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增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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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十 第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下)

法庭辩论技巧

陈瑞华    我们已经谈到了法庭调查中律师举证和质证的一些技巧。接下来再谈谈法庭辩论中的问题。法庭辩论阶段是整个辩护活动的最后阶段,是辩护观点的集中体现,是最能展现律师能力和水平的时刻,也是最终能够发挥律师作用的时刻。中国的法庭辩论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96年以前,中国的审判方式带有超职权主义的特征,由于法官主导了证据的调查工作,法庭审判往往流于形式,法庭辩论往往是由公诉方宣读事先起草好的公诉词。作为辩护意见直接针对的对象,公诉词是由这么几个要素构成的:一是对案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发言;二是就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非常有意思的是,很多公诉人在公诉词里还要发表对犯罪原因的剖析,以及后来者对该犯罪的反思和应当吸取的教训。

田文昌    其实,公诉词根本不应该有这一部分内容,控方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都还没有尽到,在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指控还没有被法院认定的情况下,就急于总结犯罪的原因,进行所谓犯罪学意义上的讨论,这是违背诉讼规律的。

陈瑞华    是的。由于公诉词已经走向教条化和格式化,导致多年以来我们的辩护词也比较僵化,律师往往是按照自己准备好的辩护思路宣读辩护意见,很多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发表的辩护意见,总让人感觉艺术性不强,个性不明显,套话废话居多。即使是在法庭辩论中即兴发表的辩护意见,也往往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生搬硬套,有时,一些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观点,就被这种格式化的表述方式给扼杀和淹没了。归根结底,我们有些律师对法庭辩论目的的认识还不十分准确。

田文昌    有些情况下,有些律师在进行法庭辩论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辩论的目的何在,往往会进行演讲式的辩论、宣泄式的辩论、吵架式的辩论、法制宣传式的辩论,甚至完全是出于表演、作秀式的辩论,等等,其各种千奇百怪的辩论方式,都偏离了法庭辩论的主题,背离了法庭辩论的目的。简单而言,法庭辩论的目的就是为了说服法官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然后通过各种证据的列举和理由的阐述,力争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紧紧围绕这样的目标进行法庭辩论,才会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陈瑞华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这种现象有了一定改观。当时确立了抗辩式的审判方式,法庭审判的周期有所延长,同时,由于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主导权交给了控辩双方,法庭则回归到相对中立的仲裁者的角色,法庭辩论开始出现一种新的局面,涌现了很多既有个性,又能体现辩护艺术的辩护词。

田文昌    确实是这样,随着庭审方式的变化,法庭辩论在我国实际上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纠问式审判方式下,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相分离,在法庭审理中偏重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容易成为单纯的演讲和论证式的发言,律师往往事先准备好完整的法庭辩论的书面材料,进行照本宣科式的宣读。随着庭审方式向抗辩式的过渡,法庭调查质证在庭审中的分量逐渐加重,在这种情况下,质辩分离的单一的法庭辩论演变成法庭审理最后阶段的总结陈词。在法庭调查质证阶段,需要一证一质一辩,存在一定的针锋相对的辩论,但又不充分展开。直到法庭辩论阶段,才把前面的观点加以提炼和总结。在这种抗辩式审判方式的庭审当中,法庭辩护词不应该是事先准备好的,因为只要是真正的而不是走过场的审判,在这种抗辩式审判方式当中,就可能出现各种事先难以预料的问题。所以,开庭前准备的辩护词只是一个提纲,一个思路的总结和概括,在法庭辩护当中还需要有临场的发挥,最终在庭后形成辩护词,这才是形成法庭辩护词的一个正确的方式。

陈瑞华    一般而言,律师在开庭前都会形成一个辩护思路,在法庭辩论开始以后,公诉方首先要发表公诉意见,第一轮的辩护往往是律师按照早已准备好的辩护意见来发表辩护观点。但第二轮辩护则有所不同,往往需要针对法庭调查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证据以及公诉方在法庭辩论中发表的公诉意见临时进行回应,由于经常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很多预设的方案往往就不能用了,需要随机反应、灵活地提出一些新的辩护意见。因而,对律师来说,最需要学习的可能是第二轮法庭辩论的技巧。

