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刑事诉讼法(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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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C。刑事审判的原则主要有: 审判公开原则, 言词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 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 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因此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 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属于集中审理原则, 答案C正确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 都公开进行, 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 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即把法庭审判的全过程, 除休庭评议案件以外, 都公之于众言词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凡是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辩论原则是指, 在法庭审理中, 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因此答案A、 B、 D不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C。

2. 答案: C。本题考查的是对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6条规定了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该原则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并不矛盾从公平角度和社会利益的角度, 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区别对待都是合理的这并不违反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3. 答案: 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依靠群众,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对刑事诉讼依据的表述故本题D项正确

4. 答案: C。本题考查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3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权分工7条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如果三机关联合办案,就会使这项原则的目的落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5. 答案: B。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3 条的规定,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排他地拥有审判权, 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就不能在审判中发挥任何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依法行使监督权无论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还是未生效判决,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 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如果是未生效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第二审审理; 如果是已生效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6. 答案: C。本题考查的是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9条规定: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翻译……”据此,本题中汉族当事人有权选择使用汉语进行诉讼,蒙古族当事人有权使用蒙古语进行诉讼本题正确答案为C。

7. 答案: B。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281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 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285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但是,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故本题B项正确

8. 答案: C。本题考查的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因为盗窃案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 该单位领导的正确做法是, 向公安机关报案, 并说明对王某怀疑的理由, 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王某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该单位领导将王某关禁, 并派人进行讯问”, 不仅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侦查权, 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综上, 本题正确答案为C。

9. 答案: B。我国刑事诉讼法 17 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据此, 本题正确答案为B。

10. 答案: C。我国刑事诉讼法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该原则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尽管没有使用无罪推定这种表述但是, 这种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 如果控诉方能够以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证明被追诉人有罪, 法院就可以作出有罪判决, 被追诉人就成为罪犯故本题C项正确

11. 答案: B。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原则中未成年的含义。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1条规定,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 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 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据此可知, 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或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 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

12. 答案: A。本题考查的是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 不仅对公民公开, 允许公民到庭旁听; 还向社会公开, 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故本题表述正确且全面的只有A, 故为本题正确答案

13. 答案: C。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对于监狱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 而在本案中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在监狱中进行的, 因此对于这一行为也应该由监狱负责侦查

14. 答案: D。本题考查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里包含两个要素: 一是要经过法定的专门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判决; 二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只有符合这两项条件,才能确定公民有罪据此, 本题正确答案为D。

15. 答案: B。本题考查的是对具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 《刑事诉讼法1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 ……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而本案是侮辱案, 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自诉人林某要求撤诉, 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6. 答案: D。本题考查的是审判公开原则及其例外。《刑事诉讼法188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285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查……”由此可见,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和审判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而不是一般不公开审理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7. 答案: B。直接言词原则, 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B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项仅体现直接原则中的直接采证原则, 不符合题意。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 D 项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

18. 答案: B。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 (即承认有罪的供述), 才具有可采性; 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 而是逼供, 不具有可采性, 必须予以排除。 2012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50[1]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54条至第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这些表明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综上, 本题正确答案为B。

19. 答案: C。本题考查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 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存在启动二审程序的问题。 (2) 判处死刑的案件, 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 判处死刑的裁判, 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交付执行。 (3)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63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其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C。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特殊规定。《刑事诉讼法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据此, 本题正确答案为AC。

2. 答案: BCD。本题考查的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刑事诉讼法1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 人民陪审员不要求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更不要求是法律领域的专家BC项说法不正确根据第183条第3款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 享有同审判员同等的权利, 而不是与所有法院工作人员同样的权利, D项说法也不正确我国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A 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3. 答案: ABC。 《刑事诉讼法178[2]1款和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刑事一审案件, 无论法院的级别, 都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A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 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 () 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B项正确5条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此C项正确14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选项 D 错误综上,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4. 答案: ABC。本题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33条对这种辩护权作了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 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是刑事诉讼法 12 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281条规定可知,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本题ABC项正确。 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不选

