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
犯罪分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分类。如上所述,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法益,故不管分类标准同刑法法益有无直接关系,任何分类及罪名都不应当否认犯罪侵犯刑法法益的性质。本书将分别讨论犯罪的理论分类和法定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所谓犯罪的理论分类,是指依据刑法的相关理论对犯罪作出的分类。由于具体理论分类依据的标准不同,故犯罪类别也就不同。
1.依据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这种分类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法,其将古希腊伦理学中“恶性理论”适用于对犯罪的理解,确立自体恶(mala in se)与禁止恶(mala prohibita)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到了近代,加罗法洛在其自然犯罪的概念中明确地包含“自体恶”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分类。前者也称为刑事犯,具体是指既侵害或威胁刑法法益又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即来自于道义指责的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杀人罪、伤害罪等;后者也称为行政犯,是指只侵害或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即来自于法律规定的犯罪,如非法经营罪、逃避商检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随着社会状况的发展变化和公民伦理价值观的变迁,会出现自然犯罪非犯罪化或法定犯自然化的相互转化现象。例如,赌博罪、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没有被害人的传统自然犯罪,随着社会风俗和伦理价值观的变化,其适用范围可能缩小。又如,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等法定犯罪,随着证券业的发展和伦理价值观的变化,其行为性质逐渐可能转化为自然犯。
2.依据法定刑的轻重不同,可以分为重罪与轻罪
这是一种最典型的分类法,不仅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也为英美法系国家所认同。两大法系对重罪与轻罪的理解不尽相同,对此英国学者作过一些比较分析。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重罪与轻罪的分类是以审判罪犯的法院之显要级别为根据的;而英美法系中重罪与轻罪的分类则不然,具有非常久远的历史原因,甚至可追溯到远古时代,当时最先发现某些特殊的犯罪发案率高、性质严重,以致使用普通诉讼方式不足以保障社会安全,故国王通过专门负责指控的陪审团,定期公开调查是否发生这类恶劣的犯罪,于是这些罪被逐渐冠以重罪之名称,而其他不太严重、不大常见的犯罪则为轻罪。[387]虽然我国刑法典没有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但理论上仍然可以对犯罪作出这种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对犯罪后的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也暗示可以从理论上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本书认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应当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基准,而不应以现实犯罪的危害性大小为基准。因此,从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刑法典第7条和第72条)出发,可考虑将最低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为轻罪。
3.依据犯罪成立是否需要发生结果为标准,可以分为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没有发生结果也成立犯罪的情形,如故意杀人、抢劫等;结果犯是指有发生结果才成立犯罪的情景,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等。显然,行为犯有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之分,而结果犯不存在这种区分。然而,根据法益侵害原理,行为犯虽然不以发生侵害结果为必要,但也必须威胁了法益,使法益处于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此外,犯罪的理论分类还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国际犯罪和国内犯罪、实质犯与形式犯等分类。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所谓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指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同样,由于具体法定分类依据的标准不同,故犯罪类别也就不同。我国刑法典根据犯罪侵犯法益的性质不同,将其具体划分为10大类犯罪。此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将犯罪进行如下分类:
1.依据犯罪侵犯的法益类别不同,可以分为国事罪与普通罪
在我国,国事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普通罪是指除国事罪以外的普通刑事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财产罪等。
2.依据是否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处理条件,可以分为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我国刑法典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等;非亲告罪是指刑法规定亲告罪以外的犯罪,这些犯罪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不需被害人的告诉就能处理。
3.依据侵害法益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如我国刑法典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就属于基本犯;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如我国刑法典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就属于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刑罚的犯罪,如我国刑法典第232条后半段的规定就属于减轻犯。
4.依据实施犯罪的次数和其他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初犯和累犯
初犯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对初犯可从轻处罚;累犯是指过去曾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但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又在法定期限内实施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累犯又分为普通累犯(即普通刑事犯罪累犯)和特别累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
此外,犯罪的法定分类还有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故意犯和过失犯等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