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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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作为行为的事实行为——以事实行为与非行为类法律事实的界分为主线

第一节 引言

在不同目的的指引下,民法规范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它们分别指向样态各异的具体生活事实,学理用法律事实来统领并体系化这些构成要件。以是否内含行为这一构成要素为中分线,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内外两个范畴,行为类的法律事实涵盖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侵权行为等,行为外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体事实。

这一框架给事实行为提供了基本定位图谱,它首先归属于行为范畴,与法律行为等其他行为共享“行为”这一基本共性,并因此与自然事实、人体事实明确界分。既然事实行为是行为,而行为又是界定包括事实行为在内的所有行为的基本规范点,那就有必要先阐述行为的法律内涵(第一节),以便为下文的展开奠定基础。自然事实等非行为类事实与行为相对,界定前者的法律内涵,既有助于深化对非行为类事实本身的理解,也能从对比的角度加深对行为的认识,当然也应加以探讨(第二节)。在前述基础上,就能对事实行为与非行为类事实加以界分,以展示在与非行为类事实对比的层面上,也即作为行为的事实行为有何内在规律(第三节),为立体化描述事实行为提供基本支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