5. 答案: AB。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兼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都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而非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分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11条和第14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6. 答案: BD。 《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按照这一原则的精神, 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 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 而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 则改称为被告人”, 而罪犯则是经过法院判决被告人以后的称呼

7. 答案: ABD。本题考查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188 条第1 款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另外, 《刑事诉讼法解释186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据此, 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8. 答案: BD。公诉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事责任进行的交易不影响公诉机关的追诉行为, A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1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270条的规定, 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项中的甲侵占案, 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符合前述第 () 项规定, B正确。C项中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不属于前述第1项的规定, 除非增加条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才能经由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C项不正确。D项中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符合前述第 () 项规定, 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D。

9. 答案: BD。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 本题 BD项属于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故为本题正确答案AC项属于第15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应当不起诉, 而不是可以不起诉

10. 答案: ABC。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有权提出控告。”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委托他进行鉴定的市公安局, 负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以及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都有责任保护该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而该大学不是司法机关, 没有这义务

11. 答案: ABCD。本题考查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16条的规定,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ABD三项的情形都是依照刑法规定可能被免除处罚的, 但不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至于 C, 根据刑事诉讼法177条的规定, 仅仅是可以依法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而不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12. 答案: ABCD。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法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在立案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13. 答案: ABD。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 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 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A项正确大陆法系国家, 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 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B项正确在英美法系国家,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C 项不正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 可以说, 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D项正确因此, 本题正确答案为ABD三项

14. 答案: ABC。本题考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14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有权提出控告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 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法律予以保护, 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权利受到侵害时, 有权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有关机关对于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2)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 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 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AC两项正确刑事诉讼法14条的表述来看,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核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B项的表述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 公诉案件中受犯罪侵害的人没有上诉权

名词解释

1. 答案: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只有法院经法定的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 二是被告人在未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 应当被视为或推定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是刑事诉讼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在维护司法公正, 保障被追诉者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保障任何人免受无根据或不公正的追究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2. 答案: 疑罪从无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当控方无法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3. 答案: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又称反对自我归罪, 是指如果一个人在回答司法机关的提问时, 有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或者被证明有犯罪的危险境地,那么他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被告人而言,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包含如下一些基本含义: 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或者法庭提供任何有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 追诉方也不得采取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被告人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者提供证据; 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有权拒绝回答追诉方或者法官的讯问; 被告人在自愿的情况下, 可以就案件事实作出陈述或提供证据

4. 答案: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在于, 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 一旦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确定判决, 即不得再次对同一行为予以审判或处罚它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 一是侦控机关不得依同一理由重复侦查或起诉已作处理的行为; 二是审判机关对上述行为不得再次审理, 更不能予以处理

5. 答案: 审判中立原则又称法官中立原则, 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 应当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保持一种超然的和无偏袒的态度的地位, 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偏见和歧视审判中立有三项基本要求: (1) 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本案的法官; (2) 法官不得与案件处理结果或者一方当事人具有任何利益上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关系; (3) 法官不应当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当事人的偏见

6. 答案: 平等对抗原则是指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地位平等, 诉讼权利义务相同, 以平等的姿态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 展开诉讼攻防活动的一项诉讼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控辩平等, 即控诉方与辩护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诉讼权利义务相等, 彼此都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 二是控诉方辩护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抗, 即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 平等地对案件争议点展开攻防转换活动, 论证各自的诉讼主张, 并反驳对方的主张, 以便裁判方接受对自己有利的观点

7. 答案: 诉讼及时原则是指为了实现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诉讼效率, 节约诉讼成本, 或者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等目的, 司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快地进行各项刑事诉讼活动, 而不能故意拖延

8. 答案: 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应直接审查所有证据, 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陈述该原则包括言词原则与直接原则两项内容言词原则, 即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应当以言词形式在法庭上提供口头陈述该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须到庭, 法庭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进行该原则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 即法官判案必须亲自出庭, 亲自听取案件证据展示亲历性还强调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出庭, 要求陈述事实的人到法庭给法官亲自讲明情况, 直接原则, 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应直接审查所有的证据, 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陈述这个原则还有审理不间断的含义

