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预警管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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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社会内涵

人类作为群聚性的政治动物,从生命起始,便需要对共同的安全、秩序、生存、发展作出管理和协调。人有着各自不同的需求,而人的能力又是有限的,“我们的人并非兼才、亦非专才”,[1]再加上资源相对稀缺,使得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单靠自己达到满足,需要与他人建立合作关系。人既各有所需,又要靠与他人合作才能满足,于是单个人联合而成团体,既而联合成为国家,从个体中走出来,过上一种社会生活。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天生是政治动物”,[2]注定要过社会生活。

我们人类是一种合群的动物,或者说,是一种社会性很强的动物。作为一种高度社会性的动物,人类必须结合起来,以各种不同的群体结合为形式,才能够进行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的“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活动,如获取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类物质资源并在人群中适当地进行分配的经济活动、生育和抚养后代以保证人类繁衍的生育活动、确定共同的行动目标并对实行目标的过程加以协调的政治活动和丰富人们生活以及拓展人们视线的文化活动等。总之,社会为人类的生存提供了某些可能,是人类发展繁荣的基础。

人是社会中的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人的种种生存和发展活动必须在社会中进行。社会对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人们在这方面也总能很好地达成一致。但是对什么是“社会”,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的内涵有很多不同观点。

相较于国家而言,社会特指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组织和团体构成,是国家权力体制外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治社会,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具有独立性、制度性特点。我们通常说的“市民社会”,就是这样一种意义上的“社会”概念。这种用法的要点是将“国家”和“社会”被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交往领域,“国家”是由“国家”或“政府”通过行政权力来加以协调和构成的那部分交往领域,“社会”则是由个体成员通过相互之间的自主交往来协调和构成的那部分交往领域。“国家”不但不包括“社会”,而且也必须提供“社会”某种程度的最低自由,即国家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涉私人自由,即便是在私人自由不可避免地与公共领域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这也不能影响承认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着不应受“公众”干预的“私人”领域,即国家负有保障人们“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义务。随着人们研究的深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有了不同程度扩延。假如我们把“国家”含义仅仅限缩在“政治”领域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在相关文献中梳理出至少三种有所不同的“市民社会”概念。

第一,作为一个与“国家”或“政治”领域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或“政治”领域之外的人类自主交往领域。此即上面所述的这种“市民社会”概念。这一“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来自于黑格尔等人。[3]第二种,作为一个与“政治”、“经济”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之外的人类活动领域。与上述“社会”概念一样,这个含义上的“社会”概念也常常被称为“市民社会”,只不过其外延要更窄一些,即排除了“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而只包括人们之间通过自主平等的沟通机制来加以协调和构成的那部分交往领域。科恩和阿雷托等人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基础而建构的新“市民社会”概念就是指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4]第三种,作为一个与“政治”“经济”“文化”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之外的人类活动领域。无疑,这一含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在外延上又窄了一些——又有一个领域,即“文化”领域(纯粹由符号系统所构成的领域)从“市民社会”的概念中被分离了出来。

第二,作为一个与“共同体”相对应的概念,特指一种与“共同体”完全不同的人类群体类型。对此,德国现代社会学的缔造者之一滕尼斯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有诸多经典论述:“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之上的群体(家庭、宗族)里实现的,此外,它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他认为“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中意或者习惯制约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的。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等作为共同体的基本形式,它们不仅仅是它们的各个组成部分加起来的部和,而且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5]据此,人类的结合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所谓“本质意志”(一种由身体状况所决定的、与从祖先继承下来的经验、思维和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结合,其具体形态包括家庭、家族、村落、社团和古代的小城镇;另一种则是以所谓“选择意志”(一种摆脱了上述由身体状况所决定的、从祖先那里先天继承来的经验、思维和行为方式,旨在通过特定手段的选择来实现人们理性构想出来的某种目的的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结合,其具体形态包括现代工业大都市、国家和世界国家。前者被滕尼斯称为“共同体”,后者则被滕尼斯称为“社会”。按照滕尼斯的理解,“在人类的发展史上,社会的类型晚于共同体的类型”,因此“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6]

