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皈依者保罗保罗
保罗保罗,又名扫罗,犹太人,生于小亚细亚半岛上的西里西地区的塔尔苏斯城(亦译为“大数”),属于罗马公民,曾在著名的犹太教拉比迦玛列门下按照犹太教“严谨的律法受教”。他也深受希腊文化的熏陶,熟悉希腊哲学,擅长运用隐喻。在《腓立比书》中,保罗保罗自述道:“我第八天受割礼,我是以色列族、便雅悯支派的人,是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就律法说,我是法利赛人;就热心来说,我是逼迫教会的;就律法的意义上说,我是无可指摘的。只是我先前以为与我有益的,我现在因基督都当作有损的。不但如此,我也将万事当作有损的,因我以认识我主基督耶稣为至宝。我为他已经丢弃万事,看作粪土,为要得着基督,并且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使我认识基督,晓得他复活的大能,并且晓得和他一同受苦,效法他的死,或者我也得以从死里复活。”(注:《腓立比书》3:5—11。)保罗保罗的这一段自我表白,不仅袒露了他作为一个皈依者的心路历程,而且旗帜鲜明地捍卫耶稣的道。
在诸使徒中,保罗保罗的皈依具有典型的意义。保罗保罗和耶稣都同时曾在耶路撒冷,但是两人可能未曾谋面。不过,他在耶路撒冷耳闻许多关于耶稣的传说,耶稣的信徒与日俱增,甚至许多祭司也信从了耶稣之道,便以为耶稣对犹太教产生了威胁,为维护犹太教而开始参与对基督徒的迫害。当基督徒司提反因传道而受到迫害,被推到城外被人们用石头砸死时,“扫罗也喜悦他被害”。他“残害教会,进各人的家,拉着男女下在监里”。更有甚者,他还“去见大祭司,求文书个大马士革的各会堂,若是找着信奉这道的人,无论男女,都准他捆绑带到耶路撒冷”(注:参见《圣经·使徒行传》7:60;8:3;9:2。)。
正是保罗保罗在前往大马士革的路上亲历了所发生的异象——天上发光,他仆倒在地,听到耶稣的告诫,失明三日,听从耶稣的指点后得以复明——使他毅然决然地皈依了耶稣。他的皈依,无论是对于保罗保罗本人、还是对于基督教基督教,这都是一个重大的转折。作为使徒的保罗保罗,一改其以往仇视基督教基督教的做法,而成为这个宗教强有力的支持者、传道者,他被圣灵充满,甚至能像耶稣那样大行奇迹(注:参见《圣经·使徒行传》9:11;16:18;19:12等处。)。对于基督教基督教而言,他皈依后曾在罗马帝国东部作三次传教性的漫游,在小亚细亚、希腊、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等地都留下了他的足迹,对于基督教基督教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虽然,保罗保罗的传教活动在犹太人圈子里屡遭挫折,饱受讥刺,有时甚至都有生命危险,但是他在非犹太人的社会里却大获成功,信徒众多。由于他热心传道,卓有成效地传播基督教基督教信仰,使基督教基督教由一种犹太教教派转变成了世界性宗教。“我是外邦人的使徒”(注:《圣经·罗马书》11:13。),保罗保罗如是说,也如是行。他立志在外邦争取信徒:“特因神所给我的恩典,使我为外邦人作基督耶稣的仆役,作神福音的祭司,叫所献上的外邦人,因着圣灵,成为圣洁,可蒙悦纳。……我立了志向,不在基督的名被称过的地方传福音,免得建造在别人的根基上。”(注:《圣经·罗马书》15:15—20。)
不惟如此,他的思想对基督教基督教神学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新约》的《使徒行传》中,一半以上的篇幅记载的是他的事迹,在《新约》总共27部书中,有14部是他、或者以他的名义撰写的,可见保罗保罗显然是《新约》最为重要的作者。由于他与各地教会的通信被收入《新约》,成为圣典,因而持久地影响着整个基督教基督教世界,后世许多重要神学家——包括奥古斯丁、阿奎那阿奎那、路德路德和加尔文在内——都深受他著作的深刻影响,他对于基督教基督教的形成与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是耶稣的所有使徒中无人能够企及的。
