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分析及协同发展概念模型
3.1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内涵、特征及主体构成
3.1.1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内涵的界定
关于系统的内涵,我国著名学者钱学森教授将其定义为“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的有机整体,并且这个整体具有特定功能”。系统论指出,世界万事万物,不论大小,均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系统既是指世界客观事物的存在,还指人系统地组织起来对世界进行认识和思想所形成的概念,简而言之,系统包括客观事实的“物”之理和主观认知的“思”之理[324]。系统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不是各个要素或部分的机械组合,系统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依赖于各子系统及相关要素的耦合互动和相互协调[338]。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客观世界的一环,俨然具有自身的特定系统。在参考相关学者对知识产权系统含义界定基础上[149][150][151][152],[316][317][318][319][320],结合知识产权管理内涵和知识产权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运营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过程视角,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定义为:由知识产权开发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子系统及其内在主体要素有机构成的,为实现组织目标,通过对各个子系统及其构成的主体要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和多层面的管理行为,使各主体要素间、子系统间、系统与外部间形成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联整体。
根据定义可知,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基本内涵主要包括:第一,系统具有特定区域范围和弹性的开放边界[333];第二,系统由知识产权开发子系统、运营子系统和保护子系统所组成,子系统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第三,系统参与主体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和中介服务机构等,是系统的主要管理单元,主体的加入和互动带动外部要素的流入和与外部环境的信息交流;第四,主体间通过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和影响,构成了系统的组织结构和空间结构;第五,系统通过其主要要素间、子系统间和系统与外部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构变化而触发系统功效,并维持系统的持续有序发展。因此,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是各种相关主体要素(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及中介机构)、非主体要素(受到主体影响的资源、组织结构、政策制度等)、内外部环境所组成的复杂系统,其中主体要素是系统的本质特性,即自组织性[339];因此主体要素间行为关系和互动作用是推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运行发展的关键。
3.1.2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特征
根据对现有学者对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特征的研究和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概念基础的梳理,同时基于自组织理论、系统学、协同学和生态学理论,本文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1.自组织性
由于主体要素是系统的本质特性,主体内部的能量产生、结构改变及与环境的互动均取决于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及中介机构主体行为,因此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可以能动地适应环境,并通过结果状态反馈来调控自身结构,进而保持系统的稳定、平衡。外部环境促使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自组织的外部动力,系统中各个主体要素、子系统间的对立与统一和耦合互动是其自组织的内部动力[336],其内部动力起着决定性作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自组织正是通过主体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行为而实现的。通过系统的自组织特性,使系统自发产生新能量,汇聚成系统有序运行和协同发展的动力,并在与外界环境互动影响下形成能量循环的连锁反应机制,激发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
2.开放性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具有特定的地理范围和弹性的开放边界,与内外环境存在着输入、输出的开放关系,关系程度是决定系统能否与外部进行信息能量交换的关键。在当前经济全球一体化和科技创新一体化的潮流推动下,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活动逐步深入融合和重叠,知识产权管理全球一体化也渐趋凸显。新的知识产权管理大背景为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塑造一个新的外部环境,在此环境下各种知识产权管理要素加速流动,各类型主体通过技术、产品、市场、理念、文化和政策向各个区域或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渗透知识产权要素,进而激活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内部活力,强化系统中各个要素、结构部分功能的发挥,推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有序运行和协同发展。
3.层次性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层次性是由系统结构和内容决定的。包括从技术研发、新产品生产到市场经营的过程层次;从知识产权形成到知识产权确立、从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和签订版权协议到转让应用的保护过程层次;从知识产权相关战略的制定、资源分成到其相关运作和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层次,从区域层面知识产权政策实施到国家层面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制定的政策层次等各种领域层次构成的,并贯穿于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运营和知识产权保护三个过程。同时,知识产权管理与创新体系、社会经济发展体系间也存在密切联系,无法脱离其他体现而独立存在。它不仅需要与组织或国家各个层次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作,而且需要将其纳入其他管理体系的内部管理之中,形成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层次性。
4.协同性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协同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主体来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能够充分协调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主体的功能作用。政府可以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相关合作平台促进研发机构和企业的合作,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质量,中介机构可以促进各个主体间及主体与市场的紧密结合,促进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产品化;从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内容来看,知识产权管理不仅要求知识产权开发子系统、运营子系统和保护子系统三者水平的提升,还要求三者的协同发展。知识产权开发是前提和基础,运营是开发并最终实现市场价值的手段,知识产权保护是开发和运营的保障,三者互相影响,互相促进。
3.1.3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主体构成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主体由企业、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构成[328][329][330][331][332][333]。每个主体在系统中扮演的角色和起的作用具有差异,如图3.1所示,其中,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是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主体的核心,它们通过相互合作、互相学习,为各个主体提供各自所需的知识、人才、技术、资金,促使系统正常运转,中介服务机构为系统提供服务平台,对系统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政府为系统的稳定运行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图3.1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主体构成及其功能
1.企业
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中所起的功能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企业作为联结技术与市场的主体,最贴近市场,最了解市场的需求,且企业相对于其他主体具有雄厚的资金基础,为获得市场优势,需要投入充足的资金,吸引人才促进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获得以专利等保护类型的知识产权产品。企业通过对专利等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以直接技术交易、提供技术支撑、专利转化等市场商业化活动,经由其他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认可与实际应用,使新的知识产权创新成果转化成经济价值,使企业获得高额利润。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中所起的功能作用中,知识产权研发投入是前提,包括资金、人才和设备的投入;技术创新是手段,且技术创新依赖于科研院所的知识创新基础,知识创新是技术创新的源泉;成果转化与应用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也是企业投入和创新的动力。
2.高校与科研机构
高校与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中所起的功能主要包括知识创新与人才培养。由于科学知识与技术创新不同,无法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企业无法承担知识创新任务,主要由高校与科研机构进行。这些科研机构在国家支持下,承担着与关系国家核心利益的重大科技研究及耗资大、直接实际收益见效慢的公益性基础研究,为行业提供新的理论知识,创造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工艺、新技术,因此,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合作,将知识与技术相互结合,形成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产品;此外,高校与科研机构能够培养出懂技术、市场经营、企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为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的新知识、新理念和专业技术人才,促进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协同发展。
3.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中介机构这一主体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代理、评估和咨询机构、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等,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中起着服务的功能。中介服务机构不仅是联系企业与科研院所的纽带,也是联系知识产权成果和其产业化的中介,是连接系统相关主体及主体进行的知识产权活动的桥梁和纽带,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中上起着黏合剂的作用。中介服务机构为系统内部企业、科研院所及政府部门等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信息咨询、代理等服务,是支撑和促进系统内部其他主体间关系优化、系统稳定协同发展的重要主体。合理规模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系统提供完善的服务合作平台,有效降低企业、政府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开发成本、规避知识产权运营风险,提高系统整体的发展绩效。
4.政府
因不同国家及国家内部区域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异,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存在一定的区域边界。区域内的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权力机关和服务机构,是知识产权战略策划者和知识产权管理主体行为关系的协调者,也是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发展的引导者和维护者。政府主要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法律的制定,通过制度与政策设计、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影响系统的运行态势,提升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整体的运行绩效。这主要包括:一方面根据法律政策制度促进各行为主体紧密结合与协同,协调国家人力、资源要素和财政资源,对资源加以有效配置,激发社会利益主体参与知识产权活动,并维护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制度的安排协调区域间的知识产权活动发展,促使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内部主体及相关要素在不同区域间进行自由流动、交互,激活区域创新活力,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发展体系,提升国家整体科技创新水平和知识产权战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