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科概念的基本内涵
学科是高等学校教育的基础,学科的发展代表着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培养人才的专业发展方向。[1]“学科构成了话语生产的一个控制体系,它通过同一性的作用来设置边界,而在这种同一性中,规则被永久地恢复了活动”[2]。概言之,学科一般是指在整个科学体系中学术相对独立,理论相对完整的科学分支,它既是学术分类的名称,又是教学科目设置的基础,是比科学理论更广和更深的认识形式。根据《辞海》的解释,学科包含两层意思:(1)学术的分类,指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如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学、生物学,社会科学中的史学、教育学等;(2)教学的科目,学校教学内容的基本单位。[3]
在西方的文献中,“学科”(discipline)一词内涵更广一些,不仅含有科学门类和教学科目的意思,还含有学科规范形成和人才培养过程的意思。西方学者认为,学科包含了学术领域、课程、纪律、严格的训练、规范准则、戒律、约束以至熏陶等多重并相互关联的含义。[4]从西方词源学和各种经典注解来看,“学科”一词包含了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的含义。从静态上来说,学科是一个研究领域、一门知识和学习的科目;从动态上说,学科是指一门学科规范的形成过程和人才的培养与训练,是指一门学科的建制过程。后一层含义后来被一个新词——“学科规训”(disciplinarity)所代替,用来指学科制度(disciplinary institution)建设及其过程。这两层面的含义结合在一起,就表明一门知识经过规范和建制而成为了一门学科。[5]
通过比较中西方对学科概念的界定不难发现,我国对“学科”界定仅限于学科作为科学分支和教学科目分类的静态层面的含义,而西方对学科的界定不仅包含静态层面的含义,还强调“规范”“建制”和“训练”等动态层面的学科制度建设的含义。借鉴西方的观点,我们认为当代学科建设理论不仅强调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所具有的科学分类的意义,而且更强调一门学科所具有的学科制度的含义。学科制度建设是一门学科的价值、信念、规范和知识体系被科学共同体接受的过程,是一门学科纳入已有的科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也就是一门学科从无到有、从有到成熟的建设过程。综合而言,从学科的发展规律来看,学科应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学科是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是按照学问的性质而划分的门类;(2)学科是学校考试或教学的科目;(3)学科是相对独立的关于事物规律性认识的真理性的知识体系;(4)学科含有专业规范和人才培养的意思。前两层含义是纵贯学科概念演变历程的最基本的含义,是学科的本体意义。后两层含义表达了学科制度建设,是学科在建制层面的意义。[6]
分析学科概念的内涵,犯罪学无疑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第一,犯罪学所研究的领域及其运用的研究方法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因此而发展成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领域。自19世纪以来犯罪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确立了关于犯罪现象的知识体系,这个知识体系一方面逐步加深了人类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另一方面指导着人类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实践,并且正逐步在实践中得以完善和成熟。第二,犯罪学已经作为教学的一类科目在大学里得以确立,并逐步发展成为培养法学家、司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政策决策者等专门人才的一门主要课程。第三,犯罪学已经用自己的理论和实践证明了犯罪学存在的社会价值。犯罪学不仅提供了认识社会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的科学方法,改变了人类对待犯罪的态度和手段,而且指导着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和改革,并为人类提供了在刑罚之外寻求犯罪对策的基本理念,为政府采取预防犯罪和惩罚罪犯的新方法、为个人和社会的保护和刑事司法的现代化提供了理论基础、路径和对策。因此,有犯罪学家指出:面对冰冷的刑法,犯罪学带来了科学的、人道的因素,并成为唯一的可以使人们掌握犯罪事实的学科。第四,犯罪学学科规范和专业化已逐步形成,这表现在一方面犯罪学业绩评估标准和规范已经形成,并逐步成为学术共同体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新入门者学习、固化及内化的内容,另一方面犯罪学专业已开始了职业化进程,不仅培养了大量的专业人才,有大量从事犯罪学工作的群体,而且还成立了各层次的专业学术机构、出版了大量的专业期刊和专业图书,犯罪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