持具有最佳强度的市场结构,为获得有益的市场结果创造前提条件。具体措施主要有:(1)在竞争充分的市场,通过促进企业协作和企业兼并来使市场向规模化方向发展;(2)在已存在宽松寡头的市场,实行兼并控制措施,力图防止垄断的形成;(3)在紧密寡头市场,通过拆散大企业的措施,增加竞争者数量,对那些不能实行拆散措施的大企业要实行有效的监控,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而影响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保持宽松寡头市场结构、带有适度产品差异和市场透明度则被视为达到了最佳竞争强度的有效竞争标准。

最佳竞争强度理论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对市场进出的自由、限制竞争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和市场行为因素的影响作出相关的分析。

(二)竞争自由理论[36]

德国经济学家霍普曼在古典自由竞争理论和哈耶克新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竞争自由理论。霍普曼将系统理论运用于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分析,认为竞争是一种市场过程的形式,是一种自然形成的秩序,竞争的前提是形成自由的竞争和保持自由的竞争,竞争自由是最高目标,竞争自由的对立面是市场权力形成的竞争限制。竞争自由与经济效益是同一竞争过程的两个方面,不存在冲突的情形。

竞争自由理论认为竞争政策的任务主要是创造和保持使市场竞争双方都具有竞争自由的市场过程,围绕竞争的市场行为标准,预先确定一般的禁止规则,从而保证竞争自由的市场过程,只要保持竞争自由就可以获得有益的市场结果。霍普曼主张,对人为的竞争限制实施反垄断竞争政策措施,预先确定规则,阻止企业的人为竞争限制的形成;对国家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通过除外制度的建立,将其归入“政策上竞争例外范围”;对自然的竞争限制,也可以通过除外制度的设计将其纳入“自然的竞争例外范围”,并通过预先确定的规则加以监督、控制。[37]

(三)“可竞争市场”(contestable market)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等人首先提出的。所谓的“可竞争市场”是指“一个具有进入绝对自由并且存在绝对小的进入成本的市场”,一个完全的“可竞争市场”的重要标志是“对快速挤入缺乏抵抗力”。在这个市场中,已经进入的企业和打算进入的企业都在同等的条件下竞争,并且打算进入的企业不会因受到已经进入的企业的阻碍而难以进入该市场。存在潜在竞争是构成“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按照“可竞争市场”理论,国家竞争政策的主要任务是尽最大可能地消除市场限制,保持企业进出市场的绝对自由,并且不必为进出市场支付额外的成本,从而尽可能地促进潜在的竞争。鲍莫尔等人认为,在可竞争市场中,垄断厂家不以超额垄断利润为定价水准,因为垄断高价会引起潜在进入者利用范围经济和成本弱增性以低价进入市场,而是按照垄断厂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结合时的最低成本来确定价格,即可能维持性定价,所以能够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可竞争市场中市场机制的特点是对市场的竞争,而不是在市场内展开竞争,多元产品的厂家在不同市场交叉经营,并不排除竞争,相反,有利于保证一定的创新利润而实现技术进步。基于此,鲍莫尔将这种市场机制称为“有效的看不见的手”。[38]

“可竞争理论”主张进一步实行经济自由化,把“可竞争市场”视为理想状态标准,从而与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是相近的。该理论的意义在于将反垄断法的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注意力从传统的单纯以禁止和限制一定的市场结构的改变和禁止一定的市场行为的思路引向重在构筑、建立或者维持、巩固一定分市场结构的新思路上来,尽管其在现实中很难被实行。但是,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分析在实践中还是具有相当的影响,特别是对近二十年来英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制政策思路的转换及措施调整产生了重要影响。

背景案例

鲍莫尔在其著作中为诠释其“可竞争市场”理论举了一个例子。在两个小城镇之间存在着一个小型航空客运市场。两个小城镇居民每天来回旅行的人数刚好坐满一架小型飞机,飞一个来回。在这种情况下,飞机的票价一般来说比由两架飞机来运营要便宜些,因为一架飞机的成本要比两架飞机的成本低。所以,经营这一条航线的航空公司也就成了“自然垄断”的企业。但是,这家航空公司并不能像人们所认为的垄断企业那样可以任意提高价格,牟求超额利润。如果它要这么做的话,其他航空公司可能随时抽出一架飞机或任何人都可以租一架飞机进入这个市场,以低于这家航空公司的垄断价格运营,获得利润。由于面临竞争的压力,这家原先的航空公司不可能维持机票的垄断价格很久。如果这家航空公司又降低了票价,那么其他公司或其他任何人可以随时退出这个市场,改去其他线路运营或将飞机退租。所以,在这个市场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虽然不在这个市场中直接与这家航空公司竞争,但其随时可能进入这个市场参与竞争的压力,约束和限制着这家航空公司的“垄断地位”,使它不可能恣意地滥用自己的自然垄断地位。[39]

(四)交易费用理论[40]

交易费用理论是以科斯、诺斯、威廉姆森为代表而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竞争理论,从节省交易费用的观点来考察经济制度,重视企业组织在市场中的作用。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在(垂直交易关系等)一些情况下,替代市场的并不是政府管制,而是特定的企业“组织单位”和企业间的“垂直”分工关系。该理论不像芝加哥学派那样信任“市场的调整能力”,认为垄断企业并不是效率的代表,自由放任的政策路线是行不通的,政府对垄断企业的介入是有必要的。

(五)公司组织理论

公司组织理论包括公司经理理论和公司行为理论,该理论试图以现代大公司企业为分析对象,从企业内部结构上阐明有关市场竞争行为的特征及制约因素。现代大公司企业并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组织单位,它们所追求的也不仅仅是利润最大化目标,现代公司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决策都是多元化的,因此其市场竞争行为是公司内部各方面利益代表施加影响的结果。这样的公司企业的市场行为缺乏挑战性和竞争性,为了维持企业生存,满足各方的利益需要,总是试图限制有效竞争,保持市场权力。因此,竞争政策必须进一步对企业兼并进行严格的控制,通过法律有效地阻止企业集中,促进竞争。

[推荐书目]

1.陈秀山著:《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吴汉洪著:《西方寡头市场理论与中国市场竞争立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美〕W.吉帕维斯库斯、约翰·M.弗农、小约瑟夫·E.哈林顿著:《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4.〔美〕迈克尔·D.温斯顿著:《反垄断经济学前沿》,张嫚、吴绪亮、章爱民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威廉姆·科瓦契奇、斯蒂芬·卡尔金斯著:《反垄断法与经济学(第5版)》,任勇、邓志松、尹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6.〔美〕罗伯特·皮托夫斯基等著:《超越芝加哥学派——保守经济分析对美国反托拉斯的影响》,林平、臧旭恒等译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

7.〔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著:《反垄断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张群群、黄涛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