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防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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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诈骗犯罪的外部环境和特点

(一)外部环境

1.通信行业迅猛发展

随着通信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人们已迈入信息技术时代,在信息的传递和交换方式上发生了巨大变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视频等各种现代化的通信工具,使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不再受到距离的限制。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2.9亿户,普及率达94.6部/百人,全国共有10个省份移动电话普及率超过100部/百人,分别为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福建、内蒙古、江苏、辽宁、宁夏、海南,其中前5省(区、市)移动电话普及率均突破110部/百人。移动宽带用户总数达到6.4亿户,较上年末提高4个百分点。3G用户加速向4G用户转换,4G用户持续爆发式增长,3月净增2388万户,总数达到1.62亿户,占移动电话用户的比重达到12.5%。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净增137.2万户,总数达到2.04亿户。移动互联网用户规模近9亿。宽带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光纤宽带网络加速建设。”(3)

2.银行卡的普及应用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银行卡以其方便、快捷、安全等优点成为人们消费支付的重要手段,并由此形成了完善的全球性信用卡计算机网络支付与结算系统,为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提供了重要手段。“截至第一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49.99亿张,较上季度末新增0.63亿张,环比增长1.28%。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3.69张,其中,人均持有信用卡0.31张。第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177.79亿笔,金额151.84万亿元。第一季度,全国银行机构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227.39亿笔,金额772.54万亿元。其中,网上支付业务71.24亿笔,金额602.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79%和109.53%;电话支付业务0.49亿笔,金额2.87万亿元,金额同比增长132.20%;移动支付业务13.76亿笔,金额39.7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8.85%和921.49%。”(4)

银行卡的普及应用,使我国社会进入电子货币时代,随着银行卡网络在境内外的不断延伸和完善,资金的流动与提取不再受到传统时空的限制,变得更加快速便捷,网上银行和网络支付迅速发展起来。“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数达到9.09亿户,新增1.5亿户,同比增加19.71%;交易笔数达608.46亿笔,同比增加21.59%;交易总额达1 248.93万亿元,同比增加17.05%。”(5)全球上网用户呈级数增长趋势,快捷、低成本的特点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应用条件。“据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披露,在过去的2014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2万亿元,增幅达到20%,电商将替代传统零售行业说法也在不断地被验证,高速增长让传统零售行业感到咄咄逼人。”(6)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电子商务中,并选择网上交易,这也就意味着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潜在犯罪对象日益增多。

3.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

随着互联网渗透到人们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也进行着大规模的传输,当人们为了办理银行卡、会员卡、网上购物、求职应聘、物业登记等事务录入个人信息时,那些存储进数据库的个人信息就有了潜在的危险。一些不法分子以偷盗或交易个人信息牟利。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商务人士信息、车主信息、电信用户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比如,个人在办理购房、购车、住院等手续之后,相关信息被有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卖给房屋中介、保险公司、母婴用品企业、广告公司等。银行信用卡客户数据泄露现象也颇为严重,一条条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完整隐私的信用卡开户数据,在网络上公开贩卖。在微信及一些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行业资料群”也大量存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已成新兴产业。我国法律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没有形成体系,最直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253条增加了部分规定。(7)除此之外,虽然在《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所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是很零散的,只能从有关人权、人格尊严保护方面寻得依据,缺乏系统性的专门立法。对于网络化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信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个人信息在被损害时的责任认定等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追责惩罚性条款,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障碍,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以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获取潜在受害人个人信息资料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

1.犯罪行为跨境跨区域趋势明显

计算机通信网络的广域网(WAN)可以连接多个城市或国家,或横跨几个洲并能提供远距离通信,形成国际性的远程网络。计算机通信网络的空间跨越性显著扩大了犯罪者的犯罪能力,犯罪分子利用便利的通信网络,逐渐形成跨境跨区域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2015年4月、5月,广东省公安厅组织深圳、珠海、江门市公安机关,与印度尼西亚、越南警方成功合作,连续侦破两起特大跨境电信诈骗系列案,涉案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8)这两起大案的犯罪窝点分别设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和越南胡志明市。为了躲避中国警方的追捕,越来越多的犯罪集团选择跨境跨区域作案,犯罪组织内各环节分散在不同区域,为案件的侦破带来更大挑战。