田文昌    您说得非常对!第一轮的法庭辩论是有备而来的,而第二轮的法庭辩论却主要是临时应对。所以,最能发挥论辩水平的当然是第二轮的法庭辩论。有些律师和公诉人,在第一轮法庭辩论中侃侃而谈,头头是道,在第二轮中却一下子陷入被动,无言以对,就像计算机一样,对事先编制好的程序运用自如,一旦死机、乱了程序,就不灵了。

具体说来,每一个人的辩护风格、辩护方式、特点都有所不同,体现出来的就是法庭辩论的技巧,这主要是要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总结提炼。但还是有一些值得统一遵循的规律和要求,可以予以总结,加以注意。我很愿意把自己的一些经验和体会总结出来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想谈谈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位置和立足点的问题。

其实,影响法庭辩论胜负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既包括案件事实本身,也包括律师的水平和工作成效。但值得强调的是,律师能否正确认识到自己在法庭辩论中的位置和立足点,往往会影响到展开辩论的整体基调和方向,从而影响到辩论的效果。而正是这个问题,恰恰被有些律师所忽略。由于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的位置不同,所具有的优势与劣势也各不相同。在不同的辩论内容中,准确地把握自己的位置,对于赢得法庭辩论至关重要。

从形式上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并不处于优势的地位。控方是主动的,辩方是被动的,控方掌握证据在先,处于攻势,辩方掌握证据在后,处于守势。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辩方处于天然的劣势。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辩方律师也有天然优势,这个优势就是举证责任。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辩方只要反驳即可,这是很大的优势。控方不仅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还要保证证据的一致性和排他性,这一点对控方来讲压力很大。因为,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中也是这样。首先,控告的证据要真实,要经得起推敲;其次,要合法,不能违法取证;第三,要与案件有关联性;第四,证据内容之间要一致,不能自相矛盾;第五,证据要有排他性,特别是间接证据。我们知道,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一致的、无法攻破的证据链条,必须具有排他性,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多少个证据加起来也没有用。所以,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讲,一般情况下,作为辩方律师只要攻破控方的证据就可以取胜,并不一定要举出反证。这个优势很大,也就是说,只要攻破一点,这一证据就不能成立,就打破了控方的证据链条,控方就会失利。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曲解了举证责任,认为被告方既然主张自己无罪,就应当举出无罪的证据,把举证责任推向了被告方。这是举证责任倒置,是有罪推定论。被告一方可以举证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但这是权利而非义务。所以,在举证责任的角度上,辩方律师具有明显的优势。

陈瑞华    但在有些情况下,证明责任也是会分配给被告人的。

田文昌    是的,辩方的优势并非绝对的,比如正当防卫等积极的辩护事由,就需要辩方承担证明责任。在防卫案件的辩论中辩方律师的位置会发生变化,往往会处在劣势的位置,这是因为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在防卫的案件中,由于危害后果已经发生,且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已经确定,所以,其指控犯罪的基本事实已经不可否认。在此情况下,如果辩方律师认为这是防卫,你就要提出防卫成立的证据。所以,此时对防卫成立的举证责任就落在了辩护人头上。这时候,辩方律师就处于劣势。而且,实践当中防卫案件常常是没有多少证人的,有时候往往是一对一,这个问题难度相当大,紧急避险的问题也一样。在这一点上,辩护律师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遇到这样的案件,要尽可能充分地寻找证据。否则,即使明知是防卫,举不出证据也无济于事。

还有精神病的问题,也比较困难。你怀疑他有精神病,你就要举证。当然精神病需要有鉴定机关来认定,但提出鉴定要求本身就要有一定的证据作基础,至少要有一定的证据线索来支持这种理由才行。否则,这种要求就不会被采纳。在目前刑诉法规定中被告方还不具有鉴定启动权的情况下,这个问题难度更大。在这方面,辩方律师也是处于劣势的位置。所以说,律师在举证责任方面的天然优势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问题上也要承担举证责任。

