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一节 推理概述

在上章的案例中,侦查人员从感性认识材料中获得理性认识就是借助于推理的,比如“据此断定”“看出了不少问题”“这说明”“推断”“由此推测”“这表明”“这意味着”“基本能确定”“最终得出”“测算出”“确定”等等。所以,在这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推理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侦查需要思维,侦查思维需要推理。那么何为推理?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有何特征?

一、推理及其主要特征

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中,人们在经常进行推理。比如,警车突然发动不了了,需要通过推理发现其原因,才能进一步解决问题;大学生根据最近几个月的物价上涨指数,预测下个月的生活费用的增加额;各种理科学习中的演算、求解以及文科学习中的话语理解等等。

(一)推理的含义

英国18世纪的著名逻辑学家斯图亚特·密尔认为:推理这个词语,远不止它的字面意义那么简单。[1]在日常的普遍的谈话中,凭借推理能力,我们能从错误中寻找到真理、明辨是非,同时还可以总结出完成特定目标、取得伟大成就的好方法。其实,推理不仅在日常交流中具有重要作用,在诸如侦查这样的特殊工作中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一个重要的基本的概念,诸如心理学、思维学、脑科学、逻辑学、人工智能学等不同学科的人们对推理作出了各种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解释和界定。就逻辑学意义上的推理而言,笔者粗浅地认为,推理是在设定作为出发点的一个或者多个判断的基础上得出一个新判断的心智过程。推理是从已知过渡到未知、探究事实真相的主要方式。人类之所以必须进行推理,是因为基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人们无法通过感官直接发现事情的真相,只有通过推理才能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地通过现象认识本质和发现规律;人类之所以可能进行推理,在于事物现象之间、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存在的具体的、相对的、客观的、有条件的、可认识的联系以及人类所特有的认识事物本质和发现事物规律的能力。

与推理有关的几个汉语词汇有“推断”“推测”“推想”“推定”“推论”“推求”“推证”“推知”。它们具有比推理更多的含义,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推断侧重于断定,推测侧重于猜测,推想侧重于心理过程;推定侧重于认定;推论侧重于推理的结果,与事实相对;推求侧重于求得结果;推证侧重于证明或者验证;推知侧重于通过推理知道,与感知相对。

推理的两个基本要素是前提和结论。推理的前提就是推理中被设为出发点的那个或者那些判断,它是推理的依据;推理的结论就是推理中得出的那个新判断,它是推理的结果。推理的基本思维方向是从前提推出结论,这是一个内在的心智过程,不总是也不必然通过语言表达出来。

(二)推理的主要特征

1.从构成要素上看,推理是由判断构成的,是根据判断的性质进行的。无论推理的前提还是推理的结论都是判断,前提是给定或者已知的判断,结论是推得或者未知的判断。判断是对思维对象进行断定的思维形态。断定包括直接断定和间接断定、肯定性断定和否定性断定、确然性断定和模态性断定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判断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康德根据质、量、关系、程态将判断分为四大类十二小类。根据量的不同,判断分为全称判断(universal judgement)、特称判断(particular judgement)和单称判断(singular judgement)。根据质的不同,判断分为肯定判断(affirmative judgement)、否定判断(negative judgement)和无定判断(infinite or indefinite judgement)。根据关系的不同,判断分为直言判断(categorical judgement)、假言判断(hypothetical judgement)和选言判断(disjunctive judgement)。根据程态的不同,判断分为或然的(problematical)、实然的(assertory)、必然的(apodictic)。或然包括可能、不可能;实然包括存在、不存在;必然包括必然、偶然。”[2]常见的判断包括直言判断、模态判断、负判断、假言判断、选言判断、联言判断等。判断的性质是指判断的真假特征,推理正是根据这些判断的不同性质进行的。

2.从表现形态上看,推理主要表现为一个内在的心智过程。推理可以表现为内在的心理过程,也可以表现为外在的语言形态;推理可以表现为一种思维成果,也可以表现为一种认识方法。但是,仅就推理与思维的关系而言,推理不仅思维的主要形态,而且是思维的主要方法。推理不仅是思维的主要类型,也是一个重要的思维过程。抽象思维是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思维类型,它的基本形态是概念、判断、推理,而形成这些形态无疑是一个过程,即形成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的过程。因此,推理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即从前提得出结论的过程。对此,也有人反对说,不能将推理视为一个过程,因为如果将推理视为一个过程,那么这个内在的心理思维过程是无法研究的;即使能够研究,也无法将心理学和逻辑学区别开来。这一观点也不成立,因为心理学和逻辑学都研究推理这一内在的心理思维过程,但是二者研究的角度不同:心理学着重描述具体的推理过程,逻辑学着重规范一般的推理过程。因此,推理本质上是一个思维过程。既然推理本质是一个思维过程,那么它就不必借助于语言来进行。