在《新约》诸书的排序中,四福音书被排在前面,不过按照成书的时间,保罗保罗的书信是现存最早的基督教基督教文献,当写于四福音书之前。保罗保罗著述,特别是《希伯来书》与斐洛的表达风格极为相似。他的思想,就其来源来说,融合了犹大犹太教和希腊犹太教的成分,有明显的启示启示派特点。就耶稣、斐洛、保罗保罗三者对于基督教基督教信仰的关系而言,可以作出这样的概括:斐洛对《旧约》的隐喻式诠释为基督教基督教理念的形成提供了思想资源,他是一位深刻的哲学家,以其思想影响众人,并欢迎皈依者;而耶稣是基督教基督教基本教义的确立者和教会组织的奠基者。在基督教基督教中,他降生于世无疑是上帝的显现,除却上帝通过耶稣而显现自己,人们根本不可能认识上帝。耶稣是这样告诫信徒的:“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你们若认识我,也就认识了我的父。”(注:《圣经·约翰福音》14:6。)而保罗保罗则是实践者,是一位热情的传教士,在各种场合积极争取皈依者,成为犹太教向基督教基督教的转折、与基督教基督教信仰的传播过程中的关键性人物。
保罗保罗的“实践”便是传教活动,这是他作为耶稣的使徒之身份所规定的。然而传教本身亦是一项理论性的活动,要针对听众的现实处境阐明教义,这也是他的著述基本上是以“书信”的形式载于《新约》中的原因。出于对听者现实处境的考量,保罗保罗对基督教基督教教义阐述屡屡有新的发挥,这使得他的理论与斐洛、耶稣的教义时而有所不同,甚或有着重大的区别。他的观念显然被为数众多的信众接受了,否则在《新约》中也不会有这么多的篇章出自他的手笔,在《使徒行传》中也不会有如此大的篇幅记载他的事迹。
一个显而易见的区别,就是他们在对待《旧约》律法的态度上之差异。他们虽然都倾向于用《圣经》文字的隐喻性、启示启示性意义来理解人的救赎与天国奥秘,且都采用了大量隐喻阐发基督教基督教的教义。区别在于,耶稣不仅没有直言舍弃旧有律法,而且坚称律法不可移易一字,他的训条乃是为了“成全”律法;斐洛也肯定了这一点,坚持信徒要忠实于诫命,曾批评亚历山大城的犹太人仅仅为着隐喻性的启示启示便抛弃律法。他认为律法是必须的:“律法热切而谨慎地想要训练灵魂灵魂,使它拥有大无畏的勇气,所以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则。”(注:斐洛:“论美德美德”,见《论凝思的生活》,第141页。)他还将律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赋予其一种永恒性:“健全的理性就是一种永远正确的律法,这律法不是刻在这个人或那个人身上,不然,人死了,律法也就消失了;也不是刻在羊皮纸或板皮上,不然,就像它们一样是无生命的;它乃是有不朽的自然刻在不朽的心灵里,永远不会磨灭。”(注:斐洛:“善人皆自由”,见《论凝思的生活》,第242页。)与之不同,保罗保罗公然宣扬取消律法,主张“因信称义”:“在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注:《圣经·加拉太书》3:23。)在保罗保罗那里,这一点是理所当然的:“耶稣超越摩西”——如《希伯来书》第3章的标题所示。其理由也很简单,耶稣是上帝的儿子,是神,摩西则是先知,是神的仆人:“摩西为仆人,在神的全家诚然要尽忠,为要证明将来必传说的事。但基督为儿子,治理神的家。”(注:《圣经·希伯来书》3:5—6。)因此耶稣必然高于摩西,耶稣的律法必然高于摩西的律法。耶稣是“更美之约”(即后来的《新约》,保罗保罗在世时,《新约》尚未成书,他说的“更美之约”,或可视为对《新约》的预言)的担保人。前约肯定是有瑕疵的,否则就无须制定后约。“既说到新约,就以前约为旧了,但那渐旧渐衰的,就必快归无有了。”(注:《圣经·希伯来书》8:13。)
在基督教基督教历史上,保罗保罗堪称基于传教的实践而推动教义与教会组织的改革之典范。若不废止旧有的律法,基督教基督教的向非犹太民族传播就会遭遇到巨大的阻力,这阻力并非完全来自对于上帝的信仰之怀疑与拒斥,事实上主要的不是针对信仰本身,而是某种外在于信仰的东西。因为接受了基督教基督教信仰,就意味着要无条件接受它的诫律,一旦接受这些诫律,就必须改变人们现有的生活方式,遵循诫律所规定的一切,包括饮食习惯、习俗、礼拜仪式与割礼等。为了适应传播信仰的需要,争取广大信众,废除旧有律法已是势在必行。但这样做法又必然遭到虔诚的犹太教徒强烈的反对,保罗保罗传教时几次身处险境,便与此密切相关。即使在基督教基督教内部,早期的基督教基督教领袖中也有一些人与保罗保罗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保罗保罗的观念在那时被更多的人接受了,否则基督教基督教也不会迅速地传遍整个罗马帝国。
