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会计电算化的出现给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实务等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而作为一场改变会计核算和管理方式的技术革命,会计电算化工作必须有领导、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前推进。
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分为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种。宏观管理要求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制定一系列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等;微观管理要求各个企业制定针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为了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从1989年起便先后为会计电算化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管理规章。
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会计制度,对单位使用会计核算软件、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电算化会计档案保管等会计电算化工作做出了具体规范。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1.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其中对会计电算化工作做出了具体规范。例如,第五十三条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六十一条规定,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准确。
2.1.3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由国务院业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以上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等有关规定,涉及会计核算软件的开发、评审和使用,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审批,实施会计电算化后的会计档案生成与管理等诸多方面,对提高会计软件的质量,确保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