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经(国学大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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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为母埋儿

原文

〔汉〕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子可再有,母不可复得。”妻不敢违。巨遂掘坑三尺余,忽见黄金一釜,上云:“天赐孝子郭巨,官不得夺,民不得取。”

郭巨思供给,埋儿愿母存。

黄金天所赐,光彩耀寒门。

译文

汉代郭巨,家里很穷。有一个三岁的儿子,郭巨的母亲疼爱孙子,常常俭省自己的食物留给孙子吃。郭巨看到这种情况就对妻子说:“我们本来就贫穷得不能供养母亲,现在儿子又去分食母亲的饭菜,不如将孩子抛弃埋掉专心供养母亲。孩子还可以再生,但是母亲如果没了就不能复得了。”妻子不敢违背他的话。于是,郭巨就挖了一个三尺多的坑想要埋掉儿子,这时忽然看到坑里有一坛黄金,金子上写着:“这是上天赐给孝子郭巨的,官府不得收取,百姓不得抢夺。”

评析

看到这,肯定已经激怒了不少读者。为人子,不可令父母受苦;为人父,同样不可令儿女受罪,怎么能牺牲孩子的生命来赡养父母呢?

不错,郭巨的做法确实有些极端。同是亲人,都很重要,如果二者的利害关系发生矛盾的话,必然是一种痛苦的抉择。但我们从故事中要学习的不是埋儿奉母的行为本身,而是其行为反映出的一种孝道,一种至真至诚的精神实质。危难之际,首先想到的是父母,而不是子女,更不是自己,这难道没有可取之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