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防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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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体系之构建

任何一种新型犯罪的产生都会引发法律缺失的探讨,都会引发人们向法律寻求解决方案的高潮。法律作为社会秩序调控的重要手段,应随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然而只修改立法就足以防控犯罪了吗?一个法律完善的国家就不会有犯罪发生了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不是社会调控的唯一手段,完善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行为有法可依,法律确定性高,但面对作案手段隐蔽又快速更新的电信诈骗行为,即使修改了立法,犯罪行为的侦破难、赃款追回难的现状也难以得到改善。所以,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不只是修改立法那么简单,需要社会其他层面的配合,需要削弱人们对刑法的完全依赖,建立一个完整的防治体系。笔者对境内防治体系的构建提出如下建议:

(一)刑法层面建议增设电信诈骗罪

关于电信诈骗罪,学者们阐述了不同的观点,提供了各种解决方案,主要观点有三种:一是建议增设电信诈骗罪的条文;二是不增设电信诈骗罪,降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加重刑罚力度;三是不改变立法,对电信诈骗行为适用诈骗罪法律条文规制。

笔者认为,应将电信诈骗犯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在刑法中增设电信诈骗罪。

(1)将其定义为“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电信设备等媒介传播虚假信息,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电信诈骗犯罪侵害多重法益,所以不论最终是否骗得财物,都造成了法益的侵害。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降低入罪门槛,并相对于诈骗罪提高法定刑,优化配置自由刑与财产刑,提高罚金数额。

(2)针对特殊身份的人,增设资格刑。由于电信诈骗犯罪中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专业化程度较高,有些犯罪行为人具有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或者电信工程人员资格,所以针对可能存在的特殊身份之人,加设特别规定,如具有高级电信工程人员资格或者电信工程人员资格之人参与电信诈骗犯罪,以后不得再从事电信行业。这样有助于消除犯罪行为人犯罪的土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增设电信运营商和银行为损害赔偿主体。早在2013年5月,工信部就向电信、移动、联通下发了关于在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拦截改号电话的通知,并要求对网络设备条件进行升级改造,有效拦截。这表明运营商有义务、有能力对来自境外的改号电话实施拦截。2014年4月,一位老人杨先生因被电信诈骗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广州电信公司,老人起诉广州电信公司来电显示服务存在巨大的安全漏洞。该案中,老人接到从“邮政局”打来的电话,便稀里糊涂被诈骗了48万元。2015年7月,广州天河区法院对这起通信信息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运营商没有按照约定准确显示来电号码,使得犯罪嫌疑人诈骗得手,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广州电信公司赔偿杨先生损失1万元。虽然仅赔偿1万元,未能挽回杨先生的全部损失,也对运营商威慑力不大,但作为国内首例运营商为电信诈骗担责的案例,意义深远。这起案件的判决给运营商等部门履行安全监管、源头防范通信信息诈骗敲响了警钟。笔者建议,增设电信运营商和银行为赔偿责任主体,如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等部门不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如出现未能履行源头拦截网络改号电话的义务,未能有效审查开户人身份信息等情况,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为犯罪组织提供取款、存款等辅助性工作的行为人,除有合理的理由,主观方面推定为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方面,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制定专门法律的经验,加快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美国联邦政府主张采取自律模式,欧洲国家则采取了国家立法主导的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国家立法主导的模式进行规制。一方面针对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对利用公权力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务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的情况进行规制;另一方面针对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服务类行业的从业人员,对此类从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在从业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故意或过失泄露的情况进行规制。

(三)完善相关行业规范,加强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的监管机制建设

如前所述,电信运营商有义务对来自境外的改号电话实施拦截,也应该对电信网络中存在的各种群呼群叫、群发短信等异常数据传输行为负有实时监控并限制的责任。而实践中电信诈骗犯罪的泛滥,不能不说电信运营商存在一定的监管不力之责。建议完善行业规范,对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守法意识培训,避免技术人才误入歧途,并有效地督促电信运营商改进监管技术,实现有效监管。

电信诈骗犯罪人利用银行监管机制的漏洞,冒用他人信息或使用虚假身份证开设账户办理银行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卡监管的混乱,公安机关难以追踪取证。而且,在公安机关冻结涉案银行卡过程中,由于银行设置的程序较为烦琐,各机构之间没能建立良好的联动机制,推延了冻结时间,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提供了有利条件。建议完善银行业监管机制,对开户人进行有效身份审查,并制定紧急情况下冻结银行卡的简易程序。

(四)加大预防电信诈骗的宣传力度

媒体应积极宣传电信诈骗的预防知识,可采取公检法、银行、电信、媒体等部门相结合的方式,将近期侦破的电信诈骗案件在媒体上向大众告知,揭露犯罪分子做案手段、常见类型,受害人特征等。同时,呼吁人们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因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不当、填个人信息领取免费礼品、注册一些非正规商户的会员卡等行为泄露个人信息。并告知大众如果遭遇电信诈骗应如何以最快速度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教育大众提高警惕,全民防范。


(1) 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2) 谢连燊:《电信诈骗的防控体系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11(5)。

(3) 《2015年3月通信业经济运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网址: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132/n12858447/1654885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8月29日。

(4)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

(5)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站金融数据,网址:http://b2b.toocle.com/detail--6245694.html.

(6) 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门户大会网站金融数据,网址:http://www.cnindustry.org.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触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8) 《广东侦破7000万跨境电信诈骗案 网络诈骗一年翻一倍》,载《羊城晚报》,2015-06-02。

(9) 王世卿,杨富云:《新技术条件下我国跨境有组织经济犯罪研究——以电信诈骗和银行卡犯罪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10) 吴照美、许昆:《两岸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演变规律与打击机制的完善》,载《青海社会科学》,2014(4)。

(11) 郝洪、程远州:《电信诈骗新招:短信链接藏木马 假冒网站搞“通缉”》,人民日报,2015-05-04。

(12) 黄德胜:《信息犯罪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13) 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12(2)。

(14) 李鹏飞:《电信“骗术”起底:击中痛点和弱点》,载《人民法院报》(第六版),2015-03-30。

(15) 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12(2)。

(16) 郝洪、程远州:《电信诈骗新招:短信链接藏木马 假冒网站搞“通缉”》,人民日报,2015-05-04。

(17)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60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8) 邓林格:《公会与罢工》,36页,伦敦版,1960。

(19) 李鹏飞:《电信“骗术”起底:击中痛点和弱点》,载《人民法院报》(第六版),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