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刑主义的行刑政策观与法治主义的行刑政策观的界分
以刑事政策横向的结构为标准,动态地看应当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及刑事执行政策,这是以刑罚权的动态运行机制为依据的划分标准。刑事执行政策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刑罚权最终得以恰当落实的重要环节和实现国家刑罚观及刑罚目的重要手段。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推动刑事政策成为对抗犯罪的手段其实正是从监狱这一器物始发而萌芽的,监狱改革运动的思想最终引发了人们对刑法以外的社会规制的深入反思。[2]在基本刑事政策横向结构之标准的基础之上、刑事政策衍化的过程中,就国家对狱内服刑的罪犯采取何种态度而言,虽然在传统的刑罚理论中早已有报应观与教育观之对立,但此种早在百多年前的观念划分模式在当代的中国并没有多少实践意义。在当代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观以对犯罪人是否宽囿为界限可以划分为重刑主义刑事政策观与非重刑主义刑事政策观,非重刑主义刑事政策观在实践样态主要表现为“重重轻轻”的两极化刑事政策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观等。单纯的重刑主义刑事政策观在现代国家盛行基本已无可能,但“重重”较“轻轻”在实践中却要普遍得多。
轻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在学术界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认可,但体现轻刑主义的刑事政策是否在刑事司法实践能够完全得到现实反映,我们认为值得商榷。重刑化的刑事政策观与轻刑化的刑事政策观在立论与基点上完全对立。重刑化的刑事政策观的立论基点基于刑罚威吓的立场,要求在原有处罚标线之上提高对罪犯的惩罚,希望建立起一个没有严重犯罪的稳定的社会。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观的立论基点在于教育刑理论背景下的特殊预防,其核心理论认为严酷的刑罚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严重犯罪和犯罪人数规模,应当取消运动式的严打斗争和畸重的刑罚结构,进而主张刑罚应当趋向轻缓,希望建立起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轻刑化的刑事政策的主张是我们国家近年来面临的犯罪量和刑罚量同步增长这一危机进行理论反思的产物,但因其强烈的理想色彩始终未能为国家最高决策部门所接纳而成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政策。[3]如果说重刑主义刑事政策是国家在特殊时期严重犯罪规模上升时无奈的选择,而轻刑主义的刑事政策却很难成为国家在当前处于犯罪规模稳定时期的实然选择。轻刑化的刑事政策虽然从法理上看顺应了刑罚趋缓的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潮流,但对于轻刑化的内容来看,其在实践中的实现远非重刑化刑事政策可比。譬如《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了轻刑化的刑事政策观,显示了宽严相济政策观中“宽”的一面,但从刑罚的绝对总量及刑罚结构的重轻平衡来看,此次刑罚结构的调整还主要反映了“重重”刑罚观为倾向的修法理念。[4]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刑化的刑事政策并非确定与轻刑化的刑事政策相对应,但若以非重刑化的刑事政策来与重刑化的刑事政策来区别对应似乎又模棱两可,笔者以为,相对应于重刑化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监狱行刑机能为对象来考察之意义,法治主义的刑事政策观或许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卢建平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所涉的刑事法理是一种公法法理,而法治原则是调整公法和公权力的根本法理,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制约着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坚守法治原则,就意味着刑事政策在追求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标时,必须优先尊重刑事政策保障人权和促进个人自由的终极价值。[5]本文所主张的法治主义的刑事政策观正是基于法治化为前提的政策观,它是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实践中重刑主义刑事政策观大行其道、轻刑主义刑事政策观表象化的背景下应当秉承的刑事政策观。法治主义的刑事政策观要旨是刑事政策对于立法、司法、执行的宏观指导都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技术性操作,它是摒弃了重刑主义政策而主张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实践中的实际体现。
相对应重刑主义的刑事政策观与法治主义的刑事政策观,指导监狱行刑的刑事政策观也可以界分为重刑化的监狱行刑政策观与法治化的监狱行刑政策观。之所以把监狱行刑政策观区分为重刑化的监狱行刑政策观和法治化的监狱行刑政策观,是因为本文之研究要旨所决定。监狱惩罚权本质上属于国家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行使惩罚权力,于是,监狱惩罚权与犯罪人的权利成了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它的正面是监狱的惩罚权,相对应的面则是罪犯的权利。权力与权利在监狱管理的运行机制中因为其本身的自有特点两者遵循着守恒的定律:监狱惩罚权和罪犯享有的权利之和自监狱诞生之日起直至监狱消失之前一直处于恒定的状态,但随着国家历史发展阶段及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两者又随时会发生变化,即越是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越高,监狱惩罚权的比重就越低,而罪犯的权利总量和保障水平也就越高;相反,越是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越低,监狱惩罚权的比重就越大,而罪犯权利的总量和保障水平就越低。从权力与权利的总量守恒定律来看,监狱惩罚权与罪犯权利呈现反比关系,成为关键问题的是,监狱惩罚权本质上属于权力的属性,而权力的扩张性为其本质特征,所以,监狱惩罚权的总是容易压缩罪犯权利的空间。相关联的是,我们国家的监狱行刑权更容易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与制约。而要把监狱对罪犯的惩罚权控制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就应当清除重刑化的行刑政策观,以保障监狱中的罪犯权利得到理性化的保护,最终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在去重刑化的监狱行刑政策观同时,应当树立起一种最为理性的行刑政策观,即本文主张的法治主义行刑政策观,法治主义的行刑政策观即可以把监狱惩罚机能控制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又可以以法治为底线依法对罪犯的权利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