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家(第十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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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关于依法治国与经济法的若干问题[1]

◇杨紫烜[2]

一、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规定和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条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依法治国的概念

依法即依靠法。治国即治理或管理国家。

依法治国,是指依靠法治理或管理国家。

三、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什么是法

如果不能正确认识什么是法,就不可能正确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些学者把非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则视为法,把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也视为法。这是对法的不正确理解。

依法治国的法即广义上讲的法律。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法律”,是从广义上讲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狭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四、要正确认识什么是法,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问题的重要性

法的概念问题是法学理论中的首要问题。只有深入研究并正确了解法的概念,才有助于正确了解法的特征和法的其他理论问题以及法的实际问题。这是发展法学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明确法的概念和特征是正确认识作为法的组成部分的经济法等各种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征的前提。

(二)法的概念

关于法的概念,笔者在《国家协调论》一书中指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著名法理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孙国华教授在《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

著名法理学家吉林大学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二版)中指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有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列宁指出:“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以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名义颁布的法案”。“新政权颁布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的法律。”“必须恪守苏维埃政权的法令”。[3]苏维埃政权“颁布过的法令,确定了的法规。”[4]毛主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5]这表明,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

笔者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法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制定的法即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国家认可的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判例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判例。不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无权制定或认可法。

著名法理学家北京大学沈宗灵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理、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其他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张文显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第二版)中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2.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一书中,对资产阶级观念进行批判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6]列宁指出:“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7]“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新政权颁布了符合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和希望的法律。”[8]毛主席指出: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将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9]这表明,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

笔者认为,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就是法的阶级本质,也是经济法和其他法的阶级本质。认为法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否认法的阶级本质,这是一种超阶级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沈宗灵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绝不是‘超阶级’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代表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列宁指出:对于“违反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必须“给予他们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10]毛主席指出:“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严重违法乱纪等严重罪犯以及公众认为坏人的人,必须惩办。”[11]这表明,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笔者认为,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法是为了法的实施。实行依法治国,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非国家机关制定的其他社会规范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例如,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由各该组织的内部纪律保证实施的。

沈宗灵教授在他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指出:“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也即对违法行为实行不同形式的追究以致制裁。”

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第二版)中指出:“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4.法是由特殊的社会规范组成的

(1)社会规范的概念

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2)法律规范的特征

组成法的社会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法律规范。其特征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有三个部分组成:假定是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中指出人们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中指出,对于合法行为的有效性的承认、保护,以致对于行为人的奖励和对于违法行为的有效性的否认,以致对于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部分。

五、实行依法治国应该正确认识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于是也可以认为,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经济法是我国的一个“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学名著,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孙国华、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汇编》(第二辑),张福森主编的《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一致认为经济法是我国的一个法律部门。

笔者认为,凡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既不交叉,也不重叠。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一个法律部门的重要性如何,决定于该法作用的大小。

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包括:保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三)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指经济法体系究竟是由哪些层次、哪些门类的经济法部门组成(或构成)的。形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依据,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结构。

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

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监管法是属于经济法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市场监管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市场监管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对于市场监管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然后,可以继续划分。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调控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是属于经济法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本身又有自己的体系。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宏观调控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对于宏观调控法,按照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然后,可以继续划分。

(四)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

如前所述,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具有重大作用。实行依法治国应该充分发挥经济法的重大作用;否则,就不可能很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六、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制定《经济法纲要》

(一)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经济法纲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立法法》第1条中规定:“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表明,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符合中国国情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体系。规范性文件体系包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宪法》以及《宪法》统率下的基本规范性文件、主要规范性文件、辅助规范性文件等。

《经济法纲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纲要》的简称,《经济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简称。它们属于《宪法》统率下的基本规范性文件。

当前,应抓紧制定《经济法纲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制定《经济法典》。这都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中国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制定《经济法纲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

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八五期间,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

上述重要文件提出的经济法规体系,即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完善中国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

《经济法纲要》将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的基本经济法规范性文件,相对于其他层次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来说,其调整对象范围广,稳定性强,法律效力高,是处于统率地位的基本法律。

在多层次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如果没有《经济法纲要》,就缺少了最主要的、关键的一个层次,表明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尚未建立,更不完备,所以,制定《经济法纲要》是完善中国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的需要。

(三)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制定《经济法纲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制定调整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基本法律《经济法纲要》。这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整体功能:完善市场监管,实现市场功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能够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