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失灵
一、产权失灵及其根源
所谓产权失灵,是指产权不存在或者产权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出现的资源配置低效甚至无效的现象。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指出有三种情况会出现产权失灵:一是范围不明确的产权,如大浅滩,由于不存在产权,每个人都尽可能多捕鱼,从而出现竭泽而渔的现象。二是有限制的产权,如政府对用水权的限制使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三是作为产权的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如在一些大城市里普遍存在的、以受到控制的租金终生租用公寓的权利也是一种产权。由于住在租金受到控制的公寓里的人不能够(合法地)出售公寓的居住权,当他年龄大时,维修房子的动机就会减弱,更不用说对它加以改善了。这是从微观角度界定的产权失灵。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产权失灵的问题,宏观上的产权失灵是系统性的、全面性的产权失灵。如在一个典型的非洲国家,仅有1/10的居民生活在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里,只有1/10的劳动力在产权清楚的经济领域内就业。
宏观上的产权失灵比微观上的产权失灵包括的范围更广、对经济的影响也更大。产权失灵的程度可以通过把一个国家产权不存在的数量和产权作用受到限制的数量加总起来看占一国GDP的比重来判断。目前经济学界关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文献很多,这些文献从不同层面揭示了市场与政府失灵的根源及其局限性。但是自科斯《社会成本问题》(1960)发表以来,不少经济学家开始认识到,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相对应的更深层次的失灵是“产权失灵”。产权失灵的领域越大,导致市场失灵的领域也越大。
产权失灵实际上是产权的不完备。完备的产权应该包括关于资源利用的所有权利。这些所有权利就构成了“权利束”。“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权利束”既是一个“总量”概念,即产权是由许多权利构成的,如产权的排他性、收益性、可让渡性、可分割性等,也是一个“结构”概念,即不同权利束的排列与组合决定产权的性质及结构。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的,都要受到约束和限制。因此,即使是私有产权,按照阿尔奇的说法,“也需从许可的一组用途中进行选择”。
产权的完备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生活中的任何产权不可能是完备的,这种不完备性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产权的主体在界定、保护和实现权利时的费用太高,而自动放弃一部分权利束;另一种情形是外来的干预(或侵犯),如国家的一些管制等造成的所有制残缺。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对任何产权主体来讲,尽管不能做到产权的完备性,但是关键权利束(如收益权、转让权等)的具备是有效产权的基本条件。
产权失灵的根本原因应该从国家理论中去寻找。因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诺斯指出,国家理论“关键的问题是解释由国家界定和行使的产权的类型以及行使的有效性。最富有意义的挑战是,解释历史上产权结构及其行使的变迁”[88]。历史上有效率的产权和无效率的产权都与国家有关。“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89]国家在产权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国家凭借其暴力潜能和权威在全社会实现所有权。与各种民间组织相比,政府能以更低的成本确立和实现所有权,并且由此获得的好处要比经过扩大市场获得的好处明显得多。(2)有利于降低产权界定和转让中的交易费用。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
但是,在历史和现实中的无效或低效产权又或多或少与国家有关。这主要表现为:
第一,国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强化了行政权而弱化了财产权利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有两种权利一直在交替,相互“争权夺利”,那就是产权与行政权。产权一般根源于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分配过程,也就是讲,它是产生于经济市场;而行政权本是由政府职能的存在而产生的一种权力,也就是讲,它是产生于政治市场。当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由产权决定的时候,就会形成一种寻利的社会;当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由行政权决定的时候,就会形成一种寻租的社会。但还有一种情况,即即使一个在产权规则决定资源配置的社会里,如果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过大,行政权往往大于产权,那么这种社会也容易形成寻租的社会。当一个社会产权失灵的时候,人们就会去追求租金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的最大化。当产权失灵的时候,其所留下来的权利真空就会被行政权填补。为什么我们政府转变职能这么难?当社会还有大量租金存在的时候,权利就会进来分割租金以便设租与寻租。为什么我们的一些企业家(尽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家)最初还是寻利的,但达到一定程度以后(被授予一定的官职)就去寻租呢?中国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最大风险就是过长的改革时间容易形成既得利益集团,从而形成寻租社会。如果一个社会产权规则不能成为社会的基本规则,而行政权能够决定资源的配置,那么这种社会就很容易变成寻租社会。所谓寻租社会,就是大家不是把精力用在生产财富、面对市场的活动之中,而是把很多精力用在非生产性活动、面对政府官员的活动之中。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说,寻租活动直接同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有关,同公营部分的相对规模有关。产权约束的软化是导致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一些腐败产生的根源之一。
