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方言词证据的质证
陈瑞华 在讨论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关系之后,我们下面可依次探讨这样几个话题:第一,如何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和反驳?第二,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本方证据,尤其是物证和书证?如果辩护方在开庭前也能搜集到相关证人的证言,如何能够说服法庭接纳辩护方制作的书面证言?如果能让证人出庭作证,又如何让本方证人在法庭上有效地展示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庭审前是否应该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如何预防公诉方对本方证人可能进行的各种盘问?如何应对针对本方证人采取的庭后单方面的调查活动?我们首先谈谈如何对公诉方证据进行质证。
田文昌 对控方证言的质证,一般情况下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从证据“三性”的角度对证人证言提出质疑,指出其中的问题所在;另一种方式,是用相反的证据对控方证言提出质疑,这又可细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在同一份证言自身当中寻找问题。因为实践中,控方往往把一份证言分成不同的部分,只宣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而对有利于被告的内容则不予宣读。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把控方未宣读的有利于被告的证言内容宣读出来。
还有一种情况,在两份证言或者两份以上的证言中寻找矛盾之处。因为在多份证言中,控方通常只宣读不利于被告的某一份证言,而对有利被告的部分却不予出示,我们也可以用另一份有利被告的证言内容来进行反驳,提出质疑。
第三种情况,就是用相关联的其他证据反驳控方证言。但是,实践中有些法庭却只让辩护人提出质疑的意见,却不让辩护人宣读具体的证言内容,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这样做将会错过反驳和质证的最佳时机。面对实际情况,作为辩护律师要有两手准备,既要积极争取当场宣读的机会,也要准备好仅仅提出质疑的意见和理由,等待辩方举证时再提出反证。
陈瑞华 您说的这些情况都是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针对证言笔录的质证,那在证人出庭的情况下,又该如何直接面对证人进行质证呢?
田文昌 如果证人出庭,当庭询问应该步步紧逼,抓住破绽,指出证言的瑕疵,揭露其证言的虚假性。比如之前我曾提过的那起贪污案,我在阅卷中发现,作为证人的出纳员最后一次取钱的时间是在被告人被逮捕之后,证人出庭时我就问她:“笔录里记载的取钱时间肯定没错吗?”证人当庭回答:“没错。”我又问:“那你把钱送到哪了?”证人回答:“送到他家里了。”我马上追问:“他家住在哪里?是原来的家里还是在看守所里?你难道是送到看守所里,让被告人贪污的?”证人此时无言以对,彻底崩溃了。
陈瑞华 在法庭审理的庄重氛围之下,任何证人如果想要伪造证言,都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如果律师能够利用一些语气的压迫或问题的设计让证人高度紧张,是很容易暴露其证言的矛盾之处的。
田文昌 对。这个案子指控的另一项受贿事实则出现了另一种情况。行贿人是被告人的朋友,在庭前取得的证言笔录中,他说被告人出国的时候,到他家里拿了几千美金。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比较一致,但被告人强调这笔钱是借的,而公诉意见却说是索要。我申请证人出庭。在法庭上,我反复向证人核对细节,我问他:“你和被告人是什么关系?”他回答:“是朋友关系。”问:“多少年的朋友?”答:“很多年了。”问:“你们经常有经济上的往来吗?”答:“经常。”问:“你们之间互相借钱吗?”答:“经常。”问:“会互相给钱吗?”答:“也有。”问:“你们的交情深到什么程度?多少钱可以给?”答:“几百几千块钱没有问题,上万的就只能算借,不能白给了!”问:“你们之间借钱一般会怎么说?”答:“都是朋友嘛,就直接说‘拿点钱’。”问:“‘拿点钱’是给还是借?”答:“那要看具体数目。多了就算借,少了就是给。”问:“几千美元是多是少?”答:“多。肯定是借。不可能给。”就这样,通过逐步追问,最后终于证明这笔钱不是给而是借,从而推翻了受贿罪的指控。