简答题

1. 答案: 《刑事诉讼法17条规定: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规定是确立刑事司法国家主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刑事司法国家主权原则, 即司法主权原则,是指我国司法机关追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当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这也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也叫作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 1)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或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 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 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2)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法律的一个例外规定, 是保证某些从事外交工作的外国人执行职务的需要,也是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的要求

实行司法主权原则的意义在于: (1) 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2) 采用外交途径来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问题, 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维护国家之间的平等互惠的原则, 也有利于我国的正常对外交往和自身的发展

2. 答案: 在刑事诉讼中, 人民检察院除了享有法律监督权以外, 还行使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权力可以看出我国人民检察院所享有的检察职权是广泛而多样的但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与其行使其他职权是有区别的第一,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其他与法律监督权无关的职权时, 不仅要享有各种权力, 而且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接受其他专门机关的制约不能因为自己具有法律监督的职权而凌驾于其他机关之上第二, 检察机关虽然可在履行法定检察职责时行使监督权, 但不应该放弃与其他机关的配合及制约, 法律监督属于事后监督, 法律监督意见应在履行法定检察职责之后提出, 不能因为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两者混淆, 会使监督权成为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利而造成滥用

3. 答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宪法125[3]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11条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律虽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 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 对其辩护权的保障应当等同于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因此, 我们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 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 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上和程序上进行了充分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任何情况下, 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其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是多样的,在各个诉讼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进行辩护, 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开始, 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尤其是获得辩护人的辩护, 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1)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有效地对抗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 并最终影响法院的司法裁判。 ( 2) 确保司法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严格依法进行诉讼活动,防止出现任意采取强制措施专门调查起诉和裁判的情况, 避免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和权益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剥夺。 (3)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保持最大限度的信任和尊重

4. 答案: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法14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有权提出控告。”此项原则的含义是: (1) 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法律予以保护, 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并且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 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行为, 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 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如控告或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制止, 有关机关对于侵犯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3) 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 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贯原则, 是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公正和文明的标志只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积极参加诉讼, 保证办案质量, 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同时,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也有利于促进公法机关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 充分行使职权, 顺利进行诉讼

5. 答案: 《刑事诉讼法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 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 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色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不同诉讼阶段, 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是不完全相同的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时,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概括起来,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 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发现有违法情况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时, 应当监督纠正;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 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要的证据材料

(3) 审判监督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判公诉案件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如果发现庭审活动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 执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 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如果认为主管机关对罪犯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对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 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有关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审查处理

检察机关作为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 与同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具有同等宪法地位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而不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把检察机关作为单纯的公诉机关, 隶属于政府行政系统与这种性质和地位相适应,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拥有公诉权和必要的侦查权, 而且对整个刑事诉讼的合法性负有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 这是保障公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 从立案到执行, 前后一共有五个基本的诉讼阶段参加诉讼的除公法机关外, 还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 这些机关都具有一定的职权, 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目的在于让检察机关对其他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检查督促, 保证其依法办事, 使刑事诉讼有序进行其次, 这是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需要诉讼参与人, 特别是当事人, 虽然也是诉讼的主体, 但他们要在公法机关的指引下进行诉讼, 这些机关依法执法, 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其他机关的诉讼活动, 从另一个方面, 也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最后, 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由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性严厉性所决定, 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一方面, 出于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国家赋予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专门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职权; 另一方面, 要注意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保证这些权力的正当行使,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对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执法犯法

