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枕边书:女性智慧生存维权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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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实婚姻”终止时,该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齐小姐在外打工期间,经人介绍与同厂一男青年相识相恋。虽然双方父母并不看好他们的婚事,但二人被感情冲昏了头脑,在双方父母都不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举办了结婚典礼,但一直没有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此后,柴米油盐代替了原先的甜言蜜语,双方各自报怨对方不体贴自己,渐生裂痕,加之双方父母一直不同意他们的婚事,每次打电话时难免有牢骚抱怨之言,久而久之,两人身心俱疲,准备分手。请问:如果分手的话,他们之间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解答

齐小姐和对方没领结婚证,没有履行合法手续,他们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自然就得不到《婚姻法》的保护。那他们是否属于事实婚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我国从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认可事实婚姻了,只能按同居关系对待。所谓同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双方分手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办理,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