陈瑞华 如果证人不出庭,类似这样的细节问题,辩方是不可能通过盘问证人来揭示真相的。
田文昌 更重要的是,如果证人不出庭,这样的问题就无法解法,而如果一定要弄清楚,就只能去找证人核实取证,而证人说法一变,律师又会大祸临头了。
再比如,我前面提到的广东的行政诉讼案,质证的作用是很明显的。在二审阶段,对方拿出了一组王牌证据——3份电报底稿。海关向法庭提交了船上尚未发出的8份电报底稿,其中有3份是关键证据,这3份底稿可以反映出该船具有走私嫌疑。因为,按正常手续应该是从香港运货到越南,在越南办完手续后,不卸货,然后再从越南转到广西,这样做是当时的边贸政策允许的,并不违法。而海关却认定该船假借到越南的名义,直接驶入广西,这样就会由于没有从香港到广西的合法手续而构成走私。从这3份电报稿的内容中,确实可以反映出从香港直驶广西的嫌疑,至少可以反映被告人在主观上有这种动机。所以,海关将这3份电报稿作为关键证据。但是,经过分析之后,我们发现这些电报稿的真实性却值得怀疑。
第一,这些电报稿是在该船搁浅后草拟的,而在拟稿之前,船上的发报机天线已被风刮断,收、发电报已经无法进行。这种情况下拟写电报稿是没有意义的,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常理。
第二,这8份电报稿都是复印件,海关拒不提供原件。
第三,据原告方初步调查,这3份电报稿都是在船被扣押后,船员已经失去自由的第二天拟定的。这是最大的疑点,若果真如此,这些电报稿肯定是假的,因为,任何人都不会在失去自由的情况下再主动为自己制造罪证。但是,由于时间紧迫,当时又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来揭穿这个伪证。于是就只能在法庭上设法在质证环节寻找对方的破绽。
为了麻痹对方,防止他们说谎,我并不直接提出这个问题,而是东一下、西一下地将各种问题混在一起连续发问,在他们摸不清我方思路并且公开嘲笑律师的提问不着边际的情况下,我突然轻描淡写地问起了扣船的时间和船员第一次被讯问的时间,但是,就在对方准备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却被审判长制止了,说是后面专门安排时间调查这个问题。于是,我在纸上写了几个大字摆在面前,防止在混战中这个问题被漏掉。果然不出我所料,在以后漫长的法庭调查中,我又两次提出这个问题,每当对方要回答的时候,都被审判长制止了。这样,总共提出3次,也被制止了3次。由于我每次都故意避开电报底稿的问题,所以,对方一直没有弄清我提问的真实用意。最后,直到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的时候,也没有调查这个问题,显然,审判长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这个时候,我立即向审判长提出质问:“审判长,我3次提出扣船时间的问题,你3次制止,说要安排专门时间进行调查,现在却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是你忘记了,还是不允许调查?”审判长迟疑了半天,只好说“可以调查”。这时我当即要求对方回答这个问题,而对方还是没有防备地宣读了办案记录。结果真是不出所料,的确是前一天下午2点钟扣的船,限制了所有船员和船长的人身自由,并于当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录了口供,而这3份电报稿的拟稿时间却是第二天早上8点钟。宣读完之后,对方律师才反应过来,企图改变说法,但为时已晚。我们当即要求法庭将此记录在案,并提请法庭责令对方将办案记录提交给法庭。经过这一段艰难的调查、质证,终于揭开了电报底稿之谜。接下来,便开始了充分占有主动权的步步紧逼的辩论,攻破了对方的王牌证据。这个案例很典型,抓住了发问的时机,让对方在不注意的情况下说出了事实真相。
陈瑞华 控方怎么会把证据准备得如此低劣?可见,只要作假证就难免不出漏洞,只要认真分析,许多案件中都是可以找到突破口的。有时候律师的成功不只是因为律师有多高明,而是对手太拙劣,总犯一些低级错误。当然,即使如此,也要求律师善于发现这种失误。
田文昌 我提出这一关键问题以后,对方律师又说,还有很多份已经发过的电报底稿。我指出,两种电报稿的纸张是不一样的,一个有颜色,一个没有颜色。一对比纸张和内容,完全是对我方有利的,这时候对方彻底乱了阵脚,无言以对了。电报底稿的问题攻破以后,对方的防线就完全崩溃了,因为其他证据更不能证明走私的行为和动机。当时那艘船是在琼州海峡的国际航线避险,还没有进入中国海域,扣船是在外海,还没起航就把人给扣了,怎么能认定是走私呢?
陈瑞华 最后这个案子的结果呢?