当前, 要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真正发挥作用, 必须改变轻视监督的观念, 强化监督手段, 明确监督目的, 规定监督职责; 否则, 这一监督原则仍有架空的危险就监督的制度构建而言,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应限定在立案侦查执行活动范围内的监督, 即对公安机关监狱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由于检察机关本身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 是与被告人相对的一方,其主张本身要受中立的第三者——法院的审查和裁判, 因此, 不宜规定其享有审判监督权当然,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如果严重违反程序, 或者裁判错误, 检察机关可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抗诉但这属于其作为公诉机关的固有权力的范围, 而非狭义上的法律监督的内容要真正使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监督发挥实效, 还需要制度上的重构,即由当前的检警分立制改造为检警一体制

论述题

1. 答案: 刑事诉讼中的两审终审, 是指一个刑事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法院组织设置分为四级, 即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设置相当于地方三级法院的设置所以, 两审终审, 也可以称为四级两审终审

我国两审终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也是终审, 因此, 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 合法的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法定期限内, 没有合法的上诉和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 也将发生法律效力, 无须两审终审

(3) 判处死刑案件, 凡应依法核准的, 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 裁判才生效

两审终审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凡属公诉案件,在法院审判前, 已经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两个阶段, 法院审判中, 再经过两级两审, 基本上都能得到正确处理, 加上我国幅员辽阔交通不便, 不宜实行更多的审级当然也不宜一审终审, 这不利于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 又方便了群众; 节省了人力和物力

2. 答案: 侦查权是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 查获犯罪嫌疑人, 并实施必要强制措施的权力; 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些都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分别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这些权力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项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3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各自职权: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层意思: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未经特别授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由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重大, 所以法律将其赋予专门机关行使但是,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例外。《刑事诉讼法4条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 308 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可见, 国家安全机关中国海警局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特定的刑事案件, 拥有侦查权。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不能混淆和相互替代。③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 这既是法律赋予它们的权力, 也是法律要求它们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因此, 这些权力不得放弃, 否则就是渎职行为; 而且, 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 不得滥用职权

这一原则, 对于保证刑事诉讼中的办案质量,保障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 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答案: (1) 所谓审判公开,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 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 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即把法庭审理的全过程, 除休庭评议案件外, 都公之于众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审判公开, 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 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需要指出的是, 这里所讲到的向公民公开”, 是指向中国公民公开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般是不公开的

(2) 公开审判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 《宪法130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3) 公开审判原则的适用例外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但是少数案件, 由于存在特殊情况, 如果公开进行审判, 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损失因此, 《刑事诉讼法188条和第285条规定以下几类案件不公开审判: ①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时被告人不满 18 周岁; ④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经当及人申请不公开审判, 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与案件审判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 也不能出庭旁听

(4) 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做到以下几点: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 应当将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以适当的方式公之于众,使群众有可能前来旁听审判公开并不以有无旁听公民和有无新闻记者采访或者报道为转移, 只要法院事先公布了该案的案由被告人姓名以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就表明该案的审判是公开进行了司法实践中, 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的方式方法, 多是采用在法院门前公告牌公告的形式。②法庭审判对群众公开,对社会也公开对于前来旁听的群众, 人民法院不能无故刁难, 阻碍他们进入法庭旁听法院应当建立一套与审判公开原则相配套的, 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工作制度, 如旁听证发放制度安全检查及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 在保证审判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为旁听群众或采访记者提供方便。③人民法院必须防止审判公开走过场, 不能使审判公开摆样子” “走形式”, 失去其实际意义。④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5) 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保障审判的民主性和公正性的关键措施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应当以审理公开为重心, 通过认真实行审理公开,使其他各项诉讼原则和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由于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主要阶段, 审判前的各项诉讼活动的质量, 在审判中都将得到表现和检验, 所以, 审判公开原则虽然只适用于审判阶段, 但是它对于促使侦查起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 都有重要作用此外, 认真全面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 对于防止片面性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处理案件对于维护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诉讼的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减少和预防犯罪,都有重要意义

4. 答案: 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职能论中的重要内容, 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定原则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原则之一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离被认为是刑事诉讼职能区分赖以维持的重要保障, 为现代刑事诉讼合理结构的形成提供了前提