第三,作为一个与“个人”相对应的概念,泛指人类个体以特定形式形成的各种群体或结合体,如氏族、部落、家庭、家族、村落、社区、关系网、企业、军队、社团、学校、政府、国家、跨国组织、国家联盟等等。大多数社会学家,包括马克思、涂尔干、齐美尔、韦伯、帕森斯等偏向于在此意义上来使用“社会”这一概念。在现代社会学诞生以前,西方思想史上的许多著名思想家,如亚里士多德、洛克、卢梭等,也都大体是在这种意义上来使用“社会”这一概念。按照这种用法,不仅被滕尼斯称为“社会”的那些人类结合,如企业、军队、社团、学校、政府、国家、跨国组织、国家联盟等可以称为“社会”,而且被他称为“共同体”的那些人类结合,如氏族、部落、家庭、家族、关系网、村落、社区、其他一些初级群体等也可以被称为“社会”;不仅国家以外的那些人类结合形式可以被称为“社会”,“国家”也可以被称为“社会”,且属于“社会”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通常所谓的“中国社会”“美国社会”“俄罗斯社会”“法国社会”等就都是以民族—国家为形式的“社会”。[7]

(一)社会特征

社会是共同生活的个体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对社会任何规范性理解都必须建立在此基础上。但是从以上列举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鉴于研究切入的视角不同,学者对社会含义的理解是不同的,有的学者偏重社会与自然区分,强调社会是通过人们之间的关系所建构起来的事物;有的学者强调社会与国家和个人的不同,认为社会是一种由身体状况所决定的、与从祖先继承下来的经验、思维和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意志为基础而形成的结合体等等。虽然以上对社会的理解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还都以对人的结合为基础,反映了社会某些带有普遍性的东西。通过仔细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一定价值取向

社会是由人群构成,是在“我们的人并非兼才、亦非专才”[8],既各有所需,又要靠与他人的合作才能满足的基础上联合而成的。“既然朋辈共处对人来说是十分自然的和必须的,那么同样可以推断出的是,在社会之中必须要有某种治理的原则”,[9]而“这种必须要有的某种治理原则”就是趋同的价值趋向。群体得以维系并发展的重要原因就是趋同的价值趋向把单独的社会个体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一个有共同目标的有机体。

2.生产劳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

人是社会中的人,具有共同价值趋向的社会属性,但是人同时作为某种高级形式的“动物”,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自然属性。人的存在和发展需要消耗一定的自然资源,这也就是恩格斯说的“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10]所以,直接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任何一个社会都依靠生产劳动,只有劳动才能产出维系整个社会存在的物质基础。如果缺少物质基础,任何一个社会很快就走向消亡。

3.具有一定时空性

空间和时间是指事物之间的一种次序,是用来描述物体物理运动变化的两个基本维度空间和时间也是人类文明中一些最古老的概念,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都存在于一定空间范围当中,并与周围其他空间发生联系,具有一定空间属性。同样,也具有一定时间性,也就是说具体社会只在与之相适应的某个时间段内存在,随着时间推移,该社会可能会消亡,而生成与之相适应的另一个具体社会。

4.具有主动性

任何一个具体社会都构建了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体制、机制(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是具有主动性、创造性的“活的有机体”,还能够主动协调自身与环境的关系,创造适合自身生存的条件。

(二)社会构成要素

社会构成要素是指所有社会所必须具有的基本要素,是社会存在和良好运作的基础。有关社会构成要素的观点很多,例如“环境、人口、文化和劳动”要素论,但是鉴于本书的创造主题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笔者倾向于“政治要素、经济要素、文化要素、社会秩序”这四要素的观点。社会是由各种要素有机组成的统一体,社会的良好运作离不开各要素的协调。这些构成社会的要素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从宏观上来把握,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政治、经济、文化和秩序四个部分。而正是这些要素的和谐共融构成了社会稳定。这也给本文论述主题——北京市社会稳定做了铺垫。

具体而言,政治要素主要包括国家政治体制、政治状况,表现为政权当局的稳定情况、社会成员民主参与状况、法治情况、当局行政决策效率、社会成员言论自由等;经济要素主要是指经济制度和经济现状,具体有:经济市场化程度、经济发展趋势稳定与否、经济基础丰厚程度、民生现状、经济结构合理与否等;文化要素主要包括社会主流意识形态、道德现状、科技水平、文化艺术水平、宗教事务、民风习俗等;社会秩序主要是指社会治安状况、社会稳定发展等各方面。如果上述社会要素呈现出积极的、适合的稳定状态,就会对社会自身发展起着促进、推动的积极作用;相反,就会产生阻碍、停滞的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