田文昌 一审我们赢了,二审输了。即使有这种关键性的疑点,但最后还是判海关赢了。这完全是案外干预的结果。但我们已经尽到最大努力了。
我想补充谈一下对证人质证时的基本技巧。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包括对被告的提问,这其中确实有很多技巧问题。由于目前我们法庭的询问不多,特别是证人出庭的机会太少,缺乏交叉询问的训练和经验,所以,控辩双方的询问水平都不高,差距很大,有些干脆就不知道怎么问问题。比如控辩双方经常都犯的一个毛病,就是一下子提出一大堆问题,把证人都问糊涂了,甚至连自己也不知所云了;还有的公诉人自问自答,自说自话,证人还没有回答就不让别人说了,自己进行总结或者作扭曲的概括。这不仅仅是诉讼水平问题,更是诉讼作风问题。当然,辩方也有这样的情况。归根结底,是我们在法庭询问这个环节上缺乏基本的训练。我在美国参加了几次培训,很有体会。举个例子,询问当中最基本的一个要求是,一次只能问一个问题,绝不能问两个以上的问题,这样才便于被询问人回答,便于把问题说清楚,逻辑性也比较强。为此培训课上做了一个基本训练:教师把一支钢笔从衣袋里拔出来,举起来看看,然后再扔到桌子上。就这样一个动作,要求学员分解提问,从每一个动作开始,每一个眼神开始,让提问者把这个动作分解到不能再细,直到谁也不能再分解了,最后可以问出二十多个问题。这样的提问,就相当于通过提问和回答,回放了整个过程。这是一个很简单的训练,但非常能说明问题。
陈瑞华 之所以要如此具体的设计问题,目的是让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完整地再现一次。
田文昌 对,如果有录像就不用问了,正是在没有录像的情况下,才要用语言表达的方式达到现场再现的效果。这样的询问方式不仅容易回答,一次问一个问题,被询问人听得很清楚、很明白,问得很详细、很具体,回答的也很明确。而且,通过这样的问答可以起到现场再现和固定证据的作用。这种回答一旦固定下来,就难以改变了。这是最基本的技巧。
陈瑞华 但是这样做必须有一个前提:控方笔录作为传闻证据,不允许被提交法庭,所以控方只能用极为具体的提问方式将案情再现出来。我们的庭审制度和证据规则还比较粗糙,没有一种在法庭上要求证人当庭陈述案情的环境,案卷笔录一旦移送法院,法庭上再现的其实就是侦查人员询问的情景,而且,我们宁可信侦查人员描述的场景,也不信证人本人描述的场景。
田文昌 证人在法庭上接受这样的询问的时候是很难说假话的,因为控辩双方步步紧逼,说假话是很容易露馅的。询问又分为开放式询问和封闭式询问两种,开放式询问一般用于询问本方的证人,这种问话事先有过交流,律师通过发问开一个头,让证人放开了说,引导他把整个故事情节说清楚;封闭式询问又叫诱导式询问,通常用于询问对方证人,答案已经在问题之中,被询问者只要回答是与不是。这个技巧实际上经过训练并不是很难做到。但是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意识,也很少这种训练,以至于在法庭询问时经常是提出一大堆问题,问的人自己不清楚,被问的人也蒙了,听的人更是云山雾罩。
陈瑞华 而且很多律师往往不知道当庭询问的目的是什么。由于已经有了案卷笔录,他就会认为询问只是带有一定的补充或者作秀的性质。其实,正是由于有了案卷笔录,律师在盘问的时候才应该把重点放在那些容易引起歧义、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说服法官接受自己提交的证言。
田文昌 律师必须善于及时发现对方询问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反对意见。控辩双方的询问当中,有一个规律,也是一种自然的倾向,就是难免带有一定的诱导和提示,很难完全避免。所以,首先,我们应当避免自己这样做。其次,我们也要及时发现对方这样的错误,一旦发现必须及时提出反对。因为这种诱导式的询问一旦得逞,影响法官心证的目的就达到了,及时反对是为了不让这种效果发生。有的法官不懂这样的规则,要求控辩双方发言必须经过审判长允许,连提出反对也不例外,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正常情况下,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发言要经过法庭允许,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交叉询问中提出反对意见的时候,不能先经过允许再发言,必须先提出反对,然后审判长再裁判反对是有效还是无效。因为,如果审判长未能及时发现反对者举手或者未能及时允许其发言,反对就失去意义了。因为反对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制止对方的不当发问,如果等问完了再反对,对方不当发问的目的就已经达到,而这种发问所造成的后果就无法挽回了。
多年前我在山东旁听过一个法庭,是我们所的律师出庭辩护,当地政法界的领导请我去旁听和指导,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长陪着我坐在第一排旁听。在法庭调查的时候,控辩双方吵起来了,控方不会问,辩方总是反对,后来控方也轮番地反对,法庭秩序很乱。审判长急了,要求双方发言必须先经其允许,结果控辩双方又同法官吵起来了。此时台上台下都有些不知所措,这时候,我就写了一个纸条,把反对的及时性的道理讲了,说正常的发言要经过审判长允许,但在双方提反对的时候要允许其先反对,之后审判长再裁判反对有效还是无效。所以,反对的表示必须先行提出。法院院长亲自把我的条子送了上去,审判长看到条子之后,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对反对的表示不加制止了,但对于任何反对都裁判为有效,法庭又乱了。当然,这说明这个法官没有经验,不会主持法庭。但是作为律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当做到要善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反对的意见,这样才能保护本方证人,防止证人出现偏差。
陈瑞华 这是非常重要的技巧。虽然有时候在法庭上律师没有讲话,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在思考,思维是不能停滞的,警觉是不能放松的。实践中还有另一种经常出现的现象,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多份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包括被告人口供也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这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人证言和口供改变的情况制定了一些规则,如第15条第2、3款规定:“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22条第2、3款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这些规定,有些方面是有进步的,但也有对实践中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加以确定的遗憾,有的内容甚至强调庭前口供笔录和证言笔录具有优先的证明力,所有的翻供都必须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得到其他证据的佐证和印证,这给律师的质证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