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当前特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为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形态,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一并,被联合国大会宣布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在我国,综观各犯罪态势,涉黑组织犯罪可以说是其中发展最快、给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秩序破坏最大的一种恶性犯罪。这种犯罪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就一直处于持续高峰期。虽然经历多次全国性“严打”整治斗争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其发展势头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但这些因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而滋生、发展的“毒瘤”,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肃清,且在社会综合治理防控系统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在每一次“严打”或专项斗争后,又会出现循环式发展,并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毒瘤”。因此,要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尚需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有效防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第三次全国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典型案件来看,当前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现出如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在组织目的上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并有一定的政治利益需求
首先,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来看,当前的涉黑组织仍以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虽然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不一定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具有如此组织目的(3)。这一点,从涉黑案件的违法犯罪的类别及其内在关系就得以表明。
据我们对第三次全国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11起典型案件的统计,这些案件共涉及40个罪名(4)。这些罪名大致可分为直接为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类和为寻求保护、逃避打击的保护类两大类,分别占总罪名数的45%和55%(5)。对于经济类,其出现频率高的罪名依次是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和组织卖淫罪;对于保护类,具体又可分为暴力保护和“保护伞”保护两小类,前者出现频率高的罪名依次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及各种涉枪犯罪,后者出现频率高的罪名是行贿罪。另外,还有诸多分属以上类别的殴打他人、敲诈勒索、暴力收债、行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探究以上违法犯罪的内在关系,不难发现这里的所谓保护类违法犯罪,只不过是涉黑组织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非法保护手段而已:既以暴力(软暴力)为手段保护其非法经营活动得以实现和发展(“以暴护黑”),又通过寻求“保护伞”保护其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查处和打击(“以政护黑”),从而形成“以暴护黑”与“以政护黑”的“双重”保护。
以上“双重”保护,从以上11个案件的情况来看,确实也都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据判决书显示,它们的非法获利额分别为张某庆组织为50多万元、李某强组织为近500万元、黄某新组织为近1000万元、黄某益组织为近4000万元、宁某飞组织为4000多万元、唐某村组织为近6000万元、章某军组织为近7000万元、令某天组织为1亿元左右、程某鸣组织为1亿多元、程某坤组织为1.424亿元、母某刚组织为近1.7亿元。(6)
其次,在巨额经济利益的追求中,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寻求“保护伞”的非法保护,使国家打击黄赌毒等的政策落不到实处和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打击。在以上11个案件中,除了张某庆组织尚没有查出“保护伞”外,其他10个组织均有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组织成员或以包庇、纵容方式充当“保护伞”。如“黑老大”黄某益虽然早就被列入了涉黑名单,但因寻求了分管黑恶案件公安干警孙某清等的保护,并因拉拢了税务局干部陈某平一起为其组织领导者,而使其涉黑组织长期得不到打击。又如唐某村组织因求了市交警总队总队长陈某刚等重量级公安干警的保护,并因其“黑老大”唐某村曾就是在职警察,而其提供非法保护等涉黑活动得以猖獗。还如以从事民营公共交通为主业的李某强组织,也因寻求了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和政府信访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而不仅其组织不仅得以形成和发展,而且还使政府的很多政策措施得不到贯彻落实。二是通过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领导等光环,作为其“以政护黑、以黑取利”的“护身符”和“开路虎”,并由此实现其走入上层社会的欲望。例如,“黑老大”李某强是G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G市某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G市某区工商联主席、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协会常务理事、G市道路运输商会(协会)常务副会长;“黑老大”程某鸣是G市某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黑老大”宁某飞是某区娱乐协会会长;等等。以上“政治”光环,不仅满足了他们走上了上层社会的欲望,而且从他们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来看,还大大方便了他们获取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
