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转型背景下的中国民间公共组织发展:公共物品的第三种供给主体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公共物品问题的学术渊源

“公共物品供给”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命题,对这个命题的任何理论分析都必须面对一个前置问题:什么是“公共物品”?事实上,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答案构成了各种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基点,呈现出公共物品理论的演变进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①公共物品理论的古典经济学渊源;②奥意学者和瑞典学派的财政观点;③现代公共物品理论。

一、公共物品理论的古典经济学渊源

在经济学理论的历史演变进程中,“公共物品”始终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虽然“公共物品”概念提出的时间较晚,但经济理论中的“公共利益”思想却具有悠久历史,甚至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古典经济学理论时期。

1.大卫·休谟:公共物品理论的思想萌芽

在传统经济学的视野中,“私人利益”是理论关注的重点,理论分析中的“物品”被锁定在“私人物品”范畴。然而,一些具有历史眼光和现实敏感性的学者注意到,如果全体社会公众都只关注私人利益,那就必然导致大量破坏社会公道的事情,从而引起社会混乱。为了维护社会公道和所有社会公众的私人利益,就需要两个重要条件:①稳定的制度环境;②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物质条件。

作为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先驱,大卫·休谟在1739年出版的《人性论》中提到:某些任务的完成对单个人来讲并无好处,但对整个社会却是有好处的,因而只能通过集体行动来执行。他认为,人们具有追逐私利的天然动机,更加关注自己利益和“小家庭”利益,而忽视“大家庭”利益。[1]然而,从社会发展的整体角度来看,“公共利益”是维护“私人利益”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借助各种力量来满足“公共利益”,提供社会公众共同需要的制度环境和物质条件。事实上,虽然这种学术观点没有直接提出“公共物品”概念,但已经形成了公共物品理论的思想萌芽。

2.亚当·斯密和穆勒:市场与政府

1776年亚当·斯密出版了传世巨著《国富论》,对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和市场体系进行了充分论述。在分析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时,斯密提出,政府具有三项职责:“第一,保护社会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任何成员不受任何成员的侵犯或压迫,即设立完全公正的司法机构;第三,建立和维护个人或小团体所不感兴趣投入的某些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2]由此可见,斯密不仅注意到“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问题,而且强调通过政府部门来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以维护公共利益。

其后,穆勒等古典经济学家在分析政府行为时,也经常触及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问题。虽然他们没有明确提出“公共物品”概念,但都以描述性语言探讨了公共物品的范围界定;在他们的理论文献中,“公共物品”包括国防、安全、司法、道路、桥梁、制度法律、基础教育等。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从政府职责角度,提出了关于公共物品的范围和供给方式的许多重要理念。

二、奥意学者和瑞典学派的财政观点

19世纪80年代以后,奥意学者和瑞典学派在分析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将研究重点集中在政府机构的财政收支方面;他们将边际效用理论运用到财政领域,构建了“威克塞尔—林达尔模型”和“鲍温模型”。

1.奥意学者对公共物品的分析

(1)1890年马佐拉在《论财政科学》中分析了公共物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他认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存在差异,公共物品不能被分割使用,也难以排除不付费者。

(2)奥地利的萨克斯则对“公共需求”进行细分,将之分为“个人的集体需要”和“集体需要”;前者是某些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需要,后者是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需要。

2.瑞典学派对公共物品的分析

(1)威克塞尔特别关注政治程序对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影响,强调通过民主政治决策来决定课税问题,并且指出政府不是利他主义者和全能者。

(2)林达尔则对威克塞尔的思想进行模型化,以市场自愿交换方式来模拟公共物品配置过程,其理论模型与鲍温理论合称为“自愿交换理论”;同时,他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公共物品”概念。

三、现代公共物品理论

现代公共物品理论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起点是萨缪尔森提出的“纯公共物品理论”,随后引起马斯格雷夫、布坎南、斯蒂格利茨、奥斯特罗姆等人的学术兴趣,他们从不同角度对公共物品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萨缪尔森:纯公共物品理论

1954年萨缪尔森发表文章《公共支出的纯理论》,对公共物品的性质和有效供给机制进行详细分析,这标志着现代公共物品理论的建立。萨缪尔森将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和“集体消费物品”[3],“私人物品”的性质是“该物品的消费总量等于所有消费者的消费之和”;“集体消费物品”的性质则是“每个人对此类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任何其他消费者的消费”。

在随后的1955年,萨缪尔森又发表《公共支出理论的图解》,用“公共消费品”概念来替代“集体消费品”概念。[4]在著名的教科书《经济学》中,萨缪尔森第一次明确给出“公共物品”的定义。他指出:“公共物品是指这样一类商品,将该种商品的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共享。”[5]

同时,萨缪尔森概括了公共物品的三项基本特征:(1)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用和联合消费,其效用不能分割为独立部分,不能分别归属于单个经济主体。

(2)消费的非竞争性。某个经济主体对公共物品的享用不会影响其他人享用该物品,即边际成本为零。这意味着,①边际生产成本为零,不需要增加资源投入;②边际拥挤成本也为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满意程度。

(3)受益的非排他性。公共物品被提供出来之后,就不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消费。由此衍生出三层含义:①即使单个经济主体有独占念头,但由于技术困难,他也无法将其他人排斥在该物品的受益范围之外,特别是无法拒绝那些没有付费的使用者。②即使单个经济主体不愿意,他也不得不强制性地接受公共物品。③任何人都可以消费相同数量的公共物品。

