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现代研究成果表明,财政不只是简单的技术或工具的问题,而是塑造某种特定的现代经济、社会文化与价值、公共官僚体制、特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利器,与此同时,也塑造着这个国家的人民。”[1]毫不夸张地说,“每一个社会问题,每一个经济问题,事实上最终都是财政问题。”[2]如果说财政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税收则是财政的核心支柱,直接关乎国计民生,影响强国富民和稳定发展。[3]“近代以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开始分离,现代税收则为沟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媒介”[4],日渐成为“我们公共生活中的一个永恒主题”[5]。
自国家和财政产生以来,也就同时产生了以法律手段调整财政关系的客观需要。然而,在中国和外国的古代法上,虽有大量的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主要由于当时的财政所依附的国家的专制性质,以及法律体系自身演化的历史局限性,诸法合体的古代法上不可能有财税法学的独立地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财税法学逐渐依附于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等学科得以发展。[6]客观地说,在财税法学发展初期,其借着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的学科平台的确争取了一片天空,积累了较为良好的发展条件。[7]
然而,伴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8],财税法学逐渐具备了独特的品质,让自己在立场、观点、视角上有别于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等学科,不仅建立了完整的学科体系,引入了先进的价值理念[9],而且与国家法治实践紧密联系,在财税立法、执法和司法中发挥了独特作用。不过,学科成长到比较精致之后,必须确立自己与众不同之处,有自己独特的理念、方法和领地。因此,财税法学不能继续满足于其“综合性”,而应该进一步发掘特质,确立“新型法律学科”的新颖所在,基于财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可以预见,无论学科发展到哪个阶段,财税法规则的多元性不会改变。[10]
财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和财税规则的多元性,使得“财税法研究必须打破部门法的界限,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婚姻法、知识产权法、社会法等多部门法的角度进行综合性研究”。[11]比如,当税收立宪成为议题时,税法不可避免地与宪法发生交集;当经济交易出现时,税法又不得不与民商法、刑法等法域发生交集;同样,当纳税人发生违规行为时,也时常导致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凡此种种都敦促税法不断回应社会现实,逐渐形成以问题为中心,旨在汇集多种法律手段、寻求学科内部和学科之间的协作,整合性地解决日渐复杂的专业问题。
诚如学者所言:“财税法学既关注宏观的财政立宪、财税民主和法治,又重视财税法律手段对经济、社会、文化的调控,还深入到财税执法和各种税费关系,视野开阔,研究领域宽广。它既是治国安邦之道,也是纳税人保护之法,是一门经世济用的应用性学科。经过三十年的演进,财税法学成长为一门新型的、交叉性的‘领域法学’,这是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12]“不过,在大好的发展形势面前,如果我们静下心来深思,不难发现繁荣景象的背后也隐藏着学科研究的可能‘瓶颈’”。[13]比如,目前税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其对税收学的长期依赖状态”,诸多学术成果鲜见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的独特贡献。税法学研究如果不能与税收学研究相分离,必然导致税法学自身地位的消融,它所研究产出的税法知识无非是对税收学知识在更换了包装的基础上的另类重述。[14]
之所以出现如此困局,固然与税法学研究起步较晚、成果相对欠缺、学界话语权等因素有关。更为重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领域法学”之根基阐释并不清晰,说理并不充分,应用性分析成果太过有限等深层因由。“税因其‘取之于民’的特点而使税法成为公法与私法交汇的场所,同时,私人社会的迅猛发展与政治体制的间或变迁,使税法不仅仅变得有些复杂,还有些芜杂了。”[15]在税法领域,已经很难找到传统法学那样泾渭分明的所谓“调整对象”,呈现在人们面前的都是“问题”。然而,“问题”向来都有多维面纱,而非单向运行。“问题”的解决,时常既需要运用不同法律学科的思路和方法,又需要仰仗不同法律部门的协力互助。为此,理想的税法学研究应该是从“问题”中来,到“问题”中去。
追根溯源,税法学由传统法学的“调整对象”转向新型法学的“问题意向”,与学科特质不无关联。从税法的定位上看,复合性是税法与生俱来的特征,即从征税主管部门的角度来看,税法是有关行使征税权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疑是公法;而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税法是进行经济交易时必须考虑的重要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法也具有交易法[16]的性质。其中,作为公法的税法是以规定并控制征税主管部门行使征税权为目的的法律自不待言。另一方面,由于征税基本上是以经济交易为对象,如果不考虑征税效果,则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开展。正因为在进行经济交易的同时需要时常考量征税效果,所以,大体可以认为,税法和民商法一样,具有交易法的性质。不仅如此,实际上,税收债权也具有和私债权一样的债权性质,并且征税对象基本上是由私法进行规范的经济活动,考虑到这两个因素,说税法植源于私法也非言过其实。[17]
本书正是在这种法际整合视角下探讨“领域法学”,驰骋于公法与私法、税法与企业法、税法与婚姻家庭、税法与劳动法、税法与环境法、税法与行政法、税法与刑法等疆域,展示了税法学“领域”特质的“来龙去脉”和学术魅力,这和以往的就税法论税法的单线条研究思路有很大不同。秉持税法理论与实务的交互融通,是本书的写作方向和指导基准。总体来说,本书并非有石破惊天的理论创新,而是立足于税法精细化与整体化这一矛盾统一体的内在调和和外在拓展。也因如此,本书所作的尝试和努力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开拓性,期待可以为日臻成熟和完善的财税法学研究注入新思路和新活力,推动财税法学之“领域法学”研究的“精耕细作”。
本书共分十一章:第一章以二维正义为中心,探讨税法走向“领域法学”的根由;第二章以税收之债的法域语境为起点,深究税法对私法的承接与调整策略;第三章以民法规范进入税法的立法路径为切入点,研习税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技术;第四章以预约定价安排、税务和解协议和税收遵从协议为样本,整体化考量税务契约这一偏离税收法定的独特现象;第五章以税务和解为对象,微观解剖税务契约;第六章以转让定价为工具,厘清私法自由与税法干预的边界;第七章以企业型态为依托,度衡企业自治与税法选择;第八章以婚姻家庭的税法保障为依归,讨论税法面对婚姻家庭的应有立场;第九章以关联劳务转让的整合规制为目标,展示劳动法与税法的交错融合;第十章以环境问题的解决为主旨,观测环境法与税法的价值冲突与协调;第十一章以税法、行政法与刑法融合为视角,检视税收法律责任的整合。
中国财税法研究以往侧重于理念和框架,研究思路具有从宏观到宏观的特点,无法展示财税法特有的精致内涵,容易给人虚无缥缈、空中楼阁的感觉。[18]其实,财税法是一个丰富多彩的领域,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每一个话题都蕴藏着深刻的法治要义[19],都考量着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近十年来,笔者一直热衷于法际整合研究,秉持税法整体化理念,思量着税法与其他法域的冲突与协调,终成此书。尽管本人竭力构思、数易其稿,但因作者能力所限,书中免不了出现错误和遗漏,敬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