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女方与男友长期同居,分手时可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五年前,上大学的娇娇在一次校企联欢晚会上与某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郑某相识。一个青春亮丽,一个风度翩翩,两人相见恨晚。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双坠入爱河。此后,郑某以大学集体宿舍条件不好为由,怂恿娇娇搬到他的公寓房里住,两人开始同居。此后,早上两人各自出门,上班的上班,上学的上学,晚上一起回来做饭,一起聊天,一起散步,日子过得很是惬意。很快,娇娇大学就要毕业了。由于所学专业限制,她毕业后没能留在这个城市,而是在学校老师的推荐下到了另一个城市工作。一开始,娇娇每天给男友打电话,每周坐车回“家”一次。但没过多久,男方就提出了分手的要求,理由是“异地恋太累,不想继续了”。娇娇哭得昏天黑地,也没有挽回男友的心,无奈之下,她只好以索要“精神损失费”为由极力给自己讨回公道。毕竟,自己在男友身上付出了五年的青春,而五年的青春对一个女人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请问:娇娇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目前,社会上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同居的现象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某方提出分手,对另一方的打击之大,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被分手”一方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似乎成了一种理所当然的事。然而,“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而且,它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然消失。所以,“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范围也很难界定。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多法院甚至会以主张“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虽然法律否认将“青春”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益予以保护,但是在当事人因为情感问题而遭受挫折时,当事人会因此受到感情伤害。从社会心理上看,如果一名女性在一名男性身上付出数年的感情与美好的青春时光,最后得到的却是伤害,是令人同情惋惜的。因此,这种情感虽然不属于法律调控的范围,但这并不排斥伦理道德对其的调整与保护。如果当事人出于内疚,自愿给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抚慰,并且已经履行,法律也不会干涉。具体到本案,娇娇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考虑到娇娇已陪伴男友五年时间,分手对她打击很大,最好由第三方出面予以调解,由男友给予娇娇相应的钱物补偿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