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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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项基本内容。量刑程序是在定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处以相应刑罚的过程,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定罪与量刑合二为一的程序模式,使得量刑在程序上依附于定罪过程,而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这种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在量刑种类和幅度的选择问题上,由于缺乏专门的庭审程序,公诉方、被告方和被害方均无法就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量刑几乎完全成为法院自由裁量的对象。又如,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尽管可以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却无法在制度层面上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并与辩护方展开质证和辩论。再如,在被告方作出无罪辩护的情况下,辩护人更是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果不做从轻量刑的辩护,辩护律师就无法促使法庭注意那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果在法庭辩论中提出从轻量刑意见,又势必与前面所作的无罪辩护意见相悖,以致大大削弱无罪辩护的效果。不仅如此,在那些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由于法庭没有就量刑问题举行专门的听证,被害方事实上被剥夺了参与法庭量刑的过程,无法陈述犯罪对自身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后果和影响,更无法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和影响法院的裁判结论。近年来,随着一些有争议案件的曝光,量刑问题开始受到国内学术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的推进,量刑程序问题也成为诉讼法学领域的一门显学,多部关于“量刑程序”问题的著作也相继问世。

本书是作者以其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经过全面修改和完善而完成的学术著作。在该书中,作者开创性地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这一角度切入,研究了实体(规则)控制和程序(诉权)控制这两大路径在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优劣得失,总结了程序控制方式在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吸纳诉讼各方的不满、保留并约束法官量刑裁量权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价值。

与既往侧重比较考察、对策研究的相关著作不同,本书在研究过程中紧密结合我国量刑程序改革实践,将量刑程序基本理论与量刑程序改革实践融汇贯通,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成就:

第一,对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量刑裁量权的程序控制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通过五大重点要素,即逻辑合理性、导致法官预断的可能性、诉讼效率、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对大陆法国家依附模式和英美法国家独立模式的优劣得失进行了颇具说服力的分析。

第二,针对“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部分法院开展的量刑改革试点,深入剖析了中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模式的确立背景、量刑程序改革的目标、中国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诉讼构造及其基本特征。

第三,从目的追求、诉讼构造、价值追求、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所需求的信息及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等七个方面,全面分析了定罪与量刑程序的区别及量刑程序独立的正当性,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客观分析了我国构建独立量刑程序需解决的问题及可能遇到的障碍。

第四,全面研究了量刑程序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在量刑证据研究方面,分析了英美法系缓刑监督官调查模式、控辩双方调查模式和我国少年审判中的法官委托调查模式的优劣得失及其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了量刑证据无需像定罪程序那样设置较高的证据能力,明确了量刑程序中特殊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在量刑程序中的控辩关系研究方面,不仅研究了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构建,还详细分析了辩护律师在量刑程序中的具体角色;在量刑程序中的被害人研究方面,分析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正当性,并以定罪程序为参照,研究了量刑程序中被害人的角色及被害人量刑意见的法律效果。

第五,在研究径路上,本书作者试图运用交叉研究的方法,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等多角度研究量刑问题,为学科间联系与交流搭建新的平台,并在多学科理论体系下将量刑问题的研究和量刑制度的改革推向深入。

本书作者汪贻飞,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后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成为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在北京大学学习的四年时间里,他刻苦学习,勤于科研,不仅各门功课取得优秀成绩,而且撰写、发表了十余篇学术论文,其中有多篇在《政法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当代法学》等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汪贻飞还多次参加我主持的研究项目,担任学术秘书工作,是我十分得力的学术助手。他品学兼优,为人善良,勤于思考,做事一丝不苟,考虑问题全面周到。尽管由于机缘弄人,他没有进入法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工作,但我坚信他只要坚持不懈,认真地对待人生和事业,继续在学术研究的道路上跋涉前行,将来一定能够取得辉煌的成就。

在汪贻飞博士论文行将出版之际,我既向他表示衷心的祝贺,也祝愿他走好今后的道路。同时,作为一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我愿意向读者推荐他的这部有分量的学术著作。

陈瑞华

2015年11月8日于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