3.从思维方向上看,推理是从前提得出结论,具有发现作用。推理的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旧及新的特征表明了推理的主要作用在于发现。虽然发现可以通过感官的感觉以及作为人的感官的延伸的科技手段实现,但是,相比而言,推理作为发现的方法具有感官无可比拟的优势。逻辑经验主义者把发现问题当作经验加以排斥,认为发现不受理性的管辖,而受灵感或者偶然机遇的左右,发现无逻辑更无推理可言。很明显,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全面的。确实有很多发现比如借助于感官的发现不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但是还有很多发现不便、难以甚至不能通过感官完成,必须通过推理来实现。特别是对对象本质或者规律的理性认识,是不可能不借助于推理的。所以,即使不是所有发现,也至少是大部分发现需要推理的参与。

4.推理与经验方法关系密切。推理的前提一般是由观察等经验方法获得。这就涉及认识活动的经验方法和逻辑方法的关系问题。推理等逻辑方法与经验方法的关系是:经验方法获得的感性材料体现的是人们的感性认识,推理等逻辑方法获得的认识是理性认识;推理等逻辑方法加工的对象主要就是经验方法获得的感性认识材料,其目的是通过推理等逻辑方法将感性认识上升或者深化到理性认识;经验方法不仅可以为推理等逻辑方法提供前提,而且可以检验推理等逻辑方法获得的理性认识的真实性。

(1)观察

观察是获得感性认识的主要经验方法之一,它是人们为了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通过感官或者借助于某些科学技术和仪器,有目的地、有计划地考察、搜集和描述有关自然、社会、思维现象的一种方法。观察可以分为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自然观察和实验室观察。观察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全面、深入、细致、系统。

观察是认识的起点,没有观察就没有认识。但是,正如汉森的“观察渗透理论”所主张的那样,没有纯粹的观察,观察总是或多或少渗透着理论的,其中包括观察者的经验、常识、专业知识等背景知识。这就解释了面对同样的观察对象和观察条件,为什么不同的观察者形成的感性认识不尽相同。这一理论不仅已经得到逻辑学的确证,还得到了认识论和心理学的证明。

(2)描述[3]

在进行推理之前,除了通过观察来发现事实之外,还得正确、恰当地描述相关的事实。描述事实的方法有:①类分(classification):类分表示描述是一种有系统的描述。一个个体属于某一类,而该类又可以属于较高类里。所以类分是“类属层级”所表示的描述。在经验知识中,这种类属层级到何级为止,完全是临时的和经验的。这实际上是概念的概括的具体运用。②区分(division):类分是上属的,而区分是下派的。区分可以分为多分法和二分法。二分法是将一个类分为两种排斥且穷尽的小类,即两个相互矛盾的子类。比如,将S区分为P和非P。作为描述事实的方法时,最好采用多分法,不要采用二分法。因为描述事实必须从正面看,做正面的描述,而不能用一个负概念表示。因为负概念是无定的,我们对于它究竟何所指,一无所知,这就不是经验的事实。比如,故意杀人案可以分为情杀、仇杀和财杀三种类型。③定义(definition):无论是类分还是区分,其中的概念,都必须有明确的意义。其确定意义的形成需要定义。如果不加定义,类分和区分无法进行,即使进行,也可能是随意的。

除此之外,一般而言,推理的结论既然得自前提,结论与前提多少具有内容、意义或者实质上的联系。

二、推理的基本类型

广义的推理是表征推出关系或者支持关系的思维形态,包括认识中用于发现的推理和表达中用于论证的推理。如果从前提导出结论的不同角度来看,广义的推理可分为语形推理、语义推理和语用推理,它们的依据角度分别是语形结构、语句意义和语用情境。具体言之,语形推理或称语法推理,它不考虑语句的内容意义,而是依据语句之间的形式结构关系及其变形规则来推出结论;语义推理借助于语句本身字面意义或语句之间的意义关系的理解而推出结论;语用推理是指依据话语在特定语境下的具体意义而导出结论的推理。

