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土地法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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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法视角下人类土地利用的行为模式——基于土地人假设

法律是通过规范人类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对人类土地利用的行为模式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层次把握土地法律制度。对此,我们提出了土地人假设的理论,试图在理论上阐述人类面对土地,他有什么需求,会如何思考,又会如何行动。我们发现,与土地公私交融的双重属性一样的是,土地人同样具有公私交融的双重属性,具体表现为土地人呈现出“经济人”与“社会人”相交融的特点。在“私”的层面,土地人按照“经济人”的行为模式行动;在“公”的层面,土地人按照“社会人”的行为模式行动。这种双重属性,是人在土地问题上表现出来的一体两面,不可分割,任何只基于一个侧面的研究,都容易失之偏颇,进而得出较为偏见的政策主张。

一、土地人作为经济人的行为模式

(一)经济学上的“经济人”假设及其演变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并没有直接使用“经济人”这一术语,但一般认为,斯密的思想奠定了“经济人”假设的基础。斯密主要是从生产者角度来研究人类的经济行动,因而“利益最大化”又被称为“利润最大化”。

根据斯密的论述,“经济人”假设主要包含三个基本的命题:一是“自利动机”,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希望过着尽可能安逸的生活。这是人类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和逻辑起点。二是“理性行为”,“经济人”是理性的,他能够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作出理性判断,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三是“促进公共利益”。斯密关于“经济人”假设最突出的贡献在于论证了,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生产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将会“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无意识、卓有成效地增加社会的公共利益。

古典经济学主要从成本—收益角度解释了生产者的经济行动,但没有从理论上对消费者的经济行动作出解释。随着资本主义经过上百年的发展,竞争加剧,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经济危机不断。供求矛盾反映出生产与消费的脱节,仅关注生产者的经济行动无法解决现实矛盾,因此经济学开始重视需求,研究人们的消费和欲望。19世纪70年代,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发生了一场巨变——边际革命,从而使得经济学开始步入新古典经济学时期。新古典经济学将消费者在内的经济主体全部纳入经济学解释的范畴。消费者选择某种商品不是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是为了获得快乐和满足——效用最大化。经济学就是“研究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快乐”的学问。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经济学开始从生产者的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两个方面去研究供应和需求,以达到市场均衡。

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都主要限于经济活动领域。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开始“侵入”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并无往而不胜,被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一是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人”假设扩展到政治领域,认为人的政治行为同样受到“自利动机”的支配,政治市场上的选民、政治家都是理性人,他们同样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二是以加里·贝克尔为代表的非市场行为经济分析学派,运用“经济人”假设分析了人类所有的行为,包括家庭、婚姻生育、犯罪、种族等传统上属于社会学等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课题统统纳入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三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将所有法律制度纳入新古典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工具的考量之下。

虽然“经济人”假设经历了不断完善和修正的过程,但其理论内核并没有发生变化。那就是,经济人假设强调,在给定的条件下,人类会在目的与手段之间进行理性选择,力图通过最低的成本与付出,获得自身最大的收益。虽然这一努力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不一定能够实现,但人总是在向这个方向努力,在其能够寻找到的实现其目的的手段中,人类会进行比较,并选择成本更低、收益更高的路径。这一行为模式被经济学家归纳为自利原则和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土地人作为经济人,在土地问题上如何思考与行动

土地是经济活动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最宝贵的财富。人类在土地利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经济人”特征。不同的利益主体(如地主、租地农场主、自耕农、佃农、政府、氏族共同体、集体、开发商、工厂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如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等),不同的资源环境条件(如生产力水平、土地资源稀缺程度等),土地人作为“经济人”可能呈现出不同的利益诉求与行为方式,但从根本上来讲,都会像“经济人”那样行动,至少会受到“经济人”行为模式的影响。具体而言,土地利用活动中,土地人总是追求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多的土地利用收益。土地利用的利益最大化诉求,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是提高单产。通过增加单位土地的劳动、资金、技术等要素投入,增加土地单位产出或者收益。在采集狩猎时代,土地人只能被动地接受大自然的馈赠,并不能主动地利用土地进行生产,因此提高单产事实上仅仅是简单地增加劳动。受体力的约束,这种投入的增加非常有限。进入农业文明时期,土地人除了增加劳动投入之外,不断发明的农业技术,铁制农具、牛、犁、培肥等,一步步提高了农业种植的单位产出。在工业文明时期,人类掌握了越来越先进的技术,公司、金融、证券等制度的发明又让人类能够集中更多的资金、人力进行生产,资金与技术的结合,在工业、农业等生产领域全面提高了土地利用的效率。

二是增加数量。土地是财富的源泉,同时又是人类最重要的物质财富。人类对土地的追逐,贯穿了人类的整个文明史。土地人通过战争、掠夺、购买、兼并、开荒等各种方式增加占有土地的数量,以增加收益。这个过程可能是和平的,也可能是血腥的。

三是变更用途。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之后,城市得以飞速发展。人口的聚集、工厂的污染、交通的拥堵,使得分区管制和用途管制逐步得以确立。土地的不同用途代表了不同的土地开发权和发展机会,导致土地的收益和价格相差非常悬殊,如何获得更高价值的用途,成为城市化过程中土地人竞相追逐的目标。土地开发权问题,也成为现代土地法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

四是土地投机。土地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除非发生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格将不断上涨。因此,土地以及房屋具有重要的财富保值增值功能,使其成为天然的最佳投机品种,有的人囤积居奇,并不利用土地从事生产,坐等价格上涨,获取投机收益。

