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ɑlɑbo liɑnmenghuɑnjingyu fɑzhɑn xuɑnyɑn
《阿拉伯联盟环境与发展宣言》(Arab League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1986年10月在突尼斯举行的阿拉伯联盟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最后通过的文件。该文件旨在对阿拉伯国家国内和国际的经济发展及环境政策作出原则性规定。该文件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环境与人”,指出任何人都有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之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之责任;第二部分是“发展和环境”,规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明确了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其他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关系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是“环境意识和个人的作用”,认为“在阿拉伯公民中传播环境意识对于保护阿拉伯世界环境及管理利用其资源极为重要”,同时规定了实现该目标所应遵循的要求;第四部分对“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政府机构”作了原则性规定;最后一部分是“阿拉伯和国际合作”,主要规定了阿拉伯环境管理和保护战略的目标及其实现步骤以及关于国际合作的相关建议。该文件是阿拉伯国家在环境与发展战略上所达成的最重要的共识,大大促进了阿拉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王灿发 于文轩)
ɑierbofuzhi
爱尔伯福制(Elberfelder System)历史上曾经施行过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1852年开始实行爱尔伯福制,对汉堡制加以修改完善,各区再分段,负责对段内的贫民进行经常性调查,按需给以补助,并办理职业介绍,以及对游民进行管理训练等。
(王逸)
ɑnquɑnjiɑng
安全奖(award for security)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车间、工厂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计奖指标的物质奖励。是单项奖中的一种形式。主要适用于生产过程中需十分注意安全的职工,如发电、配电工人,卷扬机、火车司机等。支付方法分为固定资率和累进资率两种。一般在电力工业部门实行累进资率,其他部门中实行固定资率。
(孙娟 刘金波)
ɑnquɑnqu
安全区(safe zone)被推定为不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反竞争的行为区域。以经济学为基础的反垄断执法强调效率,要求根据行为的实际市场效果,对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rule of reason)。就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审查而言,由于知识产权许可通常具有促进技术传播,促进创新和竞争的正面作用,如果每一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都需要根据合理性原则个案审查,这既不能为市场提供确定的法律规则,挫伤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也将导致行政机关执法负担难以承受。为此,诸多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或反垄断审查指南都设有所谓的安全区,即,如果行为落入该区,该行为通常推定不具有反垄断法意义的反竞争效果。但是,如果相关行为未落入安全区,也不因此就被推定为具有反竞争性。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反竞争行为,需要具体考察该行为发生之时的具体法律事实情况。例如,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反托拉斯审查指南》认为,除非特殊情况,即便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包含限制竞争的条款,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将不指控该协议,如果以下两项条件得以满足:(1)该竞争限制条款表面不反竞争;(2)许可人及其被许可人总体于受该限制条款影响的每一个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少于20%。确定某个行为是否落入安全区,通常只考察产品市场,除非许可协议对市场的影响于此未能充分考虑,才需要考察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关于欧盟条约第81条第3款适用于若干种类技术转让协议的第772/2004号条例》实际就是规定了安全区,而日本《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使用的审查指南》也有安全区的规定。
(张平 何怀文)
ɑnquɑn shengchɑnfɑ
《安全生产法》(Law on Safety in Production of P.R.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9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方面的内容。
(刘诚)
ɑnshi shɑngbiɑo
暗示商标(implicit trademark)由现有的词汇、图形等要素构成并且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无直接联系,但间接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暗示商标由常用词构成,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虽然商标法禁止将直接叙述商品特点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但是允许商标对商品特点作间接性暗示。同样的语言可以表达不同的意思,同样的意思也可以由不同的语言表达。暗示商标通过联想的思维活动使商标的意境和内涵愈加丰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商标虽然暗示商标的显著性弱于臆造商标和任意商标,但是仍具有固有显著性。
(曲三强 陈曼仪)
ɑolinpike biɑozhi
奥林匹克标志(Olympic symbols)根据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人格标识,在识别奥林匹克与众不同的个性、文化、精神和特殊的价值方面有着重大作用,同时,也承载着奥林匹克运动的信誉。奥林匹克标志的价值更体现在对其进行的使用上,将其运用于某些商品的市场宣传和交易过程中,有助于扩大该商品的市场影响而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因而具有可交易性。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法对这些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为商业目的或潜在的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曲三强 鄢妍)