陈瑞华    所以说,认清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是赢得法庭辩论至关重要的基础。但显然,仅有此还远远不足以很好地把握庭审,律师最终要使自己的辩护观点被法庭接受,法庭辩论的内容很重要。

田文昌    是的,为了让自己的辩护观点能够说服法官,律师还必须找到法庭辩论的目的和立足点,以期能够打动法官,使自己的观点被法庭采纳。

既然律师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观点能够被法庭接受,就不应该采取哗众取宠式的辩论风格,这一点非常重要。有些律师口才很好,思维也很敏锐,但在辩论中却只注重以华丽的辞藻展示自己的语言才华,以期博得旁听群众的掌声和喝彩,而忽略了辩护的实际效果。当事人往往也喜欢这样的律师,他们会感到解气,感到精彩,感到压抑了多时的情绪终于得到发泄。作为当事人和家属,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专业人员,律师却不能这样去做。这种表演式的辩论不但无法充分表达辩护的理由,还很容易“刺伤”控方,甚至“刺伤”法官。法庭辩论的目的不是表演,而是为了使辩护理由被法庭采纳,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既然如此,法庭辩论就应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言之有据,而并不在于攻击和讽刺对方,或把对方反驳得无话可讲。我见到过一些法庭辩论,律师在庭上慷慨陈词、旁征博引,甚至大话连篇、手舞足蹈,竭尽哗众取宠之能事,把被告和听众哄得兴高采烈、振奋无比。但是,其辩护理由却是空洞无物、逻辑混乱,毫无说服力。这样的辩论除了能够起到一时渲染气氛的作用之外,不仅毫无意义,甚至会适得其反。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在业内人士眼中,这种拙劣的表演只会产生消极作用。

所以,在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确立、辩论内容的展开与调整、辩论方式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等一系列问题,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这是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首要前提。在这个前提确立之后,法庭辩论技巧才可以得到有效地发挥,才会有用武之地。

陈瑞华    因此,法庭辩论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认准自己的位置,二是找准立足点。我非常同意田老师总结的这几个前提。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里就明确禁止律师向旁听公众发表演讲,禁止哗众取宠。这条规定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也值得我们律师引以为戒。那么具体到辩论当中,有什么具体的技巧呢?

田文昌    至于具体谈到法庭辩论的技巧,真是一言难尽,一是它涉及的内容太多,谁也说不全面;二是见仁见智,谁也说不明白,更不能自以为是。我也只能结合自己的体会,说一点个人的见解,仅供大家参考。我个人体会,法庭辩论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庭辩论要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控辩双方的分歧也会表现在许多方面。在一些情况下,法庭辩论很容易陷入一种混战的局面,即控辩双方各执一词,面面俱到,互不相让,任何一方都企图尽可能全面地阐明自己的观点,担心由于一点点的疏漏而被对方占了上风。这种心理是正常的,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做法却并不高明。因为,法庭辩论的目的并不在于堵住对方的嘴,而在于自己的观点能够使人信服。任何一个案件,无论案件多么复杂,对于定罪和量刑起决定作用的关键性问题也不会太多。如果能够抓住这些关键性问题,紧紧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的分析、论证,不去纠缠其他的枝节问题,反而会使论证的理由重点突出,脉络清楚。反之,如果因担心遗漏而面面俱到,虽然会全面却会冲淡主题,甚至本末倒置。所以,在法庭辩论中如何能够抓住要害,突出重点,在多轮辩论中不乱方寸,对于控辩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第二轮以后的辩论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第二轮以后的辩论中,双方都以反驳对方为重点。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善于把握自己的主攻方向,就会形成有观点必反驳的简单对抗局面,甚至形同答卷,有问必答。一旦陷入这种局面,就很容易被对方牵着走,偏离了自己的主攻方向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陈瑞华    我知道,田老师在与其他律师合作的时候,往往由其他律师先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然后由您根据庭审情况现场发挥,再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往往能把法庭辩论带入一种高潮,使公诉方如临大敌,进而对法庭审判带来很大的影响。