第二,对产权形式的选择和歧视。在产权形式的选择中,决策者的偏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决策者(统治者)可以通过很多方式(如政策、规则)来显示他对产权形式的偏好。同时,统治者对某一产权的歧视也可通过政策、规则之类的方式体现出来。在统治者偏好的特定效用函数中,除了经济因素之外,还有政治因素、意识形态等。
第三,国家的干预和管制导致的所有制残缺。“所有制残缺”这个概念是由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与卡塞尔在1962年首先提出来的。他们分析了权利的残缺与行为之间可能遵循的相互关系。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国家的干预和管制是造成所有制残缺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产权经济学家看来,“完全的私有权、完全的国有权和完全的共有权的概念相对于所包含的实质的权利束有很大的弹性”。[90]实际上不同产权安排的完整内容在有些方面是含糊的和很难界定的。
在历史与现实中,有的国家只为产权安排和产权变更提供“游戏规则”;有的国家不仅提供“游戏规则”,而且还直接参与甚至干预产权的安排与产权变革。这主要有三种情况:(1)产权安排完全是私人之间的一种合约,国家权力的介入仅仅在于承认这种合约安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保护产权的交易。(2)国家干预产权交易。一种是国家只限制产权交易的价格;另一种是国家除了限制交易的价格以外,还可以对产权交易作进一步的干预。(3)产权的变更和取得不是通过个人之间的交易,而是通过国家权力强制作出的安排,这种形成的产权就是对另外一种产权进行剥夺的结果。[91]可以说,国家对产权干预得越多,产权失灵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在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的国有化举措就使产权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不存在了。
二、我国转型时期产权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重视产权、弱化行政权(如政企分开)、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格局的形成、减少国家干预、住房商品化等,都可以看作我国产权化的过程。但是,我国产权作用的覆盖面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国家所要求的程度,产权模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新旧体制的摩擦和矛盾引起的产权失灵现象仍然存在。
我国公有制经济中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创新许多是在产权没有大的调整下进行的,导致产权失灵。我国国有企业这些年在组织形式上作出了很多改革(或调整),但是收效并不明显。其中的重要原因是,我们在产权及产权结构上没有作出大的改革,使经济组织形式变化的作用难以体现出来。又例如,我国的农村家庭承担责任制实际上接近西方国家的家庭农场,但是由于产权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并没有使农村建立起农场制度。
以我国股市为例,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证明,没有产权约束的股市是风险最大的股市。股市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微观的个人风险,二是宏观的系统风险。股市风险与产权是什么关系呢?从理论上讲,股权应该是产权中界定最明晰的产权,同时股市投资也是风险最大的投资之一。但是在我国的股市上的产权是双轨的,一方面是产权界定明晰的个人投资者(主要是大量的散户),他们要对自己的投资负完全的责任。另一方面是产权界定不明晰的国有股、庄家及银行资金等。这部分投资者(即代理人)在股市中是没有产权约束的,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甚至可以不受风险、规则及规范的约束。亏了是公家的,赚了是个人的。任何股市最主要的约束是产权约束。在我国股市上,由于有一大块的产权约束失灵,所以中国的股市的运行往往与理论分析和技术分析“背道而驰”。这不是理论与技术分析错了,而是我国股市的“机体”与别国的股市有很大的差异。规范中国股市,建立产权约束是第一位的,而规则、规范、制度、监管是第二位的。从国外借鉴先进的股市监管规则和措施并不难,问题是再好的制度也要有相应的微观基础相配合。如果我们的微观基础有缺陷,那么再好的制度也会失灵。再以国有银行为例,哈佛大学经济学家施莱弗及其合作者利用92个国家在1970—1995年的银行与宏观经济的数据研究发现:一个国家银行国有化的程度越深,该国金融与经济的发展速度就越慢;同时这种负相关关系在发展中国家体现得更加显著;更有趣的是,施莱弗及其合作者发现国有银行的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换言之,国有银行并没有起到优化分配社会资源的作用。在另外一项研究中,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莱文及其合作者进一步发现,国有银行程度深的国家往往有更高的存贷利差、相对较弱的私营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他们的结论是,国有银行的存在减弱了金融体系中的竞争性。一个缺乏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自然约束了大众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92]