(二)在获利途径上主要以合法公司为依托,在暴利行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主要不是通过“打砸抢”的传统方式,而是主要通过在暴利行业以其注册的合法公司企业为掩护或依托,(7)从事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非法经营活动。以上11个案件的涉黑组织,它们所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都无一例外地是以注册合法公司为掩护或依托而开展的。例如,李某强组织以某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为依托,主要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非法经营活动;母某刚组织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夜总会为依托,主要从事“地下钱庄”、开设赌场等的非法经营活动;令某天组织以××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主要从事生猪收购、猪肉销售等的非法经营活动;唐某村组织以××实业有限公司(总公司)、××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典当有限公司等为依托,主要从事发放高利贷、商务调查、商账追讨、婚情调查等的非法经营活动;程某鸣组织以××酒店有限公司××俱乐部为依托,主要从事组织卖淫等的非法经营活动;程某坤组织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为依托,主要从事“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活动;黄某新组织以××运输有限公司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主要从事运输、猪肉销售等的非法经营活动;黄某益组织以××典当有限公司为依托,主要从事“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活动;宁某飞组织以××夜总会为依托,主要从事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的非法经营活动;章某军组织以G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及其××国际商务会所为依托,主要从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的非法经营活动;张某庆组织以××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依托,主要从事“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活动。
从以上公司性质及其所从事的主要非法经营活动来看,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疯狂扩张的经济领域,主要是那些能够获取暴利的金融业(8)、娱乐业(9)、屠宰业(10)和运输业(11)等地上行业或地下行业(12)。这里的“地上行业”,是指经营的本是正当业务的行业,如生猪屠宰、猪肉销售、民营公共运输、建筑垃圾的除渣和运输等。从事这些行业者,因其在经营中,为获取暴利,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恶意集访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走上了涉黑犯罪道路。这里的“地下行业”,是指长期有组织地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从事法律禁止经营的不正当行业如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从事这些行业者,因其长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走上了涉黑犯罪道路。
(三)在人员结构上其成员主要是文化素质较低的闲散青壮年,“黑老大”并有一些共同特点
第一,纠集的成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在11个案件的291名被判刑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的为166人,占所有涉案人员的57.04%;高中及中专文化的为83人,占所有涉案人员的28.52%;大学(包括大专和本科,下同)及研究生文化的为42人,占所有涉案人员的14.43%。其中,有7个案件超半数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只有4个案件超半数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为高中以上。
第二,纠集的成员主要是闲散人员(无业者、闲散的农民、失业的工人等无业闲散者)。据统计,在这11个案件的291名犯罪人中,闲散人员共有160人,占涉案人数总数的54.98%。其中,有6个案件,闲散人员占涉案人数的七成以上。
第三,纠集的成员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为刑释解教人员(13)。在以上11个案件中,除宁某飞案外,其他都有一定数量的刑释解教人员。据统计,在这11个案件的291名犯罪人中,参与实施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共有77人,占被判刑人总数的26.46%。其中,母某刚案的刑释解教人员比例最高,达50%;其次是程某鸣案和黄某新案,分别是45.45%和40.91%。另外,在这11个涉黑组织的15名“黑老大”中,有6人是刑满释放人员或负案犯,比例高达40%;以上77名刑释解教人员中,有17人被认定为组织的骨干成员,占刑释解教人员总数的38.64%。
第四,纠集的成员主要是“70后”和“80后”的青壮年。在11个案件的291名被判刑人员中,“70后”和“80后”为176人,占所有涉案人员数的60.48%。而且,除两个案件以“70前”为主体外,其他9个案件均以“70后”和“80后”为主体,其中,母某刚案为88.24%,张某庆案为77.78%,唐某村案为77.50%,宁某飞案为77.42%。
第五,“黑老大”的形成往往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年龄上一般长于其他成员。如上所述,在这11个案件中,涉案人员主要为“70后”和“80后”甚至是“90后”的青壮年,而这11个案件的15名“黑老大”,除3名为“70后”的以外,其余12名均是“60后”甚至是“50后”的。二是大多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如从事过具有优势地位的工作或蹲过监狱。这些社会阅历会使得他们在“黑白”两道都能获得支持。这一方面表现为有“不务正业”的闲散人员的支持和他们因“臭味相投”而被笼络;另一方面他们往往可以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以上15名“黑老大”中,不仅都得到了众多闲散人员的支持,而其中90%以上的“黑老大”都得到了“保护伞”的非法保护。这是“黑老大”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的重要条件。一方面没有“黑”道人员(不务正业的闲散人员)的支持,无以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乃至黑恶势力;另一方面没有“白”道人员(“保护伞”)的支持,难以在社会治安总体良好的主流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三是有能力在一定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在这11个案件中,这15名“黑老大”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在金融业、娱乐业、运输业和屠宰业等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能力,并依其获利能力而决定其组织领导地位。如张某庆、母某刚、黄某益和程某鸣等被推认为“黑老大”,就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他们的经济能力。四是具有组织领导涉黑组织的组织协调能力,特别是既要“凶狠”,又要细致入微地关心和关照其骨干成员。