(二)马斯格雷夫:公共物品和有益物品

沿着萨缪尔森的思想路径,马斯格雷夫将物品分为三类:私人物品、有益物品、公共物品。他对“有益物品”的概念界定是,当权威机构对该物品在市场机制下的消费水平不满意时,它甚至可以在违背消费者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对该物品的消费进行干预。例如,政府为低收入者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和廉租房。

马斯格雷夫强调,有益物品和公共物品都是“非私人物品”,它们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优化配置,而必须依赖于政府职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些“非私人物品”又被称为“政治经济物品”。

根据马斯格雷夫的观点,有益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区别在于是否尊重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和消费偏好。具体而言:(1)政府提供有益物品不需要考虑个人偏好,甚至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条件下进行强制消费。(2)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则必须尊重消费者的个人偏好,由于技术特性使得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公共物品,所以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机构来提供。

需要指出的是,在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的理论分析基础上,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利茨构建了“公共物品的一般化模型”。该模型将物品分类由离散型扩展到连续型,从而对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中间状态”进行一般化处理,使得公共物品理论更加趋于标准化。

(三)布坎南:俱乐部物品

针对现实世界中的物品复杂性,1965年布坎南发表文章《俱乐部的经济理论》,指出萨缪尔森的物品“两分法”太简单,忽略了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物品”。他认为,现实世界中的物品不能简单地归属于“私人物品”或“公共物品”,两者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明确界限,在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物品特征的连续变化过程,真实世界中的所有物品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公共属性”。沿着这种思路,布坎南提出了“俱乐部物品”理论,重点分析两个核心问题:①俱乐部的最优规模;②俱乐部成员对俱乐部物品的最优消费数量。

布坎南提出的“俱乐部物品”理论具有两项假定条件:①对于俱乐部以外的社会成员而言,俱乐部物品具有排他性;而在现实世界中,物品的“排他性”特征与产权制度具有密切关系。②俱乐部内部的所有成员对俱乐部物品具有相同偏好,他们从该物品中获得相等效用,因此他们对俱乐部物品的供给成本分担方式是均等的。

针对第二项假定条件,布坎南强调,如果俱乐部物品对俱乐部成员的效用存在差异,那么俱乐部物品的供给成本分担方式就不会是均等的。进而言之,针对俱乐部物品的供给成本分担方式,俱乐部成员必须进行集体决策,这就必然产生俱乐部成员之间的“谈判成本”。随着俱乐部规模的扩大,这种“谈判成本”将会急剧增加;当俱乐部成员付出的“谈判成本”超过了从俱乐部物品中获得的收益时,俱乐部就会崩溃。

从学术渊源上来看,布坎南的“俱乐部物品”理论是对以前公共物品理论的拓展。它通过假定条件来破解“公共物品供给”的两个难题:①针对公共物品供给的“搭便车”问题,提出“排他性”假定;②针对公共物品的成本分担问题,提出“个人偏好相同”假定。

(四)多重维度的物品分类

在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中,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这两重属性是彼此独立的,这就形成了多重维度的物品分类标准,可以对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中间状态”进行深入分析。

1.布朗和杰克逊的观点

在《公共部门经济学》中,布朗和杰克逊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双重维度,将真实世界的所有物品分为四种类型,并且分析了每种类型物品的排他性程度、供给主体、分配方式、融资方式。详见表1-1。

表1-1 布朗和杰克逊的物品分类[6]

2.奥斯特罗姆夫妇的观点

根据排他性和共用性的差异,奥斯特罗姆夫妇将真实世界的所有物品分为四种类型:私益物品、公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池塘资源。详见表1-2。[7]

表1-2 奥斯特罗姆夫妇的物品分类

3.萨瓦斯的观点

根据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程度不同,萨瓦斯对物品的二重性进行了连续型处理,将真实世界中的各种物品标示在平面坐标系中的相应位置。详见图1-1[8]

图1-1 萨瓦斯的物品分类

4.奥尔森的观点

1965年奥尔森出版《集体行动的逻辑》,对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理论进行拓展。根据排他性、竞争性、拥挤程度的三重维度,奥尔森将真实世界的所有物品分为8类。详见表1-3。

表1-3 奥尔森的物品分类[9]

(五)蒂博特和布雷顿:地方性公共物品理论

(1)沿着布坎南的“俱乐部物品”思路,蒂博特在1956年发表文章《地方支出的纯理论》,提出“地方性公共物品”属于“俱乐部物品”,包括地区范围内的治安、消费、教育、医疗、法庭等。[10]他强调,地方性公共物品应该由地方政府来提供,由于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提供的地方性公共物品具有差异性,因此居民将会通过“用脚投票”来进行选择,迁移到地方性公共物品更好的地区。

(2)根据公共物品覆盖的地域范围,布雷顿将公共物品分为三类:①全国性公共物品,主要包括全国范围的制度体系、基础研究、国防、电视、广播频道等。②区域性公共物品,主要覆盖大区域范围。③地方性公共物品,主要指地方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物品,其覆盖范围限制在当地政府的行政管辖地域。[11]

综合而言,自古典学者提出“公共利益”思想以来,公共物品理论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公共物品”的概念呈现出两个维度的拓展:①从“公共物品”的内涵来看,逐渐由“有形的物质要求”演变为“无形的权利诉求和观念认同”;②从“公共物品”的外延来看,由成员集体利益诉求,逐渐演变为对更广泛的社会群体(甚至是不确定对象)的倡导行动。

在本书的研究命题中,“公共物品”概念着重强调“无形的权利诉求和观念认同”,强调民间志愿组织的倡导行动,强调化解社会风险和增加社会服务的“公共意义”。本书认为,通过民间公共组织发展,能够有效提高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有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