狭义的推理仅仅包括认识中用于发现的推理,是指根据若干已知判断得出新判断的思维形态。笔者这里只考察狭义的推理。如果根据推理中思维进程的方向,推理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溯因推理。演绎推理是由一般性知识导出个别性知识的推理;归纳推理是由个别性知识概括出一般性知识的推理;类比推理是由个别到个别(或特殊到特殊)的横向推移的推理;溯因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某事物现象推测其产生原因的推理。

如果根据推理中前提与结论是否具有蕴涵关系,推理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必然性推理是指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即前提真则结论必然真的推理,如演绎推理和完全归纳推理;或然性推理是指前提不蕴涵结论的推理,即前提真则结论不必然真的推理,如类比推理、枚举推理和求因果推理等定性推理和统计推理和概率推理等定量推理等。

根据是否要求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侦查思维中的推理可以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归纳推理在获得演绎推理的普遍性前提、总结规律中起着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特别是实证工作中,归纳推理的作用更为基础。

(一)归纳推理

“归纳”一词来自拉丁文induction(诱导)。后来,它泛指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即以某些个别性(特殊性)的知识为前提,由此推出一般性(普遍性)的知识的结论。在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那里,归纳法最初只是一种方法,不是推理,也不是逻辑,只是获得演绎推理的普遍性前提的方法;培根在《新工具》中虽然强调了归纳的重要性,但是也没有明确将归纳作为一种推理或者逻辑,仍然把它当作一种方法;直到密尔在重新界定了推理之后,才把归纳作为推理进而称为一种逻辑,为归纳争得一席之地。

最初的归纳法的含义是很复杂的,它曾经被赋予许多不同的定义:(1)一个调查和收集事实的过程;(2)从这些事实中,推断出一个结论的过程;(3)有时会在某种意义上,宽泛地从已经观察到的事实中推断出结论。由此可见,归纳法本身就具有推理方面的含义。

归纳法是获得经验知识(empirical knowledge)的方法。经验知识的对象即是感觉经验所呈现的“具体事实”(concrete fact)。感觉经验所呈现的具体事实,要成为科学的对象,必须使其成为纯客观的;而要使其成为纯客观的,则必须首先消除四蔽,即培根所谓的四种偶像:剧场偶像、市场偶像、洞窟偶像和种族偶像。侦查只是对于“是什么”的事实之描述(description)与解析(interpretation),而不存在“应当是什么”那样的价值判断。

推理意义上的归纳法称为归纳推理。在侦查思维中,归纳推理应用很普遍。关于归纳推理的含义,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归纳推理是指从个别性判断到一般性原理的推理,或者是从相对不普遍的判断到相对较普遍的判断的推理。有些归纳推理确实是从具体事例到普遍性结论的推理,但是许多归纳推理不是从具体事例到普遍性结论的推理,而是从具体事例到具体事例的推理(即所谓单称预测推理),或者从普遍性前提推出普遍性结论,或者从普遍性前提推出个别性结论。可见,这个基于哲学意义的归纳推理并不严谨,无法涵盖所有的归纳推理模式。其实,归纳推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归纳推理是哲学意义上的归纳推理,是一种从若干个别性经验知识上升到一般性认识的推理模式或者方法,包括枚举推理及其现代定量形式概率推理和统计推理,其实质是概括推理。广义的归纳推理是逻辑学意义上的归纳推理,是指一切要求从真实前提尽可能得出真实结论的推理方法,是试图带有某种程度的或然率来建立起其结论的推理,包括狭义的归纳推理即枚举推理及其现代形式,也包括类比推理、求因果推理等,其实质是或然性推理。笔者这里采用广义的归纳推理,它自身具有不同于演绎推理方法的许多特征。

