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据说,诗歌语言是“与日常生活中的消息性语言截然不同的生成性语言”。然而,“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唐代大诗人杜甫却将写好的诗先读给村里不识字的老婆婆听,并且一直修改到她们听懂为止,从而才有“李杜诗篇万口传”,传到今天还新鲜。据说,读完德国大学的毕业生是看不懂德国法律的,必须要先学习德国法律的专门语言才能曲境通幽。但马克思却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在我国,法学教科书界定法律是“直接、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然而,对于雇佣、工伤、劳动合同甚至养老失业,却不是仅知道字面意义就可以实现个人权利的。大师必得是精通其专业的,并且是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的。然而,大师更加贴切的标识应当是不仅知其“所以然”且能说出“其然”。直言之,能以极其浅显的通俗语言说明极其深奥的专业术语。
本书以“原理”、“材料”和“案例”谋篇,力图把抽象的术语具体化,把复杂的背景简单化,把深沉的案例表面化。例如,在“原理”中,作者从“劳动”入手,区分“劳动”与“就业”,关注劳动法中的行为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行为人“劳动者”中细分“年龄条件”、“劳动能力条件”,进而引申出劳动者的“行动自由”,由此证明了用人单位解雇身陷囹圄的劳动者在劳动法的基本原理上是成立的。为此,作者配备了“劳动者忠实义务”的背景材料,描述了该项义务的目标、主体、内容和渊源,使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形象有了立体感。如果再看一看典型案例中的“退休返聘,维权不易”,便会知道法定化的劳动年龄不仅有下限而且有上限,法律规定的期限来临意味着劳动年龄的终了。一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如同一个未到法定年龄的人一样不应当再从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更不能如同一个正常的劳动者那样享受全部的劳动权利,尤其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否则,谁都会遭到如同该案当事人一样的不爽。进而,典型案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会告诉你,不是有工作就有雇主,也不是有雇主就是你的雇主,尤其不一定是你的真雇主。对于劳动者而言,找到自己的雇主与找对自己的雇主都是劳动的首要问题。否则,“我被雇佣,但不知雇主是谁”就会演变为“我受到伤害,但不知道由谁赔偿”,“我被解雇,但却告错了雇主”。
当然,劳动行为和劳动后果的问题并不会就此止步,而是与每一位劳动者随影而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也从未停顿,而是在每一个时节与社会保持同步,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保持联系,与其他法律规范保持互动。因此,尽可能新地阐述“原理”,尽可能精地提供“材料”,尽可能准地剖析“案例”是作者尽力而为的。更尤其,无论是古旧的材料还是过往的案例,本书都尽可能地提供了当下的链接。这不仅为阅读者检索原创提供了方便,也为鉴赏家管窥全豹预备了路径。
在社会与法律的相向而行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冲突中,在仲裁与法院的威权裁剪中,在学者与学术的多嘴多舌中,我们一并推进着社会的进程,共同促进了人类的进步。
黎建飞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