2.犯罪组织分工专业化、运营公司化

电信诈骗犯罪的各个环节呈现出了越来越强的专业化趋势,犯罪行为具有明确分工,以公司化形式运作。“从目前已破获的案件来看,跨境电信诈骗团伙一般分为投资层、经理层和操作层三个层面,在操作层面又分为发短信或拨打电话、接听电话、开设银行账户、取款、培训等若干独立单元;在单元内部仍有细分,如取款组、资金调拨组及监察组等,通过明确、细致的分工,犯罪团伙通过多个环节共同实施诈骗。”(9)越大规模的电信诈骗团伙,其团伙成员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团伙整体往往具有完善的犯罪机制和流程,单就其诈骗所用借口而言,就是由专门的策划人员精心设计的。有专门负责写“剧本”的编剧,有专门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的技术人员,还有专门为新入行的犯罪人员进行培训的培训人员。

3.犯罪手段非接触性、隐蔽性强

非接触性一方面指电信诈骗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发生直接接触,即犯罪行为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等各种媒介与受害人联系,并伪造电话号码、身份等特征,使受害人在未见到行为人的情况下就被骗走钱财;另一方面是指“电信诈骗流程的各环节在时间、空间上高度分离,互不认识或不见面,甚至分处于多个国家和地区,各个环节之间按照‘第三方’的指令或通过电信联通信息,司法机关难以进行全面打击处理,难以做到连根铲除。”(10)

4.犯罪集团组织机动性强

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中各环节独立性较强,犯罪人员可以固定服务于一个犯罪组织,也可以同时为几个诈骗团伙服务,而且有些环节还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完成,给案件侦破带来很大困难。“去年7月,武汉警方曾远赴柬埔寨,侦破武汉首例远程控制操作转账电信诈骗案,抓捕80名犯罪嫌疑人归案,涉案金额达1700万元。在这起案件中,犯罪链条复杂,犯罪团伙中设有指挥组、技术组、话务组、剧本编制组等,取款则外包通过层层转账完成。在柬埔寨案件中,警方派了30人去银行查账,半个多月才查清资金流向。而在这起堪称成功的跨国追捕案例中,也未能将躲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主犯抓回。在警方已经破获的案件中,抓获最多的往往是取款人,但是取款人可能和作案人根本不认识,只不过是雇用关系。”(11)可见,犯罪集团可适时解散或合并,各操作小组相互独立又可随意组合,而最易被抓获的取款人大多并不了解整个犯罪集团的情况,甚至不知在为谁取款。

5.作案手段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作案手法不断翻新

通过2004年以来多起电信诈骗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电信诈骗的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从2004年的发送中奖信息、发短信获话费,2005年的短信通知信用卡被盗刷,2006年的信用卡异地消费,2007年的以购房购车退税方式诈骗以及“猜猜我是谁”方式诈骗,2008年的“电话欠费、安全账户、资金保全、退税、退款、补贴、节目中奖、冒充老师医生、炒股投资、放贷、网络购物出问题、冒充公检法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名目相继出现,2009年出现“房东汇款短信”形式诈骗,同年,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气焰并没有被熄灭,而是开始向国外、境外转移并改进了技术,作案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如2010年出现“邮包藏毒”名目的电信诈骗,2011年出现冒充部队采购、冒称社保卡被透支的诈骗方式,2012年“网银升级”电信诈骗露头,2013年伪造的“网上通缉令”开始出现,2014年出现专门盗取手机银行动态验证码的木马软件,以及“到我办公室来一趟”的诈骗方式,2015年更是出现了扫描二维码植入木马程序进行诈骗的新方法。纵观电信诈骗犯罪手段的变化,纯电话诈骗案件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网络诈骗所占比例进一步增大,有持续蔓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