(四)在组织关系即对内笼络控制成员的方式上表现出明显的“家规”性
在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笼络控制其成员的方式,并不是成熟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帮规”,而是处于“家长”地位的组织领导者所立下的“家规”。综观第三次全国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11个典型涉黑组织,其组织关系的“家规”性突出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各种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直接使用“家规”笼络控制成员。除了以由亲属为主体成立的家族性公司所依托的组织(简称“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如李某强组织、令某天组织外,那些以非家族性公司为依托的组织(简称“非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或因所谓朋友关系而纠集在一起的普通黑社会(性质)组织(简称“成员纠集”型组织)也都如此。如在作为“成员纠集”型组织的张某庆组织中,“黑老大”张某庆要求其成员对其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听,对通信不通畅、办事不力的组织成员进行责骂。在“非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中,如在黄某益组织中,“黑老大”黄某益要求其组织成员要“义”字当头、大家的“面子”要争,对“大哥”要尊重、要听从“大哥”的召唤、遇事须请示报告、遇到“打打杀杀”的事情大家要齐心、当兄弟亲戚朋友有事相求时也要帮忙;在黄某新组织中,“黑老大”黄某新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忠心,有事汇报等纪律及疏远或开除违反规定和侵犯组织利益的组织成员;在唐某村组织中,“黑老大”唐某村要求组织成员“要忠诚、要听招呼、要懂事、不惹事、不怕事”,对组织的决定,“不求之,不问之”,否则就给予“三刀六洞”的处置。
第二,其他笼络控制成员的方式,在实质上也都具有“家规”性。当前的涉黑组织,除了直接使用“家规”笼络控制成员外,还采用感情联络和公司制度的方式笼络控制成员。对于这两种方式,虽然它们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家规”,但从其均是处于“家长”地位的“黑老大”所决定或制订这个本质特性来看,也都具有“家规”性。综观这11个案件,无论是“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还是“非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或“成员纠集”型组织,都是如此。如以侨力桑拿俱乐部为依托从事组织卖淫的宁某飞组织,从形式上是按公司的规章约束管理成员,但作为该组织的“黑老大”的宁某飞,对于其成员具有绝对权力,不仅人事安排都是由他说了算,而且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如在遇到组织卖淫等非法经营活动被查处或受查处时,都由他出面解决,从而表现出宁某飞在整个公司运行中所处的“家长”地位以及宁某飞所立“公司制度”的实质上的“家规”性。对于联络感情的约束控制方式,如组织负责成员的日常消费开支,给表现较好者的物质奖励,不时让组织成员聚集在一起吃、住、吸毒、嫖娼,给经济困难者以帮助等,既因成员由此感到组织领导者“讲义气”,追随他有保障,而使之成为约束控制成员的方式,又因这些“感情联络”方式也是“黑老大”的意志体现而在实质上也具有“家规”的性质。
(五)在非法控制即对外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手段上把策动群体事件作为新的手段
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传统的主要以“打打杀杀”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手段,而是采用施用暴力(包括“打打杀杀”的简单暴力或那些具有胁迫性的软暴力)、寻求“保护伞”和策动群体事件等多种手段。其中,策动群体事件,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新的特点和趋势。
如前所述,当前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大致可分为直接为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类和为寻求保护、逃避打击的保护类两种类型。从以上涉案违法犯罪类别及其内在关系来看,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以暴力手段、“保护伞”和群体事件为手段以形成组织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在这里,依所使用的以上手段的不同,大致可把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分为“简单暴力”型、“暴力+保护伞”型和“暴力+保护伞+群体事件”型三种类型。
“简单暴力”型,主要依靠简单的“打打杀杀”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如张某庆组织,它主要是通过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性活动,对某街道某片区的渣场进行非法控制,对当地土建工程经营者及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暴力+保护伞”型,既依靠暴力或软暴力(14)的违法犯罪活动,又依靠“保护伞”的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主要形式,当前的绝大部分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属于这种类型。
“暴力+保护伞+群体事件”型,既依靠暴力或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又依靠“保护伞”的非法保护,还适时策动群体性事件以对政府或同行等施压,以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这是当前威力最大、危害最深的一种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李某强组织,多年来围绕运输业,除了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寻求“保护伞”等违法犯罪活动外,还通过组织、策划车主及家属到市区县委、县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上访、集访中高喊口号,挂出横幅,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等,向政府或同行施压,迫使政府或同行让步,甚至召集其他几家民营公司共同组建“共创公司”,(15)以对抗政府执法和达到其非法目的。其他涉黑组织如唐某村组织,也有如此策动或利用群体事件的行为表现。如此以此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手段,不仅容易动摇政府的决策和执法,而且还直接带来社会的不安定。