保罗保罗所面临的问题,首先是《旧约》与耶稣基督的教义之冲突。耶稣讲述的是当下发生的事情,但是被当作《旧约》所预言的事件的实现与验证。就此而言,《新约》在本质上是《旧约》延续及其真理性的证明,耶稣的使徒同样是《旧约》的解释者,是犹太教的辩护者,此中表现出了新、旧两约之间的连续性;然而,就耶稣所阐发的不同于《旧约》的义理而言,在新、旧两约间出现了很大的断裂。保罗保罗坚持“因信称义”,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两者冲突。
保罗保罗作“因信称义”说,凸显了“信”对于基督教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意义,仅此而言,也并非是一种独特的创见。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本于《旧约》的犹太教信仰中,对耶和华的“信”同样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不过在犹太教里,将遵守律法作为对上帝的“信”之必不可少的基本保障。而保罗保罗提倡“因信称义”,并未否定信仰中“信”的这一层含义,使得“因信称义”说与犹太教信仰实际上有着一种意义上的关联,却对旧有律法形成了强烈冲击。如果“因信”便能够“称义”,律法就成了基督徒可有可无的东西,成为可以选择的、而非必要的规定。从“因信称义”出发,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以下结论,这便是保罗保罗所说的:“信心软弱的,你们要接纳,但不要辩论所疑惑的事。有人相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软弱的,只吃蔬菜。吃的人不可看轻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论断吃的人;因为神已经接纳了他。……守日的人是为主守的;吃的人是为主吃的,因他感谢神;不吃的人是为主不吃的,也感谢神。”(注:《圣经·罗马书》14:1—6。)他将律法视为外在的东西,而真正实质性的却是内在心灵中的“信”:“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礼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礼就算不得割礼。所以那未受割礼的,若遵守律法的条例,他虽未受割礼,岂不算是有割礼吗?……因为外面作犹太人的,不是真犹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礼,不是真割礼。惟有里面作的,才是真犹太人;真割礼也是心里的,在乎灵,不在乎仪文。”(注:《圣经·罗马书》2:25—29。)
可以说,“因信称义”的原则涤除了基督教基督教向“外邦人”传播、推广的障碍。只要人们相信耶稣基督,就可以称为基督徒,就可以获得拯救,犹太教的律法也不再成为束缚外邦人的桎梏。如果外邦人皈依基督教基督教,不需行割礼,守安息日,遵守律法的要求,因为人们得以拯救的一切乃根源于上帝的恩典,而得到这种恩典惟出于对上帝的“信”,并因之而与上帝建立一种融洽的关系。反过来说,仅仅在形式上遵守律法却并不能得到解救;不惟如此,如果人们以神的名义强行推行律法,将自己的律法强加于相信上帝的外邦人,对未遵守自己的律法的外邦人施以暴行,就无异于犯罪,因为它违背了神的旨意。
如果我们将上述保罗保罗对于律法的见解仅仅当作有利于向外邦人传播基督教基督教的权宜之计,就仍未理解他通过变革犹太教神学而奠定基督教基督教神学的深刻意义。固然,保罗保罗主张:人们获得上帝的恩典,并不是出于坚守律法,而是出于信,此所谓“因信称义”;据此,人们也就并不需要取消律法,换言之,基督教基督教信徒们依然可以选择遵循律法的生活,而只是要将“信”置于律法之上。但是,这并不是保罗保罗真正要创导的,他的本意却是要取消律法。其原因就在于,在保罗保罗看来,(1)虽然律法与“信”原本为了同一个目标,即进入上帝所应许的天国,差别惟在于进取之路径的不同,但是,这两种不同的进路之选择,却蕴涵着对于基本教义之思考上的重大差异。保罗保罗这样写道:“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诅咒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按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诅咒。’