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离婚后才发现丈夫曾在婚内出轨,可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曾女士因不能生育,与丈夫牛某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归曾女士,曾女士补偿给牛某10万元现金,半年内付清。哪知,他们离婚后不到3个月,前夫就与曾女士的“闺蜜”结婚了,并且她“闺蜜”还有3个多月的身孕。她这才知道前夫竟然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闺蜜”发生婚外情。这让她十分伤心,又难以接受。于是,曾女士决定将原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0万元补偿金扣下,作为精神损害补偿。前段时间,前夫通过第三人给她捎话,要她如期支付10万元补偿金,否则,就将她告上法庭。曾女士不想给他这笔钱,但又担心他真的把自己告上法庭,内心惶恐不安。请问:她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曾女士的做法不妥,此事虽然情有可原,但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原因有三点:
第一,协议离婚作为离婚的一种形式,双方达成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效力,原则上必须履行。也就是说,她必须兑现承诺,将房屋补偿金支付给对方。
其次,诉讼离婚后主张损害赔偿有时间限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只有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或者一审未提、二审要求损害赔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可以在诉讼离婚后的一年内,单独提请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中,曾女士和对方是协议离婚。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只有通过诉讼离婚时,国家法律才会对此作出裁判。
第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主张精神损害的法定情形进行了列举,同时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曾女士不能生育,夫妻关系紧张,离婚后发现前夫曾经出轨,对方在协议离婚中也作出了让步,将房屋归她所有,由此可以推断,她的精神损害后果并不严重,主张精神损失费缺乏合法、充分的依据,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