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枕边书:女性智慧生存维权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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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非婚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能否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因一个偶然的机会,在山东省临沂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白小姐与某广告公司负责人马某相识并互留联系方式。在随后的交流中,两个单身青年相谈甚欢,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后来,双方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在不久后同居在一起。同居三个月后,两人开始商谈婚事,并初步商定半年后在白小姐生日那天举行结婚仪式。可惜的是,在一次室外巨型广告布展中,马某不幸从高空坠地,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迫于家庭的压力,同时也出于对未来的考虑,白小姐提出要与马某解除同居关系。马某表示理解和同意,但同时提出:因其在同居期间受伤致残,希望白小姐能适当履行扶养义务。请问:白小姐对马某有扶养义务吗?

律师解答

非婚同居,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在性关系基础上的共同生活(不排除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恋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关于非婚同居者在同居期间是否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换言之,就是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相互之间才有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综上所述,马某虽然是在与白小姐同居期间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因此而要求白小姐履行扶养义务。除非自愿,否则,她没有这个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