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律问题国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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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语

日本现行的预算制度基本框架由“宪法—财政法—会计法—预算决算及会计令”等组成,基本符合现代预算国家的“财政民主主义”要求。日本预算立法层次分明,界限清晰。预算职能机关权责明确,分工合理。

财务省是预算编制的主要机关,财务省在编制完成概算后提交内阁讨论,内阁讨论通过后提交国会。国会预算委员会是预算审议的主要机构,参众两院预算委员会人数均为两院下设所有委员会之众。预算委员会内部又分为数个小组委员会,设有顾问团,协助委员解决专业问题。预算委员会还设有一个专门理事会,协调各党派发言次数及时间。日本会计检查院是独立的审计机关,审核国家收支决算,并于次年将决算及审核报告一同提交国会。为保证会计检查院之独立性,人事及财政均另有安排。

日本将中央政府预算划分为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和政府关联机构预算;地方政府预算划分为一般会计预算与公营事业会计预算。预算案内容包括预算总则、年度收支预算、跨年度经费、结转经费以及国库举债行为。

预算编制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首先完成年收支预测,然后进行年收支概算,概算书在第二阶段形成后即向社会公开,接受复核与异议,经过调整后的概算方案提交内阁会议决定后形成预算草案。

预算审议程序由国会众、参两院对政府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和批准,财务大臣需要针对预算草案的编制方针、内容和特点、财政金融政策、经济现状等,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进行演说。演说结束后,分别在众议院、参议院进行表决,如果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意见不一致,则由两院召开协商会议。如果仍不能取得一致,则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准。

预算获得批准以后,就进入执行阶段。政府各部门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制订出预算期内支付计划的日程表,并获得财务大臣的批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对预算作移用、挪用和职能转化等进行调整。日本预算科目分为类、项、目。移用是在“类”科目之间进行,而挪用是对“项”经费的变更使用。

预备金是一种预留基金,可以根据内阁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支出。但是,内阁应当确认将预备金用于合理用途,并得到国会的事后批准。如果在国会召开期间使用预备金,则属于补正预算,须经国会表决。此外,还有规定了大致用途的特定预备金。预备金的使用也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日本政府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后两者被称为地方自治体。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明确,地方事务分为地方政府的自治事务和受托事务,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自治事务不会直接进行干涉,而是采用建议、劝告、资料提交请求、协商、更正请求的方式进行指导。而在受托事务上,中央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适当干预,干预方式为建议、劝告、资料提交请求,协商、同意、许可、认可、更正指示、代替执行等。因为地方政府之间在人口、收入来源、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导致财力差异比较大,所以日本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转移支付的方式主要有地方转移支付税、国库支出金和地方交付税。地方转移支付税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其用途完全由地方政府决定,中央政府不对其进行限制或附加任何条件,地方转移支付税按照一定比例从五大国税中提取。地方转移支付税又可以细分为普通转移支付税和特别转移支付税。其用途完全由地方政府决定,中央政府不对其进行限制或附加任何条件。对国库支出金的用途,地方政府没有自由裁量权。

按照国债融资目的,目前日本国债分为四类:新财政资源债(包括建设国债和特别赤字弥补国债)、复兴债、调换国债(偿债国债)和财政贷款资金特别账户(FILP)国债。在国债发行上,财务省与日本银行密切配合,财务省决定国债的发行数量、发行时间和发行条件等,日本银行作为财政代理机构,代表财务省进行国债拍卖和债务偿还。日本地方债由总务省负责,每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地方债发行计划。地方政府和公营企业享有借债权利。日本地方债实行协商制。一般情况下,地方自治团体或供应企业发行地方债只要获得地方自治体议会的认可即可,无需经过现任总务大臣(都道府县)或者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的许可。获得协商认可的地方债纳入地方财政计划,享受中央政府的优惠政策,而没有获得协商认可的地方债,中央政府则不再承担其融资财源和偿还财源,必须完全依靠自己或市场来解决地方债融资与偿还问题。赤字率、实际债务率过高的地方政府和公营企业发债必须经过总务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批准。

在预算审查监督方面,日本已经构建起“四位一体”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四位是指财政部、国会、会计检查院和居民诉讼是日本预算审查制度的四个主体。一体则是指日本完善的预算审查制度: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的各个方面严格把控;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国会监督和公民监督相互配合。