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书是2010年教育部立项的一般课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鉴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在学界存在严重分歧,决定暂不列入一编,在总则、侵权责任编规定人格权保护。现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章用三条列举人格权,侵权责任编已进入立法机关正式编纂阶段。我认为,总则仅用三条列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是不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总则草案时,有常委也发表了这样的批评意见,主张将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在民法加以详尽规定。我还认为,侵权责任法可以对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但不宜对各种人格权的涵义作出直接规定。因此,我认为将民法总则规定的人格权加以细化,成编可行,制定民法典外的人格权法亦可行,在特别法中分散规定亦非不可。现在需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将民法总则人格权规定加以细化,具备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基于以上情况考虑,我们将本课题调整为提出人格权法律条文建议稿并附立法理由,供立法部门参考。
人格关系难以与主体制度分离,但主体人格关系与人格尊严关系是可以分离的。分离的目的是保护人格尊严。分离到何种程度,应考虑基于我国需规定的人格权基本条款的数量,并且在民法总则已有人格权基础上应增加规定环境人格权、信用权、受教育权这些在社会关系中已经实际存在的权利。如何规定的最高标准是:该规定是否有利于对自然人人格尊严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不需要、欢迎不欢迎。处理好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是必要的考量因素,不是基本条款的,应通过完善器官移植法、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本成果提出56条人格权法律条文。
参与本成果研究的作者,有大学教师、法官和博士后、博士生。他们了解审判实务、国内外信息,保证了本成果的顺利完成。本成果可供法学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研究参考,亦可供法科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习与研究参考。
成果虽经我阅读修改,但错误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刘士国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