田文昌    事实上,无论发生几轮辩论,主要论点都是万变不离其宗。反驳对方是必要的,抓住破绽,及时、准确地驳斥对方的错误观点更是不可忽视的。但是,并不意味着有问必答才更有针对性。一个高明的律师通常并不在乎对方提出了多少个具体的问题,而是善于在短暂的时间里将这些问题归纳、整理,对于被动的问题则可以巧妙地回避或者淡化。采取这种方式就会使自己处于临危不乱的主动地位,并且始终把握辩论的主题而不会顾此失彼。

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因为这一系列环节都是密切关联、环环相扣的,一招失误,就可能招招失利。有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内容既多又乱,甚至卷宗材料就有几十、几百本,而关键性的情节和证据常常被掩盖在无关紧要的、甚至与案件毫无关联的各种庞杂的材料之中。在分析案情和法庭调查质证时,如果不能准确地找出要害问题,就难以理出案件的基本线索而处于茫然失措之中,甚至被误导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被误判,辩护律师显然是有责任的。

陈瑞华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辩论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律师一般都会在第一轮辩论时把观点说得尽量原则和简练,以在之后的几轮辩论中再行阐述和发挥。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我就曾看到过这样一则资料,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故法庭辩论开始时,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必然将会缩短,甚至取消,因而必须调整原定思路,将火力集中在第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的只是原则性的内容,让人感觉好像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集中火力出击了一张好的底牌,案件终于以有利于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虽然这是一起民事案件,但道理都是相通的。其实,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仅在法庭辩论中十分重要,在法庭调查和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重要。您之前介绍的很多案件,都是因为在浩繁的卷宗材料中抓到了关键问题,才在极短的时间内充分消化了卷宗并整理出清晰的辩护思路,最终取得了辩护成功的。相反,如果不能准确地找出要害问题,就难以理出案件的基本线索而处于茫然失措之中,甚至被误导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田文昌    对。前面提到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朱佩金贪污、诈骗、行贿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如果不是抓到了经营合同的性质和方式,把个人承包的性质和大包干的承包方式弄清楚了,在短短两天的时间里想要阅读完3860页的卷宗都不可能完成,更何谈成功的法庭辩护?正是因为事先的准备工作,我抓住了重点,庭审的辩护才可以集中火力,攻击对方的要害。假如律师陷入那些琐碎的枝节问题中,就很难把握住重点,甚至连基本案情都吃不透,法庭辩论的时候就更会无所适从、不知所措了。事实上,那起案件的开庭情况表明,公诉人和审判长也没有抓住该案的要害,没有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尽管他们研究、调查了几年的时间。

陈瑞华    也就是说,庭前准备工作是否能够抓住要害,将直接决定律师法庭辩论阶段的表现是否能够突出重点。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您说到这里,倒是给了我启发。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环节也不可避免地会就证据的三性等问题展开一定的辩论,这个阶段的辩论会对法庭辩论阶段形成哪些影响呢?

田文昌    瑞华教授十分敏锐。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庭调查质证中必然融进辩论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交叉质证和辩论,是个很值得研究的新问题。法庭调查中,主要是举证和质证,事先一定要有一个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在庭上则要不失时机地寻找对本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一方面要善于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一定要避免自相矛盾。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对于有些事实需要当庭求证的时候,在法庭调查中不易过早地暴露自己的思路,以免使对方有所戒备,使得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核实。法庭调查当中这些技巧是很重要的,不仅是在刑事案件中,在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也一样,凡是涉及法庭辩论都有这样的问题。实际上,法庭辩论与法庭调查、质证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两者或者是环环相扣,或者是前后呼应。在法庭审理中如何能够及时、准确地击中要害,利用矛盾,不失时机地运用证据,发现、寻找证据或者否定证据,其中确实有许多技巧问题。在庭审方式改革之后,这些问题更加突出。

