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信息化时代庭审方式的变迁
——亮点、困境与趋向
对于“信息化”这一概念的提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人提出的。早在1959年,一位名叫贝尔的美国社会学家写了一本名为《后工业化社会:推测1985年及以后的美国》的书,并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了“后工业化社会”这一概念,而这实质上即是我们现在所指称的信息社会。此后,美国学者还进一步提出了“知识产业”(实质上即信息产业)、“信息经济”等重要的概念。(1)但“信息化”作为对后世影响深远的一个正式术语,中国学界多数人则认为其出现于1963年,由日本学者梅棹忠夫首次提出。当时,他在名为《论信息产业》的学术论文中指出,“信息化是指通讯现代化、计算机化和行为合理化的总称”(2)。这一概念后被译成英文,传播到了英语国家。但从全球范围来看,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西方国家才普遍开始使用“信息社会”“信息化”的概念。
关于信息化的学术研究,我国借鉴了西方国家学界的成果,虽然在概念称谓上呈现诸多不同角度的解说,但是大致都认可信息化是基于上述日本学者所提出的通讯现代化、计算机化等相关方面的社会发展过程以及这一过程对社会的影响。例如,林毅夫等人便提出:“所谓信息化,是指建立在IT产业发展与IT在社会经济各部门扩散的基础之上,运用IT改造传统的经济、社会结构的过程。”(3)
本章无意对信息化的概念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但基本认同信息化是历史进程中工业化向前进阶发展的产物,代表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接受了深刻的改造,传统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组织模式都呈现出全新的一面。随着近年来在中国政府主导下的“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深度推进,各个传统行业均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于是,司法作为社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这一重要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重要的转型。而作为司法的重要构成要素,法庭审判(特别是庭审这一核心环节)也在这一过程中已经或正在表现出不同于传统样态的全新面相,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方面的难以克服的困境。
一方面,信息化的发展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运用和推广为特征,深刻地推动传统的庭审方式向全新的样态转型。于是,不仅仅是庭审的对外传播方式,而且实际的庭审审理过程以及证据的具体运用如今都表现出不同于以往的特点。另一方面,法庭审判在这一过程中却并未完全、绝对地屈从于信息化的侵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竭力捍卫长久以来所尊重、遵循的传统。于是,理念冲突、制度建设滞后、规则不适应发展等一系列的问题陆续出现,亟待学界站在一个较高的角度进行观察和思考。只有正视理论上的困境,梳理清楚问题,才能更好地吸收信息化的成果,助力庭审方式向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