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劳动者及其权益界说
一、劳动者界说
在日常用语中,劳动者是一个广义的术语,任何一个人只要从事脑力和体力劳动,将个人劳动加诸劳动对象,创造社会成果,包括脑力成果和体力成果,那么,这个人就是劳动者。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每一个人从一开始就属于广义的劳动者。随着历史的演进,人们将人在不同领域的活动进行分类,并分别赋予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在特定领域的主体资格并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使命。
第一,劳动者必须是一个自然人。自然人是有肉体、有生命、有思想、有独立意志的个体。从自然属性上说,每一个人是无差别的、具有类平等的个体。
第二,劳动者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既是国民,又必须是一个公民。国民是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人,公民是能够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人。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和决策,是一个人保证其承担公民义务和享有公民权利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其作为人的权益、作为民事主体的权益、作为求职者的权益、作为雇员的权益实现的基础。
第三,劳动者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必须是民事主体。人的活动领域大体上可以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主要体现为民事活动,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活动,还有签订合同、买卖货物等,这两者属于财产范围,其他还有很重要的人身领域,如身份关系和亲子关系等,体现为婚姻家庭关系。也可以自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例如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劳动者又有求职者的内涵。当一个人具有劳动能力,需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力维持生存时,如果愿意成为某个组织的成员,就要进入劳动力市场,向有需求的用人单位递交求职书,表达自己寻找工作的意愿,通过笔试、面试程序,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前提下,成为其组织体的一个成员而从事劳动。
第五,劳动者最狭义的含义是雇员或者职员。一个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被雇佣的条件和资格,可以被合法的用人单位所录用,成为该用人单位组织体内的一个成员。该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定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管理和指挥该劳动者进行劳动,其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而用人单位应保障其劳动安全,并及时发放工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在其发生劳动风险(工伤、失业、生育、衰老、死亡)时,其本人或者其家属能够获得基本生活来源。
因此,凡是谈论劳动者首先应是一个生命、自由和尊严受到保障的自然人,其次是一个国家的公民,能够参与公共事务,第三层次上是一个可以自主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劳动力市场的参与者。一旦进入用人单位内部,虽然在组织上有隶属关系,但是其人格尊严仍应受到尊重,用人单位仅在与工作有关的领域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