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科医生法治化研究:以上海改革试点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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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全科医生签约制度的法治化研究

全科医生签约制度是全科医生依法与所在社区居民签订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以全科团队服务方式向签约居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式。

签约是全科医生制度的逻辑起点与制度功能发挥的原点。全科医生制度始于签约,即社区居民与其选定的全科医生在平等自愿基础之上就签约协议书中各项权利、义务与责任达成共识并表示承诺遵守。签约协议书是签约达成之后的书面法律文件,是签约双方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约完成之后,全科医生的执业,即以全科团队方式向签约居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符合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便存在执业法律基础、法律根据与法律正当性。就法律基础而言,签约协议书是签约双方围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与享有而在彼此之间人为创制的“法”,在“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健康权维护”的宪法精神指引之下,符合新医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理念与国务院全科医生制度文件的制度架构设计,符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因此,签约双方应当以签约协议书为双方履行职责与主张权益的法律基础,遵守并履行签约协议书为双方设定的权利与义务方案,并以签约协议书作为双方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相关争议的法律解决基础。就法律根据而言,作为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载者,签约协议书是以全科医生为核心成员的全科团队执业法律根据,是签约对象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主张相关权益与承担相关责任的法律根据,签约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赋予。就法律正当性而言,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全科团队根据签约协议书履行职责,于法有据,存在合法执业的法律正当性,也存在违法执业的法律谴责性;签约对象根据签约协议书要求全科团队提供符合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存在权利主张与利益诉求支持的法律正当性,也存在违约担责的法律与道德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签约制度法治化是建立全科医生法律制度的法治基础。只有从法治层面规范全科医生签约制度,全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业务才能顺利开展并以相关法治为保障;只有实现全科医生签约制度法治化,才能奠定全科医生团队服务制度、全科医生社区首诊服务制度与全科医生执业发展制度的法治基础。全科医生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化的法治体系,这一法治体系以全科医生签约制度法治化为开端,以全科医生执业发展制度法治化为终点。同时,全科医生制度法治化是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力资源提供体系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奠定法治基础并提供法治保障。因此,全科医生签约制度法治化,不仅从法治层面有利于规范签约双方签约行为与签约内容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且是整个全科医生制度得以法治化并形成体系完整与功能齐全一体化法律制度的前提与基础。全科医生执业并履职,始于签约;全科医生制度法治化,始于签约制度的法治化。签约使全科医生执业具有了法律基础、法律根据与法律正当性,签约制度法治化是这种“法律基础、法律根据与法律正当性”得以规范化的法治选择与正当路径。

上海全科医生签约制度通过政策推进已初具成效,制度建构水平处于全国前列。上海全科医生签约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只有进行实事求是的实地调研,才能发现目前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制度瑕疵与漏洞。本文作者对上海市17个区县展开为期近一年的实践调研,向各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科医生发放数百份调查问卷,与近60位全科医生进行“一对一”式的深度访谈,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了解上海全科医生签约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听取全科医生对于签约执业各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这些实证调研资料为全科医生签约制度法治化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本文除作出特别注释外,相关材料均来自实证调研。同时,也力求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成功制度的建构技术和法治经验。全科医生签约制度的实地调研、问题反思与法治经验借鉴,目的在于为全科医生签约制度法治化提供实践、经验和法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