归纳推理的特征之一就是或然性。无论哪种归纳推理,也无论其归纳强度多大,归纳推理的前提对于结论的支持不是决定性的,不像有效的、遵守规则的演绎推理那样前提对于结论的支持是决定性的。原因之一在于归纳推理的结论的断定范围超过了前提的断定范围,从而使得前提到结论的过渡失去了保证必然性。当归纳推理的前提全部真实时,归纳推理的或然性就传递给了它的结论。也就是说,即使归纳推理的前提全部真实,归纳强度很高,也不能保证推出结论的结论真实——归纳推理的结论提供了前提中并不包含的信息。归纳推理的结论不能做到必然真,只能达到可能真,哪怕是最大可能性的真。也就是说,我们是在某种可能性上接受结论的。归纳推理的结论不仅和归纳推理的形式有关,更与前提等非形式因素有关。归纳推理结论正确与否,取决于它是否遇到事实的反驳,归纳推理与事实反驳是归纳进程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归纳推理虽不具有演绎推理的充分有效性,但由于推理方法的有效性与推理结果的正确性可以分开考量,人们也需要从归纳推理中获得必要的预见。归纳推理虽然不是以“严格地正确”来达到必然真理,但至少以某种程度的“可靠性”或“或然性”来达到概率真理。

归纳推理的特征之二就是经验性。也正是因为归纳推理的结论的或然性,才极有必要对归纳推理的结论进行检验,即将归纳推理的结论诉诸经验事实以判定其真假。无疑,归纳推理的结论的检验是一个经验过程或者实证过程,其结果是结论被确证或者被证伪或者无法判定。在归纳推理中,结论被检验只能诉诸感觉经验。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不同,感觉经验存在着某种差异性,因此,一个好的归纳推理,从真前提推出假结论也是可能的,而且结论的真假只是通过感觉经验来决定。而对于演绎推理而言,结论是诉诸前提来得到确证或证伪的,归纳推理的结论的可能性要求我们必须基于我们所拥有的经验来接受或者拒斥一个结论。如果接受某结论非常合理,那么该结论就是非常可能或者高盖然性为真,否则,该结论就是不大可能的或者高盖然性为假。从这个角度看,归纳推理具有很强的经验性和实证性。

归纳推理的特征之三就是可修正性。结论之真假乃至是否被接受与前提有关,因此,可能性之高低与前提之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变化有关。一个归纳推理增加或减少一些前提,会增加或减少其结论为真的概率。如果在已有前提中增加了新的有利前提,那么结论就会变得更加可能;如果在已有前提中添加不利事实或者数据,结论就会变得更加不可能。由此看来,在决定归纳推理结论的上若干因素中,前提无疑具有最大的决定作用。因为一个归纳推理的结论仅仅是可能的,所以,附加的信息总是可能增加或者削弱结论得到的支持度。

评价归纳推理的标准是归纳强度,即归纳推理的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或者说基于前提全部为真时结论为真的可能性程度。归纳推理的前提为其结论提供不完全的、某种程度的支持。不同的归纳推理在强度上不尽相同,有些归纳推理的前提为结论提供了很好的支持,有的归纳推理的前提为结论提供了较弱的支持。但是,即使归纳推理的前提为真并且前提很强地支持其结论时,归纳推理的结论也从来不是确然的。归纳推理有一个较弱的但是很重要的要求:归纳推理的结论是以某种可能性确立的,这种可能性可以用某种程度的概率来刻画、描述和表示。

归纳强度是一个定量评价标准,它不仅取决于归纳推理的形式要素即归纳推理的类型,而且与一些实质要素有关。就归纳推理的形式要素而言,科学枚举推理的强度高于简单枚举推理的强度,完全枚举推理的强度高于不完全枚举推理的强度,类比推理的强度高于枚举推理的强度,定量归纳推理的强度高于定性归纳推理的强度。归纳推理的结论进入知识集合的时候有一个“跳跃”的过程。根据什么规则接受归纳结论是归纳逻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概率接受规则与知识集合应当满足的一致性条件和演绎封闭条件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为此,必须设立如下归纳推理的规则:第一,归纳推理的前提项目越多则归纳力度越强;第二,归纳推理的前提项目的差异越大则归纳力度越强;第三,结论项目与前提项目越同质则归纳力度越强。

侦查思维中的归纳推理要求从真实前提尽可能推出真实结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提高结论的可靠度,必须提高归纳推理的强度,确保归纳推理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最好是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至少也不能或明或暗地包含或者推出矛盾,结论相对于前提必须是恰当的和适度的。运用归纳推理时要力图避免所谓的“弱归纳”谬误。弱归纳谬误产生的原因在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足以为结论提供有力的支持,也就是说,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强度很弱,包括轻率概括、虚假因果、滑坡谬误和弱类比、诉诸无知、诉诸不当权威等。

