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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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救济概述

一、商事救济的概念

利益取向的矛盾性使冲突在所难免。当争议发生时,就有了借助自身或社会力量来促使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并协调发展的需求。所谓救济就是为满足这种需求而使用的方法。[171]因其所借之力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商事救济即是在商事法律关系遭受破坏,其商事权利义务无法得到正常实现和履行时,所采取的恢复以及平衡商事法律关系,实现商事主体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方法。

商事救济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包括商事主体的自力救济和借助他力的救济。广义的商事救济还应包括破产制度,但一般所说的商事救济主要指狭义的商事救济,即主要由商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构成的法定救济。其中的商事诉讼为公力救济的典型方式,[172]而商事仲裁属于既非自力也非公力救济的法定私权救济方式,在现代商事救济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173]而自力救济是缺乏法律控制的状态,尤其在格外关注商事主体的约束性、市场的秩序性和商事行为的规范性的商事法律中,自力救济无法实现甚至有悖于商事法律的价值目标,故商事救济不包括自力救济。[174]

二、商事救济的意义

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主要内涵,营利性则是所有商事活动的本质特征。因此,商事利益冲突就会频繁发生,商事法律关系随时会遭到破坏。若不及时修复和救济,不仅会损害商事主体的利益关系,而且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所以,商事救济活动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是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能够有效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此强化商事主体的安全心理,保护和调动商事主体持续开展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二是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商事救济通过平息商事主体的利益纷争,矫正遭到破坏的商事法律关系,制裁损害社会信用和交易秩序的行为,从而达到规范商事行为,稳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三是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商事救济通过保护主体权益,以此激发主体的积极性,努力规范主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促使交易安全、快捷、有效地开展的方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三、商事救济制度的特征

从广义而言,商事救济是民事救济的特殊表现形式。但与关注主体资格平等、意思表示真实等的一般民事救济相比,商事救济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75]

(一)严格性

因商事法律关系大多涉及公众利益,商法必须维护和确保交易安全。所以,当商事关系遭到破坏而追究法律责任时,商法通常采用严格责任,体现了商事救济的严格性。[176]

(二)财产性

因商事关系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所以,相对于刑事法律关系的破坏,大多表现为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民事救济通常也会借助一些诸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方式进行救济而言,商事救济充分体现了财产性特征。

(三)全面性

以商品交易关系为核心的商事活动,除了商事主体的权益外,必然要涉及到众多主体的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与民事救济的重点是民事权利相比,商事救济除了关注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外,还须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恢复和维护交易秩序。充分体现了商事救济的全面性特征。[177]

(四)限定性

商事活动具有不断满足社会需求的功能,为此商法创设了公司维持、有限责任、海事责任赔偿限制等多项有利于商事主体存续的制度,商事救济也必然要受这些重要制度的制约,会受到相应的限定,具有限定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