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热点专题实证研究:针对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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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政府信息概念实证研究[1]

一、研究概述

本章为“政府信息”概念专题研究。通过比较法和实证法研究两个问题:一是以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做出的答复在司法层面的认定情况;二是“政府信息”概念的比较研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纳入修改议程这一契机下,我们有必要从实证角度考察条例各条款实施以来所遇具体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实践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概念条款被援引作为法律依据答复申请人的例子颇为常见,由此产生的争议也较多。考虑到现有研究不足,我们依据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开展针对第二条概念条款适用的实证研究,从而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条例修改时参考。

我们拟采用以下两种研究方法:

一是比较研究方法。借助全球信息公开评级体系(Global Right to Information Rating),我们对全球102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政府信息”概念的界定展开了比较研究,总结出国外对政府信息概念立法的若干类型,以此作为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参考。

二是实证研究方法。经过多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我们除了借鉴国际经验外,基于国内实践的问题导向研究更是不可缺少。基于易用性和完整性考虑,我们选择开放法律联盟(Openlaw)[2]所开发的全国裁判文书库,收集了涉及政府信息概念的判例。通过对这些判例的研读,我们总结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对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政府信息概念的具体理解。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一些规律和挑战,供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