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利及其保护(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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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权概述

(一)养老保险权的概念

养老保险权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社会保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的社会保险权之一。

(二)养老保险权的特征

养老保险权作为社会保险权的主要内容,具有社会保险权的一般特征如强制性、社会性和保险性,但相对于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相比,由于养老保险肩负着保障老年人正常生活的重任,分担着几乎每个家庭的养老压力,因此特征更为显著:

第一,养老保险权利行使的普遍性。与其他社会保险所涉及的风险相比,年老的风险具有明显的普遍性,大多数人都会经历年老的过程,而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年老时没有养老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绝大部分劳动者都有权在退休后行使养老保险权,真正享受权利带来的利益的人口基数远远超过其他社会保险权利。

第二,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权利的确定性。在排除劳动者因为意外事故、突发疾病、自杀等不能享受正常的养老保险权利的情形下,劳动者一般必然会经历年老的过程,这是自然规律的必然结果,因此具有风险的确定性。其他社会保险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发生基础之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第三,养老保险权利享有的持续性。养老保险待遇即我们常说的退休金是退休职工按月领取,只要劳动者的生命没有终结,劳动者在退休后都有权利按月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费用以维持生活需要。而劳动者在行使其他社会保险权利时不具有持续性,通常在经历过疾病、工伤、生育后享受一次性支付的待遇。

第四,养老保险待遇受到年龄限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工作年限,符合相关的退休政策,才有资格领取养老保险金。

(三)设置养老保险权的意义

法律为劳动者强制设置养老保险权主要是针对劳动者的老年风险承担问题所采取的措施。老年风险在养老保险的语境下主要指退休后经济上的不确定性。老年人经济保障不足,是现代社会中比较典型的社会问题。老年风险主要包括由于退休、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造成的收入下降甚至丧失收入来源的收入风险;进入老年期后,医疗、生活护理等方面的开支明显上升,老年人面临的支付能力不足的支付风险;在工作时未能充分估计老年后经济保障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难,积累不足的个人短视风险;人口寿命延长的风险——从社会的角度看,人口寿命延长的趋势,使得人口老龄化加剧,整个社会和家庭的退休养老负担加重。

因此,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的实现无论是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劳动者个人都产生巨大积极影响。每个劳动者在排除疾病、自杀等特殊情形下都会涉及养老问题,每个家庭也都会面临养老困境。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减轻劳动者退休后的家庭生计负担,使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有尊严的生活。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中设置养老保险的内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第一,养老保险有利于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同时分担家庭养老的负担。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社会生活成本也迅速攀升,劳动者在退休后失去主要收入来源,身体机能逐渐衰老退化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保证自身在年老时的生存情况,因此,养老保险金在跟随市场经济状况不断调整的情况下能够基本满足劳动者退休后的个人养老问题。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具有互相扶持、抚养、扶助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严重程度加深,家庭成员赡养老人的压力也逐渐增大,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能够很大程度上缓解家庭成员的赡养压力,客观上分担了家庭养老负担。

第二,养老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养老问题涉及人群广泛,深刻影响着个人和家庭生活,因此养老问题是社会发展中极其敏感的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使得大部分群众得到满意的退休养老解决方案,社会上各种矛盾纠纷便随之产生并爆发,社会稳定就会遭受挑战,因此,养老保险权的设置从物质上满足劳动者的部分生活需求,有助于缓解群众的生存压力和负面情绪,进而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养老保险有助于促进用人单位和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养老保险水平的高低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息息相关,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水平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外部受制于社会整体经济环境的发展水平和活跃程度,内部取决于所属行业以及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劳动者为了在退休时能够享受更高水平的退休金,在职期间必须通过努力工作获得更高水平的工资待遇,这无形中增强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单位的发展,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