综合以上各涉黑组织,它们在非法控制特征上并有如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暴力”的共同性,即无论什么层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无一例外地以暴力(软暴力)为其发展壮大的基本手段。对此,理论上称之为“有组织暴力”。这种暴力,“不仅可以给他们带来金钱和财富,还可以带来权力和声望”(16)。二是利用“群体事件”的趋势性,即虽然以其为形成非法控制的手段尚不普遍,但已有为越来越多的涉黑势力所利用的迹象。如此两个特点决定了,在以上三种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简单暴力”型因其简单暴力性而是一种易于暴露和易于受政府打击的张扬型和短命型的犯罪组织;后两种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也因使用了暴力(软暴力)而具有张扬性,但因有“保护伞”的非法保护和群体事件的迷惑性而难以受打击和能够长期存在并得到发展。
(六)在社会危害性上已严重动摇当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基础
俗语云:“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要严厉打击,其重要原因就是它严重动摇了主流社会的社会基础。社会基础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或起点。社会基础的动摇主要表现为正常而有规律的社会活动秩序受到破坏,使社会的经济、政治、生活等活动处于无序和紊乱状态。从以上11个典型案件的情况来看,当地的经济、政治和生活等秩序因受到这些涉黑组织的严重破坏而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或紊乱的状态。
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巨额经济利益的追求为终极目标,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向经济领域的扩张已多方位、深层次地表现在能够获取暴利的几乎所有行业和经济领域,从而使当地的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从第三次全国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11个案件来看,它们除了在娱乐业、屠宰业和运输业等行业中从事开设赌场、非法垄断和扰乱当地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市场、非法垄断和扰乱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等非法经营活动外,还在金融业从事放高利贷(“地下钱庄”“放水”)的非法经营活动。这个源于旧社会赌场的“放水”,被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引用到当今的建筑、房地产、娱乐以及其他需要大额资金的行业。可因其“利滚利”的计息方式和黑社会的讨债方式,使得那些借贷的公司企业及个人等借贷者,在几个月间就折腾得岌岌可危甚至倾家荡产。如程某坤涉黑组织以其注册成立的G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G城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入股加入的G城国恒投资有限公司等为依托,主要以本市房地产行业为对象,通过行贿张某、毛某、谢某、杜某等重要公职人员以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手段,长期进行有组织地发放高利贷、强立债权、强占股权、操纵双方代理、串通拍卖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4.872亿元,非法获利1.240 4亿元,不仅严重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和危害了当地的金融安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本市房地产行业的正常经营并对当地民间借贷市场形成重大影响。另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强行向一些公司、企业、个体户等收取保护费,敛取他人财物。如唐某村组织将收取保护费包装成“VIP”服务,(17)主要替会员处理不便出面亲自解决的事务或账务问题,如窃听、跟踪、处理情人纠缠、解决三角债务等事项,大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既严重侵犯了公民、公司企业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6月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G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的“黑色资金”达人民币300亿元以上,并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富商”的地下黑色经济链条。如此巨大的黑色资金数额和如此牢固的黑色经济链条,使得G城“直辖十年”的经济发展背后蕴含着很大的经济泡沫和潜在危机。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秩序。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后,为实现其团伙利益最大化,还动辄策动群体性事件,迫使竞争对手甚至政府满足其不正当要求。如前述李某强组织,为了使某强公司擅自开通营运的鱼沙线能获得相关的营运手续,组织车主及家属到G市人民政府进行集访;组织数十名特钢厂生活服务车经营者到G市××区人民政府上访闹事,给××区人民政府施压;组织××线车主及家属等60余人到G市交委、市委信访办上访闹事,并对××县领导乘坐的车辆进行围攻、拦堵、踢、砸等。李某强组织的如此动辄策动群体事件和借助群体力量的做法,不仅挤压了竞争对手和对抗了正常的客运管理秩序,而且使得政府的决策、政策、威信等受到严重破坏。
最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已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活秩序。为了实现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往往滥杀滥伤无辜,以显示自己心狠手辣和震慑人民群众,造成群众敢怒不敢言,严重破坏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如令某天组织为了树立和巩固其在当地垄断控制生猪收购市场的恶名,其成员将没有服从的生猪收购户潘某活活打死,从此以后,在令某天的经营地域范围内,再无人敢与之抗争。张某庆组织以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等,长期在G市××区等地打打杀杀,使当地群众都不敢惹他,在受到他们欺负时,也不敢报警。这不仅使当地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且也使当地民众的基本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程某鸣、章某军等组织通过以“去必赌、赌必输、输必贷”的办法组织内地私营企业主等到澳门赌博的非法获利方式,使这些企业主们债台高筑、倾家荡产、走投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