在经济组织形式选择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即使明晰的产权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或者效率很低。个人拥有产权(或私有产权),但如果没有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配套,那么私有产权也不一定是有效的。以我国私有企业的发展来看,据统计,我国1999年民营企业所创造的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48%,国民经济增长的近1/3是由民营企业贡献的。私营企业具有明晰的产权,有效地解决了激励与约束问题,这是我国私营企业对国民经济增长贡献越来越大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还存在诸多的限制,大大地制约了私营企业产权作用的发挥。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个人财产已经有了相当大的积累(如银行存款达到7万多亿元),但是这部分民间资本(产权是明晰的)的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
一是在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还受到诸多限制。现在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要么选择“挂靠”的形式(假集体、假合资等),要么就是采用家族式的经营模式。据统计,我国75%的私营企业采用了家族式组织。一项关于私营企业未来发展战略与竞争力的研究报告指出,当前制约民企大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中,家族化管理是一个重要方面。中西方私营企业在其发展的初期都与家庭及其财富积累和分配方式有关。中国发展不出私营大企业的原因,一是不能将专家管理制度化,二是遗产均分影响了财产集中(福山,2001)。遗产均分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在西方和日本都是长子继承制度,其他儿子被迫从事其他职业,或军事,或商业,或艺术,等等。与其他长子继承制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劳动力更多地留在了农村。
从产权的角度看,西方及日本的长子继承制度是对家庭产权共有性的一种否定。西方家庭内产权安排的特点有:第一,明晰性。长子继承制度使家庭产权明晰化。第二,个体性。长子继承制度也使家庭产权个体化。第三,财产增长的递增性。长子继承制度导致的家庭产权的明晰性和个体性为家庭财产的增长创造了前提条件。只要家庭中的长子不是一个“败家子”,那么家庭财产增长就是递增的。西方家庭产权安排的特点有利于产权范围的扩大,从而为企业产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西方家庭产权安排的特点使西方家族企业很容易转变成公司制等现代企业制度。长子的重要地位是为了解决家庭内产权界定不清的问题。长子继承制度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它是有效率的。它大大地减少了家庭财产的界定成本及家庭内因财产分割引起的利益矛盾。
我国家庭内的遗产均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财产上对家庭制度的一种维持和保护。中国家庭内产权安排的特点:第一,模糊性。遗产均分制度必然导致家庭财产的模糊性。这主要表现为,在均分制度下,某一项家庭财产是谁的并不确定。财产的不可分割性与均分制的结合很容易形成财产的“公共领域”(巴泽尔),从而导致家庭产权的模糊性。第二,公共性。遗产均分制度导致家庭财产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从而使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内成为一种公共品。第三,财产增长的均等性。遗产均分制度使家庭财产的增长呈现出均等性甚至下降的态势,子女越多,这种下降的态势就越明显。
二是从融资形式来看,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至少在两大融资形式上受到限制:第一,银行对中小私营企业贷款的限制。近些年来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而私营企业所占的比例相当低(大概只占5%)。第二,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上市也受到严格的限制。
三是对于民间投资还有诸多限制。这主要表现为对民间资本市场准入的限制,如80多个行业中,外资能进入的有60多个,而民营企业能进入的只有40多个。产权的转让是产权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我国民营企业在投资领域上受到限制,必然会导致产权失灵。初始产权的界定可能是低效的,但是通过转让和交易,产权可能会变成高效的。如果我们能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产权从低效人的手中转移到高效人的手中,那么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大大地提高。
四是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问题。有人算了一笔账:中国改革开放时期,中国民营企业的寿命是2.9年,以5年为核算基数,民营企业成活率仅为2%,即100家成活2家,以10年为核算基数,企业成活率不足1%。[93]在美国,每个行业三分之二的企业存活不会超过6年。与美国相比,我国私营企业的寿命要短得多。对私营企业产权保护的不足是制约我国私有产权发挥作用的因素之一。现在中国引进外资有一个“维尔京渠道”。维尔京是太平洋的一个岛国,这个国家对个人财产和资本的保护比较重视,而且税收比较低。中国的许多资金流向了那里,然后又回过头来“曲线救国”。从深层次看,我国还有一个如何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的问题。近日,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国内700余位城市居民作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3%的受访者赞同为此修宪。调查反映出居民对增加财富仍心有余悸,希望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多数居民倾向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私有财产可能被侵害的原因,30.3%的居民认为在于无法律保障,没有像对待公有财产那样在《宪法》中列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产权经济学的分析表明,只有当社会持续而稳定地承认和保护产权时,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累、谋划长期经济活动。产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处在经济活动中的人们就缺乏基本的安全感,这一点常常是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源,也是产权失灵的重要原因。
