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量刑程序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其不足
就量刑程序理论来讲,学者们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笔者查找了关于量刑方面的博士、硕士论文、中文专著、文章,并查阅了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相关文章。
纵观上述研究现状,笔者认为现有的文献在量刑问题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首先,在基础理论方面,一些研究者开始对大陆法系国家定罪量刑合一模式及英美法系定罪量刑分离模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并对各自的优劣得失进行了分析。其次,一些实务工作者对也逐渐开始认识到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享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需要通过制定一些关于量刑问题的实体和程序性操作标准。再次,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认识到,量刑与定罪所解决的问题不同,量刑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同时也要考虑犯罪人个人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未来我国量刑制度的改革应当首先要建立社会调查制度,这种设想已经首先在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成为现实。最后,自许霆案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我国定罪、量刑合一模式对刑事辩护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开始关注法官在定罪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限制。同时,很多学者在分析我国目前量刑程序存在的缺陷之后,纷纷提出了改革我国量刑制度的对策和立法建议。
尽管目前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世界各国对量刑问题的研究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因此在量刑程序的研究上十分薄弱;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实现了量刑程序的独立,但是从各国研究量刑问题的重点来看,主要还是研究量刑指南的制定、适用和修改,对量刑程序理论的研究也有所欠缺,所以在量刑程序问题的研究上还有很大空间。
第一,从研究内容来看,现有的研究没有深入研究量刑程序的基本理论。传统定罪程序中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证明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而量刑程序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如何确定最佳的刑罚。传统定罪程序中要求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被害人在定罪程序中一般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而量刑程序中法官往往积极地探求某些方面的事实,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常常也并不是积极的对抗,很多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在量刑阶段具有独特的地位。传统定罪程序往往要讲究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对被告人进行特殊保护等价值理念,而量刑程序之中,被告人已经被定罪,此时无须对被告人再进行特殊保护;量刑程序中程序正义已经不再是其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标,效率、真实和量刑公正将会取代程序正义而成为量刑程序中最主要的价值目标。所以,在量刑程序中,量刑的构造模式、量刑目的、量刑价值等基础理论亟待研究。
第二,从量刑程序设置方面来看,现有的研究也不够深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在制作主体、内容、审查程序、作用等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量刑前调查报告都有所不同,未来我国量刑程序独立后,社会调查报告如何规范亟待研究。同时量刑程序中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程序中检察官的作用、辩护律师的作用及被害人的作用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第三,从量刑证据及其证据规则方面来看,现有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量刑程序中,很多事实和信息实际上已经不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意义上的证据了,比如社会调查报告中包含的被告人人格、学习经历、家庭生活情况、学习情况、工作情况、前科状况等,几乎是与被告人目前所犯的罪行之间没有任何自然关联性,但是这些事实却在量刑程序中大量适用。这些事实和信息能够构成证据法理论中的“证据”,如果可以称为证据,其证据规则有何特殊性?此外,量刑程序中是否存在证明对象?其证明责任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证明标准如何?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
以上从三个方面论述了量刑程序问题研究方面的不足。面对研究现状中的问题,笔者意图从这三个方面出发研究量刑程序问题,从量刑程序的基本理论、量刑程序设置和量刑证据及其证据规则等方面试图进行一些尝试,依照“小处着手、大处着眼”的方法,期待能够实现理论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