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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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是指同一个公文在制发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的文稿和不同的文本。

一、公文的文稿

公文的文稿是在公文起草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的稿子,包括草稿和定稿两种。它们在内容、外观形式以及效用方面均有很大区别。

(1)草稿。指草拟成文的未定稿,包括有讨论稿、送审稿、征求意见稿、草稿、修改稿等多种形式,供讨论、征求意见和修改审核使用,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草稿的外观特点是没有生效标志(如签发、用印等),文面上常见“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案”、“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标记大都位于标题下方或右侧加括号。

(2)定稿。指已经履行法定生效程序的最后完成稿,即业经机关领导人审核并签发,或经正式会议讨论通过或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的文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定稿已经确定,如不经法定责任者的认可,任何人不得再对其进行修改,否则无效。定稿的文面上有法定生效标志(签发等);有的标明“定稿”、“最后完成稿”等。

二、公文的文本

同一份文件,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可分为正本、副本、存本、修订本;一些法规性公文又有试行本、暂行本;同一内容的文件由于使用不同的文字制发,就形成不同文字的稿本。因此,公文的文本主要有正本、副本、存本、试行本、暂行本、修订本和不同文字的稿本。

(1)正本。指根据定稿制作的供受文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正本格式规范并具备各种生效标志。

(2)副本。指再现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副本与正本在内容上并无区别,只是作用不同。副本的作用主要代替正本供传阅、交流、参考或备查使用。作为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的副本,在效用方面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作为复制件(抄本、复印本)的副本,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3)存本。存本是发文机关留存的与正本内容和形式完全一致的公文文本。存本应与定稿及有查考价值的草稿一起保存,并立卷归档。存本的留存分数视需要而定,有的留存一两份,有的留存三五份。存本的作用主要是以备日后查考利用,当发生疑问时,把它与定稿对照,可分清内部责任;把它与正本核对,可分清外部责任。

(4)试行本。试行本是指有待于接受实践检验后再行修改的文本。试行本主要用于法律、法规类公文,在制发机关认为公文内容不十分成熟,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实践检验,再行修订时所使用的。试行本是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法定效用。试行本的试行期不宜过长,试行期间应认真试行,不断总结,及时修订。经过修订后的文本一旦生效,试行本即作废。“试行”的标注方法,一般是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试行”字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有一种方法是直接在标题中标示出“试行”二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5)暂行本。暂行本的性质与试行本一致,是暂时实行的文本。在公务活动中,应当对某些问题做出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又不宜做出正式规定时,往往以“暂行”的方式制发公文。暂行本是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法定效用,应当认真执行。这类公文的标注方法一般是在标题的文种前加“暂行”两字。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也可以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暂行”字样,如《中国共产党……条例(暂行)》。暂行本的暂行期一般比试行本的试行期长,有的暂行期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但作为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实际不断总结,及时修订。

(6)修订本。一些已经发布生效的公文,在施行一定时期以后,公文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修订补充。这种对已经发布生效的文件,在实行一定时期以后进行修改订正再行发布的文本,称为修订本。修订本具有法定效用。修订本需要作出稿本标记,可在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从修订本发布生效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失效。

(7)不同文字稿本。同一公文在形成过程中,需要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撰制时,会形成不同文字的稿本。如,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为方便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发文时,往往是同一份公文同时制发汉语文本和某个少数民族语言的文本。又如,在国家外交工作中,也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同一份公文同时制作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不同文字所形成的内容相同的稿本在效用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