现代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别由国家不同专门机关承担

(2) 控诉职能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 审判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检察机关行使控诉权, 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不能分享审判权, 审判机关也不能分割公诉权控诉权和审判权的独立性应一样受到法律和人们同等的关护

(3) 不告不理, 它是控审分离原则的核心其实质是控诉权的效力问题, 包括程序和实体双重内容程序上, 体现在控诉权作为一种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权,并在发动审判程序上具有主动性相对于控诉权来说, 审判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特点实体上,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两方面对人的效力方面, 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嫌疑人;对事的效力方面, 审判只限于起诉书中载明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 法院对起诉书中载明的内容才能审理和判决

控审分离原则在刑事程序中具有重要价值从保持诉讼构造平衡的角度看, 只有控诉与审判分离, 才能保持司法的独立性, 才有可能真正实现辩护与控诉的平衡对抗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控诉与审判分离使得通过审判这一再认识过程对侦查起诉阶段形成的认识进行检验成为可能,有利于纠正实体形成过程中的错误, 形成正确的心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 控诉与审判分离可以避免因一个主体兼控诉审判两种职能所导致的固执性及被追诉主体心理的不平衡

我国刑事诉讼法总体上体现了控审分离的理念与原则, 但是, 从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我国在贯彻控审分离的理念与原则方面还有某些差距例如, 我国起诉和审查公诉的方式并不能排除法官预断; 我国司法实践中, 仍未完全杜绝超越控诉范围进行审判的现象; 部分程序性裁判权由追诉机关行使; 我国上诉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 仍有与控审分离相背离之处; 等等为此, 贯彻控审分离的理念与原则, 尚需要进行法律修改和观念上的更新

案例分析题

1. 答案: (1) 陈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出面为李某说情; 并在李某被逮捕后, 对检察机关进行指责; 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 找到审判长,要求对李某从轻量刑, 这些行为违背了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根据宪法131条和第136条的规定,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本案中, 陈某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这一条原则

(2) 法院接受李某的请求, 决定不公开审理,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审判公开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11条第1句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根据宪法130条的规定确立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本法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况是指刑事诉讼法188条和第285条规定的情况, 188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285条规定: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但是,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而本案不属于这几种情况, 因此应当公开审理

(3) 法院不允许李某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违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11条第2项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是根据宪法130 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确立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原则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更为确切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自己进行辩护;另一种是从刑事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或者在必要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没有例外, 本案中, 法院以影响法庭审理为由不允许李某聘请辩护律师, 很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

(4) 法院以李某在担任市长期间, 曾经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为由, 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这违反了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刑事诉讼法6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依靠群众,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法律面前, 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区别对待的政策并不矛盾因此, 可以对犯罪分子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予以区别对待, 量刑有轻有重, 但是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不能随意设定标准。 《刑法规定了法定从减轻处罚的情况和情节, 而李某不属于这些情况, 且法院也承认李某罪行严重”, 故对李某不应当从轻处罚

2. 答案: 合议庭的做法不正确这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 “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本案中金某是朝鲜族人, 他在法庭上提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 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议庭应当同意他的请求, 允许他使用朝鲜语进行陈述, 在合议庭成员不懂朝鲜语的情况下, 应当为金某聘请或指派翻译人员应当注意的是, 虽然金某会讲汉语,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他仍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不得据此剥夺他的这项权利

3. 答案: 本案应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 不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本案涉及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司法主权原则。《刑事诉讼法17条第1款规定: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管辖的区域内涉嫌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应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追诉当然, 在诉讼过程中, 他与我国公民应受到同样的对待, 即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诉讼义务, 按照同样的程序和步骤参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活动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17条第2款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则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根据我国法律,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有以下5: (1) 外国派驻中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2) 外国派来中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 (3) 外国为各种目的来中国的高级官员; (4) 途经或暂时留在中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5) 其他按照国际惯例应当享受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人员

本案被告人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 因此, 人民法院应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唐纳德的刑事责任这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国家司法主权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体现


[1]. 参见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52条。

[2]. 参见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83条。

[3]. 参见2018年《宪法》第1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