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本书认为:基于对国家所有权公共权利属性的承继,国家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只能依靠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及其行为的拟制,在这一过程中,与私人股权完全不同的财产来源、设置目标以及权利行使方式,将对国有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股份转让权以及股利分配权的行使和监管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形成国有股权与私人股权在制度构建上的根本区别。本书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并论证上述命题。
第一部分,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与研究重点。本书从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制度的公司治理价值、国有股权的公共权利属性及其对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制度构建的影响等三个方面构建了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平台。本书认为:尽管国有股权在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中注入了私权因素,但在其公共权利属性的影响下,整个国有股权制度构建在出发点和最终结果上都表现出与既有公司股权制度的不同,股权行使主体制度的构建及其权利行使的监管将成为核心范畴,克服特殊“代理问题”将贯穿整个制度构建始终。这决定了本书在研究思路上不能直接套用既有的公司股权制度框架,而必须以公共权利属性对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制度构建的影响为线索,立足当下中国国有股权行使和监管的改革实践,围绕国有控股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股份转让权以及股利分配权的行使和监管展开制度研究。
第二部分,国有控股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法律制度研究。本书认为,在公司法层面上,国有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制度构建是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关系调整和改革的关键环节。在当下国有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以及相关经济领域向民营企业开放的背景下,考虑到既有研究已经对国有独资公司投入了较多的资源,本书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国有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作为研究的一个重点。结合由“一股独大”及“双重身份”所形成的国有控股股东的“超控股东特权”,针对国有控股股东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的“过控”与“失控”现象,本书在对国有控股权行使中诸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定位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制度体系,通过设立“黄金股”“优先股”以及信托等方式,进一步改进国有控股权行使的方式和内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股权控制带来的负面作用。
第三部分,国有股转让权行使法律制度研究。本书认为,基于国有股权设置目标的公共属性,在当下国有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以及相关经济领域向民营企业开放的背景下,国有股转让权行使制度将在股权行使主体权、义、责任统一以及股份转让权行使程序控制方面保障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序和公平。在对国有股权转让的基础及其所承载的利益冲突关系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公共利益的变化是国有股转让权行使的现实基础,而国有股权转让中对包括全民在内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产生的重大影响,必然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协调平衡功能提出独特要求,因此,针对中国现行国有产权转让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通过正当程序设计构建对政府及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股转让决策权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议将重大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权交给全国人大,同时结合行业特点,对受让方、转让场所以及转让方式的选择进行监管,并通过完善现行《转让办法》加强与现行制度的衔接。
第四部分,国有股股利分配权行使法律制度研究。本书认为,由于涉及国家财政预算制度,较之股权其他权能的行使,股利分配权行使最典型地体现了国有股权与私人股权在本质属性上的不同。基于公司法与预算法在国有股股利分配制度上交叉,“分不分”“分多少”以及“谁来分”等问题是国有股股利分配权行使制度构建的关键问题。在针对上述问题展开制度构建的过程中,笔者提出,为更好地协调平衡国有公司与国家股东及全民因利润分配产生的利益关系,应当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合理划分国资监管机构与财政部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职责划分,从预算监督层面加强对国有股股利分配权行使的监督。
第五部分,国有股权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本书认为,鉴于国有股权主体及其权利行使的特殊性,国有股权良性行使机制的形成不仅依赖法律对股权主体及其行为的制度构建,而且更有赖于法律对股权行使主体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管。在这个意义上,国有股权监管是整个国有股权行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针对国有股权监管制度及其实践中的问题,笔者提出,首先,应当完善现行国有股权监管制度体系,其次,应当完善股权行使主体责任制度,尤其应当以信托责任为基础完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以公益诉讼原告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