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期创新
较之同类研究,本书最主要的创新是:(1)研究思路创新。本书在整体上没有将公司股权制度直接套用于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制度构建的研究,而是将国有股权视为与私人股权并列的一类特殊股权,紧紧围绕国有股权的公共权利属性及其对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制度构建的影响展开研究,从而增强了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2)思路创新决定了本书研究内容和论证体系的创新。从国有股权的公共权利属性出发,作者结合改革实践将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的重点及难点归纳为国有控股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利行使、国有股转让权行使、国有股股利分配权行使以及国有股权行使主体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构建。与同类研究成果相比,上述研究自成体系,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和开拓性。(3)本书研究对象的选择有创新。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本书立足当下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实践,将研究对象扩展到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为主体的国有公司整体,将主要篇幅用于国有控股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股东股份转让权以及股利分配权行使与监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仅弥补了学界既往研究偏重国有独资公司的缺陷,而且更加符合当前以及未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需要。
在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具体法律制度构建方面,本书提出了以下具有新意的观点和立法建议:(1)主张以国有控股公司为载体、以建立健全国有股东代表制度为核心、以设立特别股和创设国有股权信托制度为配套,改进国有控股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与监督。(2)在国有股转让权行使制度方面,主张构建正当程序,以制约政府决策权为重心,根据国家安全、经济战略、自然垄断、完全竞争等不同行业设置特殊的监管目标和审批权限,并对资产评估、管理层收购、职工持股、黄金股设计做配套性改革。(3)在国有股股利分配权行使法律制度研究方面,主张以协调平衡国有企业、国家股东以及全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为目标,将国有股股利分配与收益纳入国家预算监督体系,以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制度以及国资监管机构与财政部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职责的合理划分为重点,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制度。(4)在国有股权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方面,提出主体民事责任制度及其追究机制的欠缺是当前国有股权行使监管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建议以信托责任为基础完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并以公益诉讼原告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