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动机
当前,我国大力倡导构筑整个社会诚信体系。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这是党中央首次在中央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可见,司法公信作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而诚信恰恰是开启司法公信之门的钥匙。在这种背景下强调司法诚信的重要性,对司法诚信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公众对司法诚信问题的关注日渐升温,从根本上反映的还是司法状况与公众司法需求的差距问题。公众司法需求的内容丰富多元。从司法功能上看,要求司法解决自己所遇到的一切纠纷,定分止争;从司法效果上看, ;要求司法要实现公正、效率、秩序等价值目标期待;从司法过程上看,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善待自己的权利,平和、文明、公正、廉洁执法。公众司法需求内容的丰富多元决定了司法诚信内涵的丰富性,司法诚信之“诚信”因此具有了不同于民法诚信原则中“诚信”的特别内涵。
总体上讲,公众对司法诚信问题的感知、揭示、批判是感性的、零散的,是以个案问题为载体的,很多时候带有浓厚的情绪化色彩。但是,司法诚信问题为公众持续关注,说明问题已经十分严重。随着对这一问题关注度的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不信赖感也在不断加剧,这不仅影响公民法律信仰的确立,而且会严重损害我国法治建设的根基。这样看来,司法诚信问题就成为了可能阻碍法治实现的大问题。而在现代社会,除去法治还有什么更好的社会治理方法呢?
基于此,笔者选择了司法诚信这样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试图通过梳理公众揭示、批判的种种司法不诚信的现象,分析司法诚信的内涵、本质和运作、实现机理,阐明公众的司法期待,解析目前司法诚信存在问题的原因,探寻问题解决对策,以回应社会对司法诚信问题的关切,切实提高司法诚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