五是消极怠工与搭便车。前四种行为都是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追求正的土地收益。土地人作为经济人,还有一种行为,就是在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的消极怠工与“搭便车”。井田制中公田的荒芜,人民公社的失败,就因为缺乏经济激励与监督的困难,农民作为经济人,选择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公地悲剧中,则是由于产权不清,大量“搭便车”行为导致土地资源被过度利用。

(三)土地人作为经济人对土地法的启示

土地人的经济分析,对土地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制度的设计,要充分正视并尊重土地人追逐经济利益的本性,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又要注意防止逐利行动带来的破坏和冲突。一方面,土地人之间的利益追求,存在大量的矛盾、冲突;另一方面,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不一定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博弈论甚至还告诉我们如果不合作博弈,个人利益也不能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土地人作为经济人对土地法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土地法是用来引导、调和土地人在土地利用行为中的利益追求和冲突,激励那些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的利益追求,遏制那些背离、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土地法律制度对于作为经济人的土地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建立土地产权制度,形成对土地人的经济激励,激发土地人的创造活力,促进经济增长;二是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明确的预期,降低市场主体获取信息的成本与谈判成本,从而降低土地利用活动的交易费用,促进土地利用的效率;三是纠正负的外部性,让那些土地利用行为中负的外部性,内化为行为主体的成本,从而避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四是遏制投机,让土地回归利用。土地由于不可移动、不可增加的属性,无论是农业社会还是工业社会,土地都是最重要的财富,容易成为天然的投机对象。投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繁荣土地市场,让土地价值得以体现。但投机过度,将严重损害经济活力。总的来说,土地人作为经济人,与土地法的效率价值紧密相关,但经济分析不解决规范性问题,不能给“有效率的土地利用行为导致的不平等应当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提供答案。这就需要我们引入社会科学中另一支分析人类行为的工具,即“社会人”假设。

二、土地人作为社会人的行为模式

(一)“社会人”假设的基本观点

与经济人假设不同,社会人假设并没有一个统一、清晰的界定,不同的学科和思想家从不同角度对于社会人假设有着不同的认识。例如,马克思认为,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因此,任何人的动机和行为都离不开他们所处的社会条件和历史,现实中的个人,只能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人“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管理学中,梅奥通过霍桑实验,揭示了人是有思想、有感情、有人格的活生生的“社会人”,人不是机器和动物。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成员,金钱和物质虽然对其积极性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但是起决定因素的不是物质报酬,而是职工在工作中发展起来的人际关系。因此,对于管理者而言,这一理论要求管理者不仅要关注职工在经济方面和物质方面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关注职工在社会方面和心理方面的需求。新经济社会学也认为,人不会像游离于社会联系之外的原子那样进行决策和行动,而只能在当下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中作出符合自己主观目的的行为选择,“经济行为是嵌入社会行为中的”。社群主义也强调,人的很多行为并不是有意识的理性自主行为,而是按照特定社会文化规范“无意识”地行动;同时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找到情感的归宿,避免出现个体的焦虑。

虽然社会人假设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总体来看,与“经济人”假设从人的个体理性自利决策出发分析人类行为不同,“社会人”假设强调社会整体对于个体行为的决定和影响作用,以及个体对于社会整体的责任。

(二)土地人作为社会人,在土地问题上如何思考与行动

我们认为,土地人作为经济人,会不断追逐土地的经济收益,但同时土地人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个体,他们共同生活在这片土地之上、社会之中,互相依赖、分工协作,遵循共同体的文化规范与价值准则,并对共同体成员负有某种程度的道义责任。土地人作为社会人,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共在性与情感依赖。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基础,人类共在于这片土地,在土地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形成不同类型、大小不一的共同体或者社群。一方面,这些共同体或社群是人类生存的基石,离开了这些共同体与社群,人类将无法存在;另一方面,它们更是人类情感的依归,人类并不仅仅是精于理性计算的经济动物,也是感性的社会动物,只有在共同体或社群之中,人类才不会感到迷茫、孤单与彷徨。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社会人”对“经济人”缺陷的弥合。

二是伦理性与社会约束。人类共同生活于共同体之中的基本事实,决定了土地人对土地的利用,需要受到共同体价值、伦理、文化、制度规范的约束(如宗族成员对于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分区管制等制度安排),并不能随心所欲。

三是平等性与道义责任。人类由于体力、智力、受教育机会、勤奋程度、继承、社会地位等各种先天或者后天条件的差异,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必然出现巨大的不平等。农业社会之中,这种不平等最终表现为严重的土地兼并。工业社会到来,城市中这种不平等更多地表现为占有房地产数量和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数量。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表明,这种不平等累积到一定程度,如果没有一套理性的制度加以调节,必然出现血淋淋的残杀与动乱。因此,土地人对于土地利用产生的收益,对于共同体成员具有某种程度的责任(如乡绅阶层对于乡邻的帮扶、土地用途转变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应当兼顾各方利益主体)。

(三)土地人作为社会人对土地法的启示

土地人作为社会人,对于土地法同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法不仅要关注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率,也要关注社会公平与和谐。具体而言,社会人假设对土地制度设计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私权限制。必须对土地私有与兼并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二是平均地权。在农业文明时期或者农村,国家有义务保证每个农民能够拥有安身立命的基本生产空间;在城市,国家有责任实现“住有所居”。三是地利共享。土地利用带来的不平等结果进行适当的再分配,城市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当惠及全体国民。

总之,土地与土地人的公私交融性,决定了土地法也呈现出公私交融性。用一个公式表示,土地法=公法管制+私权保护。这使得土地法与传统民法、行政法相比,呈现出显著的公法私法混合法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