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依《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此定义揭示了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下列特征:
(1)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股利分配、表决权行使,均以股份为标准。所以,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来源,也主要是基于这一特征。《公司法》第12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发起人的人数有上下的限定。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各国或者地区的公司立法规定不一。从世界范围看,不少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对发起人的数量都规定了最低额。例如,法国、韩国、英国、比利时等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规定发起人应为7人以上,德国规定发起人应为5人以上,挪威、瑞典规定发起人应为3人以上,意大利、瑞士、奥地利规定发起人可为1人以上。[271]可见,规定发起人的数量,尤其是规定人数最低限额是世界多数国家公司立法的通例。
《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的人数,但并未限制发起人必须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所以,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有资格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当然,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发起人。同时,虽然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便于有一定数量的人能够具体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手续,也便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因此,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272]
(3)股东就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负有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负有限责任,这是相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是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一般不划分股份,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负责。值得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非公司人格被股东滥用,否则,即使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
(4)公司的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公司的资本,发行一般在交易所以公开出售股票的方式进行。任何人只要愿意支付股金,购买股票,就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凭借股票到公司去领取股息及红利。股票也可以自由地在交易所进行出售或自由赠与他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与弊
股份有限公司是市场经济的典型组织形式。它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这不仅是由于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而且由于它的股份金额一般较少,可以更为广泛地吸收社会的闲散资金。
由于股份金额较少,大量的股东个人所拥有股份只占公司资本很少一部分,而股东又只以其拥有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虽然公司本身可能规模很大,但对各个投资者来说却只承担很小的风险。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公示主义的管理方法,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东,不受身份和个人的其他条件限制。它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若有急需,或看到公司经营不善,可以随时将股份转让出去,收回出资。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生产和经营的管理活动是由以董事和经理为中心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人数众多的股东只是作为单纯的资本所有者领取股息和红利。这种管理的专业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足之处表现在:(1)设立程序复杂,公司机构庞大。(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作、控制和垄断的形成。由于公司股份数量很大,股东人数很多,只要掌握一定比例的股份,就能操纵控制整个公司的业务,因此它容易被少数大股东所利用,损害多数小股东的利益。(3)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没有责任感。遇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就抛售股票,转移风险。(4)股票的自由流通,使股票交易所成为金融投机的场所。
鉴于以上优点和弊端,各国公司法一直在进行经常的修改,通过严格的法律监督来使之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