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基督既为我们受了诅咒,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诅咒,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诅咒的。’”(注:《圣经·加拉太书》3:10—13。(黑体为笔者所加。))“律法原不本乎信”,事实上,恰恰是因为“不信”才颁布了律法。此一“不信”包含了两个方面:其一,耶和华因犹太人屡屡冒犯所立的约而表现出来的不信;其二,在犹太人这一边,则对耶和华作为唯一的“神”之不信,所以总是在犹豫彷徨,时不时地偏离上帝之道。律法所指向的是“被诅咒”的人,通过惩罚来约束其行为。被诅咒的人,出于对惩罚的恐惧而遵行律法,仍不能称为“义人”;反之,人若有信,就必然按照上帝之意行事,乃成为“义人”,便能得到神的恩典,又何须律法严加管束。比较律法与信,对于基督教基督教信仰而言,两者孰轻孰重,一目了然;进而言之,(2)律法非但不能起到约束人的行为规范的作用,使人积极向善,皈依基督,反而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他这样写道:“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注:《圣经·罗马书》4:13—15。(黑体为笔者所加。))律法本身并不是罪,“只是非因律法,我们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心里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了。”(注:《圣经·罗马书》7:7—10。)倘若如此,律法与教唆犯也就一般无异了,这种律法理当废止。
不过,要想废止律法也绝非易事,更何况任何宗教都要有自己的律法规定教徒的行为,因而保罗保罗在传教中表现出了相当大的灵活性。他这样告诉人们:“我虽是自由的,无人辖管,然而我甘心作了众人的仆人。为要多得人。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为要多得犹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虽不在律法以下,还是作律法以下的人,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向没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没有律法的人,为要得没有律法的人。其实我在神面前,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里面,正在律法之下。向软弱的人,我就作软弱的人,为要得软弱的人。向什么样的人,我就作什么样的人。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凡我行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与人同得这福音的好处。”(注:《圣经·哥林多前书》9:19—23。)在他看来,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其他民族的人,是有律法的人还是没有律法的人,只要皈依了耶稣,就都可以包容在具有普世性的基督教基督教信仰中:神只有一位,“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注:《圣经·加拉太书》3:26—28。)。
保罗保罗向什么样的人传道,就作什么样的人,显然不能被仅仅视为一种为便于布道而曲意逢迎的做法;而是表达了一种新的律法观念,并且是这一新观念的身体力行。人们可称这种观念为消除律法,但确切地说,是通过诠释重新制定律法。在他看来,全部的旧有律法之精神要义,若以一言蔽之,便是“爱人如己”:“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注:《圣经·罗马书》13:8—10;另见《圣经·加拉太书》5:13—14。)“爱人如己”一语源出于《旧约》的《利未记》(19:18)中,但此处的“人”之所指,只是自己的弟兄、邻舍、本国的子民。在保罗保罗那里,则本着耶稣基督的精神赋予“爱人如己”以一种普世性的意义,所爱之人甚至包括了自己的敌人。使徒用仁爱之心传播福音,感化世人;信徒们“爱人如己”,就根本不会违背律法而伤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爱人如己”便是没有诫命的律法。