(二)演绎推理

“演绎”一词来自拉丁文deduction(引申)。后来,它泛指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即以某些一般性(普遍性)的知识为前提,由此推出个别性(特殊性)的知识的结论。演绎推理在哲学上被定义为从普遍真理中发现特殊真理的过程,一种从一般性知识过渡到特殊性知识的推理,一种所谓的“根据一般原则解决具体问题”的思维方法。但是,演绎推理的这个哲学意义上的定义不能涵盖所有的演绎推理模式,有些演绎推理确实是从一般性原理到个别性判断的推理或者从较普遍的原则到相对不普遍的结论的推理,而有些演绎推理是从普遍的原则到同样普遍性的结论的推理,或者从一个个别判断到另一个不同的个别判断的推理,甚至是从个别性判断到一般性原理的推理。因此,笔者倾向于或者赞同从广义上来定义演绎推理,即一切要求从真实前提保证得出真实结论的推理,包括直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模态推理等。

演绎推理的公理为:关于某类的事实是如此这般准确的,如果一件事情属于该类,那么对于这件事,它也会遵守如此这般的规则。演绎推理主要是一个分析过程,其重点在于通过引导和分析,把普遍真理转变为多个特殊真理,即转变为一个普遍真理所暗含的特殊真理,然后推断出“如果普遍真理是成立的,那么特殊真理也是成立的。”也就是说,演绎推理是从一个整体的真实性推断出它包含的各个部分的真实性。此外,演绎推理还是一个“下降”的过程,因为它主要是一个向下的从普遍真理中推断出特殊真理的过程,从类别高的真理推出类别低的真理;从范围广的真理推断出范围窄的真理。普遍真理是演绎推理的基础,而普遍真理又大多数通过以经验、观察和实验为基础的归纳推理获得。一些学者认为存在着一些诸如数学公理和逻辑公理那样的不依赖推理就可以获得的所谓“直觉公理”,比如整体大于部分、等同于同一件事物的事物本身也相互对等、一条直线不能包围空间等等。另一些学者则否认存在这样的直觉公理。他们认为,人类所有的想法都是源自于人们的知觉和反射;与此同时,通常所谓的“直觉”其实是记忆或者遗传对知觉和经验的重组而已;人类或者其他动物的直觉,其实是指代一个种族或者个体的经验,这些经验源自于储存在大脑意识中的印象。

评价演绎推理的标准是有效性。如果一个演绎推理能够保证从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那么这个演绎推理就是有效的;如果一个演绎推理不能保证从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那么这个演绎推理就是无效的。一个演绎推理能否保证从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从根本上说是由演绎推理的形式决定的,即该演绎推理在形式上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推理规则。这样,一个演绎推理能否保证从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就取决于该演绎推理在形式上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推理规则。当然,在思维中,由于演绎推理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各自的推理规则也不同。因此,在侦查思维中,进行演绎推理时,必须遵守其所属类型演绎推理的推理规则。与归纳推理不同,一个可靠的即前提真实而形式有效的演绎推理不可能变得更好或者更坏。在达到确然性方面,可靠的演绎推理或者成功,或者不成功。有效性不存在程度之分。附加的信息不能加强或者削弱一个可靠的演绎推理的结论。一般而言,有效的演绎推理的结论蕴含于前提之中,结论不包含前提不曾包含的信息。因此,对于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只要前提真,那么结论就是必然真的。

演绎推理要求从真实前提能够必然推出真实结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遵守相应的推理规则以确保演绎推理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演绎推理的前提必须全部真实。

前提真实并且符合规则因而结论必然真实的演绎推理就是可靠的演绎推理。很明显,如果前提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推理规则,就不能保证得出必然真实的结论。这也从侧面表明了侦查推理前提真实要求的正当性。由于可靠的演绎推理不可能得出虚假的结论,因此,演绎推理自然成为思维中的理想推理模式。思维中常用的演绎推理是直言三段论、模态三段论、选言三段论、假言三段论。这些三段论都是由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组成,前提之一是背景知识即相关的理论原理、相关法律条文和经验常识等,前提之二是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的真实信息,结论是关于案情事实的断定。有效的即遵守全部相关规则的演绎推理的前提已经蕴涵结论,或者说结论已经包含于前提之中,只要在确保其前提全部真实,那么其结论就必定真实。

在某种程度上说,演绎推理是分析性的和规范性的,演绎推理之结论是否必然真取决于其推理形式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