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就业权概述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一个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婚姻、财产、宗教信仰、家庭背景等方面的不同,均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样的工作条件和同等的工作待遇,除因工作的特殊需要外,不得有其他限制,对具有相同条件的公民,不得区别对待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的内容丰富,劳动者作为平等就业权的主体,在法律上享有一系列平等就业的权利,具体包括:就业准入和就业退出的权利平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平等;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平等;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规则平等。
第一,就业准入和就业退出的权利平等。所谓就业准入和就业退出的权利平等,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和平等地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平等的就业准入目的是创造“起点平等”的就业环境,平等的就业退出则在结果上保护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劳动者而言,平等的就业准入和就业退出的权利涵盖了就业年龄、职业资格、就业身份等,但其核心准入标准还在于就业身份平等。
第二,就业机会平等。主要包括:(1)职位向所有人平等地开放即公开招聘。(2)就业信息平等地向所有人公开。就业信息平等公开也即信息要对称,换句话讲,就是指劳动者与招聘岗位之间要达到信息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机会的实际享有。(3)就业领域向所有人平等地开放。指不同的就业领域应当向所有劳动者平等地开放,每一个劳动者都有进入该就业领域的平等机会。在我国,就业领域不平等的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工的就业领域严重不平等。(4)所有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在生活中的实现,主要集中于用人单位履行其招录员工的非歧视义务。下面结合案例说明平等就业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