保罗保罗的“因信称义”说显然更容易为非犹太人的民众所接受,因为他们本来就不受这些律法的约束。由于他们没有律法,顺着自己的本性而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也就不会因违背了摩西的律法而受到审判,更不会依据律法而定罪。至于犹太人,既然从律法中得到教训,深信自己是“黑暗中的光”,是“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典范”,就必须遵循律法,不然便是犯罪。照此说来,他之有罪,并不在于他做了什么,而在于明知诫命、且又声称坚信诫命的真理性,却行了违背诫律之事,废了自己所许之愿。如若他脱离了律法,按照心灵、而不是按照律法的仪文行事,一心侍奉耶稣基督,活在“基督”里,也就不存在违背诫律之罪了。或者,进而言之,只要人们接受了耶稣基督,他们所犯之罪就会得到宽恕,因为耶稣已用自己的生命为人赎了罪。如此,对耶稣的不信便成了真正的罪恶,一种不可饶恕之罪。
由此出发,保罗保罗“因信称义”说中所蕴涵的这一层含义也就容易理解了:“‘我要灭绝智慧人的智慧,废弃聪明人的聪明。’智慧人在哪里?文士在哪里?这世上辩士在哪里?神岂不是叫这世上的智慧变成愚拙吗?世人凭自己的智慧,既不认识神,神就乐意用人所当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这就是神的智慧了。犹太人要的是神迹,希腊人是求智慧;我们却是传钉十字架的基督。”(注:《圣经·哥林多前书》1:19—23。)人们原本不需要人的智慧与聪明,这在《旧约》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表达:“耶和华知道智慧人的意念是虚妄的。”(注:《圣经·诗篇》94:11。)保罗保罗所述与《马太福音》中记载的耶稣的观点是一致的:“父啊,天地的主,我感谢你!因为你将这些事向聪敏通达之人就隐藏了起来,向婴儿就显出来”(注:《圣经·马太福音》11:25。),因为在天国里的,正是小孩这样的人。神性并不同于与人性,也是人的聪明才智所不能认识的,以人的智慧去理解神,无异于缘木求鱼,于事无补。而那些智慧人、文士、辩士等所谓的饱学之士,仰仗人的智慧与理性来解说神,岂不是南辕北辙,愈行愈远?倒不如那些孩童,本着赤子之心,无尘世之俗见,不知律法诫命,顺从自己的本性而行事,更易于皈依上帝。(注:此处所论,与老子《道德经》的表达,如“绝圣弃智”(第19章)、“绝学无忧”(第20章)、“如婴儿之未孩”(第20章)等,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概而言之,保罗保罗“因信称义”的信条标志着基督教基督教神学的一个重要的转折:返回宗教最为原初的基点——信。哲人康德康德有云:“我必须扬弃知识,以便为信仰留出位置。”(Ich muβte also das Wissen aufheben,um zum Glauben Platz zu bekommen.)(注:Kant,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Vorrede zur zweiten Auflage),in Kant,Werke in zwölf Bänden III,Insel Verlag Wiesbaden 1956,S.21.)于康德康德而言,上帝以及灵魂灵魂不朽等信仰的东西能不能证明,是无关紧要的,关键是人们有没有被称为“信仰”的东西。用此语来说明保罗保罗心路历程倒也贴切:要捍卫基督教基督教信仰,就必须扬弃除信仰以外的所有知识,包括对于律法诫命的知识。《旧约》本是出于信而成,但因其制定了律法,试图通过外部的力量对人的制约来实现天国的理想,其后,又由于在解经过程中援入希腊理性为《旧约》提供合法性的说明,使得这种“信”变成了基于人的理性可以接受的东西,这在保罗保罗看来,已经背离了犹太教—基督教基督教的根本旨意。他提出“因信称义”,毋宁是一种回归,回归到斐洛所主张的、出于人的心灵之内在体验之“信”。如果有了对于耶稣基督的信仰便可得以免除罪孽,进入所许诺的天国,这对于人来说,确实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保罗保罗神学之所以如此成功,被定为基督教基督教正统教义,当是不难理解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