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研究蓝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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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水平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内容之二:离岸贸易与资金进出自由化

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研究者认为,自由贸易港政策的最终方向应该有利于发展离岸贸易。这一点不一定是研究界的共识,但我们觉得这是一个在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值得探索的问题。

我们通常提到的自由化水平很高的自由贸易港在21世纪以来呈现出一个共同特征,就是离岸贸易规模庞大。新加坡2014年离岸贸易额达到1.35万亿美元,中国香港同年离岸贸易规模远远超过了其转口贸易,前者为后者的145%。离岸贸易有多种形态,上述列举数字指的是离岸贸易中的货物贸易,也叫离岸转手买卖。在这种贸易形态下,离岸贸易商从一国(地区)买入货物,转手卖给第三国(地区)商人,货物直接从最初的卖出地运输到最终的买入地,不经过离岸贸易商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但是,资金流和信息流汇集在离岸贸易商所在的地方。他与通常所说的转口贸易不同,业界以及相关统计中所称的转口贸易的运输是经过转口贸易商所在关境的,所以,转口贸易在海关是有统计的。另外还有一种过境贸易,运输经过过境地,但是所有权不在过境地发生转移,不在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范围内。离岸贸易的物流没有经过离岸贸易商所在地,海关不统计,但是资金流是经过的,所以在国际收支中有统计。发展离岸贸易主要对贸易结算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建设一个世界级的国际商务中心,或者是全球价值链的核心节点,我们不仅需要促使物流的发展,而且要促使资金流与信息流以及商贸人才在这些中心汇集,这是使我们国家在全球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的题中之义。

当今世界的国际贸易中心往往也是离岸贸易中心。目前,存在几大特点或趋势有利于中国建设离岸贸易中心。首先,国际前十大集装箱港口(包括香港)有七大在中国。物流在国内的集聚有助于资金流与信息流的集聚,这为建设离岸贸易中心打下了很好的基础,而且物流的集聚趋势仍在继续发展。其次,中国目前对外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而且官方统计的数据很可能低估了中国的海外资本存量,中国资本在全球的布局有利于中国企业掌握世界市场信息。再次,海外华人华侨的数目庞大,华商网络影响面很广,相互沟通成本低,掌握大量全球贸易信息,国际经济学文献中关于国际贸易交易信息成本的研究有不少是以所在地区华人数量为指标来计算的。其次,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特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近年来迅速发展,在互联网上实现全球买、全球卖、全球交付已经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而是需要政策上的突破。最后,中国周边有许多人口众多、经济潜力大的国家,具有发展离岸贸易的区位优势。所以,通过建设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突破在内地其他地区难以突破的政策障碍,我们认为是大势所趋。

当然,建设离岸贸易中心需要循序渐进,目前把自由贸易港发展过境贸易与转口贸易的政策瓶颈打通,促使物流行业向我国进一步的集聚,巩固我国制造业大国地位,是根据我国国情发展离岸贸易的基础。另外,中国作为一个大型经济体,与小规模单独关税领土不同,离岸贸易规模相对其他贸易形式比值不会那么大。中国香港地区2014年离岸贸易出口是港产品出口的94.58倍。中国作为整体不可能有这样大的比值,即使是中国大陆某个自由贸易港,今后恐怕也不可能有这样大的比值。但是,中国开展离岸贸易的绝对规模是很可能做得相当大的,中国大陆领先的自由贸易港、特别是电子商务发达的地区,今后的离岸贸易规模是可能超过现有的世界离岸贸易中心的,而且其发展路径很可能与现有路径完全不同。另外,国内离岸贸易研究的文献中有一个“准离岸贸易”的概念,是指出口商位于从事离岸贸易企业的境内,但位于自贸区外,进口商位于境外,货物直接由境内区外运至境外,资金流和信息流则由区内的贸易服务提供商控制的贸易方式。如果把这种“准离岸贸易”也计算到离岸贸易中,我们今后自由贸易港的离岸贸易规模就更大了。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纯离岸贸易的发展存在很多障碍,而发展这种准离岸贸易也是有利于打造国际贸易中心的。

另外一个值得讨论的概念是离岸金融。撇开避税港类型的离岸金融中心不看,目前具有实质性交易基础的世界级国际贸易中心大多也是离岸金融中心,既有中国香港和新加坡这样的小型单独关税领土,也有伦敦、纽约这样的大国经济中心。对于中国发展离岸金融的必要性和利弊,学术界也是有广泛争议的,我们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笔者关注离岸金融的主要原因来自于对离岸贸易的关注。离岸贸易最初是我国业界包括一些大型央企在实际业务发展中开始关注的一个问题,随后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关注。我们检索到,第一个在政府文件中提到发展离岸贸易的是宁波市,在2010年提出的,之后才逐渐得到研究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企业与地方政府发现发展离岸贸易最大的障碍来自于支付结算问题和税收问题,前者的阻碍作用对于已经在中国的国内企业来说甚至大于后者。由于上海可以使用的FT账户(即自由贸易账户)在其他地区迟迟得不到推广,贸易商大多借助OSA(即离岸账户)进行交易。没有高度自由的资金进出保障,不仅离岸贸易,甚至转口贸易也很难发展起来。

所以我们在讨论自由贸易港建设中讨论离岸金融,先不必去讨论是否在区内吸纳美元存款发行美元债券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关心的是如何采用离岸账户或者其他形式,采用一种与目前国内监管方式不同的制度设计,从而实现自由贸易港在对外的资金自由进出问题。目前的离岸账户,既不充分自由,也没高效管住,存在大量的逃税逃汇漏洞,目前在监管实践中只能不断收紧,无法适应建设自由贸易港的要求。虽然我们的经常项目在制度上是自由的,但是贸易结算管理的具体要求仍然有不够便利的地方。例如在《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文)第五条规定“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这一规定对防止通过虚假贸易实施贸易融资套利很有必要,但同时也限制了真实的离岸转手买卖的业务空间。另外,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跨境电商,业务模式碎片化,大量业务是以小包形式按照个人物品方式进出境。许多跨境电商出口商无法满足一般贸易结算的要求,受到个人结汇额度限制,因此大量使用非正常结汇渠道,有的只能将外汇留存香港等境外地区。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建设自由贸易港探索解决的办法呢?

今后,自由贸易港在提高资金进出自由度的可能途径有两个,一个是改善现有的FT账户制度,并加以推广;另一个是改造、升级现有的OSA账户制度,使之更为便利(目前广东也在尝试另一条路径,即升级NRA非居民账户的功能)。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在没有出台更为系统的改革举措之前,要实现这两者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更为理想的选择是,自由贸易港在实现充分的资本项目自由化,同时对离岸转手买卖结算的币种限制以及对跨境电商出口商按个人物品方式开展的贸易的结汇金额限制予以放开。目前出现的基于频繁贸易融资套利的虚假贸易问题可能是一个阶段性现象,它既不会发生在资金通道完全管制的阶段,也不太会发生在资金完全自由流动的阶段,因为后者的套利窗口会被资金流动本身迅速关闭,它恰恰是我们资金流动自由化和人民币国际化改革过程中发生的阶段性现象。如果出于对宏观经济风险的底线把控,我们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全面迅速推进相关改革的情况下,我们在自由贸易港推进资本项目自由化和人民币国际化改革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途径。由此,既可能做到有效防控风险,也可能为今后全国进一步改革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