三、从产权入手比从政府干预入手更有利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
市场经济是一种产权经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是建立在以下几个前提基础上的:一是产权界定清楚;二是产权的有效转让;三是产权的法律保护。与此相适应的法规、制度就构成一国的产权制度。市场经济的建立,实质上是一个产权制度的建立过程。这是因为:(1)从历史来看,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与新的产权制度有着内在联系。行政权与产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建立的根本前提。与封建社会相比,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的奥秘就在于产权代替了封建社会的一系列“特权”。产权的界定、转让、保护及其相应的制度充分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2)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来看,产权制度是否健全,关系着“无形的手”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产权界定不清楚,交换几乎不能发生,因为没有产权的所有者,就无交换的主体。产权不能转让,就只能用非市场的手段(如计划)配置资源。没有有效的产权保护,谁也不愿投资。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人类社会目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是因为它有一套健全的产权制度能使生产得到最佳配置。
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产权经济学认为,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利买卖。最简单的商品权利与商品本身不可分。而复杂的商品(如知识、思想)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支配和享用它们的权利就成为不是简单的物体买卖可以处理的事。所谓很多外部效果问题,都是由于人们议定契约的权利无法严格界定,而没有严格界定的这种权利,就不会有有关产品的市场,所以产生了外部效果。如清洁空气的所有权难以界定,自然就有污染问题中的外部效果。所以市场的失败是产权定义不明确的结果。
外部性、公共产品导致市场失灵的根源不在外部性与公共产品本身,而在于产权失灵。外部性的产生和不少公共产品的形成往往与产权界定不清有关。外部性中的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实际上都与产权有关。对于这些领域的问题如果不从产权问题入手,而仅仅从国家干预入手可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经济学家们假定一个人会完全承担他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而如果存在外部性问题,一个人的行动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就不完全由他自己承担;反过来,他也可能在不行动时,承担他人的行动引起的成本或收益。科斯在其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外部性问题具有相互性。在这种情况下,孰为一个人的成本或收益都很成问题了。如果一个工厂“有权”污染,污染所引起的成本是由被污染者的存在造成的,因而污染不是它的“个人成本”;如果“无权”污染,就必须为污染付费,因而污染就是它的“个人成本”。但“有权”或“无权”尚未确定时,成本或收益就无从谈起。成本和收益的界定成了产权制度的结果。在科斯看来,许多负外部性的产生都与产权界定不清有关。有些制度经济学家根据科斯的这一观点,将产权制度的主要功能界定为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的过程也就是将外部性内在化的过程。也只有在排他性产权制度建立后,成本—收益之类的经济计算才有了真实的意义。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科斯产权思想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将交易成本概念进一步拓展为社会成本范畴,而社会成本范畴研究的核心又在外部性问题;恰恰在外部性问题上,产权界区含混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1958年科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明确指出,只要产权不明确,类似的公灾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产权,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部性所带来的危害。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就能有效地确认相互影响的程序及其相互负担的责任。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一些领域从产权入手比从政府干预入手更有利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因为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是产权失灵。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以完善产权制度为切入口来解决外部性(包括环境问题)、公共产品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的效果要比国家干预的效果更好。
主要参考文献
原载《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福州),2002年第10期;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2期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