陈瑞华    有没有相关的案例?我们结合起来讨论。

田文昌    李强律师诉贵州遵义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李强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师、华联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他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遵义公安局非法干预,将他的委托人非法关押,他向公安部和最高检等部门反映了情况。结果,公安局恼羞成怒,索性把他也给抓了起来,非法拘禁16个小时,殴打致其轻伤。这个案子打了两审,第一审对方拒不出席,缺席判决李强胜诉。后来对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子当时影响很大,国内外律师纷纷通电声援。在二审开庭时,对方精心设计制造了一个抓李强律师的借口,称李强律师唆使委托人进行诈骗,但在法庭质证中这个谎言被揭穿了。作为李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调查中我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公安局对李强的立案时间,对方回答是1994年3月31日。过了一会我问第二个问题,公安局认定李强涉嫌诈骗的根据是什么?回答是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我又问了第三个问题,认定李强唆使委托人转移赃款的根据是什么?对方回答是根据他的委托人即案件当事人韩某某的供述,说韩某某供认是李强让他转移的。三个问题问完了之后,真相已经十分清楚了。因为韩某某即李强的委托人被抓走的时间是1994年4月7日,而他们对李强的立案时间却是3月31日。这里发生了明显的时间倒置,根据这个时间,委托人供述李强唆使其转移赃款在后,而对李强立案在前,所以,对李强立案根据的谎言不攻自破。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我们在代理词中列出了一份公、检、法三机关在李强案和韩某某经济纠纷案中详细的活动时间表,前后一对照,破绽百出。这时候,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反驳余地了,因为,他们犯了一个无可挽回的错误,而这个错误——时间差的问题被律师及时抓住了。后来,《中国青年报》等一些报纸在报道这个案件时把这个时间表也登了出来。像这些关键性的问题千万不能忽略,不仅要抓住不放,而且还要及时,不可错过时机。

陈瑞华    刑事案件中有没有这方面的例子?

田文昌    刑事案件中这种例子更多。前些年,辽宁有个影响很大的企业家贪污受贿案。其中有一笔贪污两万元的证据问题,就是被律师在法庭上攻破的。公司出纳员证明说,这两万元是她分成若干次送给被告的,每次都是被告指示出纳员到银行取款,取款后不许让别人知道,单独交给被告。但在证词中却出现了几处矛盾,一处是出纳员说:“我每次给他钱都没有留存根”,又说:“我怕他不认账,所以就把存根都给他了。”这两句话是互相矛盾的。另一处证言称:“有一次是他让我到一个地方去送钱,我不认识那个人的家,是他告诉我如何走,他在门口接我,也不让我进屋,把钱交给他后我就走了。”而在另一次调查笔录中证人又说,“送钱时看见屋里有人在打牌,有人在睡觉。”更重要的是,经调查得知,送钱的地方就是她原来的男朋友家,既然如此,她为什么还需要在被告的指点下才能找到家门呢?根据这些疑点,我坚持要求法庭传该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调查时,我步步紧逼,穷追不舍地向出纳员发问,结果,她在慌乱中破绽百出,无言以对,竟然在法庭上哭了起来。接下来,我根据她在证言中所说的每次给被告送钱的时间和每次从银行取钱的时间,每笔都一一核对,反复要她确认,是否每一次取钱都是受被告指使并且都及时交给了被告,之后,在她充分肯定,无法反悔的情况下,我突然又抛出了一个关键性的反证:这个出纳员最后一次取款的时间是在被告被抓起来之后。这时候,这个证人已经完全崩溃了,其虚假证言彻底暴露无遗。举证之后,我当即向法庭指出:“很显然,作为证人的出纳员是不可能到看守所去送钱供被告贪污的。因此,贪污这两万元的真正罪犯是谁,已经不言自明。”通过这一场质证,被告贪污这两万元的事实被否定了,而真正的罪犯——作为证人的女出纳员却被抓了起来。

陈瑞华    的确很精彩,在具体案件中更是体现得尤为生动。有些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想要关注到所有的问题,但结果却显得冗长、拖沓、散乱,不能抓住主要矛盾,不能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所以,律师们应当在平时办案中多积累这方面的经验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