ɑolinpike biɑozhi bɑohu tiɑoli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Olympic Symbols)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15条,目的是履行中国申奥时的国际承诺,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其中,条例所指的奥林匹克标志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自条例颁布以来,新闻界在宣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奥运会市场开发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介绍我国政府和北京奥组委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开发成果,营造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良好舆论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
(郝敏)
ɑolinpike zhishi chɑnquɑn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Olympic)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志、徽记、格言、会歌、旗帜以及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以及申办、举办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会徽、吉祥物、歌曲、标识和其他创作成果以及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志、徽记等为客体的知识产权。国际奥委会对保护奥运知识产权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注册;按规定由有关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证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收益,杜绝违规使用;对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主张赔偿。此外,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对其成员,尤其是奥运会主办城市所在国,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1)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内涵的界定作了充分扩展。例如,将与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专有名称和使用这些专有名称的社会活动、出版物等归为国际奥委会的“署名资产”;将奥运会申办机构使用的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最终收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原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标志;对“奥运会主办城市名称+年份”,如“北京2008”,以及其他足以令人认为与奥运会直接相关的标识、口号,也提出了比照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要求。(2)在保护时限上,国际奥委会要求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中的部分内容(包括可能属于著作权、专利权的内容)进行永久保护,而不必经过登记和注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曲三强 鄢妍)
ɑozheer
奥哲尔(george Odger,1820—1877)英国工联改良派领袖。职业是鞋匠,英国工联理事会创建人之一(1862—1872年为理事会书记),英国波兰独立全国同盟、土地和劳动同盟以及工人代表同盟盟员,改革同盟执行委员会委员;1864年9月28日圣马丁堂会议的参加者,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总委员会委员(1864—1871)和主席(1864—1867),伦敦代表会议(1865)和日内瓦代表大会(1866)的参加者;1871年拒绝在总委员会的宣言《法兰西内战》上签名并退出总委员会。
(刘诚)
ɑomen lɑoziguɑnxi fɑling
澳门《劳资关系法令》(Labour Relations Act of Macau)第24/89/M号法令(经第32/90/M号法令引入修改)。1989年发布并生效。法令分为10章,共57条。在第一章概则中,法令规定了法令的对象、定义、实施范围、平等原则、较有利原则和传统制度的优先。根据法令规定,本法令的对象为关于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区工作者之间工作关系的合约,系自由者,但不妨碍法定最低条件的遵守。工作关系或由有关团体代表自由接纳惯例而产生,或由机构管理章程或一般通行的风俗习惯产生。除散见经订定或将来订定的其他条件外,本法令订定直接雇主与居住本地工作者之间合约应遵守的最低条件。所有工作者享有同等就业机会,以及在就业及提供服务上的同等待遇,作为承认对所有人有此权利的效果,而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信仰、所属组织、政见、社会阶层或社会背景。本法令之规定并不影响任何雇主与为其服务之工作者间已遵守及实行的较有利的工作条件,而不论该等较有利条件的始源。对本法令绝对不得意味或理解为将雇主与工作者所定或遵守的工作条件减少或撤销,而系出于惯例、机构章程或风俗习惯而订立遵守者,但该等工作条件须系与本法令所定者较有利而言。雇主与工作者之间,或有关组织代表之间所订的一切协议,原则上系被接纳者,即使其规定与本法令之规定有异;但其施行对工作者引致之工作条件,较诸本法令所引致者更为有利便可。法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障、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意外及职业病、休息和休假、工资、女性劳动者的保护、童工、工作合约的终止、关于劳工法例的触犯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周宝妹)
ɑomen shehui bɑozhɑngfɑling
澳门《社会保障法令》(Social Security Act of Macau)第58/93/M号法令(经第29/98/M号法令引入修改),1993年发布,1994年生效。全文分为5章,共61条。根据法令规定,本法规所核准之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于未列入在年老、残废、疾病及失业状况下受强制性制度保护之劳工。社会保障基金根据有关组织法、本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之规定,执行社会保障制度。在澳门居住并为他人工作,包括以合同方式受雇从事具体个别工作、临时工或季节工之劳工,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受益人。社会保障制度得由总督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之建议,经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意见后,以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所订定之条件扩展至自雇劳工。雇主实体以合同雇用劳工为其工作者,必须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为供款人。法令对社会保障的给付、登录及供款、监察、最后及过渡规定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周宝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