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学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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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羁押必要性归口审查模式的实践探索

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新增了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与其同步修改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办案主体予以细化,“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确立了在不同诉讼阶段,由与之相对应的职能部门即侦监、公诉、监所检察等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即“分段审查”的办案模式。

司法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探索归口审查的办案模式。以上海为例,2012年1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定》在确立分段审查模式的基础上,规定“有条件的单位报经市院同意,可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归口办理工作模式,逐步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专业化工作机制”,随之在浦东新区、虹口、奉贤等区县院试点统一归口办理模式。浦东新区和奉贤区院试行由监所检察部门独立承担全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模式,即由监所检察部门听取办案部门意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以及案件取证进展、证据变化状况,可能判处刑罚等因素,全面审查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材料是否齐全,综合评估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要性;虹口区院则试行由侦监、公诉部门先行初审,监所检察部门在此基础上结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监管情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模式。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探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对上述规定做出修订,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监所检察部门统一办理,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确保质量和效率”,正式确立了上海市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由监所检察部门归口统一办理的模式。据统计,2014年6月至12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961人,占同期批捕总数(15410人)的6.2%,月均受理审查137人,比同年归口前月均审查数上升了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